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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对外发邀请函电通知签证函电和申办护照签证的若干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22:18:48  浏览:91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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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对外发邀请函电通知签证函电和申办护照签证的若干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 省外办


安徽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对外发邀请函电通知签证函电和申办护照签证的若干规定
省人民政府 省外办



为使各地、各部门熟悉掌握并严格执行对外发邀请函电、通知签证函电和申办护照签证的有关规定,提高办事效率,防止对外造成不良影响,现就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对外发邀请函电、通知签证函电
(一)外交部授权省政府办公厅、省外办、省外经贸委、省旅游局负责对外签发邀请函电和通知签证函电,其他部门无权签发。
(二)凡邀请外国人来我省访问,均应严格按审批权限履行报批手续。批准后,分别向省政府办公厅、省外办、省外经贸委、省旅游局办理对外发邀请函电或通知签证函电手续(属经贸方面的,由省经贸委审发;属旅游方面的,由省旅游局审发;其他方面均由省政府办公厅或省外办审
发)。
(三)除被授权部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对外邀请函电或通知签证函电。如由此造成工作失误或对外产生不良影响,由发函电单位领导负责,并按违反涉外纪律追究责任。
(四)被授权部门应认真承办对外发邀请函电或通知签证函电的工作,严格检查审批件,执行有关规定。函电由被授权单位的负责人审签。
(五)发邀请函电或通知签证函电,应按照外交部统一的“函电格式”(附后)办理。函电内容必须填写齐全、准确,函电中的落款及编号由被授权单位填写。
(六)邀请函电一般不得由个人署名。特殊情况必须以个人名义发出邀请时,应用函件或传真电报,并严格按“函电格式”办理,在主管单位的名称和公章下面署上个人名字,但这一作法务必从严掌握。
(七)为减少文电往来,提高办签证时效,邀请外国人来皖,应尽量采用径向被邀请人发函电办法。如有需要,亦可向驻外使、领馆(处)发签证通知函电。凡发了邀请函电的,一般不必再向我驻外使,领馆(处)发签证通知函电。
(八)为确保签证工作正常进行,方便被邀请人如期来华,—般情况下,有关单位应提前一个月向被授权单位申办邀请函电或通知签证函电。
(九)如有特殊需要,须以其他名义向被邀请人发邀请函电并用函电正式通知驻外使、领馆(处)的,应先通知使领馆(处),再发邀请电函。
(十)发邀请函电应注意保密,内容不得涉及内部事宜。任何单位不得用电话向驻外使、领馆(处)发通知签证函电。如发密电,须按规定由有权发密电的部门发出;如发信函,须经外交部信使队递送,不得径直邮寄;如发电传,须经被授权单位统一发出;如发明码电报或传真电报,
须加盖被授权单位对外公章。
(十一)对不符合规定和要求的邀请函电或通知签证函电,驻外使、领馆(处)将拒发签证。如被邀请人因此不能按期来华,由发函电单位承担责任。
(十二)为便于公安部门掌握入境人员情况,被授权部门对外发邀请函电或通知签证函电时,应抄告省公安厅。
二、关于申办护照和外国签征
(一)外交部授权省外办负责颁发全省的出国人员外交、公务和因公普通护照,并办理这三类护照的延期、加注和加页等手续。
(二)省外办颁发护照的对象是:本省派出的因公出国人员;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设在我省的院校、厂矿、企业、公司等直属单位的人员申办根据人事管理权限属省管理的因公出国人员;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或各人民团体从地方选(借)调的临时因公出国人
员;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互相借调的因公出国人员、以及外交部委托省外办颁发护照的因公出国人员。
(三)申办因公出国人员护照,应持有关文件规定的审批部门下达的出国任务批件、出国人员政治审查批件以及前往国家(地区)的邀请单位的邀请函电等,到省外办办理。
(四)各行署、市外办负责审理本地区的因公出国团组人员各种必备的文件和“申请出国护照签证事项表”、“出国人员卡片”。符合规定的,出具介绍信向省外办申办护照。省直及中央驻皖单位持主管部门介绍信,直接向省外办申办护照。
(五)中央有关部门代替出国任务批件的书面通知,应详细写明选(借)调人员事由、人数、人员条件、前往国家(地区))停留期限以及有出国任务审批权的部门下达的出国任务批件的号码和日期,无出国任务批件号码和日期的书面通知无效。书面通知发至被选(借)调人员所属助
厅、局级部门,同时必须抄送省外办、省组织和人事部门,以便对被选(借)调人员进行政审和核发护照。
(六)出国人员回国后,合肥地区的要在二十天内交回护照;其他地区的要在三十天内交回护照。护照由省外办统一保管,逾期不交的,注销护照收费单据,省外汇管理局不予核销外汇。
(七)全省因公出国人员的护照签证,均由省外办在办妥各项手续后,委托上海市外办或中旅社办理前往国家(地区)的入境签证。各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向外国驻华使、领馆申办签证或催问,更不得将办理护照的有关材料交给外国人。
(八)出国人员应遵守外国驻华使、领馆有关申办签证的正常规定(包括办签证的时限),填写申请签证的表格,提供邀请单位名单,出国人员照片及签证费等。申办签证时,应提供可对外提供的申请签证所心备的有关材料,不得编造假身份、出国事由、停留期限等。
(九)因公出国人员应在国内办妥有关签证后启程。如前往国在华未设使馆或有馆而不受理签证,无法在国内办妥有关签证,应凭我驻外机构或国外邀请单位关于可以在我国境外申办签证的函电,向省外办申请办理“出国证明”;前往澳门的,由省外办按规定办妥“出境证明”。不符
合以上规定者,边防检查站将不予出境。
(十)凡是临时出国人员需申办经过香港签证的,都要征求港澳工委意见;直接经过香港的,要订妥联程机票;不出机场,停留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免办签证。凡向国外派出的常驻人员必须经过香港前往的,可不征求港澳工委意见。

(十一)严格禁止对驻华使,领馆签证官员进行宴请或送礼。
(十二)吊销叛逃或出走人员的护照,由省外办会商派遣单位出处理意见,书面报外交部领事司决定。护照遗失、被窃,在国外,当事人应立即书面报告我驻外使、领馆(处);在国内,应立即报告有关申办护照单位。经有关馆(处)或申办护照单位审查后,将情况告省外办。省外办
核实后予以注销,并通知公安部边防局。
(十三)申办签证过程中,遇有重要情况和问题,应及时告省外办。遇有外国使、领馆提出特殊要求,应商省外办后再对外答复和处理。凡涉及我护照签证规章制度方面的问题,统由省外办出面交涉。

皖外签字№ 号
函电格式(中文)

__________________(国名、城市名)
__________________(被邀请人单位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被邀请人外文姓名全
称、身分、国籍、护照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应______________邀请,你(们)于
(年、月、日)来华,前往________________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来华事由),约停留
(时间)。请你(们)即持此函(电)
前往中国驻 (国名或地名)大使馆(总领
馆,驻新加坡商务代表处、外交部驻香港签证办事处)申请
次有效签证。



签发人_______________(发电单位全称及编码)
审核人_____________(年、月、日)于(城市名)
申办单位(人)_________签字


函电格式(英文)

ATTN:MR·(MRS·)(被邀请人姓名外文全称、身分、国
────────────────
籍、护照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邀请人单位全称)
(城市名、国名)
────────────────
YOU ARE KINDLY EXPECTED BY
TO COME TO ,CHINA ON (日期)
FOR (来华目的)。THE DURATION INCHINA WILL BE___DAYS·PLS APPLY FORTHWITHFOR ___(次数)ENTRY VISA(S) AT THE CHINE-SE EMBASSY (OR CO
NSULATE-GENERAL,COMMER-CIAL REPRESENTATIVE’S OFFICE IN SINGAPOREOR VISA OFFICE OF THE MINISTRY OF FOREIGNAFFAIRS IN HONG KONG)
IN _______(城市名、国名)WITH THIS LETTER (TELEGRAM)·



(发电单位外文全称及编码)
─────────────
(年、月、日)于(城市名)
─────────────





1987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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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强供销合作社系统审计监督的通知

审计署 供销合作总社


审计署、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强供销合作社系统审计监督的通知
审计署、供销合作总社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审计厅(局)、供销合作社:
为了切实加强供销合作社系统的审计监督,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供销合作社系统审计监督的批复》(国函[1997]14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国家审计机关加强对供销合作社系统的审计监督,有利于促进供销合作社系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更好地发挥重要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经营主渠道作用,保障国有资产安全,保护广大农民利益。
二、各级国家审计机关要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供销合作社及所属企业进行审计监督。审计范围包括:供销合作社的政策性亏损;国家委托专营商品的经营活动;管理和使用国家各级财政预算拨款、国拨特种储备资金、财政补贴、救灾的专项财政资金、国家拨
入的其他专项资金和国有银行政策性专项贷款,以及与之相关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等。供销合作社的其他经营活动由供销合作社进行内部审计。
三、供销合作社系统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完善自身约束机制。各级审计机关要加强对供销合作社系统内部审计的业务指导和监督。通过加强审计工作,促进各级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业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纪,提高经济效益。



1997年4月2日

东莞市国税系统首问责任制(试行)

广东省东莞市国家税务局


东莞市国税系统首问责任制(试行)


  为了进一步优化国税服务,切实改进我市国税系统的工作作风,树立国税队伍的良好形象,全面规范国税工作人员的服务行为,增强纳税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效能建设的要求和我市国税系统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首问责任制适用于我市国税系统全体工作人员,各级主要领导负总责。
  第二条 首问责任制的含义
首问责任制是指各单位、社会各界人士或纳税人(以下统称纳税人)来人、来电、来信到我市国税系统办事、咨询或者投诉时,第一位接受询问或受理的国税工作人员即首问责任人,无论纳税人询问或需办理的事项是否属于其岗位职责范围,必须承担当场及时办理或引导办理责任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首问责任人的基本职责
  (一)首问责任人对纳税人要热情有礼,耐心细致、认真准确地解答其提出的问题,要自觉、灵活运用搣请、您好、对不起、谢谢、再见攠等文明用语。不得冷漠待人,敷衍搪塞,简单生硬地回绝纳税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而不办或推诿责任。
  (二)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事项,要按有关规定及时接洽,能立即办理或明确答复的要立即给予办理或答复,不能马上办理或不能办理的,应耐心说明解释。
  (三)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事项,首问责任人要负责明确地告知纳税人该事项的承办人员或承办部门。如果知道承办人员或承办部门人员有事外出的,要告知纳税人联系时间和联系方式。
  (四)遇到责任不明确或首问责任人不清楚承办部门的事项,首问责任人要及时向上一级领导报告,落实承办部门,并答复纳税人。
  (五)纳税人办理的事项不属于国税部门职能范围的,首问责任人要耐心解释,并尽所能给予指引和帮助。
  (六)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承办的事项,由首先接办的部门承担首问责任,负责及时与相关部门联系,确定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就有关问题取得一致意见后,要告知纳税人主办部门。主办部门负责及时办理,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不得互相推诿。
  (七)受理事项需分管领导核准或需向上级请示后才能答复的,由首问责任人或承办部门直接向分管领导或上级领导请示后,根据本单位领导或上级批复的意见予以答复处理。
  (八)纳税人来访、来电或来信投诉、举报的,接待、接听电话或拆阅来信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在市局机关,首问责任人应直接将纳税人对国税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转交监察室处理;涉税案件转交市局稽查局处理。在基层单位,首问责任人应将纳税人对国税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或举报转交分局的纪检监察员办理。纪检监察员应将来访、来电或来信投诉举报的内容及来访来电来信人的有关情况登记在册,并将投诉转交分局长处理;涉税案件转由市局稽查局处理。一般的投诉举报由基层单位自行处理,重大案件要及时上报市局处理。
  (九)经办领导负责对承办部门间的协调工作或接到首问责任人的请示后,在五个工作日内办妥和答复,否则首问责任人有权向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提出咨询;主要领导在执行本制度时工作不到位或不能作出明确处理的,首问责任人可直接向上一级有关部门投诉。
  (十)各单位、部门要设立首问责任制登记簿,用于记录来访、来电、来信时间,来访、来电、来信者姓名、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询问(办理)的事项、投诉反映的内容、首问责任人的姓名、办理情况和办理结果。需登记的范围包括:一是群众反映涉税案件及税务人员服务态度及违法违纪问题的来访、来电及来信;二是纳税人询问或办理的较为复杂的、不能立即答复或办理而需请示分局领导或市局的事项,或需有关部门协办的业务。
  (十一)各单位的首问责任制登记簿由行政法规股负责保管,市局机关各部门、稽查分局的首问责任制登记簿要指定专人保管。
  第四条 首问责任制的责任追究
全市国税系统工作人员要认真贯彻落实本制度,对违反首问责任制的行为或对纳税人提出的问题处理不当,引起纳税人不满而造成不良影响的,经调查核实后,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及其主要领导的责任,视情况给予以下处理:
  (一)对违反首问责任制规定的国税工作人员,第一次被投诉查实的,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本人作深刻检查,并扣发当季考核奖,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第二次被投诉查实的,市局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并扣发当季考核奖,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第三次被投诉查实的,予以通报批评,并扣发当年全年的考核奖,当年年度考核评为基本称职;一年内被投诉查实三次以上的,予以通报批评和行政警告处分,并扣发当年全年的考核奖,当年年度考核评为不称职。
  (二)对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责任制受到投诉、全年累计3人次以上、5人次以下被查实的单位、市局机关部门的领导,予以批评教育,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全年累计5人次以上(含本数)被查实的,市局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并予以通报批评,并酌情扣发当年50%-100%的考核奖。
  (三)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责任制受到投诉、全年累计5人次以上(含本数)被查实的单位、部门,该年度不能参加全系统的评优工作。
  第五条 本制度由市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广东省东莞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三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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