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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对外委托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欧阳永利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9:44:48  浏览:81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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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根据上级法院的要求,各县市法院不断建立和完善对外委托工作制度,统一规范对外委托工作中的鉴定、评估、审计、拍卖、变卖工作的流程。实践中,对外委托工作充分发挥了监督和协调的作用,依法规范法院和中介组织的关系,提高办案质量,促进了司法的公正。毋庸置疑,对外委托工作对审判执行工作起到了积极推进的作用。但是,由于自身制度的缺陷,操作不一,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司法的公信力。笔者撰写此文,粗谈一下目前对外委托工作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提出自己一些不成熟的改进建议。抛砖引玉,与同行共商榷。

  一、对外委托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关于人员编制问题。目前,由于人员编制不明确,基层法院大多数是一人专职,兼职人员不定。随着经济的发展,法院受理的各类案件逐年增多,对外委托工作,事多人少,满足不了实际工作的需要。

  (二)关于审限时间的起算问题。在审判实践中,业务部门委托鉴定后,审限从何时开始扣除,有两种做法:一是从法院决定鉴定、审计、评估之日起至专业机构的书面鉴定、审计、评估结论所载明的双方当事人对结论的异议期届满之日止。二是从法院对外委托工作部门出具委托书之日至专业机构的书面鉴定、审计、评估结论所载明的双方当事人对结论的异议期届满之日止。起算时间不同,得出的审限肯定不同,影响司法的严肃性。

  (三)关于传唤当事人问题。对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公告送达后,被传唤的当事人仍不到庭选择中介机构,如何处理?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

  (四)鉴定费用的预收和返还。鉴定费用的预收,是为了确保鉴定机构作出司法鉴定结论后,能够及时足额收取。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问题,经过司法鉴定,双方不同意以物抵债,最后的鉴定费用又如何来收取,还有诸如标的额小的案件,双方又不同意对价格自行协商、自行抵偿,评估鉴定下来,公告、勘查、鉴定等费用,远远超过评估的标的额,预收的费用如何返还权利人,这些问题的存在一直是困扰法院,亟待解决。

  (五)归档问题。对外委托工作的全部材料,反映对外委托工作的全过程,归档时各地法院做法不一,一种做法是将材料移送业务庭归档,一种做法是到年底将材料直接移交档案室单独归档。所以,归档问题,也有待下一步统一明确,予以规范。

  (六)鉴定人、鉴定机构法律没有统一的明确。目前,法院系统尚无明确统一的鉴定人、鉴定机构。上级法院只是对房地产评估、审计、拍卖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统一收集后,制订了名册下发给各县市法院。但是,对于审判实践中应用较多的伤残、文检、行为能力、工程造价等方面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目前仍然沿袭使用贵州省司法厅公布的鉴定机构名册,现已不能适应工作需要。此外,国资委在资产评估方面设立有专门名册。目前,对外委托工作中形成了法院、司法局、国资委三个部门,没有明确统一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出现各操作不一,出具的鉴定结论,参差不齐,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七)对鉴定机构的监督力度不够。

  1、个别鉴定机构不能正确履行工作职责。一些具备资质,选定的鉴定机构,基层法院有的评估的标的小,他们往往以不同的理由推诿,拒绝执行委托,从而延误鉴定时间,影响了案件的正常审判和执行。

  2、鉴定机构工作粗造。有的鉴定机构没有固定的专业技术人员,业务范围却包罗万象,鉴定方式、鉴定标准简单随意,有的简化到只到市场上问问价格或简单的套用公式,而不考虑标的物是否有特殊性、是否存在瑕疵等可能影响,导致鉴定结论缺乏科学性、可利用性。甚至有的鉴定机构在参加庭审质证时漏洞百出,不能对鉴定结论作出科学合理的解释,造成当事人的怀疑和猜测,影响案件的公信力。

  3、鉴定费用没有统一的标准。同一案件,同一标的,不同的鉴定机构收费标准不一,当事人选择鉴定机构时,低收费的占有优势,但鉴定质量难以保证。

  4、鉴定结论不一。不同的鉴定机构,对同一评估标的,作出鉴定结论差距较大。甚至同一鉴定机构,首次得出的鉴定结论与二次得出的鉴定结论都相差较大。如我院在2010年8月委托云南省一家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对三棵杉木树干的三个横截面(1、2、3号)的年龄进行鉴定,得出的鉴定结论均是19年。一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多处提出异议,我院又向这家鉴定机构去函,要求重新鉴定,第二次鉴定结论1、2号是22年,3号是21年。鉴定结论与前者相悖,给审判造成很不利的影响。

  二、对外委托工作的几点建议

  针对实践中发现的问题,结合对外委托工作的具体情况,对进一步加强此工作作出如下几点建议。

  1、加强对外委托工作的宣传力度,营造对外委托工作的司法环境。对外委托工作作为司法改革的重要举措,不仅是落实《二五改革纲要》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时也是落实全国人大《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实现审鉴分离、执鉴分离,防止腐败的一项重要举措。尝试和实践的工作中,难免会遇到很多问题,所以加强宣传工作尤为重要,让人民群众熟知改革后的司法鉴定工作、鉴定工作新机制、新程序,同时争取新闻媒体等方面的支持,为对外委托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不断推动工作的新进步。

  2、加强调研,建立和完善对外委托机制。明确对外委托工作部门为常设机构,定编、定员、定职级,同时进一步细化对对外委托工作的制度、办法、实施细则,明确对外委托工作部门和审判业务部门的工作职能、工作范围,从根本上完善对对外委托工作的科学合理的管理机制。

  3、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在目前已有的名册基础上增加民事、刑事涉及法医学鉴定,房屋安全质量、造价、采光、漏水等司法鉴定机构名册,以及电器产品、通用产品等资产评估类联系的鉴定机构名册。把资质好,信誉好,服务好的鉴定机构载入名册。有选择必有竞争,有竞争必然会出好的质量和效益。

  4、对外委托工作人员对自身定位要准确。既要完善委托和鉴定过程中的工作,服务和辅助好审判、执行工作,在实践工作中找准工作的切入点、着力点和结合点,不断摸索出一条方简捷、高效的对外委托工作之路。

  5、加强学习培训,提升自身的素质。从事对外委托工作的人员,不仅要求熟知法律、熟悉审判、执行业务,更需要有一定的司法鉴定专业知识。对此,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加强对从事对外委托工作人员的专业培训,才能将相关的诉讼制度和技术含量高的司法鉴定制度有机的联系起来,切实发挥监督监管的作用。

  6、加强对中介机构活动的监督。目前,中介机构都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机构。为了更好的服务审判,保证审判活动公正、高效进行,应当对中介机构进行系统科学管理,建立信誉档案。根据法院和当事人对中介机构的综合评议,对不接受的(特别是基层法院小标的案件)、对信誉不好的中介机构采取有效的处罚措施。

  7、补充完善鉴定费用的收取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对三次拍卖均流拍,变卖也无人购买,申请人不接受抵债,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而前期必须承担评估、拍卖发生的实际费用。该鉴定费用如何承担,建议及时出台相关的管理规定,从而解除因鉴定费用的收取,而困扰法院对外委托工作的正常开展。

  8、统一审限扣除的起算时间。明确由法院对外委托工作部门出具委托书之日至专业机构的鉴定结论,所载明的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的异议期届满之日止,为扣除审限的时间,这种计算方法比较科学合理。

  9、明确下落不明的法律后果。建议制定,经过公告后被传唤的当事人仍然不能到法院选择中介机构的,视为下落不明的一方当事人放弃行使选定中介机构的权利。

  10、统一的归档办法。对外委托的鉴定、评估、审计、变卖一切材料统一移送审判或执行部门归档,更加便于保存和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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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南湖--南岭新技术工业园区管理的若干规定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春南湖--南岭新技术工业园区管理的若干规定
长春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快长春市南湖--南岭新技术工业园区的开发建设,使其成为外向型、开放型的科技经济特区,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长春南湖--南岭新技术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南--南园区)的范围是指以长春市南湖和南岭为中心,解放大路以南(含北侧的地质学院、吉林大学)、卫星路以北、伊通河以西、京哈铁路以东约三十平方公里的区域。
第三条 长春南湖--南岭新技术工业园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南--南园区办公室)是长春市人民政府管理南--南园区的派出机构,其具体职责是;
一、制定南--南园区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报长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按园区规划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统筹安排土地使用和审批新技术企业的基本建设项目;
三、负责南--南园区内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复查工作;
四、筹集新技术发展基金;
五、长春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四条 在南--南园区内兴办新技术企业,须向南--南园区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生产经营范围、验资证明、机构编制、发展规划等资料,经审核批准后,发给认定证书;工商行政管理及其它有关部门对持有认定证书的,按规定优先办理手续。
第五条 新技术企业在南--南园区内享受优惠政策。按自筹资金、自由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原则组建。
第六条 新技术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从事下列科技领域的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经营活动:
1、电子信息技术及其产品(包括光电子学、微电子学和各类信息处理软件);
2、光、机、电一体化技术及其产品;
3、生物工程技术及其产品;
4、新材料技术及其产品;
5、新能源技术及其产品;
6、新药物、精细化工技术及其产品;
7、其它能带来高经济效益的新技术及其产品。
二、拥有自有资金二万元以上,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具备相适应的的仪器、设备和完善的企业规章制度。
三、新技术企业的负责人必须是科技人员,并不得在其它企事业单位兼任负责人。
四、新技术企业中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得低于在册职工总数的百分之三十;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得低于在册职工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七条 下列企业优先办理认定手续:
一、南--南园区内已建立的科技企业;
二、在南--南园区内的科技人员、科研单位、大专院校领办、创办、合办的科技企业;
三、外向型的或外商投资的科技企业。
第八条 在南--南园区内,已核减全部事业费实现经费自给的科研单位,在保证继续承担和完成国家下达的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具备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可以整编制地转为新技术企业。
第九条 新技术企业必须不断推出新技术、新产品。其技术性收入从开办的第三年起,不得低于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原有企业被认定为新技术企业的,其技术性收入第一年不得低于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第二年不得低于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五),其留利用于科学研究的经费不得低于
总销售额的百分之三。
第十条 新技术企业成批量生产的新产品(其作为新产品的期限为三年)产值须占该企业工业产值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第十一条 在南--南园区内不得从事污染环境又无切实治理措施或属于国家禁止和限制生产的产品的开发。
第十二条 新技术企业每年初应向南--南园区办公室上报年度计划,并按季上报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 新技术企业出现合并、分立、转户、迁移、扩大经营范围、歇业、停业等情况时,须报南--南园区办公室批准,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第十四条 新技术企业从事整进整出的商品批发、零售业务以及非技术性服务的,不享受南--南园区给予新技术企业的优惠待遇,所得收入应单独记帐。
第十五条 南--南园区办公室对新技术企业每年按该企业上年度的研究、开发、生产、经营情况,依据规定的认定条件进行复查,对不符合规定或弄虚作假的,取消其享受的新技术企业的待遇。
第十六条 本规定所指的新技术企业技术性收入是指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承包、技术工程设计和承包所得收入以及中间试验产品及新产品销售后除成本外的增值部分收入。
第十七条 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所列各项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细目,由南--南园区办公室编制,并可根据国内外新技术的发展情况,加以补充和调整。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9年4月20日

关于牛黄及其代用品使用问题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牛黄及其代用品使用问题的通知

国食药监注[2004]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牛黄是传统名贵中药材,是中成药的重要原料。长期以来,药源紧缺,难以满足临床用药的需要,大量牛黄依赖进口。为此,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1972年陆续批准了3个牛黄代用品,即:人工牛黄、培植牛黄和体外培育牛黄。但由于历史原因,在国家药品标准处方中牛黄代用品的使用问题一直没有明确,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中成药生产和使用过程中牛黄与牛黄代用品混用的情况。为加强国家药品标准处方中含牛黄品种的监督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于国家药品标准处方中含牛黄的临床急重病症用药品种(见附件1)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含牛黄的新药,可以将处方中的牛黄以培植牛黄、体外培育牛黄替代牛黄等量投料使用,但不得以人工牛黄替代。其他含牛黄的品种可以将处方中的牛黄以培植牛黄、体外培育牛黄或人工牛黄替代牛黄等量投料使用。

  二、各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含牛黄的品种应按照上述规定,固定使用牛黄、培植牛黄、体外培育牛黄或人工牛黄中的一种,并将该品种的详细处方于2004年6月30日前报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及本辖区内含牛黄品种替代情况(见附件2)汇总后,于2004年7月31日前报我局药品注册司,同时抄送国家药典委员会。

  三、含牛黄或其代用品的药品必须在包装标签及使用说明书中的【成份】或【主要成份】项下明确牛黄或其代用品名称,并将该品种的包装标签及使用说明书报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四、生产含牛黄或其代用品品种的药品生产企业在2004年6月30日以后必须按上述规定组织生产,此前已进入流通领域的可在其有效期内继续销售使用。

  五、已明确处方使用牛黄或其代用品的品种如需变更处方使用牛黄或其代用品,应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国家药典委员会应按照上述规定统一组织含牛黄或其代用品品种的质量标准修订工作。

  七、医疗机构制剂处方中牛黄、培植牛黄、体外培育牛黄以及人工牛黄的使用,由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参照上述要求另行规定。
  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此通知后应及时将以上规定通知辖区内相关药品生产企业,并督促相关药品生产企业做好此项工作,切实加强对含牛黄、培植牛黄、体外培育牛黄和人工牛黄药品的监督管理。


  附件:1.国家药品标准处方中含牛黄的临床急重病症用药品种名单
     2.国家药品标准处方中含牛黄品种替代情况统计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1:

国家药品标准处方中含牛黄的临床急重病症用药品种名单

序号
药 品 名 称
药品标准来源

1
安宫牛黄丸
药典2000一部

2
八宝玉枢丸
部颁中药03册

3
保赤一粒金散
部颁中药04册

4
保赤一粒金丸
部颁中药15册

5
保婴夺命散
部颁中药03册

6
大活络丸
部颁中药06册

7
癫狂龙虎丸
部颁中药07册

8
瓜子锭
部颁中药05册

9
广羚散
部颁中药03册

10
猴枣牛黄散
部颁中药10册

11
回春丹
部颁中药02册

12
回天再造丸
部颁中药04册

13
金黄抱龙丸
部颁中药12册

14
局方至宝散
药典2000一部

15
灵宝护心丹
药典2000一部

16
六应丸
药典2000一部

17
梅花点舌丸
药典2000一部

18
牛黄抱龙丸
药典2000一部

19
牛黄千金散
药典2000一部

20
牛黄清热散
部颁中药04册

21
牛黄清心丸(局方)
药典2000一部

22
牛黄醒脑丸
部颁中药18册

23
牛黄镇惊丸
药典2000一部

24
片仔癀
部颁中药18册

25
人参再造丸
部颁中药20册

26
麝香保心丸
药典2000一部

27
十香返生丸
药典2000一部

28
天黄喉枣散
部颁中药10册

29
同仁大活络丸
部颁中药17册

30
同仁牛黄清心丸
部颁中药17册

31
万氏牛黄清心丸(含浓缩丸)
药典2000一部

32
万应锭
药典2000一部

33
五粒回春丸
部颁中药20册

34
西黄丸
部颁中药09册

35
小儿百寿丸
药典2000一部

36
小儿回春丸
部颁中药11册

37
小儿羚羊散
部颁中药02册

38
小儿牛黄清心散
部颁中药02册

39
小儿清热镇惊散(原小儿清热散)
部颁中药04册

40
小儿珠黄散
部颁中药11册

41
至圣保元丸
部颁中药01册

42
珠珀保婴散(珠珀保婴丹)
部颁中药03册


 

附件2:

国家药品标准处方中含牛黄品种替代情况统计表

序号
药品名称
药品生产企业名称
药品标准来源
处方中牛黄及其代用品使用情况












注:此表可以复印。      填表单位: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填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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