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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1:33:30  浏览:89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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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政府


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营政办发[1995]103号


第一条 为了改革住房投资体制,促进住房资金的积累,转换住房分配机制,提高职工解决自住住房能力,根据《辽宁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范围内的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均应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起薪的下月起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离退休职工、临时工、计划外用工及三资企业的外籍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三条 单位及职工个人缴存的公积金是一种长期性住房储金,作为职工个人住房资金,专户储存,统一管理,专项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和挪用。实行经营承包的企业,其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当列入承包基数。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存贷款金融业务,委托市建行房地产信贷部与市工商行住房信贷部(以下称受委托银行)办理。

第五条 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是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机构,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行使下列职责:

(一)核定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

(二)督促各单位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住房公积金的年度使用计划;

(四)审查住房公积金使用人(单位)的使用申请;

(五)监督受委托银行按照协议办理住房公积金存贷业务;

(六)进行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七)偿还职工住房公积金本息。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由在职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各按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缴纳。职工工资总额以国家规定的统计口径为准。

住房公积金缴交率及其调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从1995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人的信房公积金缴交率分别调整为上一年底职工工资总额的5%(工资总额不含一个孩的补贴和房补)。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款,等于缴存基数乘以缴存率。即月工资总额乘以缴存率。

第八条 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职工从个人工资中支付。

第九条 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资金来源:

(一)企业从单位原住房资金和其他划转的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定后,在成本中列支;

(二)全额预算的行政事业单位,由市财政预算拨付,差额预算的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由市财政预算拨付;

(三)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比照企业开支渠道列支。

第十条 濒临倒闭或者破产的企业,由其法定代表人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市住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可以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一条 职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共同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与职工工资同步,只要能开出工资就要缴存公积金,个别有困难的单位职工工资停发,经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市住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住房公积金可暂停存储,待补发职工工资时,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应给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一并补存。

第十二条 职工缴存住的房公积金由职工所在单位在每月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连同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单位负责自发工资之日起5日内存入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专项存款户内。

第十三条 职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共同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归个人所有,存入个人公积金帐户。

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存款利率,按照同期银行的活期利率执行。

第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本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含集资、合作建房)及职工自住住房大修理支出。

第十七条 职工可以使用本户成员的住房公积金,如果不足,亦可以使用非本户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但必须经其本人和所在单位同意,经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确认后,到受委托银行办理手续。

第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的偿还和转移:

(一)职工离退休、出国定居和调住外市工作的,由其本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

(二)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时,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

(三)职工调动工作时,其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转入调入单位该职工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帐户。

第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和顺序:

(一)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抵押贷款;

(二)职工自住住房大修理贷款;

(三)单位购买、建造职工住房抵押贷款;

(四)城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贷款。

第二十条 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上述范围和顺序编制住房公积金年度使用计划,报市房改领导小组审定后,下达给受委托银行。

第二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的财务收支预算,由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十二条 各开户银行(含非银行金融机构)应当将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工资结算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与工资计划一并审批,以确保住房公积金及时、足额缴存。

第二十三条 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协议的规定,及时划转资金,结算利息,向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报送报表和交割凭证,世实提供金融服务,接受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及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财会制度,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执行,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应加强监督。

第二十五条 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规章制度;其工会组织应当发挥民主监督职能,以确保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行。

第二十六条 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不按时缴存住户公积金的,按月扣缴应缴额5 的滞纳金。

第二十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规定,应当责令限期返还,并给予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营口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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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印发企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印发企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1995年2月28日,外经贸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总公司,各外贸中心: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5〕10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5〕10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根据财政部颁发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现就企业缴纳残疾人保障金有关会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应在“其他应交款”科目下设置“应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明细科目(外商投资企业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下设置“应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明细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借记“管理费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应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或“其他应付款——应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实际上交时,借记“其他应交款——应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或“其他应付款——应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或者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按规定收到的奖励,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管理费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
三、企业逾期未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规定缴纳的滞纳金,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关于加强屠宰管理联合执法严厉查处抗拒阻碍执行公务违法行为的通知

国家国内贸易局 公安部


关于加强屠宰管理联合执法严厉查处抗拒阻碍执行公务违法行为的通知
国家国内贸易局 公安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贸易(商业)、公安厅(局):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施行以来,各级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及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大屠宰行政管理力度,取得了初步成效,市场“放心肉”供应明显增加。但是近期以来,各地私屠滥宰事件又有增加,一些违法人员暴力抗拒、阻碍行政执法行
为不断发生,甚至出现有组织围攻殴打执法人员,造成执法人员伤亡的恶性事件,严重影响了《条例》的贯彻落实。为进一步加强屠宰管理工作,加大行政执法力度,确保人民吃上“放心肉”,特通知如下:
一、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工作,严厉查处抗拒、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等违法行为的重要意义
加强生猪屠宰管理工作,是确保广大人民群众食肉安全和提高肉食消费水平的根本保证,加大屠宰执法力度,依法规范肉食流通秩序,是加强屠宰管理的基础。各级政府和商品流通管理、公安等部门要从讲政治、对人民生命安全和健康负责的高度来认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坚决打击私屠滥宰,严厉查处抗拒、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
二、加强联合执法,加大屠宰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抗拒、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
各级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在屠宰行政执法过程中,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加强联合执法。各级公安部门要组织警力,配合屠宰行政执法,维护正常执法秩序,保障执法人员不受侵害。各级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有组织的私屠滥宰窝点时,要事先向公安部门通报
。各级公安部门要对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活动给予大力支持和配合,及时查处拒绝、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拒绝、阻碍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分子。对暴力抗拒屠宰执法的大案、重案要加大侦破力度,快办快结。
三、建立经常检查和集中检查相结合的制度
各地要把贯彻《条例》作为日常工作常抓不懈,建立经常检查和集中检查相结合的制度。特别是在重大节日期间要进行集中执法检查。今年是建国五十周年和澳门回归年,各地要在国庆节、元旦期间对私屠滥宰行为进行专项检查并依法进行处理和打击。
四、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队伍素质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屠宰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加强人员培训,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和执法能力,要使所有从事生猪屠宰执法的人员增强服务意识,树立高度负责的精神;要认真学好《条例》,完整、准确地掌握《条例》内容,既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又要做到不越权
执法。要增加办案的透明度,加强典型案例宣传,引导规范屠宰行为。要树立廉洁奉公、无所畏惧的精神,勇于执法,坚决同违法行为作斗争。
各级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要将联合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国家内贸局和公安部报告。



1999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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