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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乡村之星选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14:30:53  浏览:80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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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乡村之星选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乡村之星选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新区管委会,
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济宁市乡村之星选拔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
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济宁市乡村之星选拔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人才观,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快
我市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和农村人力资源开发,充分发挥农村
实用人才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作用,根据省政府办公厅
《山东省乡村之星选拔管理暂行办法》 (鲁政办发〔2009〕108
号)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济宁市乡村之星(以下简称市乡村之
星),是指为济宁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具有良好道
德品质,在农业生产一线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服务活动,起到
较大示范带动作用,并得到社会广泛认可的优秀农村实用人才。
第三条 市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工作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统一领导,市委组织部、市农业委员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等部门组成市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具体
实施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委员会。
第四条 市乡村之星的选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
则,充分考虑生产型、经营型、技术服务型、社会服务型和技能
带动型农村实用人才的不同特点,重点从农业特色产业、优势产
业中选拔产生。
第五条 市乡村之星每 2 年选拔一次,每次不超过 30 名,
管理期限为4年。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市乡村之星选拔范围是,直接从事一线工作的生产
型(包括种植能手、养殖能手、加工能手和捕捞能手) 、经营型
(企业经营人才、农村经纪人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带头人) 、技
术服务型(从事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技术服务的各类人员) 、
社会服务型(农村基层组织负责人、公益事业服务人员以及农村
教师、医生、文体艺术等各类人员 )和技能带动型(各类能工
巧匠、科技带头人)农村实用人才。
已当选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首席技师和圣地英才的
人员不再参与市乡村之星的选拔。
第七条 市乡村之星的选拔条件是,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
策,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积极服务社会,群众公认度高,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一定专业特长,在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等行
业发展规模较大、科技含量较高、经济效益较好、辐射带动能力
突出;
(二)具有较强的市场经济意识,善于捕捉市场信息,在乡
镇、村办、民营企业经营管理及农副产品购销中业绩突出,带动
当地产业发展,区域影响较大;
(三)具有一定科技创新能力,在农业新产品、新技术的研
发和推广方面创造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获得国家专利或取
得其他重大科技成果,在全市影响较大,经济社会效益显著;
(四)具有一技之长或特殊技艺,善于吸纳和利用现代科技
充实自己,不断将民间技艺转化为生产力,技艺精湛,知名度高,
属全市同行业技术权威或业内水平领先的农村能工巧匠;
(五)在带领群众实现共同富裕、推动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
大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农村基层组织负责人;或在农村公益性
社会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农村实用人才。

第三章 选拔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 市乡村之星人选按照自下而上、好中选优、逐级推
荐的方式进行。推荐申报市乡村之星需呈报以下材料:
(一)《济宁市乡村之星申报表》 ;
(二)1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
(三)申报人获奖情况、 主要技术成果、 相关证书等证明材料。
第九条 市乡村之星选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推荐。由申报人员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或有关协会向县(市、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推荐;
(二)初审。由县(市、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提出初
步人选,并将有关材料报市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
(三)评审。市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成立市乡村之
星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成员为13 至17 人,其中专家占70%
以上。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评审,提出市乡村之星拟
定考察人选;
(四)考察。市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组织考察组对
拟定人选进行全面考察,详细了解人选的有关情况;
(五)公示。根据考察结果,对考察确定人选在有关媒体进
行为期7 天的公示;
(六)审批。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工作
办公室将人选综合情况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七)命名表彰。由市政府授予“济宁市乡村之星”称号,
颁发证书,予以表彰。

第四章 待 遇

第十条 市乡村之星在管理期内,市政府每人每月发给津贴
500元,每年发放一次。
第十一条 市里每年组织部分市乡村之星参加政治理论学
习和业务知识培训、市情国情考察、咨询活动。
第十二条 积极支持市乡村之星进入各级人大、政协参政议
政。优先推荐为村“两委”干部人选、劳动模范人选,破格晋升
农民专业技术职称等。
第十三条 市乡村之星被选为省级以上乡村之星的,不再享
受市乡村之星待遇。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四条 市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建立市乡
村之星档案,实行目标管理,制定年度、任期工作目标,定期对
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下一批选拔的重要依
据。管理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参与选拔。
第十五条 市乡村之星实行动态管理。管理期内有违法违纪
行为,或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群众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
果,以及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市乡村之星的,经市乡村之星
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核实,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取消其
称号,停止相应待遇。
第十六条 加强对市乡村之星的宣传。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
体,广泛宣传市乡村之星的创业精神和工作业绩,为他们发挥作
用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济宁市农村优秀实
用人才选拔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现仍在管理期内的济宁市
农村优秀实用人才,如未被评为济宁市乡村之星,按原办法管理
至期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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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户外广告位有偿出让暂行规定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


兰州市户外广告位有偿出让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区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充分发挥城市的空间资源功能,进一步改善城市的市容市貌,促进户外广告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城市规划区域内经营性户外广告的设置。
远郊县(区)可参照本规定,做好本县(区)户外广告位有偿出让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位,是指在户外广告规划区域内,利用城市空间资源张贴、悬挂、设置和发布的经营性户外广告位置。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全市户外广告位有偿出让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制定户外广告设置前期规划;
(二)负责户外广告的日常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
(三)负责户外广告的设置审批;
(四)负责制定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法律文书。
第五条 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户外广告的设置依法进行管理。
市规划局负责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审批,重大规划由规划局报市政府审批。
市财政局负责户外广告位有偿出让金的监督管理。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可以委托市城投公司负责户外广告位拍卖、招标、协议出让的组织实施,负责签订户外广告位出让合同,负责出让金的收缴与管理。
第六条 户外广告位有偿出让的范围是:
(一)城市道路两侧及上方;
(二)城市广场、公园、绿地;
(三)黄河风情线;
(四)公共建筑物及桥梁(含过街天桥、引桥、地下通道);
(五)汽车站、火车站、飞机场、码头;
(六)全市性公示栏、公示牌、阅报栏等;
(七)其他公用设施、公共场地;
(八)产权人利用城市公共空间,在自有建筑物、构筑物作为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广告位。
第七条 户外广告位有偿出让,采取下列四种形式:
(一)挂牌出让: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符合规划的户外广告位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广告位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挂牌广告位的使用者;但两个以上广告公司在规定时间内以相同报价摘牌的,采取拍卖的方式出让;
(二)拍卖:依据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新增设的户外广告位和符合城市户外广告规划要求、经批准保留的已设户外广告位协议出让满三年的,采取拍卖的方式出让;
(三)招标:符合城市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但无详细设置方案的道路、地段、楼宇的经营性户外广告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统一采取招标的方式出让;
(四)协议出让:通过拍卖但流拍的户外广告位和符合兰州市户外广告规划要求、经批准保留的已设户外广告位,采取协议出让的方式出让;协议出让最高年限为三年,三年后收归政府,统一组织拍卖。
第八条 户外广告位在出让前,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评估价作为出让底价。
第九条 广告经营单位在获得户外广告位有偿使用权后,须与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委托的市城投公司签订《户外广告位有偿出让协议》,并按规定全额交纳有偿出让金。
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在设置户外广告前,持《户外广告位有偿出让协议》、有偿使用出让金缴纳凭证、户外广告有关审批材料,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办理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手续。
户外广告设置后应当及时告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进行现场验收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验收。
第十条、本规定自二OO六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2006年11月8日 兰政发【2006】100号文件公布〗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产品质量奖评价管理办法》和《德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德政办发〔2006〕25号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产品质量奖评价管理办法》和《德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业:
  《德州市产品质量奖评价管理办法》和《德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十一月十日


   德州市产品质量奖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实施名牌战略,贯彻落实《德州市2005-2010年名牌发展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国家质检总局《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和《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实施质量兴市和名牌带动战略的意见》(德政发〔2004〕1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德州市产品质量奖是德州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置的最高产品质量荣誉,主要授予我市在省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同行业前列、用户满意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产品。
  第三条 德州市境内依法成立并符合申报条件的各类生产企业均可申报德州市产品质量奖。
  第四条 德州市产品质量奖评价工作以市场评价为基础,以政府推动、引导、监督管理为保证,以用户满意为宗旨,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不断提高产品质量水平,增强我市经济的综合竞争力。
  第五条 德州市产品质量奖的评审在企业自愿申报的基础上,坚持科学、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标准、好中择优,通过市场评价、专家评审、产品质量检验和用户满意度调查等方式确定。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德州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名推委),代表德州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德州市产品质量奖的评价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名推委根据工作需要,设若干专家组。专家组根据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的评价指标,分别制定各类产品的评审实施细则,并承担该类产品的评价工作。
  第八条 市名推委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具体承担市名推委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汇总和提报年度评价计划;
  (二)组织拟定评价细则;
  (三)确定各专家组名单;
  (四)组织实施具体评审工作;
  (五)组织质量跟踪和用户满意度调查;
  (六)汇总专家评审情况报市名推委审定;
  (七)负责市属企业的申报和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县(市、区)所属企业的申报和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由企业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申报德州市产品质量奖的生产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的规定;(二)产品实物质量在同类产品中处于全省领先水平,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率、品牌知名度居全市乃至全省同类产品前列;
  (三)产品采用国际标准或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标准组织生产;
  (四)有完善的计量检测体系和计量保证能力;
  (五)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通过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六)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用户满意度高;
  (七)年销售额、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总资产贡献率居全市乃至全省同行业前列;
  (八)产品质量长期稳定,近3年在市定期监督检查中均为合格,出口商品连续3年检验合格。
  第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德州市产品质量奖:
  (一)列入生产许可证、出口质量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及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等管理范围但尚未获证的;
  (二)消费者投诉率高、反映质量问题突出的;
  (三)近3年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四)在国家、省、市监督检查中产品不合格的;
  (五)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章 评价指标
  第十二条 建立以市场评价、质量评价为主,兼顾效益评价和发展评价的评价指标体系。
  第十三条 市场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市场占有率、用户满意度和出口创汇率。
  第十四条 质量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实物质量水平和持续保证能力。评价产品实物质量水平主要是与国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的比较;质量保证能力则反映企业稳定保持相应质量水平、不断进行质量改进的能力,体现企业质量管理的有效性。
  第十五条 效益和发展评价主要评价企业的持续发展能力。效益评价重点选择企业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润水平和总资产贡献水平等方面进行评价;发展评价重点选择企业技术开发水平和企业节能降耗水平,评价指标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产品适当倾斜。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六条 德州市产品质量奖的评价按计划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申报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德州市产品质量奖申请表》并提供有效材料,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申报。
  第十八条 市名推委办公室组织用户质量跟踪和市场调查,并提出预审名单分送各专家组进行预审。
  第十九条 各专家组对申报企业产品的质量、市场、效益、发展等方面指标,按照产品评审实施细则进行综合评价,并确定德州市产品质量奖的预选名单,在规定的期限内,报送市名推委办公室。
  第二十条 市名推委办公室对各专家组提出的预选名单,汇总分析后提交市名推委全体委员会审定,由市名推委公布并在有关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德州市产品质量奖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为3年,期满前3个月可重新提出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不再享有德州市产品质量奖荣誉资格。
  第二十二条 获得德州市产品质量奖的企业在有效期内,可在广告宣传、产品包装物和说明书上使用统一规定的德州市产品质量奖标志,但必须注明所获得称号的有效期间,并限定使用在被认定公布的产品型号和规格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第二十三条 获得德州市产品质量奖的企业,应于每年12月20日前向市名推委办公室报送获奖产品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情况。
  第二十四条 对获得德州市产品质量奖的企业,由同级财政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在德州市产品质量奖评审过程中,对相关产品的质量检验费用,由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收费标准收取检验费。
  第二十六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停或者撤销德州市产品质量奖称号,并予以公告:
  (一)产品质量下降,消费者反映强烈的;
  (二)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
  (三)质量保证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的;
  (四)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五)弄虚作假骗取德州市产品质量奖称号的。
  第二十七条 参与德州市产品质量奖评价工作的机构和人员,要严格遵守评价原则和评价纪律,严守商业和技术秘密。
  在评审工作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且造成不良后果的机构和个人,由市名推委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名推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德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全市商标战略的实施,促使企业更好地利用商标树立形象,增强我市产品知名度,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山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德州市知名商标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知晓,并依据本办法予以认定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 德州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德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负责德州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德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委员会做好知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 德州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自愿申请、特别保护的原则。
  第六条 德州市知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商标所有人应为本市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以及户籍在德州的自然人;
  (二)该商标是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且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满3年;
  (三)申请德州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对象为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
  (四)使用该商标的产品或服务在本市的知名度、满意度较高,在对用户和消费者的抽样调查中位居同行业前列,消费纠纷能及时得到圆满解决;
  (五)使用该商标的产品或服务质量稳定、达标,贯彻实施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质量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近3年来未发生过较大质量事故;
  (六)商标所有人的商标自我保护意识较强,有商标专管机构或人员,并能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七)使用该商标的产品或服务在本市的市场占有率较高,年经营额在同行业内领先;
  (八)该商标的广告宣传费投入每年在同行业中位居前列。
  第七条 申请认定德州市知名商标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德州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表;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证件的复印件;
  (三)商标注册证及其变更、续展、转让证明的复印件;
  (四)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情况;
  (五)该商标或者商标所指商品近3年的广告发布情况;
  (六)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出具该商标所指商品近3年的产量、销售额、纳税额、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及其在全市、全省、国内同行业的排序情况;
  (七)有关部门出具该商标所指商品的质量情况;
(八)该商标所指商品的经营情况和销售区域;(九)证明该商标知名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认定德州市知名商标的程序:(一)商标所有人自愿向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同意后并向德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委员会推荐;
  (三)德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征询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专家的意见或进行专门考察;
  (四)德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初审并通过后,通过主要新闻媒体予以公告。自发布公告之日起30日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异议;
  (五)初审公告期满无异议的,由德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委员会审定。审定通过后,通过媒体予以公告,并颁发匾牌、证书。
  第九条 德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每年进行1次。被认定的德州市知名商标有效期为3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
  德州市知名商标有效期满前1个月,商标所有人可以向德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委员会提出重新认定申请。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德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委员会应予以确认并公告。逾期不申请的,不再享有德州市知名商标资格。
  第十条 德州市知名商标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一)商标所有人可在其产品的包装、装潢、服务场所、广告宣传、贸易活动中,使用德州市知名商标的特有标志;(二)按照《山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规定,由市工商局优先向省工商局推荐申报山东省著名商标;
  (三)对当年获得德州市知名商标的企业按市政府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四)对获得德州市知名商标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予以重点保护;
  (五)德州市知名商标生产企业不得超越商标注册核准范围使用。
第十一条 德州市知名商标所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德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委员会撤销德州市知名商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超越该商标注册核准范围使用的;
  (二)滥施许可、买卖或变相买卖商标标识的;
  (三)产品或服务质量明显下降,用户和消费者投诉率高的;
  (四)以不正当行为和手段骗取德州市知名商标称号的;
  (五)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
  第十二条 德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委员会在组织评审、认定知名商标过程中,除按规定收取评审费、公告费以外,不得向申请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评审费、公告费的具体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确定。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规范。
  第十四条 在德州市知名商标认定过程中,德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委员会成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申请人认为工作人员在知名商标认定工作中有利害关系的,可以提出回避申请。
  第十五条 德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委员会成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在受理德州市知名商标申请材料时,应认真做好登记、保管,严格商业和技术秘密,不得对申请材料进行评价。在评审认定工作过程中,要严守纪律,不得弄虚作假、循私舞弊。情节严重的,由德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委员会通报批评,撤销成员资格,并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德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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