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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办法通知》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4:17:58  浏览:96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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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办法通知》的通知

甘肃省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办法通知》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办法通知》(甘政办发[2011]155号)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
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办法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甘肃省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甘肃省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应对全省严峻的水资源形势,实施水安全战略,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主要内容是围绕水资源配置、节约和保护,建立并实施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即建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建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遏制用水浪费;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控制入河排污总量。

  第三条 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调节、公众参与原则,采取综合管理和需求管理、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节约保护和高效利用等措施,统筹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四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涉及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等水事行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县级以上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负总责。按照上级政府批准的“三条红线”,制定相应约束性指标和具体落实措施,使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在各级管理层面明晰化、定量化,并将主要约束性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当地的水资源条件和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约束性指标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在水资源紧缺的地区,应当对城市规模和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项目加以限制。

  第六条 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水总量、用水效率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控制指标的落实和监管工作。

  发展改革、工信、财政、环保、建设、农牧、林业、统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与用水总量、用水效率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控制相关的工作。

  第七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调整和理顺水务管理机构职责,对区域涉水事务实行统一管理,加强机构和能力建设,建立长效、稳定的投入机制,为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提供保障。

  第八条 各级政府应当对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用水总量控制管理

  第九条 用水管理实行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与年度用水计划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年度用水计划应当按照区域地表水、地下水和外调入水量分别予以明确。

  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每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期下达1次,年度用水计划每年下达1次。

  第十条 市州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全省水资源综合规划、水资源公报及相关规划,以流域和区域水资源可利用量、国家和流域水量分配指标为上限,综合考虑流域、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及保护现状、用水效率、产业结构和未来发展需求分解确定,报省政府批准实施。

  县市区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由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省政府批准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水资源开发利用实际确定,报市州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市州年度用水计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内,根据区域现状地表水开发利用量、地下水允许开采量及采补平衡监测结果等综合确定。

  县市区年度用水计划由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省下达的年度用水计划内确定。

  省属流域机构直管河流内县市区年度用水计划由流域机构会同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省下达的年度用水计划内确定。

  第十二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全省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年度用水计划时,应当预留一定的用水指标。

  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本区域内各县市区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年度用水计划时,可预留一定的用水指标。

  第十三条 本省境内跨市州或省管重要河流的水量分配方案,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市州政府拟订,报省政府批准。

  经省政府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是跨市州或省管河流水量调度的依据,有关市州政府必须执行。水量调度和监督工作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省属流域机构负责。

  第十四条 市州政府应当依据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确定当地地下水开采总量和年度开采控制指标,逐级分解落实到县市区。核定并公布地下水超采区,明确禁采和限采范围,加快地下水动态监测站网工程建设。

  第十五条 在明晰初始水权的基础上,逐步建立政府调控和市场配置相结合的水权转让制度。在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区域之间、行业之间、用水人之间可以进行水权交易,满足区域、行业和用水人的水资源需求。

  第十六条 利用再生水、雨水、矿井排水、苦咸水等不受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年度用水计划限制。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落实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制度。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取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对未进行水资源论证或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前置审批(核)同意的,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取水许可申请,发展改革、工信等有关主管部门不予批准立项和建设。

  需要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严禁未经许可擅自取水。

  第十八条 严格实施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加强对水资源费的征缴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免征、减征、缓征水资源费。

  对地下水超采严重的地区,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67号),统筹供水工程、地下水超采区管理、超限额加价等规定,制定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报本级政府批准实施。

  水资源费应当足额征收并按规定上解。对应当征收而未征收、未足额征收或者未按规定上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由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应核减该区域下一年度用水控制指标。

  第十九条 取水许可实行区域限批制度。取水总量接近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该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取水许可申请限制审批。

  取水总量达到或者超过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除通过水权转让方式获得用水指标外,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该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取水许可申请暂停审批。

第三章 用水效率管理

  第二十条 用水效率管理实行用水效率控制指标与年度用水效率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用水效率控制指标每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期下达1次,年度用水效率指标每年下达1次。

  第二十一条 全省用水效率控制指标依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确定。

  市州用水效率控制指标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用水现状、节水潜力、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分解确定,报省政府批准实施。

  县市区用水效率控制指标由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省政府批准的用水效率控制指标确定,报市州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 市州年度用水效率指标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用水效率控制指标内,根据区域年度用水水平、节水潜力、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综合确定。

  县市区年度用水效率指标由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省下达的年度用水效率指标内确定。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政府负责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建立健全有利于节约用水的体制和机制,加强需水管理,限制高耗水工业项目建设和农业粗放型用水,构建节水型经济结构。

  各级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用水效率控制指标,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用水方式,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

  第二十四条 国家和省级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地区政府应当深入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建设节水型社会示范区。

  第二十五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适时修订全省行业用水定额,报省政府批准实施,建立用水定额动态管理体系。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强化用水定额和用水计划的监督管理,对超定额标准和超计划用水的单位实行累进加价制度征收水资源费或水费,并核减用水量。对重点行业和用水户实行水平衡测试,重点考核,严格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等环节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在区域内通过采取管理节水、工程节水、技术节水等措施节约的水量,不占用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可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合理配置,用于该区域新增用水。

  第二十七条 建立和落实用水效率标识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用水产品用水效率限定值及用水效率等级强制性国家标准。

  第二十八条 推广节水示范项目。农业以中小灌区改造、高效技术推广、种植结构调整等项目为主;工业以推广循环用水工艺、高耗水行业改造、矿井水利用等项目为主;城镇生活以供水管网建设、节水器具安装、再生水利用等项目为主。

第四章 纳污能力管理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全省重要水功能区监测、评估、管理体系,核定水功能区名录,强化达标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按照水功能区达标目标,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方案并分解落实,逐步实现水功能区达标率和限制排污总量双控制。

  第三十一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省入河排污口布设规划。

  第三十二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组织开展重点入河排污口整治和规范化管理。省属流域机构应按照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组织实施跨市州河流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

  市州、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新建、改建入河排污口管理,严格入河排污口设置,满足水功能区达标率以及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要求。

  对现状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地区,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及入河排污口并逐步核减排污量。排污总量应控制在我省制定的纳污红线以内。

  第三十三条 落实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和农村饮水安全保障相关规划,核定全省城市和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名录,划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建立重要城市备用水源制度,编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十四条 编制全省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规划。制定重要河流、地下水生态适宜性评估方法,建立并完善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监督管理体系,维护河流生态流量以及地下水合理水位,定期评价全省重要河流健康状况。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负总责。

  县级以上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监督管理,逐级落实责任,实行问责制。

  第三十六条 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建立上级考核与自行考核相结合的考核体系。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明确考核原则、内容、方法和奖惩机制等。

  第三十七条 省水利、发展改革、工信、财政、环保、建设、农牧、林业、统计等部门组成联合考核组,对市州政府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各项措施及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市州相关部门组成考核组对县市区政府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各项措施及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三十八条 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监督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各级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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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抓好2006年春节黄金周旅游安全工作的通知

全国假日旅游部际协调会议办公室


关于切实抓好2006年春节黄金周旅游安全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假日办:


  2006年1月23日,国务院召开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温家宝总理、华建敏国务委员作了重要讲话。讲话深刻分析了当前的安全生产形势以及重特大事故多发的原因,阐明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安全生产重点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春节黄金周即将到来,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黄金周节日安全。为切实加强节日旅游安全工作,确保春节旅游市场平安有序,现就进一步抓好春节黄金周旅游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旅游安全作为重中之重来抓
  春节黄金周旅游安全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稳定的大局。黄金周制度实施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实现了假日旅游“安全、秩序、质量、效益”四统一的目标。但是,当前全国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重特大事故频发,假日安全工作面临新的考验,切不可掉以轻心。各地要认真学习和贯彻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充分认识搞好春节黄金周旅游安全工作的极端重要性,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出发,以高度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把安全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各地要迅速传达国务院领导有关保证节日安全的讲话精神,明确搞好假日旅游安全是各级假日办的重要职责。要在前一段假日工作部署的基础上,再进行一次思想发动,务必不可有任何松懈麻痹,牢固树立“没有安全就没有旅游”的观念。要对当前的旅游安全工作再做一次全面分析,认清形势,统一认识,要求各部门和企业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再接再厉,努力做好旅游安全工作。
  二、切实落实各项措施,消除工作死角和安全隐患
  当前,各地正在按照全国假日旅游部际协调会议下发的《关于切实做好2006年春节黄金周旅游工作的通知》(假日办〔2005〕12号)精神,认真开展节日旅游市场安全大检查。按照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国务院领导讲话精神,各地要在继续做好相关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各项安全工作措施,杜绝工作死角,排除安全隐患,确保假日旅游安全。一是落实领导责任制。要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对旅游安全工作的领导,各级假日办要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深入一线加强指导督促;企业也要指定一名负责人,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有人在位指挥。二是落实假日值班制。要总结以往工作的经验,完善假日值班制度和报告制度,确保信息畅通;各级假日办、各个企业和重要部位要保证二十四小时有人在岗值班,做到随时监控,随时报告,随叫随到。三是落实协同保障制。假日旅游安全涉及各行各业、各个方面,要在各级假日办的统一领导下,搞好部门联动、协作配合和共同防范;各地应结合实际进行各类安全应急预案的联合演练,切实做到一旦发生安全事件,能够迅速响应,协同配合,科学处置。四是落实责任追究制。对假日期间组织的各种群众性节庆活动,要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责任和安全责任人;同时,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督导,指导督促企业组织好各种旅游活动。
  三、抓安全促发展,实现“十一五”黄金周开局良好
  黄金周制度实施以来,在拓宽居民消费空间、拉动内需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十一五”时期,国家将坚持扩大内需的政策,国务院领导多次强调要坚持黄金周制度,做好黄金周工作,为促进消费发挥更大作用。2006年春节黄金周是“十一五”开启之年的第一个黄金周,确保节日安全,促进“十一五”旅游大发展,是各级政府的共同责任。因此,各级政府假日办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贯彻国务院确定的“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落实责任、加强协调”的方针,重点抓好旅游安全保障,着力提升旅游服务质量,调动各方面的资源,积极组织好春节旅游市场供应,提供丰富多彩的旅游产品,努力实现“十一五”黄金周开局良好,为使广大人民群众过一个安全、祥和的节日,为促进旅游业发展、带动消费增长做出贡献。


   全国假日旅游部际协调会议办公室
   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关于报送小型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情况的函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煤安监司监二字〔2005〕2号

关于报送小型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情况的函


各有关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有关省、自治区负责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部门:


  全国各省(区、市)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按照国家局的总体要求,积极组织开展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颁发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鉴于当前小型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颁发工作量仍然很大,为进一步掌握全国小型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动态、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并为即将建立的向社会定期公告制度做准备,经研究,2005年继续实行小型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情况定期报告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级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要坚持定期分析小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情况和定期向国家局报送制度。自2005年2月份起,请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审查颁证进度、存在问题及小型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情况(见附件1及附件2)一并汇总上报。

  二、为做好首批期向社会公告工作,请各省级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将本辖区内已取得小型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井及企业全部按附件2要求认真填写上报,名单先后顺序由各省级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自行决定,国家局将根据上报名单通过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告。首批公告名单统计截止日期为3月20日,请于3月底前将书面及电子版材料报我司。

  三、为确保上报材料的准确性与及时性,各省级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上报材料时,一律采用计算机打印材料,不得手工填写。书面材料加盖颁证机关公章后采用传真或邮寄方式上报,电子版材料采用电子邮件方式上报。附件1和附件2表格可从国家局政府网站“小煤矿安全许可”专栏中下载。

  四、联系人:王素锋,联系电话及传真:010-64464017,电子邮箱:xkxk@chinasafety.gov.cn。

  附件1、小型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情况汇总表

  附件2、小型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工作情况明细表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监察二司

  二〇〇五年二月五日

附件1
小型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 统计截止日期:
项目类别 总体情况 评估情况 已评价矿井数 累计申报数 累计受理数 累计发证情况
生产矿井数量(处) 设计能力总数(万吨) 小计 A类 B类 数量 设计能力(万吨)
合计
其中 <3万吨矿井
3-9万吨矿井(含3万吨)
>9万吨矿井(含9万吨)
备注
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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