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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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暂行)
国家邮政局
邮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暂行)
(2002/07/0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邮政产业的健康发展,提高邮政产品质量,加强邮政产品市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邮政产品是指邮政部门运用通信手段,把用户交寄的邮件等实现空间转移过程中所涉及的邮政处理设备和用品用具。
第三条 国家邮政局依法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影响邮政通信质量产品以及消费者反映有质量问题的邮政产品进行监督抽查。
第四条 国家邮政局对邮政产品进行质量监督抽查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家邮政局批准的产品技术暂行规定。
第五条 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对质量问题突出、消费者反映强烈的邮政产品,国家邮政局可以组织专项监督抽查。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国家邮政局计划财务部归口管理邮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组织制定年度质量监督抽查计划。
审批质量监督抽查方案的实施细则。
审查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并发布通告。
第七条 国家邮政局计划财务部科技处具体负责邮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八条 承担质量监督抽查的检验机构必须是依法设立,取得国家计量认证证书,并经国家邮政局授权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质检机构)。
第三章 实 施
第九条 质检机构应在每年9月31日以前,提出下一年度质量
监督抽查计划建议表(见附件1),报国家邮政局计划财务部。计划财务部根据邮政产品质量的实际情况,提出邮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
第十条 质检机构应当根据质量监督抽查计划提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报国家邮政局计划财务部,经审批后统一组织实施。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产品质量概况、检验依据、检验项目、判定原则、抽样方法、抽查企业名单和经费预算等。
第十一条 质量监督抽样人员进行现场抽样应当持“国家邮政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见附件2)和个人身份证件,从企业成品库或生产线末端按规定抽取样品,或者从市场上抽取样品。并按抽样方法规定的数量抽取样品。
第十二条 质检机构必须严格按照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进行检验,保证检验工作客观、公正、科学,真实地出具检验报告(见附件3)。
第十三条 检验结束后,质检机构应当及时将“邮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报告”送交受检生产企业。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总结报告、检验结果汇总表(见附件4),和检验报告(复印件),报送国家邮政局计划财务部。
第四章 工作纪律
第十四条 质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和抽查的企业应保守秘密。抽样不得事先通知受检单位,检测必须有详实的记录,保守企业技术秘密。不得擅自透露质量监督抽查结果。
第十五条 从事邮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人员应当自觉地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以权谋私,不得接受企业的礼品、礼金和劳务费。不得参与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活动。
第十六条 邮政产品生产企业和经销单位不得拒绝国家邮政局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为抽查设置障碍。
第五章 问题处理
第十七条 凡监督抽查中产品不合格的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对连续两次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邮政产品生产企业、经销单位对抽查结果有异议的,
可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没有提出异议的,按认可检验结果处理。
第十九条 为了保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公正性,抽样人
员在抽样现场,应将“国家邮政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反馈单”(见附件5)交送受检单位。受检单位应根据产品抽样、检测工作的实际情况认真填写,并反馈给国家邮政局计划财务部。
第二十条 质量监督抽查所需经费由国家邮政局解决,不得向企业收取。抽查产品不合格,申请复检的所有经费由企业支付。
第二十一条 对拒绝抽样或抽样后拒不送样的企业,其产品按不合格处理。
第二十二条 质检机构和受检企业应妥善保存抽样样品,保存时间直至企业确认检验结果为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邮政局计划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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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建议表
报送时间:__年__月__日 填报单位(盖章):
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
检查形式
实施时间
年 月至 年 月
全国企业数
国有
集体
乡镇
个体
三资
合计
拟查企业数
经费预算
(万元)
检查依据标准及编号
该产品质量状况简述
产品主要用途
联系人:_____ 电话: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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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检单位基本情况
序号
承检单位全称
所在地
审查验收单位
验收时间
备注
说明:
1、此表中有关内容填写不下时,可另附页说明;
2、“检查形式”栏填写“统检”或“部门抽查”;
3、承检单位为非国家级或部质检中心时,请在“备注”栏中填写地方省级
技术监督部门审查认可的时间及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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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国家邮政局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
————————————:
根据国邮[200×] 号文中的监督抽查计划,我局委托
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等 人,对你单位生产(经销)的________
产品实施质量监督抽查,请你们主动配合,做好抽样工作。谢谢合作。
(有效期___天)
此致
敬礼!
国家邮政局计划财务部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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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NO:
检 验 报 告
产品名称____________
型号规格____________
受检单位____________
检验类别____________
国家邮政局×××××××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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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1、 报告无“检验报告专用章”或检验单位公章无效。
2、 复制报告未重新加盖“检验报告专用章”或检验单位公章无效。
3、 报告无主检、审核、批准人签字无效。
4、 报告涂改无效。
5、 对检验报告若有异议,应于收到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检验单位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6、 送样委托检验,仅对来样负责。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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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邮政局××××××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检 验 报 告
NO: 共 页第1页
产品名称
型号规格
受检单位
检验类别
生产单位
抽
样日期
送
抽样地点
抽
样 者
送
样品数量
原编号或
生产日期
实测数量
检验检验项目
检验依据
检
验
结
论
(检验报告专用章)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批准: 审核: 主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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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检 验 结 果
NO: 共 页第2页
序号
检验项目
单位
技术要求
测试结果
结论
备注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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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结果汇总表
序号
企业概况
主要检测项目
检验结果
企业名称
抽样地点
产品名称及型号
备
注
检测项目一栏中“+”为合格
“-”为不合格
“/”为该项不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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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反馈单
企业名称
通讯地址
企业法人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被抽查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
抽样数量
抽样日期
检验机构名称
对检验工作的评价
公正性
科学性
工作作风
廉政
评价结果请在相应栏中打“√”
好
较好
一般
差
文字说明
需要说明的其它问题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单位公章)
说明:
评价的内容主要是你单位对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抽样检验工作中是否公正、科学、以及工作作风、遵纪廉政等方面的情况,对好的或差的事例最好作出文字说明。按表格要求填写后(内容较多时可另附纸填写)及时反馈给国家邮政局计划财务部科技处。
国家邮政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31号
邮 政 编 码:100808
电 话:66419742,66419748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化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通化市人民政府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化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通市政发【 2012 】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化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驻通国省属企事业单位:
《通化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9月12日市政府2012年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通化市人民政府
2012年10月9日
通化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根据《住建部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
本办法所称的名木,是指国内外稀有的以及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及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
第四条 古树名木分为一级和二级。
凡树龄在300年以上,或者特别珍贵稀有,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重要科研价值的古树名木,为一级古树名木;其余为二级古树名木。
第五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化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进行调查、鉴定、定级、登记、编号,并建立档案,设立标志。
一级古树名木由省人民政府确认,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级古树名木由市人民政府确认。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古树名木,按实际情况分株制定养护、管理方案,落实养护责任单位、责任人,并进行检查指导。
第七条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实行专业养护部门保护管理和单位、个人保护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生长在城市园林绿化专业管理部门管理的绿地、公园等地方的古树名木,由城市园林绿化专业管理部门保护管理。
生长在铁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铁路、公路、河道管理部门保护管理。
生长在风景名胜区内的古树名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保护管理。
散生在各单位管界内及个人庭院中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和个人保护管理。
变更古树名木养护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养护责任转移手续。
第八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古树名木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积极组织开展对古树名木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普及保护知识,提高保护和管理水平。
第九条 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费用由古树名木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承担。
抢救、复壮古树名木的费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适当给予补贴。
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从城市维护管理经费、城市园林绿化专项资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第十条 古树名木保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按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方案实施保护管理。
古树名木受到损害或长势衰弱,保护单位或个人应当立即报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复壮。
对已死亡的古树名木,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予以注销登记后,方可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及时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未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不得买卖、转让。捐献给国家的,应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砍伐和擅自移植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确需移植二级古树名木的,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移植一级古树名木的,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移植所需费用,由移植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严禁下列损害城市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在树上刻划、张贴或悬挂物品;
(二)借树木作为支撑物或固定物;
(三)攀树、折枝、挖根摘采果实种子或者剥损树枝、树干、树皮;
(四)距树冠垂直投影5米的范围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兴建临时设施建筑、倾倒有害污水、污物垃圾,动用明火或者排放烟气;
(五)擅自移植、砍伐,转让买卖。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建设单位必须采取避让和保护措施。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有关手续时,要征得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生产、生活设施等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危害古树名木生长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在限期内采取措施,清除危害。
第十六条 不按照规定的保护管理方案实施保护管理,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或者古树名木己受损害或者衰弱,其保护管理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未报告,并未采取补救措施导致古树名木死亡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破坏古树名木及其标志与保护设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因保护、整治措施不力,或者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古树名木损伤或者死亡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对该管理部门主管领导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通化医药高新区管委会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关于开展2001年度地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表稽核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开展2001年度地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表稽核工作的通知
2002年4月5日 财统〔200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会计信息管理工作,规范企业、单位会计决算行为,提高会计决算报表质量,推动地方会计报表决算工作,财政部决定于2002年5月~8月对部分地区进行2001年度地方企业、单位会计决算报表的抽样稽核工作。
一、稽核范围
2001年度地方企业、单位会计决算报表稽核工作,由财政部根据全国地方编制2001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工作情况,结合2000年度地方会计决算报表稽核工作,选择部分省市,随机抽取200户基层企业、单位作为稽核样本:
(一)2001年度地方企业、单位会计决算报表稽核工作选取了天津、河北、黑龙江、大连、河南、江苏、宁波、安徽、广西、重庆、青海、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200户基层会计决算报表编制企业、单位(200户稽核名单另文下发)作为稽核对象。
(二)2001年度地方企业、单位会计决算报表稽核工作的稽核样本依据“随机抽取,适当调整,相对集中,比例协调”的原则选取。在200户稽核样本中,企业、单位各有100户。
(三)未列入财政部指定范围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可根据自身工作的实际情况,自行组织开展2001年度的会计报表稽核工作。
二、工作内容
2001年度地方企业、单位会计决算报表稽核工作的重点是:
(一)被稽核企业、单位是否按2001年度会计决算报表的统一工作要求如实、准确填报,填报范围和上报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二)被稽核企业、单位上报的会计报表类别是否齐全,报表编制方法是否符合相关文件和制度的要求;上报会计报表数与企业(单位)会计总账、明细账是否相符;
(三)企业合并会计报表是否按规定要求进行合并,有无漏报下属企业和控股企业情况;
(四)被稽核企业、单位会计报表封面信息填报是否准确、是否有相关责任人签字、盖章;
(五)企业会计报表“基本情况表”中的主要数据指标如职工人数、企业下岗职工情况、工资及福利、不良资产及潜亏挂账等,预算单位报表中机构、单位定编人数、财政供养人口等项指标是否准确、真实,固定资产以及其他实物量指标填报的真实性、完整性;
(六)核对被稽核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表”中各项客观因素是否符合2001年度会计报表文件规定,上述客观因素是否在年度审计报告中充分披露;
(七)企业有关长期投资、不良资产信息是否按规定要求如实披露;是否按照会计报表工作要求编写报表附注并对企业有关重要事项如实予以披露;
(八)被稽核企业、单位是否存在向不同使用人(如银行、税务、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不同报表的情况;
(九)被稽核企业、单位是否按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意见调整或重新编制年度会计报表;
(十)被稽核企业、单位的其他会计信息情况。
三、工作时间及步骤
2001年度地方企业、单位会计决算报表稽核工作定于2002年5月8日~8月31日进行,具体工作主要分为:前期准备、具体稽核、总结上报和处理整改四个阶段进行。
基本工作步骤如下:
(一)前期准备阶段(2002年5月8日~5月20日)
1.全面部署本地区2001年度会计决算报表稽核工作,提出统一工作要求,落实稽核工作组织、人员和工作任务。
2.组成稽核小组,培训稽核工作业务骨干,熟悉掌握会计决算报表及相关政策、制度及稽核工作内容。
(二)具体稽核阶段(2002年5月21日~7月31日)
各稽核小组进入到基层报表编制企业(单位),检查企业(单位)2001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工作情况,结合其上报给财政部门的会计决算报表、上报其他综合管理部门及主管部门的2001年度指标数据和企业、单位有关会计基本核算资料,按照工作内容和要求进行细致稽核工作。
(三)总结上报阶段(2002年8月1日~8月31日)
各列入财政部2001年度地方企业、单位会计决算报表稽核工作范围的地区财政厅(局)要对所承担的稽核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将本地区稽核工作情况书面报告(附报软盘)在8月31日前上报财政部统计评价司和财政部监督检查局。
稽核工作情况书面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被稽核企业、单位的基本情况,如:企业、单位性质、所执行的会计制度等;
2.稽核小组开展稽核工作的情况;
3.被稽核企业、单位的2001年会计决算报表稽核情况;
4.发现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意见,对存在的问题要逐户逐项列明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和相关的制度、规定,处理意见要列明通报批评、处罚、整改等具体内容;
5.对企业、会计决算工作的建议;
6.会计信息质量检查表(附报软盘)。
(四)处理整改阶段(2002年9月1日~12月3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相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各地区财政厅(局)对被稽核企业、单位进行相应的处罚,并于12月31日前将有关处理情况报财政部统计评价司和财政部监督检查局备案。
未列入财政部2001年度地方企业、单位会计决算报表稽核工作范围,自行组织稽核工作的地区,应于主体工作结束后将工作情况报财政部统计评价司和财政部监督检查局,财政部将组织对地方会计决算报表稽核工作的抽查。
四、稽核工作的组织
2001年度地方企业、单位会计决算报表稽核工作,由财政部统计评价司会同财政部监督检查局统一组织、协调,具体稽核工作由各地区财政厅(局)的统计评价机构和监督机构共同负责具体实施。
稽核工作小组应抽调熟悉会计决算报表工作、企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以及财政检查等工作制度、程序的业务骨干参加,根据被选中企业、单位的户数,组成相应稽核小组,原则上每个稽核小组由3人~4人组成,可适当借调中介机构具有一定资质的专业人员参加,每组负责5户企业(单位)的稽核工作。
各地区财政厅(局)的统计评价机构根据财政部确定的稽核样本名单,负责提供本地区被稽核企业、单位向财政部门报送的2001年度各类会计决算报表,同时提供2001年度会计决算工作文件。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地区财政部门在接到本通知后,要按照本通知的工作要求,周密部署,精心准备,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二)各被稽核企业(单位)应按照本通知的要求,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积极配合稽核小组的稽核工作。在稽核过程中,各被稽核企业(单位)要如实反映情况,主动提供有关资料,对稽核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稽核小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反映。
(三)各稽核小组要按照财政部《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检查工作规则》的有关要求,认真编制稽核工作计划,深入细致做好稽核工作。对查出的问题,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提出处理意见,在充分听取被稽核企业(单位)意见的基础上,认真编写《财政监督检查报告》。
(四)在稽核工作中,稽核人员和被稽核企业(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规章、制度,遵守工作纪律和要求,对违反者,将视其情况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予以相应的处理和处罚。
(五)如财政部选取的稽核企业、单位与其他有关部门的检查(审计、税务、监事会等)有重复的,要及时向财政部汇报。
财政部将加强对各地区稽核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各地区在稽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与财政部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