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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集安市与朝鲜满浦市开展边境三日游活动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6:13:42  浏览:97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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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集安市与朝鲜满浦市开展边境三日游活动的复函

国家旅游局


关于同意集安市与朝鲜满浦市开展边境三日游活动的复函
国家旅游局


(1991年12月14日 国家旅游局)


吉林省人民政府:
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你省集安市与朝鲜满浦市开展对等交换边境三日游活动(以下简称称集安三日游)。具体意见如下:
一、集安三日游自1992年先试办一年,全年控制在1000人以内。试办期结束后,主管部门应认真总结经验,并就继续进行这项业务的必要性及改进办法提出意见,报我局重新审定。
二、集安三日游以吉林省旅游局为主管部门,并责成集安市旅游局负责具体监督、指导的管理工作,以集安市旅行社为承办单位。
三、集安三日游路线为集安—满浦—妙香山和满浦—集安—通化,以集安和满浦为出入境口岸。
四、集安三日游的费用结算采用双方对等互惠的方式,不动用货币,差额部分我方可用国家不实行进口限制的商品偿付。
五、我方参游人员必须是具有吉林省常驻户口的公民,并要严格遵守海关总署的《海关对出境旅游人员出入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
六、我方参游人员须持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对方参游人员应持本国护照或代替护照的国际旅行证件,不得使用其他任何证件。
七、开展集安三日游,必须坚持自费的原则,收费标准应报省物价部门核准;必须向参游人员收取现金,不开报销单据;不得受理团体参游申请。
八、加强集安三日游的管理工作,重点应放在防止任意扩大参游范围、异地申办证件和公费旅游上,同时也要坚决杜绝滞留不归、借自费旅游渠道从事公务活动等现象。严禁倒买倒卖。此点需请集安市政府协助把关,以确保自费旅游工作健康发展。
集安三日游是一项政策性强的工作,请你省加强领导和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同时责成主管部门和承办单位根据上述意见制定三日游的管理办法和组团细则,报省政府审批,报我局备案。上述准备工作办妥后,集安三日游活动方可付诸实施。



1991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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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

陕西省西安市人大常委会


西安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6年5月24日通过,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06年8月4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10月27日西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01年1月12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6年5月24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6年8月4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保护和利用城市建设档案,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为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档案的收集、报送、接收、整理、移交、保管、利用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建设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电子文档、声像和其他载体形式的材料。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建设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市建设档案事业纳入城市建设发展规划,保障城市建设档案事业与城市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城市建设档案归属与流向的规定,坚持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科学规范管理,保证城市建设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六条西安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工作。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本市城市建设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及市属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城市建设档案馆具体管理本辖区的城市建设档案,并接受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的业务指导。
  市、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城市建设档案业务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章城市建设档案范围


  第七条城市建设档案范围分为城市勘测规划档案、城市建设工程档案、文物古迹保护档案和城市建设基础资料档案。
  第八条城市勘测规划档案包括:
  (一)编制城市规划所需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普查及详细成果副本;
  (二)编制城市规划所必要的控制测量、地形测量、摄影测量、工程测量成果副本;
  (三)城市地形图和地下综合管线图,城市地下管网普查、补测成果档案;
  (四)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及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各专业规划文件材料;
  (五)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形成的有关城市建设管理、管线管理等文件材料。
  第九条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包括:
  (一)市政基础建设工程档案,含城市道路、广场、停车场、桥梁、涵洞、隧道、排水、照明、污水处理工程档案及有关现状图;
  (二)城市公用设施工程档案,含城市水源地、给水管网、城市燃气工程、公共交通场站设施、地铁工程、城市集中供热工程建设档案及有关现状图;
  (三)电力、通讯、邮政设施工程档案,含电厂建设、供电设施系统、通讯管线、邮政设施等工程档案及有关现状图;
  (四)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含铁路运输站台建设、集装箱运输及长途客运场站设施、国道和高速公路城市段、索道、缆车工程档案及有关现状图;
  (五)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档案,含工厂、住宅、商业、机关、学校、社会公益事业及其他公共建筑工程档案;
  (六)城市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工程档案,含城市绿地、公园、动物园、植物园、游乐园、专类园、风景名胜区、古树名木保护和城市标志性设施、雕塑工程档案;
  (七)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工程档案,含垃圾填埋场、大型公厕及其他重要环境卫生设施工程档案;
  (八)村镇建设工程档案,含建制镇、集镇的市政公用设施、公共建筑工程档案;
  (九)城市防洪、抗震和人防工程档案。
  军事建设工程档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的规定办理。军队的非军事项目建设工程档案,按照前款有关规定办理。
  城市建设工程档案由建设工程的前期、施工和竣工文件及竣工图组成;改建、扩建及重要部位的维修工程档案由设施分布图、施工文件、竣工文件及竣工图组成。
  第十条文物古迹保护档案包括历代重要遗址、古建筑、纪念性建筑、宗教建筑、名人故居的历史照片、图纸、历史记载材料和修缮记录及其他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材料。
  向城市建设档案馆捐赠个人所有的古建筑、名人故居保护档案的,应当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城市建设基础资料档案包括:
  (一)城市历史沿革、历史文化遗迹、地名、各项建设和设施发展史等文件材料;
  (二)城市规划、市政、公用、土地、房产、环境保护、文物、园林、环境卫生等专业管理部门以及各类开发区形成的具有长期保存价值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文件材料;
  (三)有关城市建设的规范性文件、计划、统计和设计、施工技术规程规范及标准图等城市建设资料。  


第三章城市建设档案的报送和接收


  第十二条形成城市建设档案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下列规定报送城市建设档案:
  (一)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辖区内的,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
  (二)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及市属县辖区内的,向所在区、县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其中市级以上重点建设工程的城市建设档案,向所在区、县城市建设档案馆和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
  (三)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灞生态区等开发区内的,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
  第十三条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及市属县城市建设专业行政管理部门的城市建设基础资料档案,向所在区、县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
  其他市辖区和市级城市建设专业行政管理部门的城市建设基础资料档案,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
  城市建设基础资料应当在每年第三季度前将上一年形成的档案材料汇总整理后移交。
  第十四条报送城市建设档案,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接收标准的要求;
(二)档案材料应当完整、准确、系统;
  (三)档案材料应当是原件,其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其他工程前期的管理性文件可以是副本或复印件;
  (四)建设工程竣工图应当与工程实体相符,并加盖竣工图章;
  (五)档案材料的整理应当按照建设程序分别组卷,并按不同专业及工序排列,使用规格统一的档案装具,符合城市建设档案有关规范与标准。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从工程立项起,向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提出编制报送建设工程档案的要求,做到建设工程档案材料的收集、编制与工程进度同步,保证建设工程档案材料的完整。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和个人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与城市建设档案馆签订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责任书应当明确建设单位和个人报送建设工程档案材料的要求、期限和其他事项。
  建设单位办理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时,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当将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告知建设单位。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向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下列档案资料: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
  (三)其他应当归档的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文件资料。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讯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地下专业管线图。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城市建设档案馆派人检查验收建设工程档案材料,涉及市以上重点建设项目的,应当通知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加。重点建设工程竣工前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当对建设工程档案材料进行预验收。
  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竣工备案登记时,应当同时向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建设工程档案材料。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的维修,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按照实际情况补充和完善原工程档案;结构和平面布局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向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档案材料。
  第二十条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当定期向市档案馆报送档案管理目录。
  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及市属县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当定期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和区、县档案馆报送档案管理目录。
  第二十一条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材料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建设单位被撤销的,其建设工程档案材料,暂由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工程承接单位保管。
  第二十二条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范围及内容,接收城市建设档案。
  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当制定城市建设档案的接收标准、规则,保证城市建设档案科学规范管理。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城市建设档案专业知识,并取得岗位资格证书。第四章城市建设档案的保护和利用
  第二十三条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当建立健全城市建设档案的收集、报送、移交、接收、保管、利用等管理制度,及时抢救损坏和变质的城市建设档案,确保城市建设档案的完好。需要永久保存的城市建设档案,应当采用电子文档及其他现代技术手段备份保存和保护。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城市建设档案馆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施工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应当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防止因设计施工损坏、损毁原有的地下管线工程设施和发生其他事故。
  第二十五条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当配置适宜安全保存档案的专门库房,配备防火、防光、防尘、防潮、防磁、防有害生物和防污染等的必要设施,安装报警设备,并与公安消防报警系统联网,保证城市建设档案的安全。
  第二十六条城市建设档案馆对馆藏的重要珍贵档案应当用复制品代替原件提供利用。
  载有城市建设档案馆及其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签名的档案复制品,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效力。
  第二十七条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当开发城市建设档案信息资源,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利用城市建设档案,为城市建设提供服务。
  第二十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档案馆已开放的城市建设档案,应当持有合法证件。国外组织和个人利用已开放的城市建设档案,应当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城市建设档案,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损毁、丢失、剪裁、勾画、抽取、涂改、伪造城市建设档案。
  第三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城市建设档案,应当按规定交纳费用,其费用标准由物价、财政部门核定。
  利用本单位或者本人形成、报送、捐赠、寄存的城市建设档案,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当无偿提供。
  第三十一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制度,不得泄露城市建设档案中涉及的国家秘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损毁、丢失、剪裁、勾画、抽取、涂改、伪造,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销毁,擅自交换、转让、出卖城市建设档案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补救;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利用城市建设档案中,损毁、丢失、剪裁、勾画、抽取、涂改、伪造档案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可以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规定报送城市建设档案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报送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因建设单位未报送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报送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报送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建设档案馆未配置专门库房和必要设备,未安装报警设备并与公安消防报警系统联网,由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城市建设档案破损、退色、霉变或者散失的,由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补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罚款的,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罚款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八条城市建设档案馆因保管不善,致使城市建设档案损毁、丢失,或者因汇总建设项目、管线信息资料错误,致使在施工中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防治
Preventing the crime of the underworld

魏晓敏 陈小华


[摘要]
我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体制改革不断的深入,经济得到较为稳定和长足的发展。但是,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转型和体制改革,极少数犯罪分子也乘隙而入,特别是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犯罪活动的出现,严重侵害我国的政治、经济秩序,损害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甚至人身安全。本文通过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的阐述,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如何打击和预防、治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和思考。


[关键词]黑社会性质组织 法律特征 防治


[ 英文摘要]
In recent years, our country economy has experienced a greater development than before as a result of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However, due to criminal activities perpetrated by certain individuals operating in the shadows of the underworld, our country's image has been tarnished. These activities have also detrimentally affected law abiding citizens with respect to their lives and personal estates. The article gives some insight into the prevention of crime in the underworld in its discussion of the conceptual basis of the underworld and its perception of law.




一、“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法律定义
"黑社会"一词,依据牛津大学出版社编、商务印书馆出版的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解释为英语Underworld(part of society that lives by vice and crime),意为"下流社会、黑社会"。
黑社会组织,在国际上是一种有组织的犯罪集团。它们通过自己的组织,专门从事卖淫、贩毒、走私、盗窃、绑票、暗杀、敲诈勒索、贩卖人口等非法犯罪活动。在国外,黑社会组织比较有影响的有日本山口组、意大利黑手党,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竹联帮、香港的三合会等。
近年来,世界上有许多国家都出现了黑社会组织、和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犯罪活动。这些犯罪组织还有增加的趋势和犯罪活动向外扩张的影响力。他们进一步的危害着各国人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秩序,严重影响人们的正常生活。因此,有的国家和人们把这种犯罪组织的活动称之为“世纪瘟疫”、“国际社会的癌症”,联合国大会还将其与贩毒、恐怖主义活动一并宣布为“世界三大犯罪灾难”。
在我国,目前明显的、典型的黑社会犯罪还没有出现,但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已经出现。因而,我国采用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这一概念,反映了我国目前黑社会犯罪的实际状况。我国的黑社会组织处于一种初期阶段,不同于境外的黑社会组织。同时,在我国‘黑社会组织’是一个政治概念而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它作为犯罪集团的一种特殊形态或较高层次,是基于违反法律规定而成立并且生存和发展的;它往往在一定范围内产生恶劣的影响,对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的威胁,社会危害性极大。当前我国,黑社会性质的犯罪,主要在沿海地区的犯罪比较猖獗,大有蔓延之势,并且有些境外的黑社会组织也开始在我国境内发展成员,还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因此,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 ,增设了该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共有三项罪名。第一款是关于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犯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犯罪及其处刑依据。根据本款规定,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犯罪,是指组织、领导或者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所谓“组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是指为实现成立黑社会组织的非法目的,倡导、发起、策划、安排、建立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是指在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中处于领导地位,对该组织的活动进行策划、决策、指挥、协调的行为。“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是指积极、主动加入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并积极参与策划、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所谓“有组织”,一般是指三人以上结成比较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具有明确的组织宗旨、纲领、章程或者宣言,组织内部有严密的分工以及严格的纪律等特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即指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的违法犯罪组织。第二款是关于境外的黑社会组织成员到我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犯罪及处刑规定。这里所谓的“境外的黑社会组织”,是指被境外国家和地区确定为黑社会的组织,既包括外国的黑社会组织,也包括台湾、香港、澳门的黑社会组织。所谓“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是指境外黑社会组织通过引诱、拉拢、腐蚀、强迫、威胁、暴力、贿赂等手段,在我国境内吸收组织成员的行为。第三款是关于对有组织、领导和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行为或者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我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行为,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应当如何处罚的规定。第四款是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犯罪及处刑规定。这里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国家各级党政机关、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的执行一定职权的工作人员。所谓“包庇”是指行为人利用职权、影响或者向有关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掩盖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黑社会性质;“纵容”,是指行为人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不依法制止,反而给予放纵、宽容。
因此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的规定,可以把“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定义为: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组织。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法律特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发布的《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一般应具备以下四个特征:(一)、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二)、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三)、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四)、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应该说,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司法解释,是比较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的,也和我国境内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形成、发展的实际情况相一致。在这四个特征中,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是最主要的特征。因为,经济是一切组织存在的基础。我国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最大的目的,是以获得最大限度的经济利益为核心。因此,它们为了经济利益往往铤而走险,拉帮结伙,采用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其最终目的是为了得到长期而稳定的非法经济收入。以上,是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法律特征。

三、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防治措施
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严重危害我国的社会秩序和经济建设,我们对其要严厉打击,但是我们更多还要采取“预防为主、打击为辅、专项治理、全民动员”的方式防止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产生、发展,达到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有序运行,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因此,对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我们要结合
其特征和我国法制的现状,积极研究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防治措施。那么,我们应该采取哪些防治措施呢?
(一)完善法律制度
法律制度是惩罚犯罪、打击敌人、规范人们行为的基本准则,它具有权威性和普遍的约束力。当前,我们打击和预防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方面的立法还不够完善。我们要完善法律制度,充分运用国家专政力量,依法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进行重点打击,摧毁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起到对犯罪分子的威慑和警示作用。
1、加强立法建设
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应增设财产刑,可以考虑不规定财产刑的最高限额,而根据其违法所得来确定罚金;同时,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应当规定特殊减轻或免刑的事由,鼓励其组织成员脱离犯罪团伙、立功自首;以及建立和完善对犯罪活动的举报制度,鼓励受害者和群众对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犯罪嫌疑人、“涉黑人员”的举报;加强做好对举报人的安全保护工作,并对举报属实有功者给予物质上的奖励。
2、加强执法力度。
加强执法力度,实行专项治理,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第一,根据《刑法》第29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集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于触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罪名的人,要及时加以惩处,依法判处刑罚,加大打击力度,震慑犯罪分子。第二,开展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专项斗争,采取各部门合作的方式,打击具有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犯罪分子,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安定。同时在打击有组织犯罪的活动中还要特别注意打击有可能会演变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流氓恶势力,防止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形成。 第三,摧毁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非法经济来源,从源头上断绝黑社会组织的经济基础。第四、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要与反腐败同时进行,扫除黑势力的保护伞、打破其关系网,破坏其存在的社会基础。要依照《刑法》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严厉惩罚涉黑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第五,加强国际合作,防止犯罪组织与境外犯罪集团相勾结,进一步强化与有关国家和地区的司法协助,掐断其洗黑钱的国际通道,断绝经济来源。
(二)摧毁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物质基础
第一,加强各地区的金融管理,防范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洗钱”行为,防止其把非法所得变为合法收入。第二,对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违法所得,非法获利要全部予以罚没。
(三)、实行防治与治理相结合的原则
实行防治与治理相结合的原则是指预防与打击相结合,建立多方位、多系统的综合防治体系,严密防止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产生。
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这一危害极大的犯罪活动,我们应该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共同防止、综合治理,全面开展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斗争,让犯罪分子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从根本上遏制和铲除黑社会性质犯罪所能产生的土壤。我们要做好这样几方面的工作:
  第一,要加强宣传和教育力度,提高全社会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严重危害性的认识,增强全社会的反黑意识。第二,充分运用我国具有社会主义群防群治特点的社区居委会以及各基层组织工作的机制,从犯罪组织的底层处“釜底抽薪”,加大打击一般有组织性质的犯罪,把尚未形成气候的有组织的犯罪活动打击下去,把具有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的犯罪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 第三,在依法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过程中,要积极贯彻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方针,通过社会各有关单位、保卫组织和广大群众,收集、掌握涉黑线索,精心组织案件侦查工作,严密防范,让涉黑性质组织的活动无立锥之地。

综上所述,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我们要加强立法,加大执法力度,采取预防为主、打击为辅、专项治理、全民动员的方法,坚决制止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产生和发展,遏制其犯罪活动的蔓延,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有序运行,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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