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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3 04:43:06  浏览:80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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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蚌 埠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蚌政办[1999]9号

关于印发《蚌埠市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蚌埠市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九九九年二月一日


蚌埠市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的目标管理工作,使目标考核更加科学规范,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目标考核坚持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实事求是、注重实绩、科学合理、简便易行、客观公正的原则。
  二、考核内容
  (一)市辖三县四区及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与市政府签定的年度各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二)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岗位主要职责履行情况;
  (三)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劳动安全、廉政建设情况;
  (四)市政府追加给有关部门(直属单位)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五)市政府领导交办的重要事项办理情况。
  三、考核组织
  对全市政府部门(直属单位)目标考核,市目标考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领导小组由市政府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任组长,市目标办、督办室,市人事局、劳动局、监察局、统计局、审计局、计生委、综治办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若干个考评组,负责具体考核工作。市目标办负责编制计划、下发通知、汇总材料及做好日常的目标管理和考核工作,市政府办公室各相关秘书科室配合考核。
  四、考核计分方法及等次划分
  (一)计分方法
  实行百分制计分考核,各奖励加分不得超过10分,即总得分在110分以内。
  总得分的计算公式是:
  总得分=年度目标任务得分+岗位工作标准得分+奖励加分-惩处扣分
  1、年度目标任务得分的计算公式是:
  年度目标任务得分=(量化目标得分+定性目标得分)×年度目标任务占总考核分的百分比
  量化目标得分的计算公式是:
  量化目标得分=该项目标的基本分×完成任务的百分比。完成任务百分比达不到80%的,该项目标不计分;超过120%的,按120%计分。
  定性目标作出“完成”、“基本完成”和“未完成”三种评价,并分别按该项目标的100%、80%、0计算得分。
  2、岗位工作标准得分的计算公式是:
  岗位工作标准得分=各项岗位工作标准基本分之和×岗位工作标准得分占总考核分的百分比。
  3、奖励加分
  部门(直属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分别予以加分:
  (1)获得国家级表彰的加5分,获得省(部)级表彰的加3分,获得市(厅)级表彰的加2分;上级部门没对所属下级部门设立表彰项目,但其工作在全省同行业或部门考核中名列前三名的,分别加3分、2分、1分; 工作位次在全省同行业或部门考核中比上年上升的,每上升一个位次加 1分。各项奖励加分,以最高分为准,不重复加分。
  (2)各分管市长对所分管部门(直属单位) 的工作进行评价时,可选择成绩显著的1-2个部门(直属单位) 分别加1-2分。
  (3)部门(直属单位)目标管理工作有创新、 成绩突出的,可由市目标考评领导小组加1-2分。
  (4)凡年中承担市政府追加目标任务的,每承担1项加0.5分,最高加1分。
  4、惩处扣分
  部门(直属单位)除未完成目标任务被扣分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分别予以扣分:
(1)有被国家、省(部)、市(厅)通报批评的,分别扣5分、3分、2分;工作位次在全省同行业或部门考核中居后三位的,分别扣3分、2分、1分; 工作位次在全省同行业或部门考核中比上年下降的,每下降一位扣1分。 各项惩处扣分,以最高分为准,不重复扣分。
  (2)领导班子不团结或廉政建设出现问题,视情扣2-3分。
  (3)违反市政府《关于严肃工作纪律的若干规定》(蚌政〔1998〕105号)出现问题的,视情扣1-2分。
  (二)等次划分
  根据综合考评,确定“优胜”、“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获全市目标管理工作前10名的单位评为“优胜”;获全市目标管理工作11 -20名的单位评为“良好”;名次在20名之后但完成80%以上目标任务的单位评为“合格”;完成目标任务80%以下的单位评为“不
合格”。
  五、考核程序
  (一)县(区)、部门(直属单位)自我考核。县(区)、部门(直属单位)按本文计分办法及等次划分,先对本单位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岗位主要职责履行情况和目标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自测和评价。自评情况报市目标考评小组进行复评。
  (二)市目标考评小组对各部门(直属单位)的自评情况,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察看等形式,按照考核标准分别进行复测和评价,并在组内推荐1个优胜候选单位、1-2个良好候选单位。
  (三)市目标办将各小组复评情况进行整理,并分别征求分管市长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后,报市目标考评领导小组初审,拟定各县(区)、部门(直属单位)的考评等次。
  (四)市目标办将考评领导小组拟定的考评等次报市政府秘书长办公会审议后,提请市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并分别对目标管理优胜、良好单位予以表彰。
  六、考核形式
  目标考核采取部门(直属单位)季报、跟踪检查、半年检查、重点督查、年终考评等形式,自下而上、上下结合进行。
  七、奖惩
  (一)奖励
  1、综合考评前10 名的单位获目标管理优胜单位奖,奖金可在当年市目标人均奖金基础上增发20%。
  2、综合考评11-20名的单位获目标管理良好单位奖,奖金可在当年市目标人均奖金基础上增发10%。
  3、综合考评为合格的单位, 奖金按当年目标人均奖发放。
  奖金的发放,根据部门(直属单位)目标考评等次,按照部门(直属单位)在编人数核定金额。
  所定奖金数额,属市财政供给的部门(直属单位)列入预算,由市财政拨给;不属于市财政供给的部门( 直属单位),按核定的额度,由部门(直属单位)自行列支。
  各部门(直属单位)所得奖金,根据每个公职人员岗位职责履行情况,按贡献大小,拉开档次分配。
  党群部门、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奖金按当年目标人均奖发放。县(区)可根据各自的财力情况,确定奖金额度,但不得超过市级奖金额度。
  (二)惩处
  1、对目标考核不合格的单位, 扣发当年目标奖金,视情对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或处分。
  2、对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单位,一经发现,取消其评奖资格,并追究领导人的责任。
  3、 对出现计划生育违纪问题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较差的单位,均实行一票否决权,取消其评“优胜”、“良好”单位资格,并扣发该单位当年人均目标奖金20%。
  八、其它
  (一)市政府分解下发的年度目标,一般不作调整,遇有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御的因素需调整的,由市目标办提出初步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二)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政府系统各目标承办单位。
  (三)本办法由市目标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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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5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01-4-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村信用社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国家确定为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勘界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档案局


勘界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1997年7月25日发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勘定省、县两级行政区域界线档案(以下简称勘界档案)工作的指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务院关于开展勘定省、县两级行政区域界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勘界档案是指在勘定行政区域界线工作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音像等不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勘界档案是勘界工作的最终成果,是国家依法进行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的依据,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勘界档案工作是勘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 勘界档案属国家所有。


第二章 管理体制、职责

第五条 勘界档案工作由国务院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领导;由各级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分级负责;在档案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民政机关档案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档案工作职责:

一、贯彻国家档案工作方针、政策,制定勘界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本级勘界文件材料的立卷、归档。

三、指导、监督、检查、验收下级勘界办勘界档案工作。

四、向同级民政机关档案部门和上级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移交勘界档案。

五、协调、处理勘界档案工作中的其他有关问题。


第三章 立 卷

第七条 分类和保管期限:勘界文件材料分文书综合材料、勘界成果材料两大类,保管期限划分为永久和长期两种(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见附件一)。

第八条 立卷原则:遵循文件形成规律;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保存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九条 立卷方法:按照时间顺序;保持问题完整;区别不同保管期限。

一、文书综合材料类:在分年度基础上,以问题为主结合其他特征进行组卷。

二、勘界成果材料类:在分界线勘定阶段基础上,以界线为主;结合文件载体、形式进行组卷。

第十条 立卷分工:

一、文书综合材料类档案由毗邻双方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立卷。

二、勘界成果材料类档案在上一级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下,由毗邻双方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立卷。

三、边界线交会点的协议、附图等文件材料单独编号、立卷,立卷单位为三方(或×方)勘界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一条 案卷质量要求:

一、归档的文件材料要完整、准确,分类清楚,组卷合理。案卷装订要牢固。

二、案卷内文件材料排列保持文件之间的联系,密不可分的文件材料依序排在一起。即: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印件在前,定稿在后。

三、案卷内文件材件要编页号,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备考表等项目逐一填写清楚、准确。

第十二条 案卷内文件材料排列顺序:

一、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附图和工作用图卷:案卷封面、附图(包括封面、接图表、附图、封底)、备考表、案卷封底。

二、界桩成果表、界桩登记表、界桩照片卷:按照界桩号顺序。

三、其他卷:按文件形成时间顺序。

第十三条 勘界成果材料类档案实行多套异地保存。

一、省界

国务院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保存附件一中的原件(印刷件)及第9项的复印件(印刷件)。

省级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保存复印件(印刷件)。

二、县界

国务院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保存附件一中的第9项、第11项的复印件(印刷件)。

省级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保存原件(印刷件)及第9项的复印件。


第四章 归 档

第十四条 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定期向同级民政机关档案部门归档。

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确保归档前案卷质量。归裆移交时双方应严格履行手续。

第十五条 归档时间:

一、文书综合材料类档案于次年下半年向同级民政机关档案部门归档。

二、勘界成果材料类档案待上级批复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后,向上级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同级民政机关档案部门归档。

第十六条 民政机关档案部门应将全部勘界档案作为一个单独全宗进行保管。

第十七条 案卷的分类排列顺序:

一、文书综合材料类一般采用保管期限——年度排列。

二、勘界成果材料类一般采用:行政区划管理层次——界线编号顺序——载体形式排列,利用界线编号使不同载体案卷之间保持有机联系。

第十八条 按照案卷排列顺序编卷号,以固定案卷位置,编写案卷目录。


第五章 移 交

第十九条 勘界档案在民政机关档案部门保管一定时间后,由民政机关档案部门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一、勘界档案在民政部机关档案部门保管20年,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案卷目录一式三份。

二、勘界档案在省级民政机关档案部门保管10年,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案卷目录一式三份。

三、勘界档案在县级民政机关档案部门保管5年,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案卷目录一式三份。

第二十条 为保证国家重要档案的安全,国家有关综合档案馆有权提前接收保管条件差的勘界档案。


第六章 利 用

第二十一条 档案保管部门应会同勘界主管部门制定勘界档案的利用制度,确保勘界档案的安全和合理利用。

第二十二条 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和民政档案部门应为勘界档案立卷、移交单位查阅勘界档案提供方便。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档案局可参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从颁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一:

勘界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分类与档案保管期限


一、文书综合材料类 保管期限——永久或长期

1、各级人民政府、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制定的有关勘界、界线测绘、边界线管理等方面的法规性文件。

2、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机构、人员、启用印章等文件材料。

3、各级人民政府召开的勘界工作会议(包括勘界工作领导小组或办公室会议)有关文件材料。

4、勘界工作计划、安排、年度工作总结等文件材料。

5、勘界经费预、决算。

6、车辆调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7、勘界简报。

8、其他应归档的文件材料。

二、勘界成果材料类 保管期限——永久

9、毗邻行政区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及其报批请示、上级批复。

附件:协议书附图

界桩成果表

10、毗邻行政区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起草《毗邻行政区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说明、联合勘界工作总结。

11、边界线交会点协议、纪要、附图及测绘成果等文件材料。

12、勘界测绘成果材料:观测手簿、计算手簿、计算成果、边界线调绘资料、航片等。

13、勘界测绘技术设计书、勘界测绘技术工作总结。

14、工作用图。

15、界桩登记表。

16、界桩照片。

17、行政区域界线详图集及样图。

18、双方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双方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共同指定的依据材料或地形图。

19、联合勘界实施方案及其请示、上级批复。

20、双方(含上级)实地调查共同形成的调查报告、处理意见等文件材科。

21、双方各级勘界协商会议形成的协议、纪要、附图等文件材料。

22、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对跨越边界线的自然资源权属处理意见。

23、双方上一级人民政府、勘界工作领导小组的裁决及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协调处理意见。

24、毗邻双方在界线勘定过程中形成的来往文书材料。

25、边界线联检记录、纪要及处理意见。

26、其他应归档的重要文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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