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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立法经济手段的运用/陈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08:27:17  浏览:94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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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立法经济手段的运用
------协调发展原则与利益与责任公平原则的运用

湖北 武汉大学法学院
陈 静

内容提要:
本文主要是根据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之协调发展原则以及利益与责任公平原则,以及我们现在运用的局限,提出引进市场机制理论,并据此而讨论适用于他国实践的一些环境保护的经济手段。

关键词:
协调发展原则 利益与责任公平原则 市场机制 环境保护

在市场经济制度的社会,在经济、社会高速发展的今天,环境保护问题引起了广泛的注意。然而在环境的立法上,主要还是行使国家的职能,加大环境的治理和预防的力度,同时适当的收取与此有关的责任人的相关费用。然而,在市场经济下,适当的经济手段也可在此此处使用,让市场来引导一定的环境保护。
协调发展原则,即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指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统筹规则、同步实施、协调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这一原则,正确的反映了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同时也指出了如何正确对待和处理他们之间的关系。
利益与责任公平原则,即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的原则。1996年8月3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环境保护的若干问题的决定》对上述的各项都进行了法律意义上的确立。
在市场经济的社会,环境立法的趋势似乎不仅仅在行政方面,同时根协调发展原则与利益与责任公平原则,经济手段的介入环境立法,是环境立法的趋势。
协调发展原则的贯彻,主要体现在3点,第一,加强环境与发展的综合决策;第二,把环境保护切实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三,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前两方面主要是政府的管理社会公共事务职能的体现,即运用行政权力进行发展策划。而最后一个方面,除了政府制定的一系列的环境经济的政策,进行奖励、优惠或者征收之外,个人和企业也可以在生产过程中,对环境的保护,在一定程度上采取有利于其的经济或技术的措施。如何使得企业个人投入进采取这方面之中呢?这就需要市场机制的引入进行引导。环境立法需要引入市场机制的引导功能,而不是单方的一些奖励或优惠政策。根据社会的发展,这样的政策未必起到真正很有效率的作用。
利益与责任公平原则的贯彻,也主要在以下4个方面。第一,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第二,对超标的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加大限期治理的力度;第三,运用经济手段,促使污染、破坏者积极治理环境污染和生态的破坏;第四,强化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这个原则的贯彻和本文的命题有最重大的关系。
于此,我们得出,社会发展兼顾环境的保护是当代环境的要求,同时市场机制是引导发展趋势的最好的调节器。根据以上两个原则,对于社会,可持续的发展和资源的利用是这种经济手段介入的背景。
从经济分析的角度看,环境问题主要是一个经济问题。企业的环境保护活动(如采用防治环境污染的技术等)在很大程度上由企业的经济利益或利润所决定,另一个方面,环境退化主要是各种不适当的经济活动的产物,机制失灵(又译为制度失灵)是环境资源退化和发展不可持续性的原因。在美国的法学家波斯纳创设的法律经济学中,核心概念是“效益”,即以最少的资源消耗取得同样多的效果或用同样多的资源消耗取得较大的效果,这里的“资源”包括通常意义上的自然资源、社会资源和法律权利等人为资源。我们这里可以从环境资源的角度理解引入市场机制的基础。

下面,我将根据这两个原则以市场机制的引入浅谈一下我的理解。
首先,我们现在采取的手段可以分为经济手段和非经济手段,非经济手段主要是政府职能的体现,例如政府的治理和规划。经济手段主要是奖励、惩罚、征收税务等等手段。
再者,以上谈到的经济手段都是将个人或企业的责任放在征收治理费用的角度上的,或者低效率的防止他们过渡的破坏环境。这样而来,企业需要减低他们的成本不会在环境的角度。因为无论怎样,他们对环境的负责是一样的,不存在一个可以节约成本增加利润的空间。如果,引进一个量化的交易权的话,就有可能将环境问题与成本挂钩。例如排污交易权,即排污权交易主要是通过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那样买入和卖出来进行污染排放控制。 政府先要设定某区域内的总量调控,对该地域或空间内可容纳的最大污染物总量面向企业进行分配,在初始分配后允许企业进行交易排污权,这样通过市场手段将排污权从治理成本低的企业流向治理成本高的企业,最终实现社会以最低成本减少排污染物,从而使环境资源得到最有效利用。从这个角度上看,我们还可以借鉴一个环境押金的制度。押金制度是指通过强制性的措施,使消费者在玻璃或塑料等容器(包装物)上存款或押金,以促进消费者退回或循环使用这些容器或包装物。一般作法是:在消费者购买饮料等商品的同时,为包装或装有这些饮料或商品的容器或包装物支付一定数额的费用,如果消费者将使用过的这些容器或包装物退回给原销售者,则销售者根据其退回的容器或包装物的数量,退还消费者预先为这些容器或包装物所支付的押金。如果消费者不退回其已经付过押金的容器或包装物,则其所支付的押金将不能退还。这是一种强制性的市场机制。除了这两种制度之外,还存在生产和治理结合的方法。早段时间,新闻上报道了关于计算机废物的问题。主要是在现在,计算机的更新很快,同时引起了很大的计算机垃圾的问题。然而这样专业的垃圾,具有巨大的污染性,也不是一个普通人具有处理这样的垃圾的能力的。于是,美国的电脑公司引进了一种制度,即在计算机的成本中加上了之后处理的费用,用户可以将被淘汰的计算机交回购买的公司,公司进行免费的接受和专业的处理。这样一方面,减少了使用者对电脑垃圾的处理的困难,另一方面,电脑公司减低了其对计算机垃圾存在的污染责任,因为其负责了主要的处理任务,且费用方面已经加入到成本内,由消费者支付了,其实也就是节省了对环境问题的经济投入,减低了成本。同时,这样帮消费者分担了处理废物的担忧,也赢得了消费者的青睐,增加了公司的销售额度。而在处理废物的同时,公司因为需要降低成本,不断地提升其处理废物的技术和消费以增加利润减低成本。以上公司的行为,其实在追逐其最高的利润,但是在客观上对环境的保护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这也是现代社会所最需要的效果。
然后,在征收税的方面,虽然税收是我们处理环境问题的最主要经济来源。但是我们往往在税收方面很少贯彻利益与责任公平原则。即不同的行业对环境有不同程度的影响。贯彻公平原则,应该根据不同的影响程度来进行不同的征收。很多国家,如美国、欧盟国家都有对环境保护税收的相关的立法。美国已着手对每吨碳征收6至30美元的碳税,并开始征收交通税,每次行程收税1~4美元。比利时、德国、英国、丹麦、意大利等国也制定各种生态税收法,分别针对能源、三废、产品包装等征收税收。
最后,在财政上,我们可以设立更多的辅助制度来引导环境的保护。很多国家有环境保护资金的设立。欧盟国家通常采用的经济手段包括环境保护税收、收费、低息贷款、保险手段、环境标志、环保拨款、补助金、押金、加速折旧、排污许可及排污交易等。美国《环境反应、补偿和责任法》(1980年)规定设立危险废物基金和关闭后的责任基金。其中,低息贷款是一个很值得借鉴的方法。例如,一个对重视环境保护的企业,必定在成本上有关于环境方面的投入,因此会提高环境成本,与其追逐利润的目的相违背。若进行对其的低息贷款制度,在贷款上对其进行帮助。一定程度上是一个奖励的行为,奖励和鼓励这种对环境的关注的企业,另一方面,在客观上,促进了环境保护的进程。设想,进行此种财政上的帮助与对一个不注重环境保护的企业的环境治理所花费的费用相比较,节省了很多费用,符合双方的行为目的。根据波斯纳的经济法学的理论,法律的作用便是降低社会的交易成本。在此处环境立法起到了这样的作用。

综上所述,根据协调发展的原则和利益与责任公平原则,客观上需要在环境立法上引进市场机制的理论,符合现在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并根据市场机制与环境保护的特点,我提出了一些国外实践证明可用的主要经济的手段来引导社会对环境保护的投入。
总结下来,主要是四项主要的措施:第一是收费和收税;第二是可交易的许可证;第三是押金制度;
第四是财政补贴制度。
以上是我对协调发展原则和利益和责任原则在环境保护的具体作用的理解。具体与社会的相关适应与和中国具体的国情特殊性相矛盾的问题并没有进行探讨。不过,在以后,也是我值得思考的问题。


主要的资料来源:
[1] www.lib-star.com
[2] 期刊网 论当代环境资源法中的经济手段(J) 蔡守秋 1998年
[3] 环境保护法教程(第四版)(M) 韩德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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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安徽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已于1996年6月11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回良玉
                           一九九六年八月五日





第一条 为了发展散装水泥,限制袋装水泥,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发展散装水泥纳入工作计划,切实加强对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的领导。
第四条 省发展散装水泥办公室统一管理全省散装水泥工作,并对地、市、县散装水泥管理机械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领导下,负责贯彻发展散装水泥的法规、规章和政策;编制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和使用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协调发展散装水泥工作中的问题;开展散装水泥统计、宣传、信息交流以及新技术、新工艺、新
设备的研制开发和推广应用等工作。
第五条 水泥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强管理,确保出厂散装水泥质量合格、计量准确。
第六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旋窑、机立窑水泥生产线,散装水泥发放能力必须分别达到水泥生产能力的70%、40%以上。同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参与其设计方案的审批;对未按标准设计的方案,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没有按标准同步建成散装水泥发放设施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生
产。
散装水泥设施改造项目,各级技术改造主管部门应优先安排。
第七条 施工企业应当具有使用散装水泥设备;自本办法实施六个月后,不具有使用散装水泥设备的四级以上施工企业,不得参加建设工程投标和施工。
第八条 有条件的城市,在市区一定范围内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当地人民政府应鼓励和扶持发展预拌混凝土。
第九条 为发展散装水泥,限制袋装水泥,水泥生产企业和购买者应按下列标准交纳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一)水泥生产企业销售袋装水泥,按每吨5元交纳;
(二)购买者从水泥生产企业购买袋装水泥,按每吨3元交纳,由水泥生产企业代收;
(三)购买者众水泥生产企业购买散装水泥和水泥熟料,按每吨5元交纳,由水泥生产企业代收。其中水泥生产企业自留60%,用于发展散装水泥;
(四)购买者从省外购入袋装水泥,按每吨20元交纳。
第十条 水泥生产企业在制定散装水泥价格时,必须扣除包装成本。
第十一条 水泥生产企业应交纳的专项资金(含向购买者代收的专项资金,下同),由地方税务局分级代收:
(一)省、部属企业,由省地方税务局代收;
(二)地、市属企业,由地、市地方税务局代收;
(三)县(市)属和县(市)以下企业,由县(市)地方税务局代收。
地方税务局代收的专项资金,解缴同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无管理机构的,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管理部门,下同)开设的财政专户。
从省外购入袋装水泥应交纳的专项资金,由省发展散装水泥办公室委托铁路等部门代收,解缴省发展散装水泥办公室开设的财政专户。
第十二条 地、市收取的专项资金,10%上解省发展散装水泥办公室开设的财政专户。县(市)收取的专项资金,20%上解地、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开设的财政专户,10%上解省发展散装水泥办公室开设的财政专户。
第十三条 水泥生产企业及购买者不交或少交专项资金,税务部门或有关部门应责令其限期补交;欠交部分从应交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第十四条 征收专项资金,统一使用省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票据。专项资金属财政性资金,按预算外资金管理,专户存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坐支或者挪用。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散装水泥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
(二)散装水泥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研究、开发、引进与推广;
(三)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的宣传、培训和信息交流;
(四)奖励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五)散装水泥管理工作的其他必要开支。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具体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由省发展散装水泥办公室的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税务等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七条 审计部门应把专项资金的收缴、管理和使用列入审计范围,加强审计监督。
第十八条 散装水泥专用车辆(含混凝土搅拌车、泵车、流动罐自装卸运输车,下同)的养路费和专用船舶的航道养护费,由交通部门核定适当减收。
散装水泥专用车辆进入市区和城镇有关路段,需办理通行手续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予办理。
第十九条 水泥生产企业完成或超额完成散装水泥计划,按其当年散装水泥销售量,由收取其专项资金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从专项资金中按每吨2元的标准给予奖励,主要用于散装水泥设备的购置、更新、改造。
第二十条 水泥生产企业虚报、瞒报散装水泥销售量,由其散装水泥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应用中具体问题由省建筑材料工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8月5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尽快完成农网改造工程验收和进一步加强农村电力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尽快完成农网改造工程验收和进一步加强农村电力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

发改能源[2005]11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水利部、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农村电网是农村地区的重要基础设施。1998年以来,利用国债资金在全国开展了大规模的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作,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省(区、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已基本完成。经我委稽察办组织的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专项检查了解,全国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自查自纠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工程建设和管理中存在的普遍共性问题得到了有效纠正、突出问题得到了有效整改和解决,除少数项目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问题外,大部分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已具备竣工验收的条件。
为了圆满完成全国大规模的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作,进一步加强农村电力管理,为农村经济和社会更快发展创造条件,现将尽快完成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验收工作和进一步加强农村电力管理问题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请各省(区、市)认真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验收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03]1101号)的要求,并根据我委稽察整改通知要求,在对发现问题进行认真整改的基础上,尽快完成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验收工作,将全省(区、市)验收情况以省(区、市)发展改革委的文件上报我委。我委将对各省(区、市)验收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并下发验收意见。
二、由于各省(区、市)经济和社会状况发展状况不同、农村电网基础不同、农网改造投资规模不同,这次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计划完成后,各省(区、市)农网改造、城乡用电同价的现状和覆盖面也不同,特别是一些中西部地区的农网改造覆盖面明显偏低,也有一些地方由于经济的快速发展,改造后的农村电网已不能完全适应用电增长的需要,个别地方城乡用电同价矛盾较突出。请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和物价局在认真做好农网改造验收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查摸清农村电网的状况,研究提出继续完善农村电网建设、推进城乡各类用电同价的建议一并上报我委。
三、继续加强农村电力管理工作。加强农村电力管理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县级供电企业是农村电力管理的主体,全面负责农村电力管理的各项工作,要按照现代化管理和“三公开”、“四统一”和“五到户”的要求,坚持认真做好农村电力管理和普遍服务工作,加强对农村电力设施运行状况的监测,及时解决农村电力设施运行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农村地区供电可靠性和供电质量。对于县级电力公司负责管理的农村电网,由于负荷发展需要扩容或设备自然老化需要更换设备,由县级电力公司负责,不得变相向农民集资或收费,增加农民经济负担。
四、研究建立农村电网发展的长效机制。这次大规模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完成后,长期积累形成的农村电网严重滞后的问题可以基本得到解决。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村地区的电力负荷和用电量将不断增加,农村电网需要不断完善和发展。为了确保农村电力的可靠供应,各省(区、市)要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研究建立农村电网发展的长效机制,建立农村电力专项资金,支持农村电力设施的建设与改造,确保农村电网能够满足农村地区经济和社会不断发展的用电需要。
加强农村电力建设和管理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各省(区、市)和各有关部门都要高度重视农村电力工作,按照上述要求尽快完成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的竣工验收工作,认真研究和解决农村电力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深化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完善农村电网结构,为促进农村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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