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颁发省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授权证书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2 04:07:18  浏览:94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颁发省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授权证书的通知

国家技术监督局


关于颁发省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授权证书的通知

技监量发(1997)1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技术监督局,有关国家专业计量站和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计量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精神和执行“关于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考核的通知”的要求,我局组织了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评组,依据《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细则》,于1997年5~6月份分别对34个省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了考评,此次考评工作受到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得到各级技术监督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各省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积极配合,考评工作取得了圆满成功。

通过考评,共有32个省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达到了《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细则》的要求,其中江苏、山东、上海、湖南、浙江、黑龙江、吉林、北京、湖北、广西、重庆、青海、甘肃等13个省、市、区的14个省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在这次考评中成绩较好。



现对通过考评的以下32个省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颁发计量授权证书:

广东省计量科学研究所 甘肃省计量检定所

江苏省计量测试技术研究所 上海市检测技术研究所

北京市计量科学研究所 天津市计量技术研究所

黑龙江省计量检定测试所 内蒙古自治区计量测试研究所

山东省计量科学研究所 安徽省计量测试研究所

上海市计量检测技术研究所 江西省计量测试研究所

湖北省计量科学研究所 福建省计量测试研究所

浙江省技术监督研究院 河南省计量测试研究所

吉林省计量测试技术研究所 河北省计量测试研究所

北京市计量测试所 山西省计量测试研究所

青海省计量测试研究所 陕西省计量测试研究所

湖南省计量测试技术研究所 宁夏回族自治区计量研究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计量测试研究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量测试研究所

重庆市计量技术研究所 云南省计量测试研究所

甘肃省计量测试研究所 贵州省计量测试技术研究所

辽宁省计量测试技术研究所 重庆流量测试技术研究所



特此通知

国家技术监督局
1997年12月1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2002-04-02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调动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本市科学技术进步,促进首都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北京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学技术奖),用于奖励本市行政区域内对科学技术创新和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
第三条 本市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密切结合,加速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 (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下设复审委员会和专业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社会力量设立面向本市的地方性科学技术奖项,应当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的面向本市的地方性科学技术奖项,在评审、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范围包括:
(一)研究、开发或者系统集成高新技术应用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二)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对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提出具有创新性的技术或者取得发明专利,实施后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三)在转化、推广科技成果并使之产业化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在社会公益性领域研究、开发出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计量、标准、档案等公共技术,并取得较大社会效益的;
(五)阐明自然现象、特征、规律,在学术上有新见解,得到国内外学术界公认的基础研究成果,对科学技术发展具有重要价值的;
(六)研究成果对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促进科技、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起重大作用的;
(七)外国组织和个人在本市传授先进技术、培养科技和管理人才,促进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九条 下列项目不属于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范围:
(一)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并由于国家安全和保密原因不能公开的项目;
(二)正在研究且不能在其他领域应用的项目;
(三)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项目;
(四)已申报其他省(部)级科技奖励的项目。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奖励一次,由本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分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300项。一等奖奖金5万元,二等奖奖金3万元,三等奖奖金1万元。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单项奖励授奖人数一等奖不超过12人,二等奖不超过9人,三等奖不超过6人。获奖人员按贡献大小排序。
重大工程类和重大推广类项目,依据单位申报,奖项可以仅授予组织。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项目由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组织推荐:
(一)市级以上行政部门;
(二)所在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三)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可的其他组织。
第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由专业评审委员会负责初审,专业评审委员会在初审过程中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办法,并将表决结果向复审委员会或者评审委员会提出获奖人选及奖励等级的建议。评审委员会根据专业评审委员会或者复审委员会的建议,作出项目获奖人选及奖励等级的决议。
第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初审结果实行公告异议制度。初审结果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公告期为30天。公告期内对初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请复审。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市科学技术奖的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决议进行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市人事、财政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监督工作。
第十八条 获得市科学技术奖的组织,应当从实施获奖项目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奖励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员。
第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获奖人申请市科技计划项目时,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立项。
第二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的获奖项目,符合国家级科学技术奖申报条件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推荐。
第二十一条 评审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对本人是获奖候选人或者获奖组织成员,以及其他与获奖候选人或者获奖组织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 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不得与获奖候选人单独接触,不得透露所评审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
第二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骗取奖励的,由评审委员会提出,并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
第二十四条 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及其他违反评审纪律行为的,由其所在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因其违法行为骗取奖励的,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
第二十五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社会力量未经登记,擅自设立面向本市的地方性科学技术奖项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的面向本市的地方性科学技术奖项,在评审、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没收所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所收取费用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2年5月8日起施行。1988年市政府发布的《北京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京政发[1988]121号)同时废止。



  案情:2012年12月24日,刘某驾驶两轮摩托车在某市一路口趁行人贺某不备,将其随身携带的挎包抢走,内有一部手机、一张银行卡及密码纸条。后刘某根据密码纸条到某银行的自动取款机上提现5.3万元,并全部挥霍。 

  分歧意见:对于刘某抢夺信用卡并取款的行为如何定罪,有四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刘某抢夺他人信用卡,提取现金属于抢夺的后续行为,应构成抢夺罪。第二种观点认为,刘某抢夺他人信用卡,并在ATM机上使用,数额较大,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特征,应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第三种观点认为,刘某侵害被害人财产的实行行为是在ATM机上使用信用卡,因机器不可能被骗,根据关键行为定罪法,应当认定为盗窃罪。第四种观点认为,刘某行为既触犯盗窃罪,也触犯信用卡诈骗罪,属于竞合犯,应择一重罪处罚,根据有关规定,盗窃罪处罚较重,应按盗窃罪论处。 

  评析: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实行行为性质是确定犯罪性质的根据。侵占、拾取、盗窃等方式(不包含抢劫)获取他人信用卡的行为,因信用卡本身具有保密功能,非法占有信用卡并不能直接占有他人财产,侵占、拾取、盗窃信用卡本身并不能直接获取财物。如何定性需要依据后续的使用行为进行分析定性。刘某真正侵犯贺某财产的行为是在ATM机上提取现金,而不是抢夺信用卡行为本身。 

  二、侵犯法益性质是界定犯罪性质的参照。信用卡诈骗罪侵犯的主要法益是信用卡管理、发放、使用秩序,信用卡交易安全和金融市场经济秩序。在ATM机上冒用他人信用卡,侵犯的只是持卡人对信用卡的使用权和信用卡账户内金融机构许可使用的资金安全,是金融机构与持卡人协议下的持卡人可以自由实现的债权,对此银行并不承担民事责任(挂失前),并不会影响信用卡的发放、管理和使用秩序,也不会侵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2008年5月7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196条第1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但抢夺他人信用卡并使用不宜适用此款。 

  三、犯罪手段实质是评价犯罪性质的依据。信用卡诈骗只是一种以信用卡为特定手段的特殊诈骗。诈骗罪的本质特征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占有的财物。ATM机根据既定程序认读了卡号与密码一致,就意味着信用卡使用者可以按照金融机构的规定进行交易,也就不存在金融机构被骗的问题。刘某在ATM机上冒用贺某信用卡,也没有对贺某实施欺骗行为。既然金融机构没有被骗,贺某也没有被骗,那么刘某提现行为就不是诈骗的问题。张明楷教授认为,冒用他人信用卡,只限于对自然人适用,在机器取款的,成立盗窃罪。刘某在ATM机上冒用贺某信用卡提现,其结果是贺某可支配债权减少。刘某提取现金起实质作用的是盗窃手段,因而也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和盗窃罪的竞合。 

  (作者单位:河南省陕县人民检察院)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