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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炭工业局、国家国内贸易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整顿煤炭经营秩序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19:43:44  浏览:95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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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炭工业局、国家国内贸易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整顿煤炭经营秩序工作的通知

国家煤炭工业局 国家国内贸易局


国家煤炭工业局、国家国内贸易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整顿煤炭经营秩序工作的通知
国家煤炭工业局 国家国内贸易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去年下半年以来,各省(区、市)认真贯彻《煤炭法》、《煤炭经营管理办法》和有关文件精神,依法开展整顿煤炭经营秩序工作(以下简称整顿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到目前为止,全国已有28个省(区、市)按通知要求成立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以及办公室,下发了整顿工作意
见,开展了整顿工作。经过整顿,非法煤炭经营户受到遏止并逐步退出市场,煤炭经营企业有较大幅度减少;煤炭用户投诉案件大量减少,煤炭经营秩序有所好转;国有大中型煤炭企业的市场空间有所扩大,煤炭经济运行形势开始好转。但整顿工作发展不平衡,具体表现为:少部分地区政
府重视不够,工作力度不大,进展慢;政府的协调作用发挥不好,各部门之间难以形成合力;执法机制不健全,影响了整顿工作质量;煤炭经营秩序混乱的现象仍不同程度存在。整顿工作事关煤炭经营体系建设,事关煤炭工业关井压产和结构调整,必须下大力气抓紧抓好。为此,现就有关
事项通知如下:
1、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思想认识,保证整顿工作完成预期目标。各级领导干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结合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讲话精神,下大决心,花大气力,把整顿工作抓出成效。要协调好煤炭、内贸、工商行政管理、财政、公安、法院、监察、交通、环保等部
门之间的关系,使各部门相互支持,共同努力搞好整顿工作,千方百计完成整顿工作目标。
2、进一步扩大宣传教育声势,再造整顿工作良好氛围。各省(区、市)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大众媒介,反复宣传《煤炭法》、《煤炭经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宣传整顿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方法步骤,宣传各地的先进经验,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大造声势,
扩大影响。要对整顿工作的进展情况进行跟踪报道,及时总结进展快、效果好的地区和单位的经验,选树典型、通报表彰,对整顿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作重点报道,典型案例要剖析和曝光。通过广泛的宣传教育,使广大煤炭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真正做到知法、懂法、守法。
3、因地制宜地采取措施,提高质量、加大力度、加快进度。各省(区、市)要按照全国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要求,根据各自的进度情况,妥善安排好整顿工作。整顿工作已全面展开并已收到初步成效的,要进一步提高整顿工作质量,使煤炭经营管理工作向法制化、制度化、规范
化发展。刚刚开展整顿工作的,要认真学习借鉴兄弟省(区、市)的成功经验,结合本地实际,加大工作力度,尽早抓出实效。工作明显滞后的地区,要提高认识,认清形势,积极开展整顿工作,加快工作进度,迎头赶上。
4、抓住煤炭经营资格审批工作,为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奠定基础。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制度是煤炭经营监督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整顿工作的重点就是要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制度。只有切实将煤炭经营资格审批工作抓好,才能使非法经营煤炭的企业和非法生产的煤炭退
出市场。因此,各省(区、市)要严格按《煤炭法》、《煤炭经营管理办法》的要求开展审批工作;要严格审批程序,将审查书面材料和现场勘察结合起来,做到审批程序规范化、制度化和公开化;要合理规划,统筹考虑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环境保护、本地区可持续发展;要严格监督
检查。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要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对不能出示煤炭经营资格证书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颁发营业执照或者不予核定煤炭经营范围。
5、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使整顿工作取得实效。各地要尽快建立和健全煤炭经营行政执法队伍,严格按照《煤炭法》、《煤炭经营管理办法》的规定,禁止未取得煤炭经营资格的单位和个人经营煤炭,禁止非法煤矿生产的煤炭进入市场,禁止从事煤炭运输的铁路、港口及其它运输企业
利用掌握的运力经营煤炭,禁止行政机关经营煤炭,禁止非法代理结算并从中牟取私利。对于违法违规的,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同时,各省(区、市)要结合实际,尽快建立健全地方法规体系,将整顿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6、提高整顿工作队伍素质,确保整顿工作质量。各地要把提高整顿工作队伍素质作为大事来抓。一是要提高整顿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要通过强有力的政治思想工作,教育执法人员和工作人员,正确认识和使用权力,本着对国家高度负责的精神,恪尽职守,秉公执法,树立良好形象
,维护整顿工作的声誉。二是要提高整顿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要通过集中学习、培训、考试等形式,组织工作人员认真学习《煤炭法》、《煤炭经营管理办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业务学习和研究,提高
整顿工作和执法水平。
7、颁发全国统一印制的《煤炭经营资格证书》,提高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工作的严肃性。根据国家煤炭工业局、国家国内贸易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的整顿工作意见,对煤炭经营企业要颁发全国统一印制的《煤炭经营资格证书》。这是提高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工作严肃性的需要,
也是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化的要求。目前,颁发全国统一印制的《煤炭经营资格证书》的条件已基本成熟,各地要根据全国整顿工作进度要求,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抓好颁发全国统一印制的《煤炭经营资格证书》工作。
8、认真做好自查、验收工作,巩固整顿工作成果。
根据全国整顿煤炭经营秩序工作的总体安排,7至10月份是整顿工作的验收阶段。各地要在认真自查验收的基础上,向全国整顿工作领导小组提出验收申请。在自查验收中,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认真严肃、一丝不苟。为使煤炭经营秩序长期稳定好转,各地要对整顿工作进行认真
总结,研究巩固整顿工作成果的办法和措施,从而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煤炭流通体系,促进煤炭工业关井压产和结构调整,促进国有大中型煤炭企业扭亏脱困。



200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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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贷款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贷款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为从严格控制货币、信贷总量,积极推动国民经济朝着提高质量、调整结构、增进效益的方向发展,严格制止金融机构用拆借资金和流动资金搞固定资产贷款,动用信贷资金搞投资、经营房地产和炒买炒卖企业股票、债券,进一步加强对固定资产贷款的管理。特作通知如下:
一、固定资产贷款规模国家指令性计划,各级银行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批准,不得突破。
二、固定资产贷款要优先支持国家计划安排项目,各家银行必须严格审查项目,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和信贷原则进行评估后择优发放。对使用贷款的投资项目,借贷双方都必须承担风险和责任,对没有还本付息能力的项目,银行可以不贷款。
三、经国家计委和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在流动资金贷款科目中安排的具有固定资产投资性质的贷款,如建仓贷款、农业综合开发贷款、科技开发贷款以及人民银行的部分专项贷款等必须按年初确定的国家银行综合信贷计划执行,未经批准不得突破。各银行不得擅自在流动资金贷款中开
口子安排固定资产贷款。
四、科技开发贷款除经国家计委和人民银行总行明确批准用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某些基础设施部分外,其余只能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技改项目和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设备购置。
五、各家银行要对房地产信贷业务进行一次清理和检查,房地产信贷部运用政府房改基金发放的贷款,必须纳入社会信用规划,只能用于支持商品房的开发建设,未经批准,不得突破;房地产信贷部按规定范围吸收存款开办的自营贷款业务,必须纳入所属专业银行的信贷计划,未经批
准不得突破。专业银行房地产信贷部不得超出规定的业务范围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
六、各级银行不得搞投资、入股,不能持有企业债券,严禁挪用流动资金和同业拆借资金搞固定资产贷款,不得用银行贷款垫补自筹资金缺口,不得用信贷资金从事房地产经营和股票炒买炒卖活动。
七、其它金融机构不得违反人民银行总行规定发放固定资产贷款。农村信用社对乡镇企业发放的固定资产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各项贷款余额的20%;信托投资公司对企业新增的投资,只能用新增资本金安排,不准用新增存款和拆借资金进行投资。
八、各金融机构要对照上述规定,对固定资产贷款进行一次检查和清理,发现问题,立即纠正,对超出规定发放固定资产贷款的,要做出处理,对违反信贷原则形成贷款风险而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和领导的责任,并于六月底以前将以上检查和清理结果,报告人民银行总行。





1993年2月11日

粮食部关于省间毗邻地区粮食调拨的几项规定(摘要)

粮食部


粮食部关于省间毗邻地区粮食调拨的几项规定(摘要)

1956年6月4日,粮食部

规定(摘要)
(一)省间毗邻地区粮食调拨的范围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作为省间毗邻地区粮食调拨并按本办法规定办理。
1.省间毗邻地区余粮外调,按照习惯流向,在征购入库时利用农民义运一次送交或分期送交他省者;
2.凡交通不便的毗邻地区,一方是余粮外调,一方又属需粮,按照历史情况,这些地区一向是相互调剂者;
3.凡是交通不便利地区余粮外调,系利用落后运输工具,经过较长运输里程,且运输时间又不易掌握,按照合理运输又需要送交邻区,如邻区本身并不缺粮而需要转运者。
(二)计划确定的程序
1.凡符合前条规定之一的地区的粮食调拨,首先由调出区在粮食年度开始前,将年度应调出粮食数量、品种告接收区,双方经过协商并将确定后的数字由省汇总报本部核定。
2.本部根据各省报来的计划,经过审定即正式列入两省年度调入调出计划。
3.经正式列入年度的省间毗邻地区粮食调拨计划,本部只掌握年度计划,季、月度调拨计划由各省自行掌握。
4.凡属临时性的计划,经双方协商同意,将确定数字、品种,及时报部备查。
(三)计划的检查
1.年度调拨计划以粮食部核定之计划为检查之根据,季、月度调拨计划之检查由省自行确定。
2.调拨统计实绩按“国家粮食机构运输计划执行情况月报表”及“粮计06、07”表报之规定上报。
(四)凡因执行计划发生的亏损可在经济活动分析内说明。
(五)有关调拨作价问题仍按本部颁发之规定办理。
(六)运输计划亦按年度编制,发一次编号,季、月度运输计划由发、收省(直辖市、自治区)双方在不超过粮食部核定之数字内商订,不再逐月编列在本部省间月度运输计划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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