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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专利局办公室关于发明人(设计人)请求不公布其姓名办事规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22:17:02  浏览:88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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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专利局办公室关于发明人(设计人)请求不公布其姓名办事规程

中国专利局


中国专利局办公室关于发明人(设计人)请求不公布其姓名办事规程

1990年3月9日,专利局

一、发明人(设计人)可以请求专利局在专利出版物中不公布其姓名。该请求应由发明人(设计人)本人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书面提出。该书面请求中应当注明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名称、发明人(设计人)的真实姓名和该发明人(设计人)的签字或盖章。提出专利申请之后的请求不予受理。
二、请求不公布发明人(设计人)姓名的,应当在专利申请请求书的发明人(设计人)栏目中注明“本人请求不公布姓名”字样。
三、专利局收到含有上述请求的专利申请请求书后,数据采集程序不输入发明人(设计人)姓名,仅输入“本人请求不公布姓名”字样;在以后程序的专利出版物及专利证书上也不出现发明人(设计人)姓名,但标明“本人请求不公布姓名”字样。
四、发明人(设计人)请求不公布其姓名的,一经提出后不得要求重新公布其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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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特殊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的意见

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关于对特殊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的意见





建城景[2000]字第15号

国家计委价格司:

  你司关于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权限下放的函收悉。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一、同意将颐和园等重点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权限下放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二、在下发关于下放权限的通知文件中,建议明确以下几方面要求:

  ⑴对下放的特殊参观点的门票价格管理,应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建设、文物)共同进行管理。

  ⑵各省在确定特殊参观点门票价格时,既可考虑优质优价,有利于资源保护,也要注意考虑社会承受力和影响,定价不宜过高。

  ⑶鉴于风景名胜资源特殊性和公益性,应以政府定价为主,适当考虑市场影响和调节作用。

  ⑷可以制定季节性浮动价格,在旺季和重要节假日可以上浮一定比例,以控制游人,保持合理容量,切实保障游人的安全和合法的权益,提高保护和管理效益。

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二○○○年八月一日


国家税务局关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关于农业生产者(包括单位和个人,下同)销售自己生产的农产品是否应征收营业税的问题,现行营业税法只针对农场作出了具体规定,至于其他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销售自产农产品行为是否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营业税没有予以具体明确,各地执行也不尽一致。为统一税收政策,现
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营业税的立法精神,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通过所属商业单位销售的,应征收营业税。
(二)委托其他企业零售,或者到外县(市)零售的,应征收营业税。
二、本通知所说的农业,包括林业、牧业、渔业在内。农产品的具体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



1992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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