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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总工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工技协开展有偿技术服务活动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9:59:11  浏览:93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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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总工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工技协开展有偿技术服务活动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总工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总工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工技协开展有偿技术服务活动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总工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县、局、总公司、产业、直属基层工会,各级职工技术协会:
北京市各级职工技术协会是在北京市总工会领导下,经社团行政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职工自愿结合开展群众性科技活动的社会团体。其宗旨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组织会员、团结吸引广大职工开展多种形式的群众性科技活动,提高职工科技素质,推
动企业科技进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首都的科技发展和经济建设做出贡献。
职工技协开展的有偿技术服务活动,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开展群众性技术活动的一种有效形式,它对于调动职工群众的积极性,推动企业技术进步,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发展首都经济,具有重要意义。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职工技协开展有偿技术服务活动,推动这项活动的健康发展,现将《北京市职工技协开展有偿技术服务活动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职工技协开展有偿技术服务活动的管理办法
一、有偿技术服务活动的业务范围
1.开展技术攻关、技术改造、技术交流、技术革新、技术推广、技术培训、技术扶贫、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等科技活动;
2.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协助企业搞好引进技术的吸收和创新;
3.科技项目的中介服务。
二、有偿技术服务收入范围
1.有偿技术服务收入是指职工技协组织会员和企事业单位广大职工开展群众性技术服务和“四技”服务收入。
2.会费收入是指按规定上交的团体会费和个人会费。
3.下属上缴收入是指职工技协兴办实体的上缴管理费及承包费等费用。
4.其它合法收入是指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及利息收入等。
三、有偿服务项目成本支出原则和范围
支出原则:
1.严格遵守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制度及北京市有关规定。
2.各项经费开支要用于技协章程规定范围内的业务开支。职工技协资金不得截留,侵占或挪作他用。
3.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管理制度,严格审批手续,各项支出必须要有合法凭证。
4.办事机构人员的经费开支标准和范围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成本支出范围:
1.项目实施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原材料、辅料、动力、燃料、另配件、外购品、包装运输及管理、低值易耗品的摊销、咨询、设计、论证、鉴定等费用。
2.开展有偿服务活动必须支付的各种讲课费、工时费、劳务津贴等费用。
3.自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设备和仪器仪表及特殊工具的租赁费、向单位行政支付的经济补偿等费用。
4.实施有偿技术服务项目所需的保险费、合同公证费、中介费、测试费、差旅费、邮电费、公务费、劳动保护等费用。
5.为实施项目而进行的新技术开发、调研、科学研究、科学试验等费用。
6.服务项目实施中的外协费用。
7.按规定缴纳的团体会费。
8.按技术合同5%提取技术活动费,用于开展技术交流活动和无偿技术服务费用。
9.按规定缴纳的房产税、土地税、车船税及印花税。
四、有偿技术服务“四技”合同认定
职工技术协会开展有偿技术服务活动,应根据《北京市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签定“四技”合同书并到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取得认定证明。
五、有偿技术服务的税收规定
职工技术协会及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进行有偿技术服务应遵循以下规定:
开展有偿技术服务活动必须单独建帐,做到独立核算。执行行业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接受主管工会、财政、税务部门和社团行政主管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法规和政策的要求,交纳各项税费,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政策。
主管单位或本单位拨款指定技术服务项目的专项资金必须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本办法由北京市职工技术协会负责实施。



1998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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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第93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管理规定》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管理规定》已经2006年11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的实施,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工业产品是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的产品(含食品及其相关产品)。

本规定所称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是指被许可人已经取得的生产许可资质被依法撤回、撤销、吊销或存在其他法定情形而被依法终止,并依法办理注销手续的过程。

第三条 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的实施,应当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照本规定实施撤回、撤销生产许可和吊销生产许可证,办理生产许可证注销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生产许可的撤回、撤销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撤回生产许可的决定:

(一)生产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导致生产许可项目依法被终止的;

(二)准予生产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生产许可被终止的;

(三)被许可生产的产品列入国家决定淘汰或者禁止生产的产品目录的;

(四)依法应当撤回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被许可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撤销生产许可的决定: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的;

(二)已经取得生产许可但不能持续保持应当具备的条件,且逾期未改正的;

(三)依法应当撤销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

许可部门或许可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分,可以作出撤销生产许可的决定: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生产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生产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生产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生产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两款规定撤销生产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第七条 撤回、撤销生产许可,由准予生产许可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作出决定。

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撤销下级部门决定的生产许可。

第八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监督管理中,发现应当撤回、撤销的情形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取证,提出撤回、撤销的意见,并按规定要求逐级上报准予生产许可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理。

第九条 作出撤回、撤销生产许可决定前,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告知被许可人撤回、撤销生产许可的事实、理由和处理意见,听取被许可人的陈述和申辩。

对被许可人提出的陈述和申辩,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进行核实;被许可人提出的陈述和申辩成立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采纳。



第三章 生产许可证的吊销

第十条 被许可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吊销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一)未按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情节严重的;

(二)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情节严重的;

(三)产品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经整改复查仍不合格的;

(四)依法应当吊销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吊销生产许可证,由被许可人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办案程序管辖权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负责执行。作出吊销生产许可证行政处罚决定前,被许可人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规定要求逐级上报准予生产许可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监督管理中,发现被许可人存在应当吊销生产许可证的情形的,应当通报被许可人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作出吊销生产许可证行政处罚决定前,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办案程序的规定,提出吊销生产许可证的处理意见,听取被许可人陈述和申辩,并告知其听证权利。

被许可人在规定期限内要求听证的,应当按照有关听证规则进行听证。

第十四条 在听取被许可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活动结束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为被许可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当将吊销生产许可证的书面建议和有关情况,按规定要求逐级上报至准予生产许可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准予生产许可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批复。

被许可人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准予生产许可部门同意吊销的批复,向被许可人作出吊销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负责执行。



第四章 注销手续的办理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办理生产许可证注销手续:

(一)生产许可被依法撤回、撤销,或者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二)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三)被许可人依法终止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生产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对生产许可被依法撤回、撤销,或者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由准予生产许可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 对因其他情形应予注销生产许可的,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依据事实提出处理建议,上报准予生产许可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准予生产许可的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 准予生产许可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公告注销生产许可的被许可人名单或有关事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生产许可撤回、撤销、吊销、注销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按照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和行政监察机构应当加强对生产许可承办机构、执法机构的撤回、撤销、吊销和注销工作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生产许可被注销后,被许可人仍继续生产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查处无证生产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7年3月1日起实施。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区职工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政府


明政 [1999]文234号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区职工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梅列区、三元区人民政府,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市直各单位:
经研究,同意《三明市区职工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 十月 十三日

三明市区职工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__总则
第一条 __为配合我市住房制度改革,支持职工购建自用住房,推进住房商品化,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__职工住房贷款是为适应已进行住房制度改革的单位职工购建自用住房,而利用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开办的政策性委托住房专项贷款。
职工住房贷款的原则是:先存后贷,存贷挂钩,整借零还,贷款担保。
第二章 __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第三条 __职工住房贷款对象为本市区已按规定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因购建自用普通住房及对自有普通私房翻建和大修,自有资金不足者。
第四条 __职工住房贷款条件
1.具有三明市区城镇常住户口;
2.借款人已参加住房公积金,具有住房公积金帐户,并按规定汇 缴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
3.借款人购、建、修的是自用普通住房,并有相当于购、建、修 住房费用30%以上的自有资金(可使用本人及本户成员和非本户直系亲 属已缴交的住房公积金存款抵充自有资金)
4.借款人同意以有价证券质押或办理房地产抵押;
5.借款人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归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6.借款人有购买住房的合同、协议或证明文件。建、修住房需按 规定提供必要的材料和文字说明。
第三章 __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五条 __职工住房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职工按国家和省规定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内购建房价的50%,并控制在借款人家庭成员退休年龄内所交纳住房公积金数额的2倍。不足部分可向商业银行申请配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第六条 __职工住房贷款期限应根据职工承受能力来确定,购建房的贷款期限不超过三十年,但借款的最后归还日应限定在借款人离退休之前。
第七条 __职工住房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执行。
职工住房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每年1月1日,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四章 __贷款程序
第八条 __借款人应向商业银行(系指受市政府委托办理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提出借款申请,填写借款申请书,借款申请书应由所在工作单位审查签章,并向受托银行提供下列材料:
1、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2、有关借款人家庭稳定的经济收入的证明;
3、符合规定的购买住房合同书、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
4、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 的证明;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
5、受托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第九条 __受托银行按照政策性住房贷款管理规定,对借款人进行资信审查,提出贷款审查意见,经市城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审批后由受托银行向借款人发放住房贷款。并按借款合同的约定由受托银行以转帐方式将资金划转到售房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帐户。
第十条 __借款人需动用本人及本户成员和非本户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抵充自有资金的,由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表,经受托银行审核签注意见后报市城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审批,到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划款手续。
第五章 __贷款的偿还与收回
第十一条 __贷款的还本付息按借款人与受托银行和市城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签订的借款合同所规定的贷款年限、利率,按月归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办法]。
计算公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AΙ(1+Ι)+[T]
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息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Ι)+[T]-1
其中:A:贷款本金 __Ι:贷款月利率 __T:还款月数
第十二条 __贷款偿还
1.由借款人工作单位依据受托银行与借款人工作单位签定委托代 扣协议书每月从借款人工资中代扣并归还受托银行;也可由借款人凭住 房储蓄存单将每月还款本息一次或分次存入本人在受托银行开立的住房 储蓄存款户,由受托银行每月按期扣收贷款本息。
2.借款人在贷款期内需提前归还贷款本息,允许其本人及本户成 员和非本户直系亲属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经受托银行审核签注意见后报市城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审批,到受托银 行将申请人住房公积金余额办理划款手续,用于提前归还贷款本息。
3.借款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失踪或死亡,由其房产继承人或受遗 赠人履行借款人与受托银行签定的借款合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三条 __在还款期限内,借款人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偿还贷款本息的,在接到受托银行发出的催交通知书后,必须立即补付欠交的贷款本金及逾期罚息。逾期罚息,以逾期还款额为基数,按人民银行规定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
第六章 __贷款的质押
第十四条 __职工住房贷款可由借款人以国家和银行发放的有价证券,或受托银行所在行的定期储蓄存单设定质押。
第十五条 __借款人以受托银行和市城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有价证券或定期存单质押的,必须与市城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签订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有价证券或定期存单移交给市城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之日生效,至借款人偿清全部贷款本息及一切相关费用之日止。质押期间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挂失。
第十六条 __以有价证券或定期存单作质押的,在质押期内,有价证券或定期存单到期时,可选择如下处理方式:
1.借款人和市城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共同兑现,偿还贷款或转换 为储蓄存单继续用于质押;
2.借款人用受托银行和市城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认可的等额有价 证券调换到期证券。
选用上述任何一种方式时,均得以书面协议形式确定,并将协议作 为原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章 __贷款的抵押
第十七条 __职工住房贷款以房地产设定抵押的,必须到市房地 产交易管理部门和土地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监证手续。
第十八条 __房地产抵押
1.本办法中住房贷款的抵押物为所购建自用普通住房。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市城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为抵押物所有权益受益人。
2.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偿清全部贷款本息 及一切相关费用之日止。
3.抵押有效期内,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地产可以转让 或者出租。抵押房地产转让或者出租所得价款,首先按国家规定缴纳有 关税费,然后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权。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4.已抵押的住房由抵押人占有与使用,但抵押人对抵押房屋负有 维修、保养、保证房屋完好无损的责任。
5.以依法取得的房地产权属证书的房地产抵押的,房地产交易管 理部门和土地部门应当在房地产权属证书上作他项权利记载后,由抵押 人收执,并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和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6.以预售房抵押的,应持依法生效的预购房屋合同和抵押合同到 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和土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备案手续,房地产交易管 理部门和土地部门应当在抵押合同上作记载,同时由售房单位提供担保, 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7.抵押关系解除后,市城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将抵押物全部权益 文件归还抵押人,并向抵押登记的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和土地部门办理 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第八章 __房屋保险
第十九条 __以房产作为抵押的,借款人需在合同签订前办理房屋保 险或委托贷款人代办有关保险手续。抵押期内,保险单由贷款人保管。
第二十条 __抵押期内,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在保险期内,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因借款人过错的毁损,由借款人负全部责任。
第九章 __质押物、抵押物的处分
第二十一条 __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市城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有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对质押物、抵押物进行处分,直至偿还全部债务。
1.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规定的时间还本付息或贷款到期仍未还清 全部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2.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
3.借款人提供的资料不实或未征得市城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同意,擅自将抵押物出租、出售、转让、赠与、舍弃、再抵押或其它方式处分。
4.借款人在还款期内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或失踪后无继承人或 受遗赠人;或其法定继承人或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任一条款的。
第二十二条 __质押物、抵押物处分所得扣除处分抵押物的费用,首先偿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剩余部分退还借款人。处分收入不足抵扣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时,由借款人负责在一个月内(从受托银行发出通知之日算起)偿清,否则按不足额每天计收万分之四的罚金。
第十章 __附则
第二十三条 __借款合同各方发生纠纷时,首先由当事人各方协商解决,协商无结果,可向合同签订地所在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__借款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内容及附件,需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各方,并就有关内容达成协议。各方未达成协议前,原合同及其附件继续有效。
第二十五条 __本办法由三明市城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__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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