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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绿色通道”货车超载的查处/李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5:11:11  浏览:97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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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绿色通道”货车超载的查处

李钢


  最近,常听身边同事抱怨,持有“绿色通行证”的货车超载现象有增无减,对交通安全造成了极大影响,但在路面执法中却不敢对其进行检查,更别说对其给予处罚了,人家司机有某些政府“授权”核发的“绿色通行证”这把尚方宝剑啊!倾诉之时满脸无奈,也很无辜,身为一名公安交通警察,眼见有影响道路通行安全的交通违法车辆,却因顾及某些政府的地方保护主义而不敢进行查处,这是何等凄然的执法环境。“绿色通道”车辆难道就真的不能查处吗?笔者认为完全可以消除此种顾虑,只要“绿色通道”车辆存在超载等违法行为,就应该理直气壮地对其依法进行处罚,绝不可以让“绿色通行证”成为逃避查处的挡箭牌。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这是作为基本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货运机动车超载处罚的明文规定和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货车超载行为实施处罚的明确授权。我国《立法法》对不同层次法律文件的权限和效力作了规定,其他层次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都不能与基本法相抵触,凡抵触者一律无效。九部委和某些地方政府近几年相继出台的有关“绿色通道”的规定,其保障瓜果、蔬菜等农副产品的供应,保护农民利益的出发点是好的,但其公然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以部委规定和政府文件的形式野蛮地践踏基本法的规定的方法却极不明智,这是一种法制观念淡薄的表现,是“特事特办”人治理念的典型复苏,是一种本末倒置行政行为的体现。超载是交通事故频发的一大重要元凶,这一点共识是勿容置疑的,在全国开展超载超限治理统一行动之际,政府却不合时宜地给出了错误的引导,打着为民的牌子,做着损害法律权威之事,让超载者有恃无恐,却使执法者畏手畏脚、避守三舍,这是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地方保护主义”现象的集中表现。提高农副产品的运输效率,保护农民的利益,这本无可厚非,是国务院加强“三农”工作的应有之意,但政府的市场引导行为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实施,效率要建立在安全的基础上,没有安全又何谈提高效率?拿着超载免检、免罚令牌,会让驾驶员对违法超载心安理得,对安全的警惕性就会松懈下来,长此以往,事故的发生就很难避免了,到时,不但无法为农民提供利益保障,还会造成物资的损失、人员的伤亡,对家庭、社会造成无法挽回的惨重灾难,这些责任又该谁来承担?损失又该谁来埋单?“好心办坏事”的教训是令人痛心的。
  综上所述,民警在路面执法中对于发现的“绿色通道”超载货运机动车应该依法进行检查和处罚,只是在处理之时要尽量快速处理,避免农副产品的腐烂变质,增添一些“以人为本”的理性执法色彩,做到既维护法律权威,使违法者受到平等的处罚,又不让广大农民的利益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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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宁市政府部门网站检查评比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南宁市政府部门网站检查评比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信组办发〔2005〕1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大政府部门政务公开和资源共享力度,规范对我市政府部门网站的管理,建立政府部门网站评议机制,改进和提高政府部门网站的服务质量,南宁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南宁市政府部门网站检查评比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十八日



南宁市政府部门网站检查评比办法(试行)

  第一条 目的
  为进一步加大政府部门政务公开和资源共享力度,规范对本市政府部门网站的管理,建立政府部门网站评议机制,改进和提高政府部门网站的服务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检查评比对象
  检查评比对象为已接入南宁政务信息网(www.nanning.gov.cn)的县区、开发区、市属部门二级网站和各单位自建网站。

  第三条 领导机构
  南宁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作为检查评比领导机构,下设工作组,工作组成员由市目标办和南宁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简称市信息办)特聘评议员和信息网络专家组成。

  第四条 检查评比内容
  检查评比内容包括组织管理、网站建设、政务公开、网站质量、网站效应五个方面,总分为100分(二级网站评分细则详见附件1,自建网站评分细则详见附件2)。

  第五条 检查评比方式
  检查评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采取专家组考核评议和公众在线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专家组意见占评比结果的70%,公众在线评议意见占评比结果的30%。
  1、各单位自评。每年12月1日?15日,各单位按检查标准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并填写《南宁市政府部门优秀网站参评申报表》一式两份,报市信息办。
  2、专家组评审
  由市目标办、市信息办邀请特约评议员和信息网络专家,组成若干个专家组,以网上检查和现场检查方式,按照统一的评分标准对各网站的日常运行维护、信息更新、网上办事、咨询、投诉等服务质量、管理制度进行检查、考核评分,并将检查结果作为评审参考。
  3、公众在线评议
  公众在线评议在南宁政务信息网上公开进行。开设“南宁政务信息网优秀二级网站评选活动”专栏,每年12月15日前公布当次所有参评单位名单及网站基本介绍。公众主要通过该栏目,进行网上投票评议。评议过程中,严禁以任何方式拉票,违者一经发现,取消评优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公众在线评议结果在南宁政务信息网上公布。

  第六条 时间步骤
  1、市信息办每月5日前向使用政务信息网统一模版的二级网站单位反馈网站上一个月的信息更新情况,各部门自建网站的单位每月5日前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向市信息办提供上一个月信息更新情况,每年12月开展年终检查评比。
  2、检查评比的步骤:
  (1)各单位提交网站年度自查报告和《南宁市政府部门优秀网站参评申报表》一式两份,报送市信息办;
  (2)评议员进行上网检查和现场检查;
  (3)统计、公布公众在线评议情况;
  (4)评议组提交检查报告;
  (5)召开总评审会,按部门及县区、开发区政府两类,分别排出名次。

  第七条 检查评比结果的公布
  1、召开总结大会,对评比排名前六名的委办局、前四名的县、区、开发区政府给予表彰,并颁发奖牌,对后进的部门进行通报批评。
  2、网站的信息更新情况作为各单位年度目标考核内容,报送市目标办进行审核。
  3、政府部门网站检查评比的结果报送市领导,并抄报市委办公厅、市监察局等部门。
  4、政府部门网站检查评比的结果排名,通过南宁政务信息网予以公布。

  第八条 实施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藏海仙与黄士明离婚申诉案件处理意见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藏海仙与黄士明离婚申诉案件处理意见的复函
1991年8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民监字(91)第65号《关于藏海仙与黄士明离婚申诉案件处理意见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认为,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红细胞系统的亲子鉴定结论作为唯一根据,否认黄士明是黄凤坡的亲生父亲,不符合我院法研复(1987)20号批复精神。因此,我们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讨论意见。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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