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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放善意不能靠《个体工商户条例》/刘建昆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5:36:49  浏览:93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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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放善意不能靠《个体工商户条例》

刘建昆

 
  《个体工商户条例》征求意见稿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国家给无固定经营摊贩松绑的意向,具有相当的善意。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当然并非只在城市实施,因为广袤的农村同样存在无场所经营的问题,只是在城市的情形更为复杂。
  对于城管来说,无论执行“市容法规”还是“工商法规”,其实只是一个表象,城管执法的根本任务有且只有一个,那就是对城市公共设施(公物)进行保护,对公物利用秩序进行管制。
  而对于摊贩来说,“无固定经营场所”,并不等于“无经营场所”,因为城市公共设施就是天然的“经营场所”。除此之外,“有固定经营场所”取得工商登记之后,额外再找上几个“临时经营场所”(通常叫户外经营)也屡见不鲜,为了保护城市公共设施(行政公物)起见,城管对于这些行为同样是进行管制的。
  其实,对于占用城市公共设施(行政公物)进行经营者,无论是否他们具有工商登记,无论其工商登记为公司还是个体工商户,城管都应该适用同样的法规,进行同样的管理。这就要求在立法上,确立一整套完善的城市公共设施(行政公物)利用制度,对于公共设施或者场所在何种时间地点下,以何种程序,面向何人,进行何种利用,加以明确的规定。
  给工商机关修法,却让城管的公物管理权和公物警察权进退失据,这充分证明:绕过立法机关,当年简单的“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虽有一定现实性,却并非建立在科学而完备的行政公物管理理论上,并非是最佳选择。要彻底释放善意,只能依据全新的行政公物管理法规。


二○○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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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撤销国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撤销国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决议

(1981年3月6日通过)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为了有利于国务院直接管理财政经济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撤销国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的通知

民政部 财政部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0年2月13日,民政部、财政部

现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你们根据本《本规定》的原则,结合你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下发执行,并报我们备案。

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
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问题,一九五七年、一九六四年内务部、财政部、国务院人事局在联合通知中原则规定,可给予临时或者定期的补助。多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执行很不一致,互有影响。为了妥善解决遗属生活困难,有利于安定团结,解除广大工作人员后顾之忧,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为实现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多做贡献,根据现在的情况和各地的要求,特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以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可以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一般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原则,具体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规定(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执行所在地区的标准)。对于在保护抢救国家资财或在对敌斗争中牺牲的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一些。
遗属补助费按应享受遗属补助的人数和标准计算,其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
三、补助对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
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六十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五十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十六岁,或者满十六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十六岁,或者满十六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上述补助对象参加劳动或农业生产所得的报酬,应作为本人的生活费用,在计算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时,要把这部分收入考虑在内。
五、死者配偶有固定收入的,其收入数额在扣除本人必要的生活费后,所余部分应作为遗属生活费,不足时,再给予补助。扣除标准,由各地区根据本地区一般工作人员的生活水平确定。
六、遗属在享受定期补助以后,如遇有特殊困难,死者生前所在单位,还可酌情给予临时补助。
七、享受补助的遗属,因经济收入增加,就业和人员减少,可根据新的情况减发或者停发其生活困难补助费。
八、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的经费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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