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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业产业化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0:34:01  浏览:97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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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业产业化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农业厅


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业产业化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财农发[2005]6号


各市、州、林区、县(市)财政局,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

  为管好用好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农业产业化奖励资金,及时总结经验,表彰先进,有效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壮大龙头企业,带动农民增收致富,省财政厅、农业厅研究制定了《湖北省农业产业化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经报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农业产业化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

  湖北省农业产业化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鄂发[1997]81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保持农业和农村发展良好势头的意见》(鄂发[2005]1号)文件精神,为加强农业产业化奖励资金的使用管理,推进全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快速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湖北省农业产业化奖励资金系省政府设立,从省农业对下转移支付资金中安排,奖励全省农业产业化经营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企业)和个人的专项资金。奖励资金额度为200万元。

  第三条 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比,并同省财政厅联合制定奖励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四条奖励对象。凡直接扶持农业产业化的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中介服务组织等集体和个人,以及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农业发展贡献突出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均可作为奖励对象参加评比。奖励对象的基本条件如下:

  (一)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基本条件:

  1、在推进农村工业化、城镇化、农业产业化中有突出贡献;

  2、认真落实农村产业政策,积极主动为农业产业化企业提供技术、信息、法规服务;

  3、在推进农业区域化布局、建设优势农产品基地和特色农产品基地建设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

  4、在支持、引导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开拓市场、发展加工业等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

  (二)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评先条件:

  1、当年的生产经营中,销售收入、利税、带动农户数量均比上年有明显增长。具体标准是:年销售收入增长20%以上;年利税增长10%以上;年安置就业300人以上;带动农户3000户以上。

  2、诚信守法,规范经营。

  3、科技先进,在全省具有示范和带动作用。第五条奖励标准。省财政厅、省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根据产业化生产经营情况合理确定先进单位(含龙头企业)和先进个人名额。每个先进单位奖励2-3万元,每个先进个人奖励1000元。

  第六条 奖励资金不得截留、挪用,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加强监督、检查,出现重大问题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第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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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免驻外大使名单(1996年第6期公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免驻外大使名单(1996年第6期公报)


(1996年6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任免下列驻外大使:
一、免去赵宝珍(女)兼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科摩罗伊斯兰联邦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徐代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科摩罗伊斯兰联邦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二、免去陈德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佛得角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蒋元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佛得角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三、免去程振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土库曼斯坦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殷松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土库曼斯坦特命全权大使。
四、免去俞成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哥伦比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黄士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哥伦比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五、免去周锦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马绍尔群岛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赵连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马绍尔群岛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六、任命许月荷(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马其顿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处理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处理意见的通知
国税发[1994]30号

1994-02-18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新的增值税征税办法,合理地处理外贸企业进口货物和出口转内销货物(以下简称“内销货物”)1994年期初库存货物已征税款的扣除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贸企业(包括工贸公司)必须对1994年期初库存内销货物进行一次彻底的清理,做到账物相符。并要将已征增值税税款从存货成本中分离出来,单独记账。
  二、外贸企业1994年期初库存内销货物,须按照我局国税明电[1993]070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三、进口存货的实际采购成本是指进口货物的关税完税价格加关税税额。
  四、对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所减免的产品税、增值税,应按照1993年的规定从出口退税款中抵减。
  五、外贸企业将库存的内销货物,在1994年出口的,须将已分离的相应的成本和已征税额转入单独设置的记载1993年库存货物的《库存出口商品账》,并填写《1993年库存出口货物申报表》,按我局国税明电[1994]01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外贸企业将库存的出口货物在1994年内销的,须按我局国税明电[1993]07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将已征税款从存货中分离出来,记入“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额”科目,其成本应记入内销账,并按新税制的规定征税。
  以上规定请遵照执行。有关期初库存已征税款的情况,请在1994年4月底以前报送我局。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四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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