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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畜牧局制订的《天津市肉品卫生检疫和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6:52:20  浏览:89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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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畜牧局制订的《天津市肉品卫生检疫和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天津市政府


批转市畜牧局制订的《天津市肉品卫生检疫和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天津市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畜牧局制订的《天津市肉品卫生检疫和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肉品卫生检疫和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肉品卫生检疫和监督管理,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发布〈家畜家禽防疫条件〉的通知》(国发〔1985〕25号)及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从事屠宰、加工、经营肉品的单位、个人,均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肉品为未经熟制的猪、牛、羊肉及油脂、脏器、头蹄、血液。其他肉类产品可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四条 天津市肉品卫生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归口市畜牧局统一管理。其肉品的兽医卫生检疫、检验、监督管理,由各级兽医卫生监督、检疫机构负责;肉品的卫生监督检验,由各级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上市肉品查证验章,感官检查工作,城乡集贸市场内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市内六区及塘沽、汉沽、大港区摊群市场由所在区街的主办部门负责;批发交易市场由主办部门负责。屠宰、加工、经营单位的主管部门要做好本系统内的肉品管理工作。各部门要按照各自分工,严格管理,并接受畜牧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 从事家畜屠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当地主管部门申报领取《兽医卫生合格证》、《食品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屠宰工作。
第六条 从事屠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凭家畜产地检疫证明或运输检疫证明收购家畜。证物相符、检疫证明合格有效,方可屠宰。
第七条 从事屠宰的单位和个人,屠宰家畜必须实行宰前检疫、宰后检验。具体要求按农业部、卫生部、对外贸易部、商业部联合颁发的《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和农业部《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实施细则》(第10号令)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及其冷冻车间(库)生产的肉品,由厂方出具检疫证明,胴体加盖验讫印章后上市。
其他屠宰单位、个人生产的肉品,检疫工作由所在地兽医卫生检疫机构经宰前检疫、宰后检验合格,出具检疫证明,胴体加盖验讫印章后上市。
第九条 现有的屠宰厂(场)、点,要本着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原则,按照食品卫生和兽医防疫要求,限期整顿提高,达不到食品卫生条件和兽医卫生防疫要求的,予以取缔。
第十条 整顿、完善埠际间公路检疫站。由畜牧、公安等部门联合执法,确保进市肉品的质量。
第十一条 进入我市的肉品,货主必须持合格有效的检疫证、运载工具消毒证和非疫区证明。
第十二条 经公路进入我市的肉品,要接受公路检疫站的检查。经铁路、航空、水运到达我市的肉品,到达站(场、港)在接到货物到达的准确信息后,要立即通知兽医卫生监督机构及时到站(场、港)查证、验物。
第十三条 在运输各环节经查证、验物,有关证明合格有效、证货相符、肉品无异常的,准予放行。对不合格者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检疫证过期或证物不符的实行重检、补检,并按有关规定处罚。
(二)对无检疫证明,涂改、伪造检疫证明的进行补检,并按有关规定处罚。
(三)对病死、染疫肉品,要中止运输,做无害化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并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四条 加工、经营肉品的单位、个人,必须持有《食品卫生许可证》、《兽医卫生合格证》、《营业执照》,购进的肉品必须符合兽医卫生和食品卫生要求。
经营肉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检疫证明,在固定的副食商场(店、门市部)、集贸和摊群市场定点销售,禁止场外交易。
第十五条 大批量肉品进市加工、经营,货主应到兽医检肉机构将大额检疫证明换成小额检疫证明;没有证明的,不得加工、经营。
第十六条 上市小包装肉品必须有检疫证明,其包装必须印有符合食品通用标鉴规定的内容及检疫合格标记。
第十七条 各屠宰、加工、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兽医卫生监督机构、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屠宰、加工、运输、经营无证无章及病、死家畜的肉品。对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发布〈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发〔1983〕17号)、《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给予处
罚。对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天津市畜牧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二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1992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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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2002年度反避税工作考核目标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2002年度反避税工作考核目标的通知

国税函[2002]266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2-4-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适应入世后,进一步强化对跨国交易的税收管理,全面、有效地推进反避税工作,现将2002年度反避税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02年度工作计划安排,以及上海全国国际(涉外)税收工作会议对反避税工作的具体部署和要求,各地应进一步提高对反避税工作的认识,坚持在依法治税和维护国家权益的前提下,不失时机地全面推进反避税工作。要加强反避税工作的统一领导,认真查找差距,制定具体可行措施,切实将反避税工作基础建设作为重点,抓紧抓实,落实到位,并以此促进和带动反避税调查、审计和处理工作向纵深发展,提升国际税源监控的质量和效益。
二、各地应针对反避税工作中存在的机构不健全、专业审计人员不足、素质不高、税源信息零散、可比信息缺乏、信息网络滞后、管理制度执行和操作规范不到位,联审、协查缺乏全局观念,查核资料不及时,协调一致性差等问题,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2001年度反避税工作考核目标的通知》(国税函[2001]498号)中所提出的各项要求,凡没有认真落实或落实不力的,均应继续采取有利措施,有计划、分步骤,扎实、有效地逐一完成。要加强调查研究,全面规划,重点突出,克服单纯完成审计户和调查户任务的倾向,将反避税工作的战略发展要求和当前工作紧密结合,不断开拓、探索反避税工作发展的新路。
三、地方税务部门应加大反避税工作的力度。今年应针对本地所管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的税源监控状况进行全面调查和分析,并深入研究跨国交易税源的监控和管理。于2002年11月底前将调查分析材料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为了保证调查分析材料的质量,要求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深圳、厦门、大连、青岛市、辽宁、江苏、山东、湖北、广东、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做好重点调查。
四、各地应按有关规定和要求,按时上报年度总结和案例。凡不能按时上报的,应说明原因和情况,并及时补报。
各地在接到本通知后,要结合本地年度反避税工作的安排,认真研究贯彻意见,杜绝和克服层层照转的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在落实各项任务时,如确有困难和问题,要及时书面报告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附件:2002年度反避税工作考核目标分配表(略)




聂荣臻、刘伯承、张鼎丞、蔡畅、周建人副委员长向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提出辞去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职务的请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聂荣臻、刘伯承、张鼎丞、蔡畅、周建人副委员长向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提出辞去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职务的请求

聂荣臻副委员长的辞职信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
我年已八旬,且体弱多病,请求辞去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的职务。
此致敬礼
聂荣臻
1980年8月8日

刘伯承副委员长的辞职信
人大常委会转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
我由于年迈体衰,长期卧病,不能再履行人民委托给我的崇高职责,恳切请求批准我辞去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职务。
我坚信,粉碎“四人帮”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的党和国家生机勃勃,团结兴旺,越来越多的优秀的年富力强的干部参加领导工作,老一辈革命家开创的无产阶级革命事业定能后继有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定能不断取得新胜利。
我祝愿代表大会成功。
刘伯承
1980年8月17日

张鼎丞副委员长的辞职信
人大常委会转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
为了保证在本世纪内实现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的伟大目标,党和国家决定对干部制度进行改革,让更多年富力强的优秀干部担负各方面的领导职务。我认为这是一项富有远见的重要决策,并相信一定会得到全国人民的热烈拥护。
第四届、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选举我担任副委员长,我感谢人民对我的信任。由于我年已老迈,长期患病,难以继续担负这样的重任,我请求批准我辞去副委员长的职务。
粉碎“四人帮”后,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国家做了巨大的工作,全国形势越来越好。尽管在我们面前还有不少困难,我对我们伟大社会主义祖国的前途充满了希望和信心。我深信,全国人民一定会在党中央的领导下,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一起,同心同德,为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繁荣昌盛的社会主义强国而努力奋斗!
张鼎丞
1980年8月16日

蔡畅副委员长的辞职信
人大常委会转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
我因年老体弱多病,实难胜任人民交给我的工作,因此,恳请辞去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的职务。
现在我国正处在一个继往开来的时期。我深感我们这样大的国家,这么多的人民,必须有一大批优秀的、年富力强的同志参加领导,才能担负起这样的重任,尽早实现四个现代化的宏伟目标。因此我衷心拥护干部制度的改革。我希望从我们这一代人开始,彻底根除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等弊端。我们共产党人要为人民谋利益,不为自己谋私利。人老了,就要主动让位,这应该成为一个制度,使各级领导班子逐步年轻化,使我们的队伍永远朝气蓬勃,使国家的政治生活更加民主健全。看到我们为之奋斗终身的事业后继有人,这也使我感到最大的欣慰。
我辞职以后,仍要竭尽余力,为我国的革命事业贡献出微薄的力量。
此致敬礼!
蔡畅
1980年8月18日

周建人副委员长的辞职信
五届人大第三次会议主席团:
我已年老,体力较差,请求退出人大副委员长职务,让年富力强的同志担任,对工作有利。
此致敬礼
周建人
198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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