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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产权交易中心国有产权交易工作规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3:21:17  浏览:83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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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产权交易中心国有产权交易工作规程

辽宁省鞍山市财政局


鞍山市产权交易中心国有产权交易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规范鞍山市国有产权交易行为,促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辽宁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辽国资[2005]104号)及《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国有产权交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鞍山市所有(市、县、区)国有产权交易,其范围包括:
(一)行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产权。
(二)企业整体或部分国有产权(股权)。
(三) 国有企业整体或者部分实物资产和整体或者部分债权资产。
(四)国有无形资产和知识产权。
(五)国有企业经营权、租赁权。
(六)破产国有企业需处置的资产(财产)。
(七)需处置的国有企业涉讼资产。
(八)国有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债权。
(九)其他企业国有产权。
第四条 鞍山市产权交易中心职能:
(一)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有产权交易的政策规定。
(二) 受理国有产权转让项目,严格审查交易双方主体资格及相关资料。
(三) 利用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和媒体,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
(四) 提供产权交易项目咨询、方案策划等相关服务。
(五) 负责组织实施产权交易活动。
(六) 指导交易双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七) 负责产权转让价款的监缴工作。
(八) 负责产权交易的鉴证工作。
(九) 负责整理、保存产权转让项目的档案资料。
(十) 提供产权交易的招投标、拍卖等配套服务。
(十一)依托全国产权交易信息网,利用产权交易平台,为我市招商引资提供相关服务。
(十二)收集整理产权交易信息,统计产权交易相关数据,报告我市国有产权交易进场情况。
第五条 国有产权交易工作程序:
(一)接受委托
接受持鞍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或相关部门批复的国有产权转让方委托,办理产权交易事宜。确定项目负责人,实行项目负责制。
(二)审核转让项目资料
转让方按产权交易中心的要求提供资料,项目负责人进行签收。实行项目负责人初审,部门负责人复审、中心主任终审的三级审核制度。对转让方所提交文件的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书面审核:
1、资格:审查转让方主体资格的合法性。
2、权属:权属证明是否合法、有效。
3、职工安置:涉及职工安置的应履行法定程序及内部决策程序。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及认定。
4、债权债务:是否依法落实转让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是否征得债权金融机构的同意。
5、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报告是否在有效期内,并应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函或备案表;涉及土地的应提供土地估价报告及国土资源局的备案表;报告中有无保留意见和特殊说明。
6、数据审核:企业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中的数据内容是否与各种资料中的一致。
7、法律意见书:是否有法律意见书,注重法律结论。
(三)发布公告
由转让方拟定产权转让公告内容,中心根据标的情况,依据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和辽宁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及《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产权转让公告进行审核,统一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金融类报刊和鞍山市产权交易中心网站上发布,广泛征集受让方。公告期限为20个工作日。
(四)受让方资格审查
1、公告期内受理报名登记,并对意向受让方资格进行初审。
2、依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及转让方提出的受让条件,对意向受让方所提交文件的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书面审核:
①是否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②是否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③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④是否符合转让方提出的受让条件;
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公告期结束后,与转让方共同对意向受让方主体资格及资信证明等进行审查,确认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五)确定产权交易方式
根据征集到的意向受让方数量和转让标的具体情况,与转让方共同协商确定采取拍卖、招投标、竞价等产权交易方式。
(六)组织产权交易
国有产权转让底价应当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评估值作为参考依据。按确定的转让方式组织产权交易,交易过程接受市政府、国资委、纪委、监察、企业职工代表等部门的监督。产权交易主要方式有:
1、拍卖转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意向受让方,转让标的比较简单,以公开竞价的形式,按出价最高者所得的原则,确定最终受让方。
2、招投标转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意向受让方,转让标的相对复杂,以公开竞标的形式,由评标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审,按得分最高者所得的原则确定最终受让方。评标委员会由市政府、国资委及相关行业专家随机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在开标前不予公开,与竞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应当回避。评标过程要严格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评标结果。
3、竞价转让:依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意向受让方,以竞价格或竞方案与竞价格相结合的方式确定成交价格及最终受让方。
4、协议转让:依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意向受让方或按照有关规定经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采取直接交易的方式。
(七)签订产权转让合同
中心草拟产权转让合同,经转、受让双方对合同条款达成共识后,组织双方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并报国资委备案。
(八)结算交割
产权转让合同签订后,国有产权转让价款按合同约定支付,依据《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的规定,将产权转让价款监缴至指定账户。
(九)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依据《产权转让合同》及产权转让价款收据,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受让方凭《产权交易凭证》到相关部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十)档案管理
产权交易项目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项目负责人将《产权转让合同》及附件整理后,填写《产权转让项目备案表》进行归档备查。
第六条 国有产权交易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产权交易应当中止:
(一)国有产权转让方提出中止交易申请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的。
(二)第三方对国有产权转让标的提出异议尚未裁决的。
(三)司法部门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发出中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四)因不可抗力致使国有产权交易活动不能进行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中止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产权交易机构和工作人员,在国有产权交易活动中弄虚作假或玩忽职守,损害国家或交易双方权益,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要依法依纪追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其他所有制性质的企业产(股)权交易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九条 本规程从二OO八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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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若干规定

上海市建委


市建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沪建建〔2005〕249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若干规定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加强本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是指本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第四条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是本市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并负责认定本市的审查机构。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具体负责本市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并接受市建设交通委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送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市、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 市建设交通委按照国家确定的审查机构条件,结合本市建设规模,认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颁发《认定证书》,并向社会公布。《认定证书》有效期为二年。

审查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审查机构收费应当严格按照物价和财税有关规定,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第七条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专业工程施工图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市建设交通委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条 审查机构按承接业务范围分两类,一类机构承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二类机构可以承接二级及以下建筑工程的施工图审查。

第九条 施工图(含勘察文件)审查原则上不超过下列时限:

(一)一级以上建筑工程为20个工作日;

(二)二级及以下建筑工程为10个工作日。

第十条 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将经审查机构盖章的全套施工图交还建设单位。审查合格书应当有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审查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同时抄报市建管办。

(二)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将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并书面说明不合格原因。同时,应当将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并同时抄报市建管办。

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后,建设单位应当要求原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报原审查机构审查。

第十一条 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工作负责。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造成建设单位损失的,审查机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市、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审查机构、审查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审查人员依法作出处理或者处罚。

第十二条 审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施工图审查应当有经各专业审查人员签字的审查记录。审查记录、审查合格书等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十三条 审查人员应当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具有国家注册资格的审查人员,其施工图审查期间暂停勘察设计执业,保留注册资格,审查工作业绩视同勘察设计业绩。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可自主选择审查机构,但是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对审查报告产生重大分歧时,可以向市建设交通委提出复审要求,市建设交通委可以组织专家进行复审,并提出复审意见。

第十五条 本市鼓励建设单位实行建设工程项目风险管理。受理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承担勘察设计质量的相应(风险)责任。

市、区(县)建设工程招投标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工程报建和报监等环节,配合推行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保险制度,并做好有关的信息采集工作。

第十六条 市、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审查机构的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审查机构进行抽查,建立不良记录档案;应当及时受理对施工图审查工作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检举、控告和投诉,并依据有关法规规定,对建设工程参与各方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审查机构违反本规定,市、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市建设交通委可撤消对审查机构的认定。

第十八条 市、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施工图审查监督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建设交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国家无规定疫病区条件

农业部


国家无规定疫病区条件

  一、术语
  无规定疫病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发生过某种或几种疫病,同时在该区域及其边界和外围一定范围内,对动物和动物产品、动物源性饲料、动物遗传材料、动物病料、兽药(包括生物制品)的流通实施官方有效控制并获得国家认可的特定地域。无规定疫病区包括非免疫无规定疫病区和免疫无规定疫病区两种。
  非免疫无规定疫病区:在规定期限内,某一划定的区域没有发生过某种或某几种动物疫病,且该区域及其周围一定范围内停止免疫的期限达到规定标准,并对动物和动物产品及其流通实施官方有效控制。
  免疫无规定疫病区:在规定期限内,某一划定的区域没有发生过某种或某几种疫病,对该区域及其周围一定范围内允许采取免疫措施,对动物和动物产品及其流通实施官方有效控制。
  监测区:环绕某疫病非免疫无规定疫病区,依据自然环境、地理条件和疫病种类所划定的按非免疫无疫区标准进行建设的对非免疫无规定疫病区有缓冲作用的足够面积的地域,且该地域必须有先进的疫病监控计划,实行与非免疫无规定疫病区相同的防疫监督措施。
  缓冲区:环绕某疫病免疫无规定疫病区而对动物进行系统免疫接种的地域,是依据自然环境和地理条件所划定的按免疫无规定疫病区标准进行建设的对免疫无规定疫病区有缓冲作用的一定地域,且该地域必须有先进的疫病监控计划,实行与免疫无规定疫病区相同的防疫监督措施。
  感染区:是指有疫病存在或感染的一定地域,由国家依据当地自然环境、地理因素、动物流行病学因素和畜牧业类型而划定公布的一定范围。
  自然屏障:是指自然存在的具有阻断某种疫情传播、人和动物自然流动的地理阻隔,包括大江、大河、湖泊、沼泽、海洋、山脉、沙漠等。
  人工屏障:是指为建设无疫区需要,限制动物和动物产品自由流动,防止疫病传播,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隔离设施、封锁设施等。
  二、无规定疫病区疫病控制标准
  (一)口蹄疫
  A.免疫无口蹄疫区
  1.该区域首先要达到国家无规定疫病区基本条件。
  2.该区域在过去2年内未发生过口蹄疫。
  3.有定期的、快速的动物疫情报告记录。
  4.该区域和缓冲区实施强制免疫,免疫密度100%,所用疫苗必须符合国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5.该区域和缓冲区须具有运行有效的监测体系,过去2年内实施监测,未检出病原,免疫效果确实。
  6.所有报告及免疫、监测记录等有关材料准确、详实、齐全。
  若免疫无口蹄疫区内发生口蹄疫时,最后一例病畜扑杀后12个月,经实施有效的疫情监测确认后,方可重新申请免疫无口蹄疫区。
  B.非免疫无口蹄疫区
  1.该区域首先要达到国家无规定疫病区基本条件。
  2.在过去2年内没有发生过口蹄疫,并且在过去12个月内,没有进行过免疫接种;另外,该区域在停止免疫接种后,没有引进免疫接种过的动物。
  3.有定期的、快速的动物疫情报告记录。
  4.在该区具有有效的监测体系和监测区,过去2年内实施疫病监测,未检出病原。
  5.所有报告及监测记录等有关材料准确、详实、齐全。
  若非免疫无口蹄疫区内发生口蹄疫时,在采取扑杀措施及血清学监测的情况下,最后一例病例扑杀后3个月;或在采取扑杀措施、血清学监测及紧急免疫的情况下,最后一头免疫动物屠宰后3个月,经实施有效的疫情监测和血清学确认后,方可重新申请非免疫无口蹄疫区。
  (二)新城疫
  A.免疫无新城疫区
  1.该区域首先要达到国家无规定疫病区基本条件。
  2.该区域在过去3年内未发生过新城疫。
  3.有定期的、快速的动物疫情报告记录。
  4.该区域和缓冲区实施强制免疫,免疫密度100%,所用疫苗必须为符合国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弱毒疫苗(ICPI小于或等于0.4)或灭活疫苗。
  5.该区域和缓冲区须具有运行有效的监测体系,过去3年内实施监测,未检出ICPI大于0.4的病原,免疫效果确实。
  6. 所有的报告及免疫、监测记录等有关材料准确、详实、齐全。
  若免疫无新城疫区内发生新城疫时,最后一只病禽扑杀后6个月,经实施有效的疫情监测确认后,方可重新申请免疫无新城疫区。
  B.非免疫无新城疫区
  1.该区域首先要达到国家无规定疫病区基本条件。
  2.在过去3年内没有暴发过新城疫,并且在过去6个月内,没有进行过免疫接种;另外,该地区在停止免疫接种后,没有引进免疫接种过的禽类。
  3.有定期的、快速的动物疫情报告记录。
  4.在该区具有有效的监测体系和监测区,过去3年内实施疫病监测,未检出ICPI大于0.4的病原或HI滴度不大于23(1:8)。
  5.所有报告及监测记录等有关材料准确、详实、齐全。
  若非免疫无新城疫区内发生新城疫时,在采取扑杀措施及血清学监测情况下,最后一只病禽扑杀后6个月;或采取扑杀措施、血清学监测及紧急免疫情况下,最后一只免疫禽屠宰后6个月,经实施有效的疫情监测和血清学检测确认后,方可重新申请非免疫无新城疫区。
  (三)猪瘟
  A.免疫无猪瘟区
  1.该区域首先要达到国家无规定疫病区基本条件。
  2.该区域在过去2年内未发生过猪瘟。
  3.有定期的、快速的动物疫情报告记录。
  4.该区域和缓冲区实施强制免疫,免疫密度100%,所用疫苗必须符合国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5.该区域和缓冲区须具有运行有效的监测体系,过去2年内实施监测,未检出病原,免疫效果确实。
  6.所有报告,免疫、监测记录等有关材料准确、详实、齐全。
  若免疫无猪瘟区内发生猪瘟时,最后一例病猪扑杀后12个月,经实施有效的疫情监测,确认后方可重新申请免疫无猪瘟区。
  B.非免疫无猪瘟区
  1.该区域首先要达到国家无规定疫病区基本条件。
  2.在过去2年内没有暴发过猪瘟,并且在过去12个月内,没有进行过免疫接种;另外,该地区在停止免疫接种后,没有引进免疫接种过的猪。
  3.有定期的、快速的动物疫情报告记录。
  4.在该区具有有效的监测体系和监测区,过去2年内实施疫病监测,未检出病原。
  5.所有的报告及监测记录等有关材料准确、详实、齐全。
  若非免疫无猪瘟区内发生猪瘟时,在采取扑杀措施及血清学监测的情况下,最后一例病猪扑杀后6个月;或在采取扑杀措施、血清学监测及紧急免疫的情况下,最后一例免疫猪屠宰后6个月,经实施有效的疫情监测和血清学检测确认后,方可重新申请非免疫无猪瘟区。
  (四)高致病性禽流感
  无高致病性禽流感区
  1.该区域首先要达到国家无规定疫病区基本条件。
  2.有定期的、快速的动物疫情报告记录。
  3.在过去3年内没有发生过高致病性禽流感,并且在过去6个月内,没有进行过免疫接种;另外,该地区在停止免疫接种后,没有引进免疫接种过的禽类。
  4.在该区具有有效的监测体系和监测区,过去3年内实施疫病监测,未检出H5、H7病原或H5、H7禽流感HI试验阴性。
  5.所有的报告,监测记录等有关材料准确、详实、齐全。
  若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时,在采取扑杀措施及血清学监测的情况下,最后一只病禽扑杀后6个月;或采取扑杀措施、血清学监测及紧急免疫情况下,最后一只免疫禽屠宰后6个月,经实施有效的疫情监测和血清学检测确认后,方可重新申请无高致病性禽流感区。
  (五)其它疫病(待定)
  三、无规定疫病区基本条件
  (一) 区域要求
  1.区域规模
  无规定疫病区的区域应集中连片,有足够的缓冲区或监测区,具备一定的自然或人工屏障的区域。
  2.社会经济条件
  无规定疫病区必须是动物饲养相对集中。
  无规定疫病区的建设必须在当地政府领导下,有关部门积极参与,并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
  社会经济水平和政府财政具有承担无疫区建设的能力,承受短期的、局部的不利影响,并在维持方面提供经费等保障。
  无规定疫病区的建立能带来显著的经济和社会生态效益。
  3.动物防疫屏障
  无规定疫病区与相邻地区间必须有自然屏障和人工屏障。
  4.非免疫无规定疫病区外必须建立监测区,免疫无规定疫病区外必须建立缓冲区。
  5.免疫无规定疫病区必须实行免疫标识制度、实施有计划的疫病监控措施和网络化管理。
  免疫无规定疫病区引入易感动物及其产品只能来自于相应的免疫无规定疫病区或非免疫无规定疫病区。对进入免疫无规定疫病区的种用、乳用、役用动物,应先在缓冲区实施监控,确定无疫后,并按规定实施强制免疫,标记免疫标识后,方可进入。
  6.非免疫无规定疫病区必须采取有计划的疫病监控措施和网络化管理。
  非免疫无规定疫病区引入易感动物及其产品只能来自于相应的其他非免疫无规定疫病区。对进入非免疫无规定疫病区的种用、乳用、役用动物,应先在监测区按规定实施监控,确定符合非免疫无规定疫病区动物卫生要求后,方可进入。
  (二)法制化、规范化条件
  1、省级人大或者人民政府制定并颁布实施与无规定疫病区建设相关的法规规章。
  2、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并实施有关疫病防治应急预案,并下达无规定疫病区动物疫病防治规划。
  3、依据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必须严格实施兽医从业许可、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动物免疫、检疫、监督、监督检查站、疫情报告、畜禽饲养档案、机构队伍和动物防疫工作档案等具体的管理规定;必须严格实施动物用药、动物疫病监控、防治等技术规范。
  (三)基础设施条件
  1.区域内应有稳定健全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专门的乡镇畜牧兽医站,并有与动物防疫工作相适应的冷链体系。
  2.区域内的实验室应具备相应疫病的诊断、监测、免疫质量监控和分析能力,以及与所承担工作任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
  3.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具备与检疫、消毒工作相适应的检疫、检测、消毒等仪器设备。
  4.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具有与动物防疫监督工作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监督车辆,保证省、市、县三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有效开展检疫、执法、办案和技术检测等工作。具备对动物或动物产品在饲养、生产、加工、储藏、销售、运输等环节中实施动物防疫有效监控的能力。
  5.有相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具备及时有效地处理病害动物和动物产品以及其他污染物的能力。
  6.省、市、县、乡有完备的疫情信息传递和档案资料管理设备,具有对动物疫情准确、迅速报告的能力。
  7.在无规定疫病区与非无规定疫病区之间建立防疫屏障,在运输动物及其产品的主要交通路口设立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并配备检疫、消毒、交通和及时报告有关情况的设施设备。具有对进入本区域的动物及其产品、相关人员和车辆等进行有效监督和控制疫病传入传出的能力。
  (四)机构与队伍
  1.组织机构
  (1)有职能明确的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2)有统一的、稳定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省、市、县三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3)有健全的乡镇动物防疫组织。
  2.队伍
  (1)有与动物防疫工作相适应的动物防疫人员;
  (2)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设置的动物防疫监督员必须具备兽医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动物检疫员必须具备兽医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3)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内从事动物防疫监督、动物检疫及实验室检验的专业技术人员比率不得低于80%。
  (4)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制定并实施提高人员素质的规划,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培训和考核,并具有相应的培训条件和考核机制。
  (5)各级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及动物防疫组织从事的动物防疫活动按照国家和省财政、物价部门制定的规费收取标准收费。
  (五)其他保障条件
  1.动物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均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实施。
  2.有处理紧急动物疫情的物资、技术、资金和人力储备。
  3.有足够的资金支撑,在保证基础设施、设备投入和更新的同时,保证动物免疫、检疫、消毒、监督、诊断、监测、疫情报告、扑杀、无害化处理等工作经费。

二00二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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