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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企业符合离休条件的职工病假期间工资待遇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20:37:55  浏览:93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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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企业符合离休条件的职工病假期间工资待遇的规定

国家劳动局 财政部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企业符合离休条件的职工病假期间工资待遇的规定
1981年6月15日,国家劳动局、财政部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企业符合离休条件的职工病假期间工资待遇规定如下:
一九四九年九月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相当行政公署副专员职务或行政十四级以上的干部,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相当副县长职务或行政十八级以上的干部,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和工人,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本规定从下达之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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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宁政规字(2012)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南京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行为,保障食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宁政办发〔2011〕6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小作坊)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小作坊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办)、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开展本辖区的小作坊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小作坊工作台账,加强辖区内小作坊以及用于食品加工出租屋的管理,开展小作坊登记的初步审查。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小作坊监督管理工作。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市质监部门)负责小作坊监督管理、登记等办法的制定,并指导实施,区、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区、县质监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小作坊登记及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经营和使用小作坊食品行为的监管。

  第四条 小作坊业主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质量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 本市鼓楼、建邺、玄武、白下、下关、秦淮等六城区应严格控制小作坊数量。全市对小作坊实行品种目录管理,首批目录见附件一。品种目录实行动态调整,对当地确有需要由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由街道办、镇政府提出,经区、县质监部门审核,区、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质监部门汇总审核,经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批准后,由市质监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小作坊不得生产品种目录以外的食品。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设适合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集中食品加工场所。鼓励小作坊进入集中食品加工场所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鼓励小作坊改进生产条件。

  第七条 经工商注册登记或预先名称核准为企业的,必须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方能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

  第二章 小作坊生产经营

  第八条 小作坊应当保证所生产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遵守《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除特指食品生产企业以外的各项规定,履行法定义务,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 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生产环境要求。小作坊周围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加工、包装、储存等固定场所,环境整洁,并与生活区有效隔离;生产过程应当防止原料与半成品、成品的交叉污染。

  (二)生产设备(设施)要求。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加工设备,设备表面清洁,直接接触食品的生产设备、器具无毒、无害、耐腐蚀、不易生锈。

  (三)原辅材料要求。食品生产加工所用的原辅材料应建立购销记录台账,如实记录原辅材料的来源,并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属于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应当使用获证产品。不得使用非食品用原辅材料生产食品,不得使用过期、失效、变质、污秽不洁、回收或受到其他污染的原辅材料生产食品。用于包装食品的容器和材料清洁,无毒、无害。

  (四)从业人员要求。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和影响食品质量安全的其他疾病,持有有效健康证明。

  (五)产品包装及标识要求。用于食品包装的材料必须清洁、安全,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食品添加剂使用范围和使用量符合相关标准规定;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如有预包装或简易包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加以标识,其中,《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生产许可证编号改为登记证编号。

  (六)产品销售要求。应建立食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数量及去向。

  (七)法律、法规以及GB/T23734-2009《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规定应当遵守的其他要求。

  第十条 小作坊应当在生产加工场所的显著位置张挂《登记证》、工商营业执照、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目录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第十一条 小作坊可以将其产品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

  第十二条 小作坊停业、歇业的,应当在停业、歇业、恢复生产前十日内向所在区、县质监部门报告。

  第三章 小作坊登记

  第十三条 对生产加工品种目录内食品的小作坊实行登记制度。

  第十四条 小作坊提出登记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申请书》;

  (二)街道办、镇政府初审意见书;

  (三)业主身份证复印件;

  (四)非民用住宅生产加工场所所有权证明材料复印件或与生产加工场所所有权人签订的场所租赁合同;

  (五)工商部门名称核准书复印件。

  第十五条 区、县质监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进行材料审核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颁发《登记证》(见附件二),并将登记信息通报小作坊所在地街道办或镇政府以及工商部门。

  第十六条 《登记证》的编号格式如下:宁坊登字(XX)YYYY号(XX指申请人所在区、县的行政区域代码,YYYY指本行政区域发证顺序编号)。

  第十七条 《登记证》不得伪造、变造、冒用,不得出租、出借或者转让。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质监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小作坊采取监督检查、产品抽检、违法行为查处等监督管理措施。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区、县质监部门应当对小作坊开展监督检查,及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小作坊加大监督检查频次。

  第二十条 区、县质监部门应当对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进行快检或实验室检验。

  第二十一条 街道办、镇政府负责本辖区小作坊的普查建档,及时向区、县质监部门通报普查结果;负责辖区内小作坊以及用于食品加工出租屋的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中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采用传统工艺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不具备食品生产许可证取证条件的食品生产者(不含现做现卖)。

  第二十三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登记办法由市质监部门制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扬州市对口支援灾后重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扬府办发〔2008〕106号


关于印发《扬州市对口支援灾后重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扬州市对口支援灾后重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八日

扬州市对口支援灾后重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对口支援的决策部署,做好我市对口四川绵竹九龙镇灾后重建工作,加强对口支援灾后重建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推进对口支援重建工作,根据全省对口支援绵竹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会议精神,市政府关于支持四川地震灾区抗震救灾协调小组扩大会议纪要,以及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对口支援灾后重建专项资金的性质
本办法所称对口支援灾后重建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灾后重建资金),是指由各级政府安排、慈善总会、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接受社会捐款,或通过其他方式筹集等,用于支持地震灾区灾后重建的的专项资金。根据省政府对口支援安排方案,该项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四川绵竹九龙镇的灾后重建工作。
二、灾后重建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
1、市级及各县(市、区)按不低于上年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1%安排的抗震救灾灾后重建专项资金;
2、上级专项补助用于灾后重建的专项资金;
3、慈善总会、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接受的社会捐赠款、物;
4、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定向捐建;
5、其他依法依规筹集用于灾后重建的资金。
三、灾后重建资金的筹集方式
1、为加强对灾后重建资金的管理,市政府在市财政部门开设对口支援灾后重建专项资金专户,专项用于灾后重建专项资金的核算。
2、各县(市、区)慈善总会、红十字等社会团体接受的救灾捐款及利息收入应及时集中上缴市慈善总会、红十字等社会团体,并根据市政府灾后重建计划和资金筹措使用方案分批缴入市财政专户。
3、市级及各县(市、区)应按规定计提比例和计提金额,将灾后重建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根据市政府确定的灾区重建分年度投资计划和资金使用方案,及时将灾后重建资金上缴市财政专户,上缴不足部分通过省、市财政年终结算划缴。
4、上级补助的各类用于灾区重建的专项资金直接转入市财政专户。
四、灾后重建资金的使用范围
灾后重建资金按照“统筹安排、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效益”的原则,专项用于灾区的灾后重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生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的现象和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灾后重建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市政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如道路、桥梁、涵洞、水电设施等;
2、公共服务设施及公益性事业项目,如学校、医院、福利院等项目建设;
3、倒塌毁损民房的补贴;
4、灾后过渡安置房的建设;
5、农业、林业等基础设施的恢复重建;
6、环保地质灾害治理;
7、其他根据灾后重建规划,纳入市政府对口支援重建计划的支出。
五、项目建设和资金拨付的程序
1、指挥部应设立灾后重建资金专户,实行专人管理,建立专帐,按建设项目分别进行核算,并按规定编制和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2、灾后重建资金的安排:由指挥部根据季度建设任务和资金需求提出用款申请。市财政部门按照市政府年度重建计划和指挥部用款申请进行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并及时将灾后重建资金拨付至指挥部开设的专户。
3、建设项目的管理和资金拨付
(1)建设项目在保证使用功能、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要进一步优化方案,从严控制支出,不得随意突破概(预)算。所有项目原则上都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按规定完成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概(预)算、开工报告等审批程序。投资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批准手续可适当简化。
(2)加强项目建设现场管理,严格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招投标管理工作。
(3)项目资金的拨付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要求,做到按预算、按项目建设程序、按施工进度进行拨款,保证项目建设的需要,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4)实行项目资金拨付联签制度。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建设的需要申请工程资金,由项目监理、现场代表(项目管理负责人)签字,并附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的有关报表。指挥部有关人员提出审核意见并报领导审批后,按规定拨付资金。
(5)项目合同签订后,指挥部将不超过项目投资概算10%的建设资金拨付给建设单位,作为建设启动资金。工程建设期间按规定项目、按进度分期拨付,项目完工(验收合格),工程决算经市财政部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核和确认后,拨付不超过工程决算90%的建设资金。余款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在工程完工一年后拨付到位。
4、加强对倒塌毁损民房补助性资金的审核。原则上援建资金应在中央、四川省补贴资金到位的前提下拨付,并之前先进行公示,提高透明度。
5、对仪器、设备等的采购,原则上通过政府采购部门进行比价采购,资金直接支付给仪器、设备供应商。
6、特殊工程的资金拨付,按相关制度规定执行或在合同中约定。
六、灾后重建资金的监督与管理
市发改委组织对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前期相关手续的审核和稽查,依法监督年度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
市财政部门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参与项目前期论证,加强对项目概(预)算的审核,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加强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及时组织竣工项目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核确认。
市审计部门对灾后重建资金的拨付、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重点建设项目组织审计,并将审计结果通过一定形式进行公开。
市行政监察部门对灾后重建资金进行效能监察。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沟通,相互协调,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圆满完成我市对口支援灾后重建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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