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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质监局制定的长春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10:07:35  浏览:94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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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质监局制定的长春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府办发〔2007〕33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质监局制定的长春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质监局制定的《长春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暂行)》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日



长春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暂行)



(市质监局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八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规范长春市名牌产品的评价,加强长春市名牌产品的监督管理,促进长春市名牌产品的发展壮大,提升我市产品质量水平和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长春市名牌产品,是指实物质量达到省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在市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用户满意程度高、具有较强竞争力,并经长春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评价,由市政府批准命名的产品。

第三条 长春市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建立以市场评价为基础,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以用户(顾客)满意为宗旨的总体推进机制。

第四条 长春市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不搞终身制,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长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制定长春市名牌产品推进工作的目标、原则、计划、任务和范围,对长春市名牌产品实物质量水平、市场占有水平、用户满意水平定期进行监测,对长春市名牌产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长春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是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社团组织、新闻单位和有关方面专家组成,负责长春市名牌产品评价工作的非常设机构。长春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处,负责委员会的组织、协调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长春市名牌产品的培育、申报和推荐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长春市名牌产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二)实物质量在市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并达到国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

(三)具有一定生产规模,产值、销售收入、利税等主要经济指标居市内同类产品前列;

(四)企业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新产品开发能力;

(五)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或按照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标准组织生产;

(六)企业具有完善的计量检测体系和计量保证能力;

(七)企业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药品生产企业通过GMP认证,对环境、食品安全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企业通过相应的认证,并有效运行;

(八)产品质量长期保持稳定,近3年在国家、省、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中合格;

(九)新产品必须经过投产鉴定并批量生产2年以上;

(十)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顾客满意程度高。

第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报长春市名牌产品:

(一)使用国(境)外或省外商标的;

(二)列入生产许可证、出口质量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等管理范围尚未获证的产品;

(三)近3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四)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章 评价指标

第十条 建立以市场评价、质量评价、效益评价和发展评价为主要评价内容的评价指标体系。

第十一条 市场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市场占有水平、用户满意水平和出口创汇水平;质量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实物质量水平和申报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效益评价主要对申报企业实现销售收入、利税等方面进行评价;发展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企业的技术开发水平和企业规模水平,评价指标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产品适当倾斜。

第五章 评价程序

第十二条 长春市名牌产品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年一季度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年度长春市名牌产品争创计划,公布长春市名牌产品评价工作的产品目录及受理长春市名牌产品申报的开始和截止日期。

第十三条 申报企业如实填写《长春市名牌产品申请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按规定日期报送所在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本地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对申报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内容是否属实等进行审查,并形成推荐意见。

第十五条 长春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根据各县(市)、区的推荐意见对有关材料进行汇总后,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深入企业进行综合评价,提出推荐名单。

第十六条 长春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组织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对推荐名单进行综合审议,确定初选名单。

第十七条 长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长春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确定的初选名单进行审核后,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在一定期限内征求社会意见,公示结束后由市质监局提出报批名单,由市政府批准和表彰,颁发长春市名牌产品证书和奖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长春市名牌产品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在有效期内,企业可以在获得长春市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统一规定的长春市名牌产品标志,并注明有效期。

第十九条 长春市名牌产品在有效期内,免于市级以下政府部门的质量监督检查,并优先推荐中国名牌产品、国家质量免检产品和吉林省名牌产品;获得长春市名牌产品生产企业,有参加政府组织的有关名牌产品宣传、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等活动的义务。

第二十条 长春市名牌产品到期应予复评,长春市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应在有效期满的当年第二季度,重新申请长春市名牌产品。

第二十一条 对在有效期内的长春市名牌产品,如产品质量发生较大的波动、消费者(用户)反映强烈、出口产品遭国外索赔、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等,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报请市政府暂停或者撤销该产品的长春市名牌产品称号。

第二十二条 长春市名牌产品标志是质量标志,只能使用在被认定型号、规格的产品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未获得长春市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不得冒用长春市名牌产品标志;被暂停或撤销长春市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通过的产品,不得继续使用长春市名牌产品标志;禁止转让、伪造长春市名牌产品标志。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冒用质量标志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参与长春市名牌产品评价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要保守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价。对在长春市名牌产品评价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参评人员,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的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申请企业及有关机构所提供的数据应当真实,严禁弄虚作假。对于采取不正当方法获取长春市名牌产品称号的,予以取消,并通报批评,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长春市名牌产品申请。

第二十五条 除按本办法规定的长春市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外,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进行长春市名牌产品评价活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长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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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人事部关于制止颁发地方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通知

财政部 人事部


财政部、人事部关于制止颁发地方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通知
财政部 人事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的实施,对于客观公正地选拔会计人才,促进会计人员学习业务、提高素质发挥了积极作用,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好评。但在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过程中,个别地区违背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统一管理的政策,擅自降低考试合格标准,发放地方性的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影响了会计专业技术工作的质量,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为严格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制度,维护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严肃性,加强对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和会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监督管理,经财政部、人事部研究决定,现将有关问
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职称改革工作统一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5〕1号)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统一制定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各级别的合格标准,不得擅自降低合格标准和印制、颁发地方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维护全国会计专业
技术资格考试的严肃性、权威性。
二、各地人事(职改)和财政部门,接此通知后,尽快组织对本地区、本部门执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规定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凡是自行降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颁发地方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一律无效。
三、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于1998年5月底前将检查结果报财政部、人事部和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



1998年4月14日

吉尔吉斯外长访华联合新闻公报

中国 吉尔吉斯共和国


吉尔吉斯外长访华联合新闻公报


  11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唐家璇和吉尔吉斯共和国外交部长伊马纳利耶夫发表联合新闻公报,公报内容如下:

  一、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唐家璇的邀请,吉尔吉斯共和国外交部长伊马纳利耶夫于2001年11月22日至25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工作访问。访问期间,国家副主席胡锦涛和唐家璇分别同伊马纳利耶夫举行会见、会谈,就中吉关系以及共同关心的地区和国际问题交换意见。伊马纳利耶夫还拜会了外经贸部部长石广生、中联部部长戴秉国。访问取得圆满成功。

  二、双方对建交10年来中吉关系的发展予以高度评价,重申发展两国长期稳定的睦邻友好与互利合作关系符合双方的根本利益,有利于巩固地区乃至世界的和平、安全与稳定。双方表示,将继续恪守双方10年来签署和发表的政治文件所确立的各项原则,不断提高两国关系水平。双方表示十分重视中吉建交10周年纪念活动,将协调制定庆祝活动计划。

  三、双方相信,边界问题的解决有助于两国睦邻友好关系的发展,将共同努力,使两国边界成为永久和平和友好的边界。

  四、双方一致认为,经贸合作是两国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吉地缘相邻,经济互补性强,合作前景广阔。双方表示将继续鼓励和支持两国企业、公司建立直接联系,以增加相互投资,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合作。

  五、双方表示,为进一步促进中吉在国际领域的合作,两国外交部将定期或不定期就双边关系和重大国际问题举行磋商。主张加强两国在联合国、上海合作组织和其他国际组织范围内的合作,为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维护世界和平共同努力。

  六、双方一致认为,上海合作组织的成立是在中亚乃至整个亚太地区为维护安全与稳定、发展睦邻互信友好合作关系采取的重要而及时的步骤。在当前形势下,有必要加快上海合作组织法律基础和运作机制的建设步伐。双方表示愿为尽快制定上海合作组织宪章、尽早成立比什凯克反恐怖机构共同作出努力。

  七、双方指出,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在全球范围内日益对主权国家的安全、和平与稳定构成严重威胁。双方决心在双边和多边基础上开展合作,共同打击?三股势力?,维护本地区和两国的和平与稳定。

  八、双方指出,国际恐怖主义已成为当今世界的一大公害,威胁世界的和平与稳定。双方表示坚决反对和谴责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主张针对恐怖主义的军事行动应目标明确,避免伤及无辜。双方主张联合国和安理会应发挥积极作用,恢复阿富汗的和平与稳定,尽快建立一个基础广泛、体现各民族利益、与各国尤其是邻国友好相处的政府。

  九、吉方重申,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吉尔吉斯共和国确认不与台湾建立任何形式的官方关系,不与其进行任何形式的官方往来。中方重申,支持吉尔吉斯共和国为维护国家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发展国家经济及维护国内稳定所作的努力。

  十、伊马纳利耶夫对中方在访问期间给予的热情接待表示感谢,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唐家璇在方便时对吉尔吉斯共和国进行正式访问。唐家璇外长愉快地接受了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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