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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重新发布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8:18:29  浏览:95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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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重新发布的通知

海关总署


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重新发布的通知


1993年2月26日,海关总署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适应形势发展和海关执法工作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进行了修订,并予重新发布,请各关以第43号海关总署令对外公布执行。现将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禁止进境物品表》第3项中的“其它物品”是指具有有害内容的各种物品;
2、《禁止出境物品表》第2、3、4项所列各项物品,在特殊情况下,按照有关规定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并发给证明,可以放行;
3、“珍贵文物”,指国家馆藏一、二、三级文物;其它禁止出境的文物,指有损国家荣誉、有碍民族团结、易引起边界争端,在政治上有不良影响的文物;“一般文物”,指公元1795年(乾隆60年)以后的,可以在文物商店出售的文物;
4、“仿真武器”的具体范围,按照海关总署、公安部《关于将仿真武器列为禁止进出境物品的通知》(署监二〔1993〕50号文)规定执行;
5、“国家货币”系指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人民币,不包括人民币有价证券、票据和存款凭证、信用卡等。人民币由禁止进出境物品改为限制进出境物品,实行限额管理,具体管理办法另行通知;
6、限制进出境物品表列名的各种物品,作为货物成批进出境时,视同限制进出口货物,应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限制进出口货物由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调整、公布。
以上请各关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
一、禁止进境物品
1、各种武器、仿真武器、弹药及爆炸物品;
2、伪造的货币及伪造的有价证券;
3、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
4、各种烈性毒药;
5、鸦片、吗啡、海洛英、大麻以及其它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精神药物;
6、带有危险性病菌、害虫及其它有害生物的动物、植物及其产品;
7、有碍人畜健康的、来自疫区的以及其它能传播疾病的食品、药品或其它物品。
二、禁止出境物品
1、列入禁止进境范围的所有物品;
2、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手稿、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
3、珍贵文物及其它禁止出境的文物;
4、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
一、限制进境物品
1、无线电收发信机、通信保密机;
2、烟、酒;
3、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
4、国家货币;
5、海关限制进境的其它物品。
二、限制出境物品
1、金银等贵重金属及其制品;
2、国家货币;
3、外币及其有价证券;
4、无线电收发信机、通信保密机;
5、贵重中药材;
6、一般文物;
7、海关限制出境的其它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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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公路客运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潭政办发[2002]17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布《湘潭市公路客运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

《湘潭市公路客运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OO二年十月十八日


湘潭市公路客运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为加强我市交通安全管理,规范公路客运、城市公交、中巴、出租车等客运机动车辆的营运秩序,减少违规违章行为,遏制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湖南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和《湘潭市城市出租车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凡参与客运的车辆必须依法办理营运手续,领取正式号牌上好户后(出租车必须在领取的士车牌后)方可上路营运。未取得号牌上路行驶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机动车辆,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擅自改变客运车辆使用性质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条 达到报废期限的客运机动车,其所属的客运公司、客运机动车车主必须主动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报废手续,并在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到指定的地点销毁车辆。凡必须报废的机动车继续上路行驶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强制销毁车辆,可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出租车到达报废期限的一律不得转挂民牌,其X牌到达使用期限的一律上缴,未达使用期限的必须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方可继续使用,不得擅自挪用和转借。出租车公司不按规定办理的,不得参加X牌拍卖。

第三条 客运机动车必须按规定参加年检和临检,凡检验不合格或达不到继续从事客运标准的不得继续从事客运。违者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以50元以下罚款,吊扣驾驶证3个月,记3分。

公路客运必须按规定参加车辆维护和综合性能检测(年检),违者由道路运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扣留车辆营运证件,并可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条 客运机动车必须按照核定载客人数载客,并将核定载客人数统一印制在驾驶员室车门上,凡超过核定载客人数20%以上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罚款5元,并处吊扣1个月以下驾驶证,记6分。超过核定载客人数但未达到20%的,罚款5元,并处吊扣1个月以下驾驶证,记3分。

第五条 客运机动车应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标志齐全。凡驾驶转向器、制动器、灯光装置等机件不合安全要求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罚款50元,记3分。凡车况差、车容不整,公安交通部门有权督促整改。

第六条 客运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按规定随车携带有关证件,做到人、车、证相符。凡不携带驾驶证、行驶证的,一律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滞留车辆;公路客运车辆不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道路运管部门依法罚款100—300元;出租车不携带客运资格证件的,由城市客运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七条 客运机动车辆售票员不得在车未停稳时开启车门,不得超过核定载客数量售票,不得指示、强迫驾驶员违章。违者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罚款5元。

出租车驾驶员、前排乘客必须扎系安全带。凡不扎系安全带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罚款5元,记1分。

第八条 客运机动车不得边行驶边上、下乘客,不得开着车门行驶,必须严格按各自指定的线路行驶和指定的停靠站点停靠且即停即走,不得侵占其它客运车辆的专用停靠点,不得在站内候客和在非指定站点停靠,违者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罚款5元,并处吊扣1个月以下驾驶证,记2分。

第九条 客运机动车夜间行驶时必须按规定使用灯光,违者记2分。

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机动车驾驶活动前1年内被依法吊扣驾驶证5个月以上的驾驶员,不得从事客运机动车驾驶活动;获准从事城市客运机动车驾驶活动后1年内被吊扣驾驶证3个月以上的驾驶员,必须重新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复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事客运机动车驾驶活动;凡1年内被吊扣3次以上(含3次)的或发生2次以上(含2次)一般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驾驶员,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取消其资格证(准驾证);对出租车驾驶员提请城市客运管理部门依法取消其营运资格,2年内不得从事客运机动车驾驶活动。

第十一条 客运单位当月违章驾驶员人数达到该单位驾驶员总数的30%,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出黄牌警告;1年内累计3次受到黄牌警告或所辖驾驶员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客运单位,可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驾驶员和单位负责人学习整顿1周,考试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事营运活动。

第十二条 客运公司负责人、驾驶员应主动参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每季度1次的免费集中教育学习。对不参加学习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凡无故不参加学习的,黄牌警告1次;

(二)1年内累计黄牌警告达到3次以上(含3次)的驾驶员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取消其资格证(准驾证),对出租车驾驶员可提请城市客运部门依法取消营运资格;

(三)每次有三分之一以上驾驶员未参加集中教育学习的,可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未参加学习的驾驶员和负责人学习3天。

各客运公司每月应定期召开所属驾驶员安全学习会议,通报当月违章信息、交通事故分析、交通管理动态,组织学习交通安全法规知识、职业道德教育等。对1年内不组织3次以上(含3次)学习的公司将予以整改,在相关单位的指导下建立、健全、完善、落实安全学习制度。

第十三条 1年内被整顿3次以上,管理混乱、事故频发的客运单位,按有关程序依法取消其营运资格。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开始执行。


试述物的分类

王海宏


  物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分类。物的分类主要有:
  1.动产和不动产把物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是物最重要的一咱分类。在空间上占有固定位置,移动后刽春经济价值的物,为不动产。凡是能在空间上移动而不会损害其经济价值的物,为动产。我国《担保法》第92条第1款规定:“本法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其中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包括耕地、建设用地、林地、草原、水面、荒山、荒地、滩涂等。土地中的土沙、岩石以及地下水,为土地的组成部分。但土地中的矿物,专属于国家所有,并非土地的构成成分。除土地外,不动产还包括房屋、林木、尚未与土地分离的农作物等地上定着物,土地使用权等不动权民被视同不动产。
  2.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是法律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自由流转的物,大部分物为流通物。限制流通物是指在流转过程中受到法律和行政法规一定程度限制的物。禁止流通物是指法律或行政法规禁止自由流转的物。
  3.替代物和不可替代物这是结合特定的交易类型,依据通常的交易观念,对物进行的类型区分。如果着眼于物的物理属性,世上的任何一个物者是独一无二,不可替代的。但强调物的这种物理属性,无助于民法调整功能的实现。民法上相关的制度设计要求在某些民事中无视物的这种物理属性,而是结合特定的交易类型,依据通常的交易观念,将特区分为替代物和不可替代物。在交易观念上认为替代物并非独一无二的物,认为同样品质、各类的物可以相互替代,因此替代物在交易中按习惯能够以数量、容量和重量加以确定。如承担合同中由承揽人提供材料制作物品,该特色了为替代物。再如保管合同中的保管物、借款合同中的货币也属替代物。不可替代物,在交易观念上认为是独一无二的物,不能由同样物加加以物闸工的物、一般保管合同中的租赁物、借用合同中的借用物、承担合同中写作人提供材料加工的物、一筋肉吃穿事同中的保管物、仓储合同中的货物等,都属于不可替代物。就替代物和不可替代物的划分,不可泛泛而论,言某物是替代物或不可替代物,因为即使是同一物品,在不同的交易中,依据不同的交易观念,或为替代物、或为不可替代物。
  4.主物和从物以物与物之间是否具有从秘史关系为标准,可以把物区分为主物和从物。凡两种以上的物互相配合、按一定经济目的一起时,起主要作用的物为主物;配合主物的使用而走电 辅助作用的物为从物。
  5.可分物和不可分物凡可进行实物侵害百不改变其经济用途和价值的物,为中分物。凡经实物分割后,将使该物失去其原有的经济用途,降人氏 其价值手挽,为不可分物。
  6.原物和孳息原物是指原已存在之物,芘息是由原物所产生的收益。孳息可分为天然孳息和。所谓天然孳息,系指果树、动物的出产物,及其他依物的使用方法所收获的物。所谓法定孳息,是指利息、租金等因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
  7.可消耗物和不可消耗物可消耗物是指不能重复使用,一经使用就灭失或改变其原有状态的物。不可消耗物是指经反复使用不改变的其形成、性质的物。
  8.单一物、结合物和集合物单一物是指形态上勇猛立成为个体而存在的物;结合物,又称合成物,是指由数个物结合而成的独立物,如房屋;集合物,又称聚合物,是指由多数的单一称或结合物集合而成,各物仍保持?黾?坊繁T诘奈铮?绻こА⑼际楣荨⒀蛉旱取?br>   区分单一物、结合物和集合物,其意义在于:对于单一称或结合物,原则上权利应存在于物的整体,在物的组成部分上,不应存在独立的权利。对于集合物,其整体不应作业一个权利的客体,权利应存地于各个独立的单一物或结合物上。但现在代民法的上财团抵押为例外。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海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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