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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管理办法(废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1:31:38  浏览:98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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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管理办法(废止)

国家经贸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

第34号

  

  《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管理办法》已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 李荣融

二OO二年十月八日

 

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工作的管理,保证检验质量,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煤矿矿用安全产品的各类检验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是指用于煤矿生产和建设,影响到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安全与健康的设备、材料、仪器、仪表和劳动防护用品等。煤矿矿用安全产品目录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确定与公布。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指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对煤矿矿用安全产品进行检验,并提出证明该产品是否符合安全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的检验报告。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包括安全标志检验、维修检验、在用品检验、事故调查检验和申诉检验。

  申请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予颁发安全标志。

  第五条 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依据国家安全标准或行业安全标准进行;没有国家安全标准和行业安全标准的,依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的检验办法进行。

  第六条 取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资质认可的检验机构负责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七条 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机构分为甲、乙两级。

  甲级检验机构指可以承担煤矿矿用安全产品的安全标志检验、维修检验、在用品检验、事故调查检验和申诉检验的检验机构,业务上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和监督。

  乙级检验机构指只承担煤矿矿用安全产品的维修检验和在用品检验以及受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委托临时承担事故调查检验的检验机构,业务上接受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未设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下同)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检验机构资质认可

  第八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检验机构的资格认可工作。甲级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可申请,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直接受理。乙级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可向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申请,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受理后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推荐。

  第九条 从事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的机构或者其所在的组织应当是能够承担法律责任的实体。

  第十条 资质认可申请机构应当提交如下申请资料:

  (一)按规定格式填报的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质量体系文件(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等);

  (四)申请机构从事检验工作的历史资料以及从事研制、咨询、技术服务等方面的资料;

  (五)其他部门对申请机构认可或者授权的资料;

  (六)与资质认可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由技术专家、管理专家组成的评审组,对申请机构的资质进行评审。

  资质评审依据《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15481-2000,等同ISO/IEC17025)进行。

  第十二条 评审组通过书面资料审查和现场评审,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提交评审报告。

  第十三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自收到评审组提交的评审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颁发资质认可证书。

  第十四条 取得甲、乙两级资质认可证书的检验机构,可以在资质认可证书规定的检验业务范围内,开展煤矿矿用安全产品的检测检验工作。国家强制性的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检验工作,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定具有甲级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第十五条 资质认可证书有效期为3年。检验机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提出复审申请,经复审合格的,方可继续从事检验工作。

  第三章 检验机构的职责和义务

  第十六条 检验机构应当按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或者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的检验办法开展检验工作,做到科学、公正、廉洁、高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检验机构正常的检验工作。

  第十七条 检验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完成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委托的检验工作;

  (二)按规定程序和内容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报告;

  (三)主动配合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对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对全国煤矿矿用安全产品的检验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其职责是:

  (一)组织对检验机构的资质评审和认可工作;

  (二)发布煤矿矿用安全产品目录;

  (三)对检验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四)对检验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处理;

  (五)受理对检验机构的申诉。

  第十九条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在本行政区内,对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其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内在用品检验和维修检验工作;

  (二)受理本行政区内乙级检验机构的认可申请,并对其检验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三)受理本行政区内对乙级检验机构的申诉。

  第二十条 甲、乙两级检验机构的主要人员、设备和检验范围等发生变更,应当分别及时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报告。对发生重大变化的,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有权对其资质进行重新评审或者取消对其检验资质的认可。

  第二十一条 检验机构应当对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

  检验机构应当保守被检验产品的技术秘密,不得非法占有他人科技成果和从事被检验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和对外咨询业务。

  第二十二条 检验机构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直至取消资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一)不严格按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或者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的检验办法开展检验工作的;

  (二)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三)出具的检验结果错误,造成损失的;

  (四)超越资质认可范围开展检验业务的;

  (五)检验工作拖延,严重影响检验工作正常开展的;

  (六)检验人员收受被检单位财物或者无故刁难被检单位的;

  (七)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复审的;

  (八)无故拒绝检验的;

  (九)受所属单位的干预,有失公正的。

  第二十三条 被取消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经整顿(不少于6个月)后方可重新提出资质认可申请。

  第二十四条 被检单位对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以在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检验机构提出书面申诉;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诉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对检验情况进行调查,对原始记录、检验报告进行检查分析,确定申诉意见是否成立;若申诉成立,应当宣布检验结果无效,进行复检;若申诉不成立,应当向被检单位作出书面解释。

  被检单位对乙级检验机构的复检结果或者书面解释有异议时,可以在收到复检结果或者书面解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申诉;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应当指定甲级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在60个工作日内根据检验结论提出处理意见。

  被检单位对甲级检验机构的复检结果或者书面解释有异议时,可以在收到复检结果或者书面解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申诉;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应当指定其他甲级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或者组织专家组监督原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并在60个工作日内根据检验结论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五条 煤矿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资格认可和监督管理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费用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安全标志检验费用由申请安全标志的企业承担;

  (二)维修检验、在用品检验费用由维修企业或产品使用单位承担;

  (三)事故调查检验费用由发生事故单位承担;

  (四)申诉检验费用由过错方承担。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授权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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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文帝法制改革历史基础探讨

刘成江


  孝文帝改革以前,北魏大致处于国家形态的初级阶段,原始部落组织传统以及奴隶制性质的残余顽强地存在。滋生于早期游牧文明的鲜卑习惯法对这一时期的法制建设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它既是北魏法制建设的起点,又是北魏初期法制建设的直接渊源。同时,北魏政权还仿效十六国取鉴封建法制经验,对汉魏、两晋封建法制进行吸收和变革,胡汉结合,形成了北魏初期法制独有的二元特色,虽零碎不成系统,但正好是北魏孝文帝法制改革的历史基础。
  一、拓跋鲜卑的习惯法
  鲜卑族是中国的一个古老民族,最初为“北部鲜卑”和“东部鲜卑”两支。经过两次迁徙,至东汉末年占据了匈奴故地(即今阴山一带),组建起一个强大的军事联盟,但其社会结构十分松散,经济生活、社会习俗处处可见游牧文明的印痕。这种游牧文明所孕育的早期民族法律文化构成了鲜卑法制的原始形态,它们对保障氏族发展和集体生活融洽具有无形的制约力,其中蕴涵着氏族成员必须共同遵守的某些行为规则,违犯者会遭到首领及部民的惩处,具有习惯法承载体的性质,是北魏法制建设的特殊起点。
  1.游牧民族的风俗与习惯法
  从东汉起,鲜卑已进入父权制社会阶段,但母权制时代的观念和风俗在社会生活中还随处可见。鲜卑男女共同参加生产与战斗,分工差别也不大,这是妇女享有较高地位的现实基础。妇女同男子一样驰骋疆场,不避矢石。她们参与部落所有活动,可以“为家主祠”,也可以出席重大的宗教和祭祀仪式。父权制家庭虽然是以血缘纽带相连结的基本亲属团体,男性家长并未因血缘关系的优势而享有完全的、明确的特殊地位。由于家庭内没有建立起如同农耕民族的父权绝对的宗法伦常秩序,家庭成员相犯,也未必构成犯罪或罪行加重的特殊情节。史称“贵少贱老,其性悍骜。怒则杀父兄,而终不害其母。以母有族类,父兄以己为种,无报复者故也”。这种法律观念的原始性显而易见。他们认为父兄与自己属于同一氏族,杀父兄侵犯的范围在家庭和氏族内,不会导致外族的复仇,可以用私人方式处理,是以“自杀其父兄罪” 。而母亲通常来自外族,杀母的个人恶行易于引起外族复仇,威胁到氏族集体的安全,故而“杀母”的性质严重,属于严重危害氏族利益的犯罪行为。为不受外族复仇,不能杀母。对杀父兄和杀母赋予不同的法律评价,源于鲜卑氏族社会中残留的母权制时代的观念意识浓厚。
  游牧民族中通行的古老的血缘群婚习俗和妻后母、执寡嫂的收继婚制仍是鲜卑婚俗的主要内容,未婚男女两情相悦,恋爱自由,“季春月大会于饶乐水上,饮晏毕,然后配合 ”,婚姻自主奔放。他们也履行媒妁纳聘程序。其俗,男女“嫁娶皆先私通,略将女去,或半岁百日,然后遣媒人送马牛羊以为聘娶之礼”。鲜卑青年婚事的安排与进行出于夫妻本人的意志,儿女私情,私约婚姻也多能够得到家庭的认可。婿随妻归家,对妻家成员无论尊卑,“旦起皆拜,而不自拜其父母。为妻家仆役二年,妻家乃厚遣送女,居处财物,一出妻家。故其俗从妇人计 ”。女方对建立新家庭的经济基础贡献大,参掌家庭经济权,决定家中重大事务,这是母权制残余遗留于父权制家庭的物质条件。
  除自由恋爱婚姻外,收继婚制在鲜卑部落中也很盛行。收继婚制是寡妇由其夫的亲属收娶为妻。“父兄死,妻后母执嫂;若无执嫂者,则己子以亲之次妻伯叔焉(意即死者诸弟若不娶寡嫂,则由下一代子弟娶此叔伯母为妻),死则归其故夫 ”。只有在被收继人之夫未死,或被收继人为收继人之生母的情况下才不得履行收继婚。收继婚俗意在阻止寡妇外流,使本氏族男性不烦外求而的自谐伉俪,可以最大限度地开动生育机器,补充在掠夺战争中消耗了的人口,保持宗种赓续。
  频繁的战争加强了军事首长的权利。民主推荐大人的原则在战争中被逐渐否定。东汉末,大人的产生出现了男系子孙世袭的倾向,魏晋时世袭极为已很一般。虽然即位方式非常混乱,既有父传子继,也有兄终弟及和叔侄相继 ,但是氏族法权中过去部众自由地、自愿地服从首领已日益转变为用强制手段造就首领的权威,世俗权力镀上了光环。习惯法中的习惯成分与命令成分相比较,后者遽升。过去,“大人有所召呼,刻木为信,邑落传行,无文字,而部众莫敢违犯”,服从大人是代表整个社会意志的共同规则,在战争的日常化中逐渐演变为实现特权显贵人物意志的法则。“其约法,违大人言,死” 。当鲜卑氏族习惯法的主要部分积渐演变,逐步为强烈的阶级内容所规定时,也就预示了氏族社会军事民主制的解体即将到来。
  2.鲜卑成文刑法
  咸康四年(公元338年),拓拔什翼犍建立早期游牧政权——代。他筑城造官室。汉族士人燕凤、许谦受命制律,鲜卑刑法首次成文公告于世:
  当死者,听其家献金马以赎;犯大逆者,亲族男女无少长皆斩;男女不以礼交皆死;民相杀者,听与死家马牛四十九头,及送葬器物以平之;无系讯连逮之坐;盗官物,一备五,私则备十 。
鲜卑对“大逆”罪犯的亲族,“男女无少长皆斩”。除外对于贻误战机的“误军期”行为,惩处严厉侔同“大逆”,“凡后期者皆举部戮之” ,在鲜卑族逐渐演化的过程中,也逐渐地出现了“君国一体”的观念,体现在其成文刑法上则如“违大人言者,罪至死”。对于杀人行为,鲜卑习惯法区分杀外部落人和杀本部落人两种情况。杀外部落人,“残杀,令都落自相报,相报不止,诣大人平之,有罪者出其牛羊以赎死命,乃止” 。而杀本部落人,被害人和加害人属于同一氏族部落,不能复仇,“与死家马牛四十九头及送葬器物”,以赔偿了结。这与生产力水平低下社会发展阶段中的原始平等观念相吻合,而与封建法律弘扬宗法伦理是格格不入的。这是我国民族习惯法“以罚代刑”特点的反映。
  二、北魏初期重刑轻教,杂糅相兼的法律体系
  公元376年,代国被前秦符坚所灭。公元386年,什翼犍之孙拓跋?乘前秦瓦解之际,在盛乐称代王,重建代国。同年改国号为魏,史称北魏,时为登国元年。公元398年,拓跋?定都平城,即皇帝位,为魏道武帝。北魏建国后,兴立屯田,发展农业,到处网罗人才,帮助制定政治、礼仪、法律制度,使北魏逐渐巩固和强盛起来。经过多年领土扩张,北魏最终统一中国北方,与江东刘宋王朝对峙,形成了中国南北朝的局面。
  北魏前期的法制建设,同国家政权从小到大、从弱到强,以及社会从混乱向有序发展是同步的。游牧民族务实尚用的文化心理,对鲜卑君主选择借鉴封建统治理论和技术,起到了积极的导向作用。北魏前期基本上确立了重法治、肃威刑,因俗治民,切实便利的理国方针。其法制胡汉杂糅,重刑轻教。虽然严酷苛刻,仍收急效于政权巩固和北方统一。
  北魏建国之初,统治集团曾对探讨治国方术下过不少功夫。面对形形色色的封建政治理论,开国君主的选择和取舍对决定国策倾向至关重要。拓跋?一方面四处兴建佛寺,另一方面“留心黄老,欲以纯风化俗 ”,重视道家。同时,由于儒学贵为官学,已领数百年风骚,要统治汉族中原地区,尤其不可不用。逐鹿问鼎,切求强兵足食,以冷峻犀利,急功近利著称的法家学说,自然也不会受到冷落。除此之外,朝廷还重金搜集可“益王者神智”的“治化之典”和收买明习筮图谶的术士异人。可以说,这一时期北魏政治思想舞台是百家喧嚣,熙熙攘攘。但当时政治军事斗争异常激烈,皇权尚未稳固,阶级矛盾民族矛盾尖锐,官吏贪污不法,府库虚耗,难敷军事需要。北魏君主一方面要严驭臣下,坚决打击威胁皇权、动摇中央集权制的严重犯罪,另一方面要开疆辟土,问鼎中原。在此严峻的局势下,阳儒阴法,重法肃刑的施政方针很自然地被纳入了北魏最高统治者的视线。
  阳儒阴法,重法肃刑的施政方针核心在君权至尊思想。道武帝曾下诏宣告北魏政权应天顺事,天命有归,皇权神圣不可侵犯 。大批倨傲不恭矜宠放纵的文武臣僚旦夕之间斧钺加身。同时北魏帝王也重视德治礼教的固本之道,鼓吹“士处家必以孝敬为本,在朝则以忠节为先 ”。把忠君与否作为厚赏重罚的基本标准,培育政治道德,奖励各级官僚循守为臣之节。当公义私恩两端难执时,则必须为公弃私。在加强对臣民思想控制的同时,北魏统治者还重视以法治国的作用。天兴元年(公元398年)国号甫定,道武帝即令三公郎中王德定律令,申科禁,垂法求治。此后修律制令不绝如缕。因拓跋鲜卑脱离野蛮未久,信奉“刑重而必”,轻罪重罚,刑惩峻厉,滥杀如草芥,令人发指。要保证国家法令的权威不疲不坠,必须做到赏罚有信。太武帝拓跋焘注意身体力行,赏功罚过,令行禁止,不偏私,不护短,信赏必罚,威不两错,大大提高和加强了君权。执行法律时,鲜卑族崇尚“壹刑”。“壹刑”既指有过必惩,不论亲疏贵贱;又指法不阿贵,论罪同断于法。虽已引进了礼别差等的观点,八议、官当也入律,但仅存于笔底纸上,鲜有遵用。这一方针的实施,天下肃然,守节尊君,军容威整,对北魏统治者辟土拓疆,固政宁民起了重要作用。
  为了维系鲜卑军事集团的凝聚力,北魏在吸收封建法律文化的同时,有意地保留了鲜卑法的实际效力。胡风汉制,杂糅相兼是魏初法制的突出特点。鲜卑法无复杂诉讼程序和司法审级。部落成员之间发生争讼,直接向大人酋长代表的法庭提起控诉,不存在所谓“越诉”之禁。北魏前期保持此传统,而且鼓励直诉。明元帝、太武帝、高宗都颁有诏令,听任百姓诣京城告“不如法”的地方守宰,控告贪赃受贿,不能公平断察狱讼的朝庭巡使。神?律并列入了置登闻鼓便民直诉的内容,还特地建造了申诉车,令民邀车驾诉冤。因为热衷于鼓励告发犯罪,对于儒家伦理政治强调的“亲亲相容隐”,北魏政权并不重视,出现了一些亲属相告,家奴告家主的重案 。无视容隐固然有游牧文明造就的鲜卑宗法观念淡薄的因素,最主要的原因还在于朝庭推行以法治民,以威治民的统治政策。
  北魏政权重视以刑刑民,相对的忽视以礼教民。虽北魏前期时有推广礼治教化,正民风俗的诏令颁布,细察其实,流于空言者多,认真实行者少,时人谓为“条旨久颁而俗不变革 ”。治国理民中,用刑之意多而恤刑者之意少,施行之语详而教化之意略,正所谓“以戎马定王业,武功平海内,治任刑罚,肃厉为本 ”。所以,北魏前期刑狱殷繁,常有刑理失衷。
  由此可见,北魏前期法制的儒家化只是对儒家文化的部分借鉴,而且多是迫于当前严峻形势的需要,只停留在儒家文化的表面,并没有触及儒家文化的精髓。但毕竟这是北魏法制儒家化的一个开端,为以后孝文帝改革,系统地儒家化奠定了一个良好的基础,随着北朝社会向封建化迈进的步伐加快,最高统治者越来越清楚地意识到,以力服人毕竟不如以“礼”服人有后劲,要与南朝抗衡,需要随着时势的发展,权宜改变统治政策,纠正重刑轻教。到孝文帝执政时改革法制,隆礼、重教、明法三环配合,北魏法制儒家化揭开了新的一页。
参考文献
1、陈寅恪.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4.
2、程树德.九朝律考.北京:中华书局,1988.
3、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北京:中华书局,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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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邓奕琦.北朝法制研究.北京:中华书局,2005.
6、李书吉.北朝礼制法系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7、杨廷福.唐律初探.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82.
8、张晋藩.中国法制通史.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者,1999.
9、郭成伟.中华法系精神.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者,2001.
10、王仲荦.魏晋南北朝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
11、沈家本.历代刑法考.北京:中华书局,1985.
12、周一良.魏晋南北朝史札记.北京:中华书局,1985.
13、(日)江上波夫.骑马民族国家.张承志,译.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
14、(北齐)魏收.魏书.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5.
15、(北齐)魏收.魏书卷八十九,列传酷吏第七十七.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5:1176.


北安市人民法院 刘成江

民政部、劳动部关于颁发《民政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通知

民政部、劳动部


民政部、劳动部关于颁发《民政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通知

民人发(1993)18号 1993年11月2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司令部、总参谋部军务部:

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修订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劳培字〔1989〕33号)和《关于印发〈关于修订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工作的补充意见〉的通知》(劳培字〔1991〕6号)的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工种分类目录》中所列民政行业工种范围,民政部组织制定了《民政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业经审定,现颁发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民政)



假肢制作装配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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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手工和专用设备,为肢体残缺者制作和装配各种假肢(含假眼、

工种定义 |

|假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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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假肢和假眼的测量、预制件、装配、试样、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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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线 |初、中、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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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徒期 |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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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假肢制作装配工

能按设计图、装配图和石膏模型制作各种常规假肢,除测量工和假眼工外,一般不直接接待患者。

知识要求:

1.常用设备(真空泵、台钻、砂轮机、锯床、烘箱、缝纫机、取型仪、对线仪、假肢专用机床、假肢接受腔真空成形设备等)的名称、规格、性能、操作规程及保养方法。

2.常用工具(手电钻、热风枪、振动锯、石膏锉、内径仪、水平仪以及其他钳工工具等)的名称、规格、性能、使用规则及保养方法。

3.常用计量单位和机械制图的基本知识。

4.常用数学基本知识

5.假肢常用金属材料、非金属材料的名称、型号、规格、性能及基本加工方法。

6.人体解剖学有关运动部分的骨骼、关节、肌肉等一般知识。

7.装配钳工操作的基本知识。

8.常规假肢零部件的名称和作用。

9.常规假肢的装配技术要点和质量要求。

10.假肢用非金属材料的粘接方法。

11.假肢与矫形器的专业术语和代号。

12.电气的一般常识和安全用电。

13.安全技术规程。

技能要求:

1.看懂假肢测量设计图、零件图和装配图。

2.正确使用和维护保养常用设备。

3.正确使用和维护保养常用工、夹、量具。

4.常用钻头、皮工刀的刃磨;錾子、样冲、划针的淬火和刃磨。

5.一般工件上的划线、钻孔、攻丝和铰孔;金属件间和不同材料间的铆接、粘接。

6.根据工作材料,选用合理刀具、磨具及其切削量。

7.假肢接受腔的合成树脂真空成形。

8.根据设计图和模型要求,制作常规上、下肢假肢。

9.按配方和技术要求,加工制作定型假眼。

10.按模型和材料配方制作一般假耳、假鼻或假乳房。

11.根据质量标准鉴别上、下肢假肢零部件的质量优劣。

12.根据图样和技术要求,经济合理地使用金属、塑料、橡胶、皮革、合成革、织物等材料。

工作实例:

1.制作前臂或上臂机械假肢。

2.制作上臂短残肢或肩离断装饰性假肢。

3.制作铝、木、皮小腿或大腿假肢。

4.根据图纸和模型,制作髌韧带承重小腿假肢。

5.根据模型加工接受腔,组装骨骼式小腿假肢或大腿假肢。

6.加工制作定型假眼或假耳、假鼻(包括配料、配色和拌料)。

中级假肢制作装配工

能从头至尾(包括测量、取型、修型)承做各种常规假肢,此外,还须具有制作特殊假肢的技能。

知识要求:

1.常用机械设备的工作原理和构造。

2.常用工、夹、量具的构造、使用和调整方法。

3.人体解剖学和人体运动力学的基本知识,骨骼、关节及主要肌肉、神经的名称与功能。

4.不同部位截肢的残肢残存功能及装配不同假肢的代偿方法。

5.各种皮革、织物的用途、质量的识别及合理下料。

6.常规假肢测量、设计、取型、修型方法。

7.常规假肢的测量、设计、取型、修型方法。

8.常规假肢的对线、调整、使用训练和异常动作的纠正方法。

9.开关控制电动手的结构和工作原理。

10.特殊(关节离断、长残肢、短残肢)假肢的制作技术要点和装配质量要求。

11.人眼解剖知识、有关眼球摘除后眼腔的状况及各种假眼制作装配方法。

12.假眼、假耳、假鼻、假乳房所用化工材料的性能及其配方。

13.国内外假肢新材料、工艺、新技术情况。

14.生产技术管理的基本知识。

技能要求:

1.常用设备一般故障的排除。

2.专用工具、夹具的选用和制作。

3.绘制假肢零件的加工图。

4.完成髋关节以下各类下肢假肢和肩关节以下各类上肢假肢的测量、设计、取型、修型、制作、装配和调试的全过程。

5.解决上、下肢假肢对线、调整、试穿及训练中出现的问题。

6.装配、维修前臂或上臂截肢用开关控制的电动手。

7.按照眼球摘除患者的眼腔形状制作装配特殊假眼(含软性假眼、薄壳假眼)。

8.假手指、假耳、假鼻、假乳房等美容整形器官的取型、制模、配料、加工和装配。

9.指导初级工的技术工作和带培徒工。

工作实例:

1.制作、装配骨骼结构吸着式大腿假肢。

2.制作、装配悉姆截肢、膝离断、髋离断等特殊假肢。

3.制作装配上臂短残肢或掌骨截肢机械假手。

4.制作、装配前臂或上臂开关控制的电动手。

5.为患者专配各种假眼。

6.为患者专配各种假乳房。

高级假肢制作装配工

能熟练地制作特殊假肢,并能处理疑难病例和制作高难度假肢,具备设计一般假肢产品的能力。

知识要求:

1.假肢生产用较复杂、较精密机械设备的工作原理和结构。

2.有关假肢结构的机械原理和材料力学的基本理论。

3.残肢畸形、人体骨骼病变知识及其X光片的阅读能力。

4.各种假肢用材的性能、合理选用及材料消耗的计算方法。

5.肌电假手的结构和工作原理。

6.各种假肢接受腔口型的设计原理及受力分析。

7.假肢产品的质量检测标准和检测方法。

8.国际上假肢技术发展趋势。

技能要求:

1.绘制假肢产品的装配构造图,编制装配工艺规程。

2.双侧高位截肢、一侧高位截肢一侧残肢不良等高难度假肢的测量、设计、取型、修型、制作与装配。

3.对假肢产品质量进行全面分析,并提出改进措施。

4.肌电手的维修。

5.指导中级工的技术工作。

6.应用推广假肢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开发新产品。

工作实例:

1.为双侧高位截肢或一侧高位截肢一侧残肢不良的双下肢截肢者设计、制作与装配假肢。

2.为双侧高位截肢或一侧高位截肢一侧残肢不良的双上肢截肢者设计、制作与装配适用的机械手、工具手或开关控制电动手。

3.为患者装配上臂肌电手。



矫型器制作装配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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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手工和专用设备,为麻痹、瘫痪等肢体障碍者制作和装配各种

工种定义|

|矫形器(含内脏托带和矫形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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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矫形器和矫形鞋的测量、预制件、装配、试样、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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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线 |初、中、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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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徒期 |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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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矫形器制作装配工

能按设计图、装配图和石膏模型制作各种常规矫形器,除测量工外,一般不直接接待患者。

知识要求:

1.常用设备(台钻、砂轮机、烘箱、真空泵、锯床、片皮机、缝纫机、矫形器专用机床、热塑板真空成形设备和制鞋用内线机、外线机等)的名称、规格、性能、操作规程及保养方法。

2.常用工具(手电钻、热风枪、振动锯、石膏锉、内径仪、水平仪、皮工刀以及其他钳工工具等)的名称、规格、性能、使用规则及保养方法。

3.常用计量单位和机械制图的基本知识。

4.常用数学基本知识。

5.矫形器常用金属材料、非金属材料的名称、型号、规格、性能及基本成形方法。

6.人体解剖学有关四肢、脊柱各部位的骨骼、关节、肌肉等一般知识。

7.装配钳工操作、装配和修理的基本知识。

8.常规矫形器零部件的名称和作用。

9.常规矫形器的装配技术要点和质量要求。

10.各类腰围的结构、作用及使用方法。

11.胃托、肾托、疝气带等内脏托带的结构、作用及使用方法。

12.矫形鞋的制作方法和质量要求。

13.矫形器用非金属材料的粘接方法。

14.假肢与矫形器的专业术语和代号。

15.电气的一般常识和安全用电。

16.安全技术规程。

技能要求:

1.看懂矫形器测量设计图、零件图和装配图。

2.正确使用和维护保养常用设备。

3.正确使用和维护保养常用工、夹、量具。

4.常用钻头、皮工刀的刃磨;錾子、样冲、划针的淬火和刃磨。

5.一般工件上的划线、钻孔、攻丝和铰孔;金属件间或不同材料间的铆接、粘接。

6.根据工件材料,选用合理的刀具、磨具及其切削量。

7.热塑板制矫形器的真空成形工艺。

8.按照设计图和模型制作常规上、下肢矫形器。

9.按照设计图和模型要求,制作常规脊柱矫形器。

10.加工矫形器的皮工零部件。

11.制作各种腰围和内脏托带。

12.制作常规矫形鞋及各种矫形鞋垫。

13.根据图样和技术要求,经济合理地使用金属材料、塑料、橡胶、皮革、合成革、织物等材料。

工作实例:

1.制作普通上肢矫形器。

2.制作常规支架式小腿或大腿矫形器。

3.制作热塑板成形的小腿矫形器。

4.制作常规框架式脊柱矫形器。

5.制作常规腰围和颈托。

6.为足下垂或内、外翻足制作矫正鞋。

7.制作普遍补高鞋和补缺鞋。

8.加工制作胃托、肾托、疝气带。

中级矫形器制作装配工

能从头至尾(包括测量、取型、修型)承做各种常规矫形器,此外,还须具有制作特殊矫形器的技能。

知识要求:

1.常用机械设备的工作原理和构造。

2.常用工、夹、量具的构造、使用和调整方法。

3.人体解剖学和人体运动力学的基本知识,骨骼、关节及主要肌肉、神经的名称与功能。

4.截瘫、麻痹等肢体障碍者的病变情况及采用矫形器矫治的方法。

5.各种皮革、织物的用途、质量的识别及合理下料。

6.常规矫形器的矫治作用和适应范围。

7.常规矫形器的测量、设计、取型、修型及调整、正确使用的方法。

8.各种热塑板制脊柱矫形器的制作技术要点和装配质量要求。

9.足部畸形、缺损等运动障碍脚的种类、致病原因及采用矫形鞋矫治方法。

10.胃托、肾托、疝气带的设计原理及方法。

11.有关腰椎病的基本知识,各种腰围的设计与制作工艺要求。

12.国内外矫形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情况。

13.生产技术管理的基本知识。

技能要求:

1.常用设备一般故障的排除。

2.用工具、夹具的选用和制作。

3.绘制矫形器零部件的加工图。

4.阅读有关肢体畸形的X光片。

5.完成髋关节以下各类下肢矫形器和肩关节以下各类上肢矫形器的测量、设计、取型、修型、制作、装配和调试的全过程。

6.根据患者病情要求,测量、设计、取型、修型、制作、装配和调试各种框架式和热塑板制脊柱矫形器。

7.解决各种矫形器在试穿、调整及观察矫正效果中出现的问题。

8.测量、设计、取模、配楦、制作各种矫形鞋及矫形鞋垫。

9.设计与制作各种腰围和内脏托带。

10.指导初级工的技术工作和带培徒工。

工作实例:

1.制作、装配平衡前臂矫形器或肩外展矫形器。

2.制作、装配坐骨结节承重的或带脊柱支架的大腿矫形器。

3.制作脊柱侧弯矫形器、蛙式支架和颈椎矫形器。

4.按医生处方,设计、制作特殊腰围。

5.根据患者病情,设计、制作二层楼式补高鞋或严重畸形的矫正鞋。

高级矫形器制作装配工

能熟练地制作特殊矫形器,并能处理疑难病例和制作高难度矫形器,具备设计一般矫形器产品的能力。

知识要求:

1.矫形器生产用较复杂、较精密机械设备的工作原理和结构。

2.有关矫形器的矫治原理和材料力学的基本理论。

3.各种矫形器的设计原理及受力分析。

4.肢体畸形、麻痹病变知识及其X光片的分析能力。

5.各种矫形器用材的性能及合理选用,掌握材料消耗的计算及复杂下料样板的制作方法。

6.矫形器、矫形鞋的质量检测标准和检测方法。

7.国际上矫形器技术发展趋势。

技能要求:

1.绘制矫形器产品的装配图,编制装配工艺规程。

2.截瘫病人、偏瘫病人或脊柱多种变形等高难度矫形器的测量、设计、取型、修型、制作与装配。

3.与矫形器复合使用的矫形鞋和特殊疑难矫形鞋的测量、设计、取型、配楦、制作与装配。

4.对矫形器、矫形鞋的质量进行全面分析,并提出改进措施。

5.指导中级工的技术工作。

6.应用推广矫形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开发新产品。

工作实例:

1.为高位截瘫病人设计、制作与装配矫形器。

2.制作波士顿、密尔沃基、色努等各类脊柱矫形器。

3.为严重畸形的麻痹患者,设计、制作、装配带小腿、大腿支架和矫形鞋的矫形器。

4.复合畸形脚的诊断及其矫形鞋的设计与制作。



尸体整容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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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种定义|用药品、化妆品和器具,对尸体整容、整形、化妆和美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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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殡葬行业尸体的整容、整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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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线 |初、中、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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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徒期 |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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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尸体整容工

知识要求:

1.整容、化妆常用材料的名称、用途和性能。

2.整容、化妆及理发常用工具的名称和使用方法。

3.尸体的五官、脸型、发型及肤色的基本特征。

4.尸体整容、化妆的一般方法。

5.男、女发式一般造型和基本操作程序。

技能要求:

1.按程序进行整容、化妆,会使用不同清洁材料(清水、酒精、汽油等)对尸体面部及必要部位进行清洗。

2.使用不同化妆材料,采用一般方法对尸体面部进行化妆,使其着色均匀、自然。

3.闭合一般尸体的双眼和嘴。

4.给一般尸体刮脸和梳理男、女式普通发型。

5.正确使用和保养整容、化妆、理发工具。

中级尸体整容工

知识要求:

1.各种不同化妆材料的性能及使用方法,根据不同肤色配制不同色彩的方法。

2.尸体的各种脸型特征,正常人日常生活美容的常用方法。

3.男、女发式一般造型和梳理标准及美发梳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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