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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西区基本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6:31:08  浏览:95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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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西区基本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珠海市西区基本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珠海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西区的基本建设更加科学、合理,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达到最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根据国家和广东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西区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由市建委西区办事处根据市建委的授权实施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斗门县、三灶、平沙、红旗、珠海港管理区范围内由市政府投资和市政府统征土地上的建设项目。

第二章 勘察设计管理
第四条 西区范围内的勘察设计单位由市建委统一管理。本市所属的甲、乙、丙级勘察设计单位和外省市甲、乙级勘察设计单位,必须经市建委注册后,方可承接与其所持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相符的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任务。
外省市勘察设计单位驻本市的分支机构,没有取得独立的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只能从事联络工作,有关勘察设计合同和勘察设计文件,必须由持证单位的总部(所、院、公司)负责签订和提交成果。
第五条 境外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合外合作设计工程项目暂行规定》和《广东省关于外国机构承担工程项目设计暂行规定》办理,经市建委批准注册,方可承接建设项目设计任务。
第六条 严禁无证单位承接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工作。持证单位不准使用无资格的人进行勘察设计;不准出卖图章或为无证单位盖公章。如有违反,除没收其非法所得外,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业整顿、吊销注册证书的处分,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 建设项目应当依照项目规模的大小,执行“规划方案-施工图”两阶段或“规划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三阶段编制设计文件。
按规定需要编制初步设计的建设项目应组织审批,审批后方可编制施工图。
第八条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一律由市建委办理。
第九条 建设项目的基础工程勘察设计委托,由市建委负责,其他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但不含西区国土分局及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西区分公司等代表市政府开发的项目。
委托勘察设计时,必须持有立项批文、用地批文、投资批文、计划批文及市规划局提供的规划设计要点等,到市建委办理登记,否则,市规划局不办理报建,市建委不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 市、县(区)财政拨款(含国土费支出)项目的勘察设计任务在资质和业务范围符合注册规定的条件下,应对市属甲、乙级勘察设计单位实行等级倾斜政策,选择等级较高的单位承担勘察设计任务。

第三章 施工管理
第十一条 承接工程储备的施工单位由市建委西区办事处负责管理。已在市建委注册的施工单位承接西区范围的工程储备,必须到市建委西区办事处备案,由该处核定施工队队别和施工人数;未在市建委注册的施工单位,必须先到市建委西区办事处办理注册手续方能承接西区范围的工
程任务。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的审批和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开始施工时,施工单位必须先到市建委西区办事处办理施工报建手续,领取由该处签发的“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兴建。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发生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建设、施工单位应立即上报市建委西区办事处及西区质检分站后,由市建委西区办事处按规定转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严禁无证施工或越级承担工程任务,严禁转包牟利、出卖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等违法行为。

第四章 工程质量监督
第十六条 楼宇十二层、二十一米跨度、单位工程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及大中型工业、交通、市政工程,均由市质检站负责质量监督。经市质检站同意,也可由市质检站与县(区)质检站联合监督。
第十七条 各县(区)质检站的管理监督范围及职能除第十六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外,其他项目的质量监督,按市建委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市质检站应当对县(区)质检站进行技术业务指导。

第五章 基础、工程管理
第十九条 基础工程的建设单位必须把工程初步设计方案报送市建委,由市建委会同西区办事处共同审定后方可进行下一步设计。
第二十条 各项基础工程的建设单位必须把工程投资预算报送市建委西区办事处,由该处转报市建委会同市定额审计站、市建设银行共同审定。
第二十一条 各项基础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实行招、投标。招、投标工作由市建委西区办事处与建设单位共同组织。招、投标事项的处理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基础工程建设规模和年度投资计划,统一由市建委西区办事处编制。各基础工程的建设方每月必须把工程进度情况和下月用款计划报送市建委西区办事处,由办事处审核工程进度后,编报用款计划报送市计委审批下达执行。
第二十三条 基础工程的投资和完成工程量情况,在未确认之前,市下拨的款项由市建委西区办事处协助有关部门进行核算。
第二十四条 各基础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后必须报市建委西区办事处,由市建委西区办事处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组织工程预验收和工程验收。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投资的基础工程项目建设中有关征地、拆迁、施工等问题,由市建委西区办事处负责协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未列事项,均按《珠海市城市建设管理“八个统一”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1993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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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

农业部


关于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

农市发[200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农牧、农机、农垦)、畜牧兽医、渔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2004年,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按照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的总体部署,各地积极主动,扎实工作,农资打假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有力地促进了粮食增产和农民增收。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文件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农业工作会议要求,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业生产资料等各种坑农害农行为,我部决定2005年深入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目前,从总体来看,尽管农资打假工作不断深入,但市场秩序尚未取得根本性好转,非法制售假劣农资问题尚未得到彻底解决。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是实现今年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目标的迫切需要,是维护农民群众根本利益的直接体现,是加强农业系统驾驭市场经济能力的内在要求,对于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持粮食稳定增产,实现农民持续增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农业行政部门要站在服务“三农”的高度,切实增强开展专项治理行动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转变职能和工作方式,进一步加强对专项治理行动的领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部门要明确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同志为分管责任人,业务处室负责同志为联系人。

  二、明确工作思路和目标

  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要坚持“着力治本、标本兼治、打防结合、综合治理”和属地化管理原则,上下联动,打假扶优。要从加强源头治理、狠抓市场监管、强化服务指导和加强制度建设四个方面入手,严把生产、流通和使用三个关口,努力推动农资打假工作实现三个转变,即由重点抓市场检查向抓源头治理和市场检查并重转变,由重点抓案件查处向全程监管和案件查处并重转变,由重点抓打假治劣向抓促进放心农资供应和打假治劣并重转变。通过各级农业部门的共同努力,引导建立新型农资产销机制,着力提高放心农资产品覆盖率,进一步健全完善农资市场监管制度,切实提高农业系统服务能力、农民维护自身权益能力和农资企业诚信经营能力,力争实现基本消除假劣农资导致重大恶性农业生产事故发生的目标。

  三、突出重点,整体推进

  各级农业行政部门在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中,要突出重点,抓住关键,整体推进。一要抓住重点品种,在切实抓好七大类农资市场整顿的同时,集中力量重点整顿种子、农药、肥料、饲料、兽药市场秩序,力争年底有根本好转。二要抓住重点季节,当前重点做好春耕备耕期间的农资打假工作,确保春耕生产安全,并结合当地实际,抓好关键农时季节的农资监管,保证农民放心购买和使用农资产品。三要抓住重点市场,将监管重心下移,强化地方责任,重点加大对农资批发市场、专业市场,以及乡、村农资集散地和经营单位(门店、摊点)的检查,彻底封堵假冒伪劣农资的流通渠道。四要抓住重点地区,对一些群众投诉强烈、市场秩序混乱的地区集中督办,组织力量重点整治,狠抓大案要案查处。

  四、制定方案,统一部署

  各地在组织开展专项治理行动中,要精心组织,统一部署,整合部门内部资源,狠抓措施落实,切实形成打假合力。我部制定了《2005年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和种子、农药、肥料、饲料、兽药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一并印发,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部门根据我部实施方案的总体部署,认真调查研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的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确定工作重点,细化工作任务和重大活动,明确工作进度安排,落实责任人员。请于2月20日前将你省(区、市)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和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责任人、联系人报我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

  各地要加强信息报送工作,按季度将农资打假情况统计表和农资打假大要案统计表报送我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7月10日前和12月20日前分别报送上半年和全年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总结。对专项治理行动中的问题、重要情况要随时上报。

  联系电话:010-64192678

  传真:010-64193157

  电子邮箱:nybdjb@agri.gov.cn

(以下附件请看上面附件栏)

  附件:1、2005年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2、2005年种子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3、2005年农药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4、2005年肥料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5、2005年饲料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6、2005年兽药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7、农资打假情况统计表

     8、农资打假大要案统计表

                      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财政部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补充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补充规定
财税[1985]143号

1985-06-0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公布后,对贯彻执行中的问题,我部已在(85)财税字第69号文中作了规定。现根据一些地区反映,再对几个具体业务问题,作补充规定如下:
  一、关于市区、县城、镇的范围,应按行政区划作为划分标准。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应按纳税人所在地的规定税率执行。但对下列两种情况,可按缴纳“三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就地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1.由受托方代征代扣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
  2.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
  三、对出口产品退还产品税、增值税的,不退还已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对由于减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而发生的退税,同时退还已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纳税额作为计税依据并同时征收的,故不应予以减免税。但对个别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酌情予以减免税照顾。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八五年六月四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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