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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6:18:59  浏览:92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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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3]421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企业:
  为更好地发挥基本建设财政贴息政策的扶持、引导作用,根据《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我们对《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1]593号)同时废止。
  附件: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2003年9月24日

  附件:       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其政策扶持、引导作用,根据“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特制定《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贴息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基本建设贷款贴息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贷款是指各类银行提供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贴息范围的基本建设项目的贷款(不包括软贷款)。

          第二章 贴息方式及范围

  第四条 贴息资金实行先付后贴的原则,即项目单位必须凭贷款银行开具的利息支付清单向财政部门申请贴息。
  第五条 贴息范围:贴息项目除国务院规定外,原则上为基本建设贷款安排的中央级大中型在建项目。
  大中型项目的划分标准仍按照原国家计委确定的项目审批标准执行,即经营性项目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 (含5000万元)、非经营性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为大中型项目。
  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和经济结构,具体确定以下行业和项目为贴政贴息对象:
  (一)农业:
  1、国家商品粮基地建设项目;
  2、天然橡胶林基地建设项目;
  3、大洋性专业渔船购建项目;
  (二)林业:
  1、速生丰产林基地建设项目;
  2、天保工程转产建设项目。
  (三)水利:跨地区、跨流域的水利枢纽工程(不含电厂部分),包括:
  1、水利部直属水利枢纽工程;
  2、南水北调水利枢纽工程;
  3、除上述1、2外的西部地区重大水利枢纽工程。
  (四)司法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的监狱、劳教项目。
  (五)经科技部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苏州工业园区、绵阳科技城基础设施项目。主要包括开发区内道路、桥涵、隧道、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供电、供热、供气、供水、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项目。
  (六)军工集团“三线”搬迁项目。
  (七)核电项目(优先考虑国内设计和制造的堆型)。
  (八)西部铁路项目。
  (九)国务院确定需要贴息及经财政部确认的其他项目。
  上述排序作为优先安排财政贴息资金的依据,但国务院确定需要贴息的项目除外。已享受财政部门其他贴息的基建项目,不再享受基建财政贴息。
  第六条 贴息资金计算:贴息资金根据项目单位符合贴息条件的银行贷款余额、当年贴补率和当年实际支付的利息数计算确定。
  第七条 贴息期限:原则上按项目建设期限贴息。除特大型项目外,其他项目一律不超过5年。
  根据基础设施项目的特点,对项目建设期少于3年(含3年),按项目建设期进行贴息;对项目建设期大于3年的,除特大型项目外,均按不超过5年进行贴息。
  以下项目均不予贴息: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延长项目建设期发生的借款利息;已办理竣工决算或已交付使用但未按规定办理竣工决算的建设项目贷款;在贴息范围内未按合同规定归还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
  第八条 贴息标准:财政对基本建设项目的贴息率不得超过当期的银行贷款利率。财政贴息的贴补率由财政部根据年度贴息资金预算控制指标、项目当期的银行贷款利率和项目对贴息资金需求一年一定(国务院特定的项目除外),原则上不高于3%。
  第九条 贴息时间为上年9月21日至本年9月20日

          第三章 贴息资金的申报、审查和下达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贴息范围的项目,由项目单位申报财政贴息。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申报财政贴息,应按要求填制基本建设贷款项目贴息申请表(见附表1)一式两份,并附项目批准文件、借款合同、银行贷款到位凭证、银行签证利息单等材料,经贷款经办行签署意见后,除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苏州工业园区、绵阳科技城基础设施项目外,上报主管部门;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苏州工业园区、绵阳科技城基础设施项目由项目单位上报省级财政部门,并抄报科技部。
  中央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本系统项目单位提交的贴息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后,填写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汇总表(见附表2),并附项目单位报送的项目批准文件、借款合同、银行贷款到位凭证、银行签证利息单、贷款经办行意见等材料,于当年10月底以前上报财政部审批。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项目单位提交的贴息材料进行审核后,填写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汇总表(见附表2),并附项目单位报送的项目批准文件、借款合同、银行贷款到位凭证、银行签证利息单、贷款经办行意见等材料,经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签署审核意见后,于当年10月底以前上报财政部审批。
  上述申报材料应按类别分项目列示,不得打捆上报。
  第十二条 财政部对各部门(地区)上报的贴息材料进行审查后,根据年度预算安排的贴息资金规模,按项目逐个核定贴息资金数,并按规定下达预算。对不符合条件和要求或超过规定上报时间的项目,财政部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贴息资金拨付到主管部门的,各有关主管部门应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通过两级财政结算的,由地方财政部门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四章 贴息资金财务处理及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收到财政贴息资金后,分以下情况处理:在建项目应作冲减工程成本处理;竣工项目作冲减财务费用处理。
  第十五条 各有关部门及项目单位要严格按国家规定管理和使用财政贴息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十六条 各有关部门及项目单位要严格按国家规定的贴息范围、贴息期限、贴息比率等事项填报贴息申请表,对弄虚作假的项目,财政部有权终止或收回该项目的财政贴息。
  第十七条 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对财政贴息资金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贴息资金发挥效益。并于每年年底向财政部报告贴启、项目的执行情况和财政贴息资金的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 财政贴启、资金是专项资金,必须保证贴启、的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财政贴息资金。对违反规定的,除将贴息资金全额收缴国家财政外,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今后如没有调整,每年办理贴息不再另行通知。财政部2001年制定的《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1]593号)同时废止。
  附表:
  1.年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申请表
  2.年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汇总表

  附表1:     年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申请表

  贷款项目名称:              项目建设期:  年 月至  年 月


┌─────────────────────┬───────┬──┬─────┬─────────┐
│        贷款名称         │自上年9月21日 │占用│ 贷款积数 │ 按规定贴补率计算 │
├───────┬───┬────┬────┤至本年)月20日 │天数│(万元.天)├────┬────┤
│  贷款年限  │贷款 │贷款种类│贷款用途│止尚未归还的 │  │     │贴补率%│贴息资金│
│(自 年 月至 │余额 │    │    │贷款本金余额 │  │     │    ├────┤
│ 年 月)   │(万元)│    │    │(万元)    │  │     │    │ (万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借款单位:   签章     经办银行(签章并加注意见)     专员办(签章并加注意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和地址:    单位负责人电话:    单位负责人电话:
  填表说明:1、本表由申请贴息的借款单位填写,一式两份(主管部门、财政部各一份)。
       2、本表只填在建项目(以项目批准文件确定的建设起止年限为准)。
       3、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申报基建贴息需经过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签署审核意见。

  附表2:    年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汇总表

  编制单位:              (盖章)

┌─┬────┬────┬──────────┬───┬──┬──┬───┬───┐
│序│借款项目│项目建设│  总投资(万元)  │享受 │占用│贷款│申请 │申请 │
│ │(按项目 │期(  年├──┬───────┤贴息 │天数│积数│贴息率│贴息 │
│号│分别填 │ 月至 年│合计│其中:银行贷款│的贷 │  │  │   │额  │
│ │ 列)  │ 月)  │  │       │款余 │  │  │   │(万元)│
│ │    │    │  │       │额  │  │  │   │   │
│ │    │    │  │       │(万元)│  │  │   │   │
├─┼────┼────┼──┼───────┼───┼──┼──┼───┼───┤
│ 1│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3│    │    │  │       │   │  │  │   │   │
├─┼────┼────┼──┼───────┼───┼──┼──┼───┼───┤
│ 4│    │    │  │       │   │  │  │   │   │
├─┼────┼────┼──┼───────┼───┼──┼──┼───┼───┤
│ 5│    │    │  │       │   │  │  │   │   │
├─┼────┼────┼──┼───────┼───┼──┼──┼───┼───┤
│ 6│    │    │  │       │   │  │  │   │   │
├─┼────┼────┼──┼───────┼───┼──┼──┼───┼───┤
│ 7│    │    │  │       │   │  │  │   │   │
├─┼────┼────┼──┼───────┼───┼──┼──┼───┼───┤
│ 8│    │    │  │       │   │  │  │   │   │
├─┼────┼────┼──┼───────┼───┼──┼──┼───┼───┤
│ 9│    │    │  │       │   │  │  │   │   │
├─┼────┼────┼──┼───────┼───┼──┼──┼───┼───┤
│10│    │    │  │       │   │  │  │   │   │
├─┼────┼────┼──┼───────┼───┼──┼──┼───┼───┤
│11│    │    │  │       │   │  │  │   │   │
├─┼────┼────┼──┼───────┼───┼──┼──┼───┼───┤
│12│    │    │  │       │   │  │  │   │   │
├─┼────┼────┼──┼───────┼───┼──┼──┼───┼───┤
│13│    │    │  │       │   │  │  │   │   │
├─┼────┼────┼──┼───────┼───┼──┼──┼───┼───┤
│14│    │    │  │       │   │  │  │   │   │
├─┼────┼────┼──┼───────┼───┼──┼──┼───┼───┤
│15│    │    │  │       │   │  │  │   │   │
├─┼────┼────┼──┼───────┼───┼──┼──┼───┼───┤
│16│    │    │  │       │   │  │  │   │   │
├─┼────┼────┼──┼───────┼───┼──┼──┼───┼───┤
│17│    │    │  │       │   │  │  │   │   │
├─┼────┼────┼──┼───────┼───┼──┼──┼───┼───┤
│18│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
└─┴────┴────┴──┴───────┴───┴──┴──┴───┴───┘


  注:1.项目建设期以项目批准文件确定的建设起止年限为准填列。
    2.主管部门、地方上报财政部时应以EXCEL报送本表汇总软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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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案:铁锤狂砸头 不死不停手 问法:弃有判不死之理?


证据显示:
时 间:2011年3月17日4时;
杀人凶器:铁锤;
尸 体:被沉河溏

嫌犯供述:

我叫王某某,男,汉族,1955年12月20日出生,出生地河南滑县,农民。自幼没有上过学,平时在家干零活,农闲时外出打工,家里有两个儿子,大儿子在家务农,小儿子涉嫌强奸被法院判刑拾年,现在服刑期间。我以前被处理过,是2006年前后,因为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两年。
问:现在依法讯问,要如实回答,作伪证要负法律责任,听明白没有?
答:听明白了。
问:这是一份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给你宣读一下?
答:好。
问:知道为什么带你来这里?
答:因为我杀人了。
问:杀谁了?
答:把李某某杀了。
问:为什么杀人?
答:我想杀死她已经不是一两天的事了,最早就有这个想法,自从我儿和李某某在一起后,我一直希望她两个一起过,办理正式结婚手续,李就借机跟我要钱,要么就要我给买东西,一直拖着不办,现在两年多过去了,今年过年在我家,我又和她说起这事,李就要我给她买车,还要买电视,我一听就觉得这个人不想好好过日子,我当时就想弄死她。
问:继续讲
答:我儿子外出打工,叫她一起走,她不去,后来我听她打电话说要走,我不让她走,我说她不把户口迁过来,我就不让,她同意把户口迁来,又说要钱打理,叫我拿钱,我不同意给钱,她坚持要,事情就闹僵了。四天前,我到镇上去办事,给她存了电话费,然后到派出所问问办户口的事情,我怕记不住,就让民警写了一个字条,下午两点回家,把字条交给李,让办户口,她说办了也不一定结婚,我觉得她没安好心。我让她吃饭,她不吃,我怀疑她怀孕了,我就带她到卫生室去看病,去了人太多没看成。我越想越生气,也就这个时候,我下定决定,干脆把她弄死算了。到了第二天早上,我去李院里,她没起床,我就问,户口还迁不迁,她说不迁了,她说明天就走,问我有车吗,我说有,到前庄去坐车,她就同意了,其实我也不知庄有没有车,到了晚上七点多,天都黑了,我去骑摩托车的路上我就想好了,从家里拿上铁锤子,藏在身上,然后骑车送李。我带的铁锤是个木把的,另一端是羊角型的,大约有四十公分长,直径三公分粗。我把铁锤藏在身后腰间。我带着她的时候,给李说到夜里三四点才有车,后来就上了大堤,我顺着大堤走,找时机下手,正好大堤下就是一条河,河上有桥,我看见桥北边立个广告牌,我停车下来,让李去看牌子上什么字,她下车去看,我下车从身后拿出铁锤,关了摩托车灯,对着李的头就砸下去了,李还没有反应过来,就被我打倒在地,我上前又对着李的头砸了几下,感觉她死了,我站起来脱掉身上的大衣,右手抓着她的袄后心,左手托着她的胸,将她从地上搬起来仍到河里了,本以为她死了,却听见她哎呀一声,我就意识到她可能没死,我就找路下去,一定要弄死她,我顺着桥走到头,下桥一看,下面都是水,我当时管不了那么多了,就直接顺着桥趟着水向她摔下去的地方去,我就拿起锤子朝她头部猛砸,又砸几下我也记不清楚了,她头朝东趴下,我拉开她的袄,把装的手机拿出来装我兜里,然后将她向东顺势一推,转身顺着桥向西走了,到了桥了上,我把大衣和掉在地上的李的包收拾到我车上,骑车回家了。
问:李到桥下后和你说话没有?
答:没有。
问:你砸她时她反抗没有?
答:没有,当时就想砸死她。
问:接着说?
答:我到家后,把衣服脱了,我爱人问我,我说把李杀了,扔河里了,我爱人说,你怎么也不能杀人呀,我叫她不要说,她把我衣服裤和鞋都洗了。
问:你把李的包放那里了?手机怎处理的?
答:藏在车棚内顶上木板里,手机在抽屉里。
问:你杀李的铁锤呢?
答:走到桥西头时,把锤子扔北边的水坑里了。
问:以上属实吗?
答:属实。
抓获经过:2011年3月18日,接到群众报警,迅速组织对该案进行侦破,现场勘查发现,尸体上有一张缴费单和纸条,根据显示信息,找到派出所,查知有一五十多岁农民为办户口而写,调出监控录像,分发附近协查,经户籍警辩认,找到了录像里的人,侦查人员随到辖区村查找,群众反映该人系村民王某某,遂将其传至派出所讯问,将尸体照片提供给王,王在接受询问过程中言辞闪烁,表情紧张,其可疑度急剧上升,在侦查人员的强大攻势下,王交代了杀害李的犯罪事实。

苦主控诉:

“3.17”故意杀人案于2011年12月22日庭审终结,通过法庭审理,被告人故意杀死李风花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被告人杀人后沉尸野外水溏,手段特别残忍,且无自首情节、无悔罪表现、无赔偿安抚、死者无过错。
被告人杀人行为的客观危害极其严重--------沉尸水溏;
主观恶性极深---------早有预谋;
到案后抵赖杀人事实----------经侦查政策先证后供;
人身危险性极大--------出狱不久;
手段极其残忍---------铁锤猛砸头部;
从桥上砸到桥下、从陆地砸到水溏-------掏起死者财物抛尸匿锤;
前后数次反复使用连锁暴力---------狠度及手段远超“药八刀”。

强烈要求:

襄樊市旅游管理办法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旅游管理办法》的通知


襄政发〔2001〕31号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襄樊市旅游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襄樊市旅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襄樊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切实加强旅游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建立良好的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襄樊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业,是指旅游经营者利用旅游资源和旅游服务设施,专门或主要从事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提供游览、住宿、餐饮、交通、购物、文化娱乐等综合性服务的行业。
旅游资源是指具有旅游开发利用价值,并能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民俗风情以及现代建设成就。旅游经营者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从事旅游业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经营、管理以及旅游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发展旅游业应当实行政府主导、统一规划、可持续发展的方针, 坚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并重,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政府应把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大对旅游业的投入,加快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旅游环境,鼓励和扶持旅游业发展。
第六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是旅游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业实行行业管理。
第七条 与旅游业相关的各职能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旅游业开发、建设和管理工作,共同致力于旅游业的发展。
第二章 旅游资源的开发和保护
第八条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资源进行普查和评估,科学论证,制订旅游业发展规划,报省旅游主管部门审核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旅游业发展规划应当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生态环境建设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和文物保护规划等协调一致。
第九条 开发旅游资源、建设旅游项目和设施,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科学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实现旅游业可持续发展。
开发旅游资源、建设旅游项目和设施,应当符合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遵守生态环境建设、风景名胜区管理、文物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土地利用等法律、法规,并同上述方面规划协调一致。
第十条 鼓励开发建设与景区景点自然景观、人文景观相融合的具有地方特色的精品旅游项目;鼓励开发建设健康文明,具有知识性、趣味性、参与性的旅游娱乐项目;鼓励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旅游商品,支持生产企业向国家商标局注册登记旅游商标,争创全国知名品牌。
禁止开发、建设破坏资源与环境的旅游项目和设施;禁止在旅游景区景点、重点旅游线路规划保护区内从事开山、建坟、砍伐、取水等破坏资源与环境的活动;禁止建设低级、庸俗、封建迷信等有害旅游者身心健康的旅游项目。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景区、景点,应当避免重复建设。项目立项时,有批准权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征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 做好旅游资源的配置工作,科学编排、组织旅游观光游览线路,并注意与周边成熟景区衔接联网,逐步形成襄樊特色的名牌精品线路。
第十三条 鼓励多渠道筹集旅游业发展资金,并按照"谁投资、谁受益" 的原则,鼓励多种经济成分投资开发旅游资源和建设旅游设施。
第十四条 对全市旅游景区(点)实施质量等级标准。各旅游景区(点)必须依照国家颁布的《旅游景区(点)质量等级标准》,进行规范建设管理,参加国家景区(点)等级评定。
未取得质量等级的旅游项目,不得使用质量等级标志和称谓。
第三章 旅游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 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接受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十六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旅游业发展规划,组织旅游经营者广泛开展旅游宣传促销活动,不断提高我市各类旅游资源项目的知名度,努力开拓旅游市场。
第十七条 开办旅行社,应当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申办申请签署审查意见后,依照程序报上级审批机关进行审批;申办单位在审核合格、一次性缴纳质量保证金后,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领取营业执照。设立旅行社分支机构,应按《旅行社管理条例》的其他规定和要求办理。
第十八条 符合国家规定星级标准的旅游饭店,应当向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由其签署意见后,按规定程序报上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批、评定星级。
第十九条 星级饭店应当按照所定星级的国家标准提供服务,依法经营。 未评定星级的饭店,不得使用星级称谓进行广告宣传及其它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物价管理部门制定的价格和收费标准,明码标价服务, 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更不得采取欺诈、胁迫等非法手段牟取暴利。
旅游经营者在实施服务价格前,必须按照省政府108号令办理《服务价格监审证》,并按规定接受年度审验。
第二十一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健全旅游安全管理制度,完善旅游安全设施,保障旅游者 的人身财产安全;旅行社组织旅游,按规定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或者侵害时,旅游经营者应及时施救并向旅游、公安等部门报告。对旅游安全事故,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规定及时、妥善处理。
第二十二条 旅游经营者按照规定应当及时、真实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情况统计报表,不得提供虚假数据或伪造统计报表。
第二十三条 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导游人员须参加国家导游人员资格统一考试,经考试合格,取得国家旅游局颁发的导游员证书,方可持证上岗。尚未取得国家导游证的人员,可经市旅游主管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地方导游证后,方可上岗。无证人员不得从事导游活动,经营单位不得安排无证人员上岗。
第二十四条 旅行社及其导游等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和旅游合同的约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擅自变更接待计划,擅自中止导游活动;
(二)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经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
(三)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
(四)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时未佩戴导游证;
(五)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或者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
(六)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第二十五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旅游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拒绝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旅游投诉制度,并认真受理辖区内的旅游投诉。对旅游者的投诉,按照《旅游投诉暂行规定》,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受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日内通知投诉者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七条 旅游经营者违反《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湖北省旅游管理条例》等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上述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破坏旅游资源、损坏旅游服务设施、扰乱旅游秩序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 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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