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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衡水湖湿地和鸟类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09:55:07  浏览:83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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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衡水湖湿地和鸟类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政府


河北省衡水湖湿地和鸟类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衡水市人民政府令


〔2002〕第19号


  《河北省衡水湖湿地和鸟类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4月16日衡水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衡水市人民政府市长 李俊渠



二○○二年五月八日




河北省衡水湖湿地和鸟类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北省衡水湖湿地和鸟类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根据《国际湿地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然保护区,是指对衡水湖及周围的自然生态系统、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的陆地、陆地水体,经省政府批准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 凡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农、工、牧、渔业生产和兴办其他产业,科学研究、科普观光、开发利用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自然保护区的发展规划将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自然保护区本着“全面规划,积极保护,科学管理,永续利用”的指导思想和“突出湿地生态建设、资源合理利用与可持续发展相结合,多渠道筹措保护和建设资金”的原则发展;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要妥善处理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第五条 为加强对衡水湖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设置衡水湖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受市政府的委托,负责对衡水湖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然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自然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统一管理自然保护区;

  (三)调查自然资源并建立档案,组织环境监测,保护自然保护区内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

  (四)组织或者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自然保护区的科学研究工作;

  (五)进行自然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六)在不影响保护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前提下,组织开展参观、旅游等活动;

  (七)法律、法规规定和市政府委托的其他工作。

  建设、规划、房产、经贸、公安、交通、土地、环境保护、农业、水政、畜牧水产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做好有关工作。

  冀州市、桃城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配合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做好有关工作。

  第六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可以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然保护区内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侵占自然环境、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

  第八条 对在保护、管理和建设自然保护区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衡水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自然保护区管理

  第九条 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和界线按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区界予以公告。

  第十条 自然保护区的性质、范围、界线的调整或变更,由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自然保护区的界标。

  第十一条 在自然保护区内的单位、居民和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的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自然保护区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自然保护区管理处的管理。

  第十二条 自然保护区由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三部分组成。自然保护区内保存完好的天然状态的生态系统以及野生动植物的集中分布地为核心区;核心区外围部分面积为缓冲区;缓冲区外围为实验区。

  第十三条 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衡水市人民政府批准方可进入。

  第十四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处有权对辖区内从事与自然保护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汇报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十五条 自然保护区所需管理经费、建设经费等列入市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 衡水市公安局在自然保护区设置治安分局,维护自然保护区内的社会治安秩序。

  第十七条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需要进入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批准后方可进入。从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其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自然保护区管理处。

  第十八条 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开展参观、科普观光活动、开办科普观光景点以及畜牧水产养殖等各类项目,必须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能按照程序上报有关部门审批或实施,并在管理处验收合格后方可经营。

  第十九条 在自然保护区组织参观、科普观光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处提交活动方案,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进入自然保护区参观、科普观光的单位和个人,应服从自然保护区管理处的管理。

  严禁开设不利于或者影响自然保护的参观、旅游项目。

  第二十条 加强水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和森林植被的保护,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下列活动:

  (一) 禁止围湖造田、围堰养殖及其它缩小湿地的行为。禁止破坏堤坝、桥闸、泵站、码头、水文、测量、环境监测等设施。未经批准不得在自然保护区内构筑建筑物;

  (二) 禁止向自然保护水域或周边排放未达到排放标准或者超过规定控制总量的废水及倾倒土、垃圾、废渣等固体废弃物;

  (三) 禁止滥捕、乱猎、滥捞、乱砍、滥割水生陆生野生动植物,禁止使用小网眼及利用电力、炸药、毒药捕杀鱼、鸟等野生动物,取消设置迷魂阵捕鱼。

  (四) 禁止燃汽油、柴油机动船进入区内水域(经审批的执法、救生船只除外),搞好观光区的环境卫生,避免环境污染。

  第二十一条 对衡水湖水资源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增加调蓄能力,实现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调度,确保城市生活用水和工业用水、兼顾农业和生态用水。对衡水湖水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受益地区、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缴纳费用。

  第二十二条 保护、开发利用衡水湖的主要水生陆生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域内的渔业生产经自然保护区管理处批准可定时开展,科学合理发展渔业等生产。

保护利用自然保护区的自然景观、文物古迹和历史遗址等,发展生态科普观光事业,规范旅游秩序。

  第二十三条 对自然保护区内原有企业、饭店、旅游景点、旅游船只、养殖场等由自然保护区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逐一严格审查,对符合烟尘及废水排放规定标准的重新核发各类许可证,对达不到规定标准的,限期整顿治理。经治理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要坚决关停或迁出。

  第二十四条 外国人进入自然保护区,接待单位应事先报经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审批。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的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二十五条 在自然保护区内从事任何建设,必须符合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经营设施。建设项目其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否则一律不准建设。在自然保护区周边地区建设的项目,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的环境质量。

  第二十六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它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自然保护区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并向自然保护区管理处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处责令其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  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

  (二)  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的;

  (三) 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第二十八条 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妨碍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自然保护区重大污染或者破坏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自然保护区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要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做到依法行政;检查或者处罚时要出示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罚款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统一票据;对于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衡水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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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加强内陆捕捞渔船管理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加强内陆捕捞渔船管理的通知

农渔发[2009]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厅(局):

  根据《渔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农业部于2002年颁布实施了《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并从2003年开始,组织核发了新版《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我国内陆捕捞渔船管理逐步规范。但近年来各地内陆捕捞渔船数量和功率大幅增长,对渔业资源养护管理和相关政策实施带来很大冲击。为切实控制内陆捕捞渔船的盲目增长,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渔民的合法权益,实现渔业可持续发展,现就加强内陆捕捞渔船管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建立健全内陆捕捞渔船管理制度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控制是一项重要的渔船管理制度。根据《渔业法》和《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内陆水域捕捞业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和管理办法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制定。但目前一些省(区、市)尚未出台相关规定。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尽快向省级人民政府汇报,抓紧制定完善内陆捕捞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和管理办法,对渔船船数和功率数实行总量控制。各省(区、市)控制指标原则上不得超过2008年各省(区、市)上报的内陆捕捞渔船船数和功率数,同时要根据本地区渔业资源和渔业生产及管理状况,科学规划和制定控制目标,逐年压减捕捞渔船数量,将捕捞强度控制到合理水平。

  二、加强管理,严格规范内陆捕捞渔船管理

  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强化领导,建立各级政府统一领导,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相关职能部门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加强对内陆捕捞渔船的规范管理。要尽快建立健全渔船制造、更新改造和购置审批制度,明确审批权限和程序。要按照我部新修订的《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内河)》,抓紧制定适合本地区船舶特点的具体检验办法和检验技术要求,加大现场检验力度,强化源头管理,加强渔船制造企业的监督管理,渔船制造企业必须凭相关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手续制造和更新改造捕捞渔船。要加强渔船登记工作,规范渔船船名,严禁将非渔业船舶纳入渔船管理。要认真落实渔船船网工具指标审批和捕捞许可证签发人制度,明确各级签发人的责任及审批、签发权限,严禁签发人越权、违规签发。要继续加大对“三无”船舶、“三证不齐”渔船的清理力度,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行为。

  三、改善手段,提高内陆捕捞渔船管理水平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和渔船检验机构要高度重视渔船管理信息化建设,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各省(区、市)内陆捕捞渔船管理规定,建立完整的内陆捕捞渔船管理数据库,渔船证书发放要实行计算机管理,探索以省为单位采取集中式数据库管理模式,研发内陆捕捞渔船动态管理系统,统一内陆捕捞渔船管理流程和渔船船网工具控制指标、渔船检验、登记及捕捞许可管理数据,实现各管理环节相互衔接,进一步规范渔船管理及审批行为,提高依法行政和执法能力。各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渔船检验、登记和捕捞许可管理的统一领导,深入研究渔船证书“三合一”的可行性和操作方案,大力简化办证流程和手续,方便渔民。我部将在各地研究基础上,适时调整内陆捕捞渔船证书格式和办证流程,指导各省(区、市)建立数据库。

  四、强化监督,加强油价补贴资金管理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财政部等七部委《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机制的通知》(财建[2009]1号)精神,结合前3年中央财政渔业油价补贴情况和我部有关规定,完善渔业油价补贴资金分配方案。为充分发挥中央财政资金对于控制内陆捕捞机动渔船盲目增长的引导作用,今后在核定中央财政渔业油价补贴资金时,内陆捕捞机动渔船补贴用油量将以我部2008年核定数据为上限进行测算,新增内陆捕捞机动渔船耗油量一律不纳入补贴用油量。同时,强化油价补贴资金发放与捕捞许可管理的衔接,没有纳入捕捞许可管理的内陆捕捞机动渔船,一律不得享受中央财政油价补贴政策。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渔业执法督察,加强中央财政油价补贴资金发放范围和渔船合法性审查,积极配合财政、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加强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油价补贴政策要求的,坚决不予核发。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伪造证书,挤占、截留、挪用、骗取国家油价补贴资金行为,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要依法追究主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省(区、市)内陆捕捞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和管理办法要在2009年9月1日前完成,报我部备案。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3月15日前将上年度内陆捕捞渔船控制情况报我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对旅游商品出境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对旅游商品出境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1994年2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据一些海关反映,随着我国外汇体制改革,我旅游商品销售部门销售给境外旅游者旅游商品后,因其收取的是人民币,所以不开具盖有“外汇购买”专用章的发货票,给海关出境验放工作增加了困难。为统一做法,便于管理,在没有新规定之前,请各关对境外旅游者在境内购买的旅游商品,验凭有关外汇兑换水单,按照国务院国发〔1984〕87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出境手续。
以上请按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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