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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二级、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2:44:38  浏览:97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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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二级、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


关于二级、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人事局:

  根据《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人发〔2003〕21号)和《二级、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实施办法》(国人厅发〔2003〕17号)精神,为积极稳妥地推进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工作,经与中国外文出版发行事业局及有关单位研究,本着先行试点、积累经验、逐步推开的原则,首次确定进行全国二级、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试点城市为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现将《二级、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试点过程中有何情况和建议,请及时与我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联系。



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二级、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试点实施方案

  为了保证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现将试点方案确定如下:

  一、 考试人员范围

  凡符合《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五条的人员,均可由本人提出申请,报名参加二级、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笔译、口译的考试。考试语种为英语。

  二、 考试方式

  考试试点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统一信息管理系统和统一证书。

各级别笔译考试科目均为《笔译综合能力》和《笔译实务》;二级口译“交替传译”类考试科目为《口译综合能力》和《口译实务》;三级口译科目为《口译综合能力》和《口译实务》。

  各级别笔译考试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口译考试采用听译笔答和现场录音方式进行。相应级别笔译或口译2个科目考试均合格者,方可取得相应级别、类别《中华人民共和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证书》。

  三、 考试组织管理

  中国外文局出版发行事业局(以下简称中国外文局)负责各级别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的实施与管理工作。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笔译考试考务和试点考试数据汇总工作,国家外国专家局培训中心承担口译考试考务工作。

  各试点城市笔译考试的考点原则上设在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口译考试考点、考场设置标准由中国外文局和国家外国专家局培训中心确定。

  四、 考试工作时间安排

  (一)10月份。中国外文局下发考试大纲、组织命题,人事考试中心和国家外国专家局培训中心联合下发试点考试考务通知和考试报名信息管理软件;各试点城市确定试点考试考点、考场。

  (二)11月份。人事考试中心和国家外国专家局培训中心分别检查笔译和口译考点、考场设置及考前有关工作准备情况。各试点城市组织报名,分别将笔译、口译报名信息报人事考试中心和国家外国专家局培训中心。

  (三)12月份。各试点城市组织进行考试。中国外文局组织阅卷工作,人事部办公厅公布合格标准。试点考试工作结束后,各试点城市要抓紧进行工作总结,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将听取试点城市对考试试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研究明年的工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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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优惠政策

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政府


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优惠政策

(池州市人民政府 池政[2001]5号)

一、总则
(一)为切实优化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开放,加快省级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建设步伐,根据《安徽省省级开发区条例》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投资优惠政策。
(二)本优惠政策适用于进入开发区投资的国内外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包括华侨、台胞)以及帮助开发区招商引资的国内外各类组织、单位和个人。

二、用地优惠政策
(三)进入开发区(以下简称进区)的生产经营性企业用地,土地出让金给予30%-50%的优惠。
(四)对一次性成片开发土地达100亩以上的项目或外商投资达100万美元以上、内资企业投资在800万元以上的生产经营性项目,土地出让费用可按出让合同约定采取计息的方式,分期付款,首次付款不少于30%
(五)进区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开发后,其土地便条驻和开发兴建的地面建筑及设施,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者作为合资合作的有价资产。
(六)对进区从事基础设施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按照开发费与地价等同的原则,划出相应地块出让给开发单位使用,也可以实行年租制(基础设施建设中有关水电、路等具体规定由开发区管委会另行制定)。

三、税收优惠和财政扶持政策
(七)凡从2001年1月1日起进区的外商投资企业,按《安徽省省级开发区条例》规定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先进技术企业,按第1项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所得税税率低于10%的,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产品出口企业,按第1项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企业当年出口产值达到企业产品产值70%的,可按现行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所得税税率低于10%的,按10%税率征收所得税。
4、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用其在区内投资所得的利润,在区内继续扩大大再生产或投资兴办企业,且经营期不于5年的,经批准,可按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款的50%予以扶持,其中再投资用于先进技术项目或产品出口项目的,可按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款的100%予以扶持。
5、免征地方所得税。
6、先进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均由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为准(下同)
(八)凡从2001年1月1日起进区的内资企业,按下列规定财政扶持政策:
1、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形成的地方可用财力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三年内均由开发区财政按50%的比例拨款企业,用于扶持企业的发展;其中高新技术企业均按60%的比例拨款予以扶持。私营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形成的地方可用财力达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三年内均由开发区财政按50%的比例拨款,用于扶持企业的发展;其中高新技术企业均按60%的比例拨款予以扶持。
2、在开发区内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社会中介服务组织,从开办年度起,由开发区财政按前二年所交营业税的总额拨款予以扶持;从获利年度起,由开发区财政按前二年所交所得税总额拨款予以扶持。
3、工业企业依法受让的项目用地,由开发区财政按其所缴的契税额拨款予以扶持,并按其所缴土地使用税额拨款扶持五年;拥有的自用房产,自购置或建成之次月起按其所交房产税额拨款扶持五年。
4、开发区内的内资企业,经批准,可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5、在2001年1月1日以前进区的内资企业,如再投资进行技术改造或扩大生产规模的,同样以上优惠待遇。
(九)开发区内生产经营性企业若发生年度亏损,可用下一纳税年度的利润弥补,弥补不足的,可逐年连续弥补期限最长为5年。
(十)区内企业经主管税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缩短折旧年限。

四、其它优惠政策
(十一)进区企业注册资本若达不到规定要求,允许在规定期限内分期到位,可先予发照。
(十二)对进区企业减半收取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电力、自来水增容费和城市配套费)。
(十三)投资者和配偶、聘用人员及其子女在升学、参军、就业等方面享受开发区内市民同待遇。
(十四)鼓励市、县(区、处)属企业、各乡(镇)及市内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进区投资兴办企业,享受进区内资企业优惠政策。
(十五)对引荐市外客商进区投资兴办生产型企业的引荐者,在其引荐项目竣工投产、工商注册登记后,按该项目购地金额给予引荐者奖励。奖金标准为:购地达5亩以上的,均按3%计奖。资金支付:原则上谁受益谁支付;引荐资金用于公益事业项目建设的,由开发区财政支付。
(十六)凡进区的新办企业,从项目立项到登记开业,均由开发区管委会有关规定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实行全程一站式服务。开发区对办理项目立项、注册登记、规划审定、水电安装、建筑开工、竣工验收等手续实行办事公开、时限承诺制,在各类方本、必备材料完备的情况下,各相关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
附则


五、附则
(十七)国家和省出台的优惠政策在本文未列出的,执行国家和省的规定;国家和省出台的新政策比本政策更优惠的,按新政策执行;本市进区企业同样享受开发区已出台的其它优惠政策。
(十八)本优惠政策由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本优惠政策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四川省化肥产供销实行公开监督暂行办法》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四川省化肥产供销实行公开监督暂行办法》的决定


(2002年5月1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2年6月4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5-1号公布)



《四川省化肥产供销实行公开监督暂行办法》已经2002年5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决定予以废止,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停止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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