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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2:24:26  浏览:99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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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陕西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做好我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使之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济的重要工具。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发扬深入实际、联系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
,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努力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三条 公文处理必须做到准确、及时、安全。公文由各单位文书部门统一收发、分办、传递、用印、立卷和归档。
第四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工作应当贯彻党政分开的原则。
第五条 公文处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确保国家机密安全。
第六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从事公文处理的工作人员,要继承和发扬忠诚积极,克已奉公,努力学习,钻研业务,办事认真,埋头苦干,遵守纪律,严守机密的优良传统和作风。
公文处理工作人员,应选配身体健康、历史清楚、政治可靠、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优良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担任,经过专业培训,方可上岗工作,保持相对稳定。

第二章 公文主要种类
第七条 国家行政机关的主要公文种类有:
(一)命令(令)、指令
发布重要行政法规和规章,采取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任免、奖惩有关人员,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等,用“命令(令)”。
发布指示性的规定性相结合的措施或要求,用“指令”。
(二)决定、决议
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作出安排,用“决定”。
经会议讨论通过并要求贯彻执行的事项,用“决议”。
(三)指示
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阐明工作活动的指导原则,用“指示”。
(四)布告、公告、通告
公布应当普遍遵守或周知的事项,用“布告”。
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用“公告”。
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用“通知”。
(五)通知
发布行政规章,转发上级机关、同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周知或共同执行的事项,用“通知”。
(六)通报
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情况,用“通报”。
(七)报告、请示
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用“报告”。
请求上级机关指示、批准的事项,用”请示“。
(八)批复
答复请示事项,用“批复”。
(九)函
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用“函”。
(十)会议纪要
传达会议议定事项和主要精神,要求与会单位共同遵守、执行的,用“会议纪要”。
会议决定事项如涉及人事任、免、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经费划拨以及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重大事项等,必须以其它公文种类专项行文。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八条 公文格式通常由公文名称、发文字号、签发人、秘密等级、紧急程度、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注、印章、发文时间、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等部分组成。
(一)公文名称(或发文机关名称),置于首页顶端;发文安号之上,一般用红色套印。几个机关的联合发文,应将主办机关排列在前。
(二)发文字号,包括发文机关代号、年号、须序号,置于文件名称之下的正中,几个机关的联合发文,一般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发文机关应确定固定的代号,并报上一级机关备案。
(三)公文标题,置于文头横线之下、主送机关之上,居中排列,两端短于正文。一行排不下时可分列两行以至数行,分行时注意不能把一个词拆为两部分。标题一般应标明发文机关全称(“函”可以下标),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在标题中,除发布的法
规性文件应加书名号外,其它公文一般不加书名号。会议通过的文件,应在标题之下,正文之上的括号中注明会议名称和通过日期。
(四)向上级政府报送的请示,应注明本级政府或本部门签发人。签发人,一般置于发文字号的右侧。
(五)紧急公文按紧急程序分为“特急”、“急”两种,标注在公文首页右上角。
(六)秘密公文的秘密等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种。注在公文首页右上角;绝密、机密文件应有份数编号,注在公文首页左上角。如果既是秘密文件,又是紧急文件,应先注明紧急程序,再注秘密等级,紧急程序和秘密等级上下排列。
(七)主送机关。置于标题之下、正文之上,起头顶格。机关名称应为全称或规范化简称,排列顺序力求相对统一。请示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
(八)落款,包括发文机关、印章和年月日。机关印章应盖在落款日期处,除会议纪要和翻印的文件外,国家行政机关的各类公文,无论是打印还是铅印,都必须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印章与正文应保持一定间隔,如正文结束后落款需另起一页,应在落款页注明“此页无正文”。落款的
年月日以领导人签发的日期为准。发文机关用全称。几个机关联合发文,应将主办机关排列在前,并按文头上排列的机关顺序加盖印章。
(十)如有附注(如“此件发至县级单位”、“此件可登报”等),应注在落款之下、主题词之上,并加括号。
(十一)抄送机关,置于公文末页下端。上下标以横线。送上级机关的用“抄报”或“报送”,送同级机关和下级机关的用“抄送”。抄送(报)机关 名称应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排列顺序力求相对统一。
(十二)主题词。置于抄送栏左上侧,词目之间应空有一定距离。
(十三)印发机关,设在公文末页下方最终一行,注明公文的印发同关和印发时间。印发时间以送印日期为准。在印发机关及印发时间下方横线的右下侧,注明印发份数。
(十四)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公文纸一般用十六开型(长260毫米、宽185毫米),左侧装订。需公开张贴的“布告”、“公告”、“通告”等用纸大小,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九条 各级国家机关的行文关系,应根据各自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
(一)同级政府各部门之间、具有业务对应关系的上下级部门之间,可以互相行文。政府各部门也可根据本级政府的授权和本部门的工作职权,对下一级政府直接行文,属于授权审批的文件,应抄报本级政府备案。
(二)同级人民政府、一级人民政府同上一级政府的各部门、政府各部门之间,可以联合行文。
(三)向下级机关的重要行文,应抄报直接上级机关,也可抄送同级有关部门。政府各部门向下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文,应抄报本级人民政府。向上级机关的请示,除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要直接送领导者个人,也不要同时抄送同级和下级机关。
(四)受双重领导的机关上报公文,应根据内容写明主报和抄报机关,由主报机关负责答复请示的问题。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时,应同时抄送另一上级机关。
(五)根据党政分开的原则,行政机关一般不得直接向上级党的组织行文,也不得在行文中同时将上级党的组织和上级行政机关并列为主送机关。如公文内容涉及党的工作,应与党的组织联合行文;一般应尽量减少党政机关联合行文。
(六)凡属政府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业务文件,可自行下达或与同级有关部门联合下达,不要再报请上级机关批转;需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的业务文件,应直接向上经主管部门行文,不要再向本级政府请示或要求以本级政府名议上报。
(七)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不得越级请示,因紧急,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行文时,应说明情况并抄报越过的机关。
请示问题的行文程序为: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地级)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可直接向省政府行文;
省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所管辖的二级局和事业、企业单位,应向所属上级部门(机构)行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向怕属地区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行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委、办、局及乡政府,应向所属县(市)、区政府行文。
第十条 凡涉及几个部门之间的问题,部门之间应协商一致后再行文。如有分歧意见,应由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直接协商解决,在未取得一致意见以前,一律不得向下行文。确属部门之间解决不了的问题,由主办部门说明情况,提出意见并附相关部门的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处理。
第十一条 向上级机关报送的请示公文,必须一事一报,不得一文数事,也不得将“请示”和“报告”混用或在情况报告和简报中夹带请示问题。
第十二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向上级机关报送请示问题的公文时,一律经上级机关的办公厅(室)按办文程序处理,不得直接呈送上级机关领导人审批。
第十三条 凡经批准在报刊上发表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应视为正式公文,必须遵照招待。如不另行文,应在发表时注明。
第十四条 凡是能通过当面协商、电话联系、会议决定和领导面示等方式解决或答复的问题,可不另行文。
第十五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应按规定份数向本级和上级人民政府报送文件。向上级政府报送的各类简报、期刊等,要经过严格筛选。除必须向上级政府报告的重要情况和工作经验外,一般的简报、期刊不要不分轻得,逐期报送。

第五章 公文办理
第十六条 公文办理一般包括登记、分办、批办、承办、催办、拟稿、审核、签发、缮印、传递、归档、销毁等程序。
第十七条 公文由文书部门统一收发。通过会议等途经发给的公文(除会议要求收回的文件外),收文者回单位后应及时交文书部门登记处理。
第十八条 凡需办理的公文、文书部门应根据公文内容和性质,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送领导人批示或交有关业务部门办理。内容涉及几个部门的公文,应确定主办部门。紧急公文、文书部门应提出办理时限。
第十九条 凡涉及其他部门或地区的问题,主办机关应主动会同有关部门或地区协商办理,不关方面应积极协作配合。办理结果由主办机关负责汇总、有关方面会签后上报。上报的公文,对有关方面不一致的意见,要如实反映。
第二十条 对上级机关交办的公文和下级机关的请示,各级国家行政机关都应及时办理和答复。对短期内难以办结的事项,应说明原因,不得积压搁置。复文时,应注明发文机关的文号或上级机关交办的收文、转办号。
第二十一条 对办理过程中的公文,文书部门要负责检查催办。对逾期或日久未办的公文,要查明情况,限时办结,防止漏办和压误。对上级政府领导同志批标的重要问题,要列入查办,限时专项办理,保证按时上报办理结果。
第二十二条 下级机关上报的公文,如有下列情况,上级机关的文书部门不作处理并退回原文;
(一)请示内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不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又未说明其特殊性的;
(二)不符合党政分开原则的;
(三)无特殊情况的越级请示;
(四)应由报文机关自行解决或可以通过其它途经解决的;未经有关部门协商一致或虽经协商但没有如实反映有关部门意见、不符合会签程序的;
(五)一文数事、多头主报、不盖公章和其它明显违反《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及本细则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
(一)秘密(包括机密、绝密)公文要有严格的登记、签收、保管制度。绝密文件和密码电报一律由机要人员(或指定专人)负责签收和管理;秘密文件应由机要通信部门或专人递送,不能通过普通邮政寄送。
(二)禁止用普遍传真机和明码电报传输秘密公文和答复密电中提出的问题。
(三)禁止明码电报和密码电报混用。严禁在公文中出现“密码电报”字样和收、发电文号,严格禁止复印必码电报,也不许将密码电报全文原样转发。
(四)上级机关的发文,除绝密或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经下一级机关的秘书长或办公厅(室)主任批准,可以翻印、转发。翻印时,应注明翻印的机关、份数和时间。
第二十四条 草拟公文应注意:
(一)要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应加以说明。
(二)情况要确实,观点要明确,条理要清楚,层次要分明,文字要精炼,书写要工整,标点要准确,篇幅要力求简短。
(三)人名、地名、数字、引文要准确。时间应写具体年月日。
(四)公文中的数字、除发文字号、统计表、计划表、序号、百分比、专用术语和其它必须用阿拉伯数码者外,一般用汉字书写,在同一公文中,数字的使用应前后一致。计量单位,应严格执行《计量法》的统一规定。
(五)引用公文应注明制发机关、发文时间、标题和文号。
(六)用词要准确、规范。在使用简称时,应先用全称,并加以说明。不写不规范的字。
(七)要根据公文内容和行文规则,准确使用公文种类,标明紧急程序和秘密等级。
第二十五条 公文送领导人签发之前,应由文书部门或主办业务部门的负责人审核把关,审核的重点是:
(一)有无必要行文。
(二)是否符合公文的审批程序和行文规则。
(三)公文内容是否符合党和国家和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与本机关过去已发的公文在内容上有无矛盾;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四)标题、文字、紧急程序、秘密等级、公文种类、格式等是否确切、规范,是否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经审核无误的公文草稿,应按公文的签发权限送领导人签发。
(一)向经上机关的重要请示、报告,以及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重要公文,应由正职或委托主持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人签发。
(二)内容依据会议决定或办理例行手续的公文,由主要领导人授权,可由秘书长(或办公厅、室主任)签发。
第二十七条 草拟、修改、审批公文应用钢笔、毛笔。文件主批人审批公文时应答署自己的意见、姓名和年月日,不能用划圈代替。装订线左侧不要批写文字。

第六章 公文立卷、归档、销毁
第二十八条 公文办完后,应根据文书立卷、归档的有关规定,由文书部门或业务部门及时将公文定稿、正本和有关材料整理立卷。文收处理工作人员必须坚持经常收集整理,及时立卷,为归档做好准备。
第二十九条 公文立卷应以本机关形成的公文为重点,根据公文形成的特征、相互联系和保存价值分类整理,保证立卷材料齐全、完整,正确反映本机关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查找和利用。
第三十条 每年五月底前应将上年度需要立卷归档的公文及时整理、装订。案卷立好后,要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移交时应有严格的交接手续。个人不得保存应存档的公文。
第三十一条 对于没有存档价值和存查必要的公文,经过鉴别和主秘档案工作的负责人批准,可定期销毁。销毁秘密公文,要进行登记,派人监督,保证不丢失、不漏销。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省过去发布的有关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的规定,凡与《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本细则不一致的,以《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本细则为准。




1989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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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民生:从视角晒晒媒体的良知

唐时华
  

  “打工妹,蚁族,被拐儿童,罪犯子女……他们都是社会底层的小人物,都要过年,都想回家,都有追求生活幸福的权利,也都是社会关注的对象。在新的一年里,祝福他们的苦涩与烦恼越来越少,幸福与希冀越来越多,得到更多的关爱与温暖。”(《民主与法制》2010年第二期)
  在一些媒体纷纷扬扬的富豪财产排行、名人隐私盘点中,《民主与法制》杂志组织的一组文章,却悄然打动了我。这些文章的主角,是用半个馒头当第二餐饭的马强,是在王府井献血的打工妹小敏,是在太阳村蹦蹦跳跳玩耍的犯罪子女。他们在这个充满着宏大和高贵的氛围中,独自过着自己最简单的生活。
这是一些普通得不能再普通的故事,按照通常的标准,似乎还没有理由登上媒体的大雅之堂,然而,就是这样一些普通人的故事,娓娓道来,将我们打动,让我们深思。
  关注重大事件,自然有指点江山、激扬文字之快感;而关注明星大腕,也似乎是媒体天然的情结,明星一掷千金,万种风情,上了媒体,能吸引万众瞩目的眼球,发行上去了,效益自然青云直上。但是,在媒体一片“你方唱罢我登场”喧嚣中,往往有一些人,他们的故事既不轰轰烈烈,也毫无悬念,既与香艳无关,也不能拉来赞助,甚至连“赔本赚吆喝”的最低要求都达不到。他们是谁,他们不是任志强,也不是徐静蕾;没有人关注他们的舅舅是谁,也没有谁愿意对他们跨省追捕。他们是我们的普通民众甚至是弱势群体,是我们身边的买菜工,送水工,洗碗工,垃圾清运工,是我们身边鲜活走过千百遍你都不会注意的那些普通人。
  作为一名读者,我无意苛求每一个媒体每时每刻都能持续关注普通群体,在2010年伊始,我只能表达一个普通人最简单的期望。那就是:在印刷越来越高档,封面越来越香艳、标题越来越雷人的背后,我们的媒体能否保留一点可怜的关注,关注一下最基本的民生、关注弱势群体的生活?哪怕是几块一斤的菜价,几百一月的房租和几千一年的学费。关注一下那些小煤窑里面矿工的生存现状,打工妹一年的愿望和城市“蚁族”新一年的计划和努力?
  我还突然想起媒体的一种理念,一种宗旨。那就是:我们要在哪一种广场中生活,我们在试图发出哪一种声音?
  我们的一些记者,宁愿在明星的别墅前寒夜漫漫苦苦守候独家婚外恋新闻,也不愿意在普通民众期盼的眼光中放下高傲的头颅;我们的一些媒体,宁肯抱着大腕的臭脚丫子不放,也不愿走进民众清新的原野;有的媒体,动辄长篇累牍地报道富豪们奢侈消费的场景,也不愿把农民工最简单的期盼发上一个小小的豆腐块。
  这是一种理念,一种良知、一种道义、一种责任。
  这种办刊、办报和办网的理念,代表一个媒体最终的走向。我常常看到一些媒体标榜自己进驻了多少家高档酒店和豪华卖场,就会条件反射地想到他为什么不说进驻了多少个乡村和小学;我常常看到一些媒体豪迈地称呼自己只面向成功人士,就会贸然猜测他们是否就真正征服了一个即使是普通人的内心。
当一家媒体只剩下了标新立异,只剩下了追逐时尚,只剩下了媚富和媚俗,他还能剩下些什么?吹得再庞大的气球,总有破灭的一天,飞得再高的视野,总要回归坚实的大地。我们的媒体,最终还是要回来人民群众的广场中来,回到众多普通人的生活中来。
  关注民生,并非让媒体掉价;追逐奢华,也未必就能为媒体颜面增光几分。一个恰恰是那些深入民间、关注百姓生活的报道,才能深深触动每一个读者内心最柔软的部分;也恰恰是那些时时惦记老百姓生活的媒体,才能被我们的市场所需要,那些仅仅依靠包装和噱头来欺骗读者的媒体,也必然会被读者所唾弃。我们的每一个媒体人,都应当时时拷问自己的良知,向自己提一个简单的问题:今天,我民生了吗?


作者单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西省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办法(废止)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


宜府发〔2003〕23号

宜春市人民政府印发《江西省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江西省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六月二日
江西省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办法

为了更好地利用国内外资金技术,加快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建设,推进全市工业化进程,对进入开发区的外商(含本市以外的国内客商)投资项目,除实行《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优惠办法》外,还实行以下优惠办法:
一、土地优惠
第一条 土地划拨。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项目,其生产所需用地按不同的标准在生产区内划拨供应。
l、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每投入100万元,提供一亩土地。
2、投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或国家级新产品以及获得发明专利的项目,按实际需要提供土地。
3、留学归国人员创业项目,按实际需要提供土地。
第二条 土地优惠租赁。投资项目的生产及生活用地,可根据外商意愿租赁使用。租赁费用为每月每平方米0.5元。租赁土地的企业,因产权变更或企业清算等原因,需处置地面建筑物时,原租用的土地既可由新的企业产权人继续租用,也可以按土地开发的成本价出让给企业产权人。
第三条 土地优惠出让。在开发区购买土地投资工业项目,其所需土地均按土地开发的成本价进行出让。
二、厂房及生产配套设施的优惠
第四条 鼓励外商在按本办法第一条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依照开发区的总体规划,在接受有关部门质量监督的情况下,自建厂房设施,涉及的有关费用属行政性收费全部免收,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
第五条 鼓励投资商独资或合伙投资经营开发区内厂房及生产配套设施,并可以享受下列优惠:
1、建生产经营用房和仓储用房,可按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的优惠取得土地使用权。
2、在开发区总体规划允许的范围内,自主选择符合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自主选择设计方案,自主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和监理单位,自行与租赁方商定厂租房租。
3、免收厂房及厂区内生产配套设施开发建设及经营中的各种行政性收费,减半征收各种事业性收费。
4、可选择与开发区合资经营的方式。开发区以土地及其开发费用作价入股。
第六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一条有权享受划拨土地的项目,经营期十年以上,如果外商暂无力或无意投资建设厂房,可由开发区按照项目要求进行建设,租赁给外商使用,其租赁费按十年收回建设成本进行计算。
三、税收优惠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依据税率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前五年由市财政全额列支扶持,后五年按50%列支扶持。国家规定的所得税减免年限和税率包含在上述优惠政策内。
第八条 企业再投资扩大生产规模的,新增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由财政全额列支扶持两年。
第九条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出口产品达到当年产值70%以上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仍按本办法第八条列支扶持。
第十条 从事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企业,按国家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十一条 企业依照税率缴纳的增值税,由财政按12.5%列支扶持五年。其中产品出口、高新技术、农产品深加工项目扶持六年。
第十二条 企业的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地方留成部分,经营期内由财政按50%列支扶持。
第十三条 内资企业的土地使用税和外资企业的土地使用费均按0.5元/平方米·年征收。
四、配套服务
开发区管委会竭诚为外商搞好以下服务:
第十四条 在外商提供必要的申报材料后,为外商办理开业申报、验资、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图章刊刻及证照年检工作,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五条 办理项目建设用地,办理房屋建筑的报批手续,领取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等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协助接装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等设施进厂。
第十七条 协助办理有关产品出货所需的各种许可文件及报批手续。
第十八条 优化开发区投资环境,对企业实行挂牌保护,给外商发放“绿卡”,建立检查许可、规范收费等制度。做到“六禁止”,即:禁止任何部门和单位自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禁止向企业收取和摊派不合理费用;禁止利用职权向企业索取好处;禁止在办理公务中设置关卡;禁止以不正当理由无偿占用企业产品和要求企业承担额外任务;禁止随意到开发区企业检查、参观。
第十九条 协助企业搞好员工培训,培养高素质的员工。协助招聘企业所需各类人才。
第二十条 协调搞好企业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维护开发区内的治安环境,确保外商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五、其他
第二十一条 开发区内投资外商,在享受本优惠办法的同时,享受国家及省、市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 本市范围内到开发区投资者,按本办法同样实行优惠支持。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宜春市工业区招商引资优惠办法》同时废止。今后如遇国家有关政策发生变化,将根据新的国家政策及时予以调整。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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