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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理和控制城市建设中脱离实际的宽马路、大广场建设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1:33:50  浏览:85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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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理和控制城市建设中脱离实际的宽马路、大广场建设的通知

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关于清理和控制城市建设中脱离实际的宽马路、大广场建设的通知

建规[2004]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近年来,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需要,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人居环境的要求,各地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环境改造上做了大量工作,改善了城市的人居环境质量和交通条件,提高了城市的整体素质,取得了显著成绩。但一些城市在建设工作中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有的地方不顾客观实际,盲目攀比,建设超标准的大广场、宽马路;有的在建设中侵犯群众利益,违规强行拆迁;有的建设资金不足,强行摊派,拖欠工程款等,不利于地方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为切实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确保城市建设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暂停城市宽马路、大广场的建设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各地城市一律暂停批准红线宽度超过80米(含80米)城市道路项目和超过2公顷(含2公顷)的游憩集会广场项目。在此之前,已经批准的2公顷以上(含2公顷)的游憩集会广场项目,尚未竣工的,一律暂停建设;对已经办理规划、用地和开工批准手续,但尚未动工的,一律暂停开工;已经批准,但尚未办理用地和开工批准手续的,一律暂停办理用地和开工批准手续。

  二、清理城市各类广场、道路建设项目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本地区各级城市人民政府,对各类在建和拟建的广场、道路建设项目进行清理检查。清理检查的重点是:各类广场、道路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用地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建设规模和标准是否符合本通知的规定,拆迁安置是否得到妥善落实,是否存在拖欠和摊派建设资金的情况。

  三、规范城市广场、道路建设规划

  各地要在清理检查的基础上,对城市各类广场、道路建设规划进行规范。今后,各地建设城市游憩集会广场的规模,原则上,小城市和镇不得超过1公顷,中等城市不得超过2公顷,大城市不得超过3公顷,人口规模在200万以上的特大城市不得超过5公顷;而且在数量与布局上,也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与人均绿地规范等要求。建设城市游憩集会广场,要根据城市环境、景观的需要,保证有一定的绿地。目前拟建设的游憩集会广场,不符合上述规定标准的,要修改设计,控制在规定标准内。

  城市主要干道包括绿化带的红线宽度,小城市和镇不得超过40米,中等城市不得超过55米,大城市不得超过70米;城市人口在200万以上的特大城市,城市主要干道确需超过70米的,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中专项说明。目前拟建设的城市道路,超过上述规定标准的,要修改设计,控制在规定标准内。要改进城市道路交通规划管理,针对城市交通中存在的问题,合理规划路网布局,加大路网密度,改善交通组织管理。

  四、加强对城市建设用地和城市建设资金的管理

  要加强城市建设土地供应和土地出让的管理。城市建设中土地征用、土地开发等活动,都不得违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广场、道路等建设项目,凡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规模超过规定标准的,项目未经批准的,未取得用地计划指标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申请,不得实施供地。

  要加强对城市建设资金投向的引导。城市广场、道路等由公共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凡不符合已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规模超过规定标准的,或者不符合所在城市实际、建设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进行建设。

  五、加强监督检查工作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贯彻落实中央工作会议精神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国办发[2004]2号)的要求,在2004年1月至2月,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统一要求组织实施,并于2月底前将自查总结报告上报国务院,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加强对城市广场、道路规划建设清理规范工作的领导。确保按照规定要求和时限完成清理、规范、整改和上报工作。

  暂停建设的城市广场和宽度在80米(含80米)的道路,必须在整改措施按规定完成且符合本通知规定的要求,并经国务院督查组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按规定恢复施工。对违反本通知有关精神,有禁不止,或者擅自决定开工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四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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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十五”期间扫除文盲工作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12部门《关于“十五”期间扫除文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办发[2002)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大军区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
教育部、中央宣传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文化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林业局、军委总政治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科协《关于“十五”期间扫除文盲工作的意见》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2002年7月22日


关于“十五”期间扫除文盲工作的意见


扫除文盲是宪法规定的基本政策,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对于提高我国全民文化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作用。为推动“十五”期间我国的扫盲工作,巩固提高扫盲成果,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和《扫除文盲工作条例》,把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作为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坚持杜绝新生文盲、扫除现有文盲与使脱盲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相结合的方针,巩固和扩大扫盲工作成果,重点推进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和妇女的扫盲教育。大力开展扫盲课程和教学改革,建立以满足扫盲对象基本学习需求为导向的扫盲教育机制,提高扫盲工作的质量和效益。

二、工作目标

扫盲工作的主要对象为15—50周岁的青壮年文盲。鼓励50周岁以上的文盲接受扫盲教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照积极进取、实事求是、分类指导、全面推进的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和实施“十五”期间扫盲和扫盲后继续教育工作规划。
西部地区尚未实现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目标的县(市、区),特别是已经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的县 (市、区),要在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后的5年内,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将青壮年非文盲率提高到 95%以上。内蒙古、贵州、云南、甘肃、宁夏、青海等省(自治区)要将青壮年非文盲率提高到90%以上。西藏自治区要大力推进普及义务教育工作,减少新生文盲,积极扫除青壮年文盲。
已经实现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县(市、区),要以乡(镇)为单位,全面扫除有学习能力的青年 (15—24周岁)文盲,使青壮年脱盲人员普遍接受继续教育。控制复盲现象,在巩固扫除文盲成果的基础上将青壮年非文盲率保持或提高到95%以上。
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要巩固提高扫盲工作成果,全面扫除有学习能力的青年文盲,积极探索功能性扫盲教育和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的途径和方法,使青壮年脱盲人员普遍接受继续教育,把扫盲教育与建立学习型社区工作结合起来。

三、主要任务

(一)核清底数,健全档案。各地要根据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的有关数据,以行政村或居委会为单位,核清文盲底数。对新生文盲、复盲、迁移性文盲等要加强监测,完善扫盲工作档案,建立扫盲工作动态管理机制,为制订扫盲工作规划奠定基础。
(二)广泛开展杜绝新生文盲和扫盲后的巩固提高工作。采取特殊政策和措施,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辍学,杜绝新生文盲。对15周岁以下的文盲,由当地中小学校负责进行补偿教育,使其接受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或达到个人脱盲标准;对15—24周岁有学习能力的青年文盲,要保证有一个脱盲一个。要使脱盲人员普遍接受继续教育,充分发挥农村中小学校和成人学校的作用,制订具体措施,在青壮年脱盲学员中开展各种形式的阅读训练、适用技术培训及各类专项教育活动,定期进行检查督促,切实巩固、扩大扫盲工作成果。
(三)重点推进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和妇女的扫盲教育。尚未实现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省 (自治区)需设立贫困地区扫盲项目;在22个人口较少民族中,要设立民族扫盲项目;已经实现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目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设立妇女扫盲项目,重点扫除妇女文盲。
(四)大力开展扫盲课程与教学改革。要转变扫盲教育观念,建立以满足扫盲对象基本学习需求为导向的扫盲教育机制,提高扫盲教育的质量和效益。改革扫盲教育的评估方法,重视扫盲教育的过程评估。将以识字量为主的结果评估方法,逐步转变为考核学员实际能力的过程评估。探索多种形式的功能性扫盲的途径和方法,适应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群众生活的需要。
(五)农村中小学校和成人学校要积极承担扫盲工作。有扫盲任务的地方,农村中小学校和成人学校要把设置扫盲课程和承担扫盲教学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和职责,建立和完善扫盲教学网络。教师参加扫盲工作要记人工作量,对超过工作量的给予课时补贴。要把教师参加扫盲工作的成绩作为职称评定、考核晋级、评选先进的依据,把在校学生参加扫盲活动作为学生的社会实践活动之一,纳入学校计划。各地要制定有关政策,为农村中小学校和成人学校承担扫盲教学工作提供支持。

四、加强领导,保障扫盲工作的顺利实施

(一)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扫盲工作的领导。扫除文盲是各级党委、政府的职责和任务,是实践“三个代表”要求的重要体现。要按照《扫除文盲工作条例》的要求,把扫盲工作作为衡量本地区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指标,列入社会和经济发展规划。要制订和完善扫盲与扫盲后巩固提高工作的规划、政策和措施,切实加以推进。要继续实行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双线”承包责任制,把扫盲任务列为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行政负责人的职责,作为考核工作成绩的一项重要内容。要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的作用,把扫盲任务落实到人。
(二)建立健全各级党委、政府扫盲工作领导协调机构,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扫盲,指导、推动这项工作健康深入地发展。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明确扫盲工作的机构和人员。扫盲任务重的地方,要有专门人员负责扫盲教育工作,并加强对管理人员和教师的培训,不断提高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各级农业、林业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动员本系统的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扫盲和继续教育活动,并为结合扫盲开办的农业、林业适用技术培训提供师资和教材;各级新闻宣传部门要积极做好扫除文盲的舆论宣传工作,搞好对扫盲工作成效和经验的报道;出版部门要积极配合,加大普及读物的出版力度;文化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基层文化设施,为扫盲工作提供场所和各种图书、报刊、读物;共青团、妇联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积极动员青壮年文盲,特别是妇女文盲参加学习,凡有扫盲任务的地方,青年、妇女组织都要积极参与举办扫盲班(组)或开展包教保学活动;各级科协及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等,要结合当地青壮年文盲的特点,举办各种适用技术培训,为脱盲学员提供各种科普读物;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要配合当地政府,将扫盲工作纳入军民共建活动中,促进驻地精神文明建设。
(三)多渠道解决扫盲工作经费。继续按照《扫除文盲工作条例》的规定保证扫盲工作经费。中央财政继续安排扫盲工作奖励专项经费,并根据各地扫盲项目的进展情况给予奖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视自身财力状况设立扫盲工作专项经费,用于扫盲项目及其表彰奖励。二期“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师资培训经费也可用于培训扫盲教师。
(四)各级教育科研机构要重视和加强扫盲教育理论与实践的研究工作。特别是加强对新形势下扫盲工作的组织动员方法、以满足扫盲对象基本学习需求为导向的扫盲教育机制、扫盲教材编写模式及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和妇女扫盲工作的有效途径等方面的研究与探索。以科学的理论指导扫盲教育,以科学的方法提高扫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五)坚持对扫盲工作的督导评估制度。地方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要加强对扫盲工作的督导评估。坚持未普及初等义务教育,不能验收扫盲工作;未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不能验收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各地要建立扫盲工作复查制度,以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数据为依据,对已验收的县 (市、区)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主要指标下滑的,要采取切实措施限期整改。国家教育督导团要继续加强对扫盲工作的过程性督导,对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申报实现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任务的县(市、区),经抽查后予以认定。
(六)建立扫盲工作的报告与通报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每年年初要向教育部报送扫盲工作的进展情况及年度计划。教育部对各地扫盲工作进行不定期的调查研究和检查,并对各地的情况进行通报。

工业和信息化部、水利部、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节水型企业建设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水利部 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


工业和信息化部、水利部、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节水型企业建设工作的通知

工信部联节[2012]4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节约用水办公室,有关中央企业,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中国纺织工业协会、中国造纸协会、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及有关协会,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进一步推动工业节水工作,提升工业节水能力和水平,实现“十二五”工业节水约束性指标,经研究,决定在重点用水工业行业开展节水型企业建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进节水型企业建设工作的必要性
  
  (一)建设节水型企业是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重要措施。目前,全国工业取水量占总取水量的四分之一左右。随着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工业用水需求呈增长趋势,水资源供需矛盾进一步凸显。建设节水型企业,全面提高工业用水效率,减少工业废水排放,是控制工业用水总量,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的重要措施。
  
  (二)建设节水型企业是转变工业发展方式的迫切要求。近年来,尽管工业节水工作不断进步,水资源重复利用、非常规水资源利用等技术水平不断提高,但总体上看工业用水方式仍以粗放型为主,主要生产工艺和关键环节用水量大、废水排放多等问题依然存在。建设节水型企业,鼓励节水工艺技术创新和推广,以更小的水资源消耗实现工业可持续发展,是促进工业发展方式转变的一项重要任务。
  
  (三)建设节水型企业是加强企业节水管理的重要内容。企业是工业节水的主体。我国工业企业用水效率总体水平不高、节水意识相对薄弱、节水潜力很大。建设节水型企业,树立行业发展的先进典型,总结推广优秀企业的成功经验,颁布实施行业用水效率先进指标,是促进企业加强节水管理、提高工业用水效率的重要途径。
  
  二、推进节水型企业建设工作的思路和要求
  
  (一)总体思路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节约优先的方针,全面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以企业为主体,以提高用水效率为核心,在重点用水行业推进节水型企业建设工作。发布一批节水标杆企业和标杆指标,引导企业加强节水管理和技术进步,加快转变工业用水方式。在节水基础较好、管理规范的工业聚集区探索开展节水型工业园区建设。建设一批节水型企业,带动行业用水效率的提高,为实现“十二五”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30%的目标提供保障,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奠定基础。
  
  (二)主要目标
  
  2013年底前,在钢铁、纺织染整、造纸、石油炼制等重点用水行业开展节水型企业创建活动,树立一批行业内有代表性、产品结构合理、用水管理基础较好、用水指标达到行业领先水平的节水标杆企业典范,发布行业节水标杆指标。引导其他企业向标杆企业对标达标,推进节水型企业建设。
  
  2014年底前,将节水型企业创建的范围逐步扩大到食品发酵、化工、有色金属等其他重点用水行业。
  
  2015年底前,钢铁、纺织染整、造纸、石油炼制等重点用水行业企业全部达到节水型企业标准,并在工业领域形成节水型企业建设长效机制。
  
  (三)具体要求
  
  在重点行业推进节水型企业建设,必须加强节水管理、推进节水技术进步,切实加强企业单位产品用水定额、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水表计量率、锅炉冷凝水回收率、企业用水综合漏失率考核,推动企业对标达标,降低单位产品用水量,提升工业水循环利用水平。
  
  节水型企业建设具体要求:
  
  1.完善企业节水管理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节水管理岗位责任制,健全企业节水管理机构和人员,明确节水管理主要领导职责、管理部门、人员和岗位职责。加强目标责任管理和考核。制定并实施节水规划和年度节水计划。
  
  2.加强定额管理,向先进水平对标达标。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取(用)水定额指标和标准,按照定额指标选择适合的用水工艺和技术,实施企业内部节水评价。向节水标杆企业和标杆指标进行对标达标,不断提升用水效率。
  
  3.加强用水管网(设备)建设,完善用水计量配备和管理。依据GB 24789《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配备用水计量器具,建立完整、规范的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健全节水统计制度。编制详细的供水排水管网图和计量网络图,定期开展水平衡测试,加强用水效率和总量分析。建立日常巡查和检修制度,防止跑冒滴漏。
  
  4.加强节水技术改造,推进节水技术进步。推进节水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实施。积极研发或采用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加快淘汰落后用水工艺、设备和器具。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
  
  5.加强冷凝水、冷却水循环利用,推进工业废水回用,提高水资源重复利用率,积极努力推进废水“零”排放。
  
  6.提高职工节水意识。定期组织开展节水宣传和教育活动,不断提高职工节水意识。
  
  三、加强节水型企业建设工作的组织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
  
  工业和信息化部、水利部、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负责全国工业节水型企业建设工作,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有关行业协会为节水型企业建设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和咨询服务。各级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节约用水办公室,有关中央企业积极组织推进本地区、本企业集团节水型企业建设工作。
  
  (二)节水型企业评价指标
  
  节水型企业评价的基本标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相关要求;符合节水型企业相关标准(见附件1);满足节水型企业基本要求(见附件2)的各项条件;符合单位产品取水量、水重复利用率、用水漏损等各项具体技术考核要求(见附件3);按照节水型企业管理评价要求(见附件4)进行评价并达到48分以上(含48分,满分60分)。
  
  (三)节水型企业评价方式
  
  节水型企业申报工作采取自愿申报和重点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由企业按照节水型企业建设要求和评价标准编写节水型企业申请报告(申请表及证明材料要求见附件5、6),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节约用水办公室按照上述节水型企业评价标准,组织专家对相关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察。达到节水型企业要求的,公示发布节水型企业名单,并于每年10月底前将节水型企业评价有关情况(正式文件,企业相关材料一式6份并提交电子版)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水利部和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节水型企业评价工作,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企业收取费用。
  
  已建立规范评价制度并已开展节水型企业评价的省(市),可按原有模式开展省级节水型企业评价工作。
  
  (四)推进节水标杆示范和用水效率对标达标
  
  工业和信息化部、水利部、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委托相关行业协会对地方上报的节水型企业有关情况进行汇总审核,对行业内最先进的用水指标进行论证,并研究提出节水标杆企业和标杆指标建议。工业和信息化部、水利部、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对评价结果进行最终审定,并组织对标杆企业和标杆指标进行现场核验,经公示无异议后发布节水标杆企业和标杆指标。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加快研究制订和发布产业用水效率指南,参考有关标杆指标制订行业用水效率准入标准,切实把好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水效率准入关。
  
  各地区、有关行业协会适时开展节水型企业建设经验交流会、组织相关企业向节水标杆企业和标杆指标进行对标达标,不断提升工业用水效率。
  
  四、加强对节水型企业建设的政策引导和支持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节约用水办公室要加强对节水型企业建设的政策引导和支持,在安排技术改造、清洁生产等财政专项资金时,优先支持节水型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保证节水型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需求;优先支持节水标杆企业组织实施节水示范工程。
  
  支持有条件的工业园区把节水型企业建设与节水型工业园区建设结合起来,加强园区节约用水管理,完善用水管网基础设施建设,拓展水资源利用渠道,探索园区内污水集中处理回用的第三方节水服务模式,实现不同行业间的循环用水、一水多用,不断提高节水管理水平。
  
  附件:1.节水型企业相关标准
   2.节水型企业基本要求
   3.节水型企业技术考核要求
   4.节水型企业管理评价要求
   5.节水型企业申请表
   6.节水型企业相关证明材料清单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2843926/n13917012/14846548.html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水利部 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
                            2012年9月12日
  




附件1:
节水型企业相关标准
GB/T 7119-2006 节水型企业评价导则
GB 24789-2009 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GB/T 26923-2011 节水型企业 纺织染整行业
GB/T 26924-2011 节水型企业 钢铁行业
GB/T 26926-2011 节水型企业 石油炼制行业
GB/T 26927-2011 节水型企业 造纸行业

注:其他行业节水型企业国家标准出台前,可先按照行业标准执行。


附件2:
节水型企业基本要求

序号 项 目
1 生活用水不采用包费制
2 生活用水和生产用水分开计量
3 供汽锅炉冷凝水回收
4 间接冷却水和直接冷却水不直排
5 水计量器具的配备与管理符合GB 24789的要求(附水计量器具一览表、技术档案等相关材料)
6 企业废水排放符合标准要求(附地方环保局证明)
7 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设备和器具
8 有取用水资源的合法手续(附批件复印件)
9 近三年用水无超计划(附地方节水办证明)
10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时实施节水“三同时”、“四到位”制度。节水“三同时”即节水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四到位”即工业企业要做到用水计划到位、节水目标到位、管水制度到位、节水措施到位。


附件3:
节水型企业技术考核要求

节水型企业技术考核要求—钢铁行业
考核内容 技术指标 单位 考核值
取水量 吨钢取水量 m3 ≤4.2
重复利用 直接冷却水循环率 % ≥95%
废水回用率 % ≥75%
重复利用率 % ≥97%
用水漏损 用水综合漏失率 % ≤8%

节水型企业技术考核要求—造纸行业

单位产品取水量 指标 单位 考核值
漂白化学木(竹)浆 m3/Adt ≤70
本色化学木(竹)浆 ≤50
化学机械木浆 ≤30
漂白化学非木(麦草、芦苇、甘蔗渣)浆 ≤100
脱墨废纸浆 ≤24
未脱墨废纸浆 ≤16
新闻纸 m3/t产品 ≤16
印刷书写纸 ≤30
生活用纸 ≤30
包装用纸 ≤20
白纸板 ≤30
箱纸板 ≤22
瓦楞原纸 ≤20
重复利用率 纸浆 % ≥70
纸及纸板 ≥85
注:1、经抄浆机生产浆板时,允许在本定额的基础上增加10m3/t;
2、生产漂白脱墨废纸浆时,允许在本定额的基础上增加10m3/t;
3、生产涂布类纸及纸板时,允许在本定额的基础上增加10m3/t;
4、纸浆的计量单位为吨风干浆(含水10%);
5、纸浆、纸、纸板的取水量定额指标分别计;
6、高得率半化学本色木浆及草浆按本色化学木浆执行,机械木浆按化学机械木浆执行;
7、不包括特殊浆种、薄页纸及特种纸的取水量。




节水型企业技术考核要求—纺织染整行业
一、取水量
单位产品取水量
1、棉、麻、化纤及混纺机织物 (m3/100m) ≤2
2、丝绸机织物 (m3/100m) ≤3
3、针织物及纱线 (m3/t) ≤100
二、重复利用
1、重复利用率 (%) ≥45
2、间接冷却水循环率 (%) ≥95
3、冷凝水回用率 (%) ≥98
4、废水回用率 (%) ≥20
三、用水漏损
用水综合漏失率 (%) ≤6%
注1: 以棉色布为标准品,将标准品折合系数为1,机织物百米基准值为布幅宽度106cm、布重 12.00kg/100m 的合格产品,当棉机织产品布幅宽度或布重不同时,计算其产品产量可按基准棉印染产品产量计算公式进行相应的换算。其他产品,可根据织物的长度、幅宽、厚度等数据按照FZ/T01002-2010《印染企业综合能耗计算办法及基本定额》中的规定进行换算。
注2: 毛织物单位产品取水量考核指标另行制定(以下同)。


节水型企业技术考核要求—石油炼制行业

考核内容 考核值
取水量 加工吨原(料)油取水量(m3/t) ≤0.7
重复利用 重复利用率(%) ≥97.5
浓缩倍数 ≥4.0
软化水、除盐水制取系数 ≤1.10
蒸汽冷凝水回收率(%) ≥60
含硫污水汽提净化水回用率(%) ≥60
污(废) 水回用率(%) ≥50
用水漏损 用水综合漏失率(%) ≤7
排水 加工吨原(料)油排水量(m3/t) ≤0.35
注:表中浓缩倍数指标是按间接冷却水循环系统中补充运行过程中损失的取水量确定的,当企业的间接冷却水循环系统的补充水中含有污(废)水回用水时,可将浓缩倍数指标按污(废)水回用水水量占补充水总量的10%递减0.1进行确定。


附件4:

节水型企业管理评价要求

序号 考核指标 考核内容 考核方法 评分
1 管理制度 有科学合理的节水管理网络和岗位责任制。 查阅文件、网络图和工作记录。 4
有制定节水规划和年度节水计划。 查阅有关文件和记录。 4
有健全的节水统计制度,定期向相关部门报送节水统计报表。 查阅有关资料。 4
2 管理机构和人员 有主要领导负责用水、节水工作。 查阅有关文件及会议记录。 4
有用水、节水管理部门和专(兼)职用水、节水管理人员。 查阅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文件。 4
3 管网(设备)管理 有详细的供水管网图、排水管网图和计量网络图。 查阅图纸及查看现场。 4
有日常巡查和保修检修制度,定期对管道和设备进行检修。 查阅巡查记录和落实情况。 4

4 水计量管理 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完整规范并定期进行分析。 查阅台账和分析报告,核实数据 4
内部实行定额管理,节奖超罚。 查阅定额管理节奖超罚文件和资料。 4
5 水平衡测试 按规定周期进行水平衡测试。 查阅水平衡测试报告书及有关文件。 8
6 生产工艺和设备 开展节水技术改造。 查阅有关工作记录。 4
使用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节水设备管理好且运行正常。 4
7 节水宣传 经常性开展节水宣传教育。 查看相关资料。 4
职工有节水意识。 询问职工节水常识。 4


附件5:
节水型企业申请表

企业名称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所属行业 企业人数
法人代表 电话/传真
节水管理部门 电话/传真
节水管理负责人 电话/传真
主要产品 主要水源
上年总产值 (万元) 上年取水量 (m3)
申请企业
自评结果 经对照标准和要求进行自查,符合节水型企业示范的基本要求,管理考核得分为 分,技术考核的各项指标值分别为:

符合节水型企业示范要求,申请审核验收。
申请企业: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6:
节水型企业相关证明材料清单


序号 项 目 备 注
1 企业废水排放符合标准要求 由所在地环保部门出具
2 取用水资源的合法手续 所在地水利部门的批复复印件
3 近三年用水不超计划的证明 由所在地水利部门出具
4 企业水计量器具一览表、技术档案等相关材料 企业出具
5 企业水平衡测试报告 企业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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