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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协定(广梅汕铁路项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12:49:24  浏览:84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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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协定(广梅汕铁路项目)

中国 亚洲开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协定


(广梅汕铁路项目)
(签订日期1992年7月24日生效日期1992年7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借款人”)与亚洲开发银行(以下简称“亚行”)于一九九二年七月二十四日签订贷款协定。
  鉴于
  (A)借款人已向亚行提出用于本贷款协定附件Ⅰ中所述项目的贷款申请;
  (B)本项目将由广东省广梅汕铁路公司(下称“广梅汕公司”)执行,借款人将本着这一目的,按亚行满意的条款和条件,把本协定所规定提供的贷款资金转贷给广梅汕公司。
  (C)借款人和广梅汕公司已向亚行申请技术援助,用于加强广梅汕铁路公司机构建设。根据借款人政府和广梅汕公司为一方与亚行为另一方同时签订的技术援助协议,亚行已同意提供一笔相当于250,000美元的技术援助赠款。
  (D)借款人和省府已向亚行申请另一项技术援助,用于广东省计委机构建设,建立包括本项目在内的运输项目的社会经济影响监测系统。根据借款人政府和省府为一方与亚行为另一方同日签订的技术援助协议,亚行已同意提供一笔相当于250,000美元的技术援助赠款。
  (E)亚行已同意按本协定以及亚行与广东省广梅汕铁路公司同日签订的项目协议中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从亚行普通资金中向借款人提供一笔贷款。
  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贷款规则及定义
  第1.01款 一九八七年六月一日亚行颁布的《普通业务贷款规则》中的所有条款均适用于本贷款协定;应视同已全部载入本协定并具有同等效力,但受下列修正条款的制约(以下把所修订过的《普通业务贷款规则》简称为“贷款规则”):
  (A) 取消第 2.01(26)款。
  (B)“财政年度”系指借款人和广梅汕公司的财政年度,即每个日历年的一月一日开始到十二月三十一日终止;
  (C)“GMSRC”系指根据章程建立的广东省广梅汕铁路公司;
  (D)“GPC”系指广东省计划委员会;
  (E)“GSRC”系指由亚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1087号贷款融资的腰古——茂名铁路项目的执行机构——广东省三茂铁路公司;
  (F)“机构建设技术援助”系指本贷款协定前言(C)中提供的技术援助;
  (G)“MOR”系指借款人的铁道部;
  (H)“O&M”系指运营与保养;
  (I)“项目区”系指广东省境内距广州市九十公里以东,面积约为53,175平方公里,人口约19,700,000的区域,主要是山区和农田;
  (J)“项目设施”系指本项目下建设或提供的该铁路和其它设施及设备;
  (K)“项目执行机构”系指贷款规则所规定的目的与含义范围内,负责执行本项目的广梅汕公司;
  (L)“省”系指借款人的广东省;
  (M)“铁路”系指根据本项目修建的铁路系统;
  (N)“社会经济技术援助”系指本贷款协定前言(D)所提及的技术援助;
  (O)“转贷协议”系指借款人与广东省广梅汕铁路公司按本贷款协定第3.01款所签定的协议书;
  (P)“圆”(yuan)系指借款人(国家)货币的圆。
  第1.03款 贷款规则第2.01款(27)中的“汇率风险总库制度”系指亚行由其各借款人按贷款额分担汇率风险的制度,对此一九八七年九月三日颂布的《汇率风险总库制指南》中有详细说明,并且不断在修改完善。

  第二条 贷款
  第2.01款 亚行同意从其普通资金来源中向借款人提供以多种货币计算,总款额相当于二亿美元(¥200,000,000)的贷款资金。
  第2.02款 借款人将根据贷款规则第3.02款的规定向亚行交付利息。
  第2.03款 (A)借款人将按每年1%的四分之三(0.75%)的比率缴纳承诺费。该承诺费在贷款协定签署后六十天开始,按各贷款金额(随时扣除已提金额)和以下规定计收:在第一个十二月中按30,000,000美元计收;在第二个十二月中按90,000,000美元计收;在第三个十二月中按170,000,000美元计收之后,则按贷款全额计收;
  (B)如果取消任何贷款款额,本款(A)节中表述的每一部分贷款额将以被取消的贷款额与取消前贷款金额相同的比例减少。
  第2.04款 贷款的利息和其他费用应每半年交付一次,在每年六月一日和十二月一日交付。
  第2.05款 借款人应根据本贷款协定附件二所规定的分期还款时间表,偿还从本贷款帐户中已提取的贷款本金。

  第三条 贷款资金的使用
  第3.01款 (A)借款人应按照为亚行所满意的条款和条件,用签署转贷协议的方式,把亚行的贷款金额,转贷给广梅汕公司。除非借款人和亚行同意,此项贷款资金的转贷条件包括:
  ①按与本贷款相同的利率计息,偿还期不超过本贷款的期限;
  ②广梅汕公司要承担外汇汇率风险。
  (B)借款人应促使广梅汕公司按照本贷款协定和项目协议书的规定,用本贷款资金支付项目费用。
  第3.02款 由本贷款支付的货物、服务及其它项目和分配给这些货物、服务及其它项目的款额与本贷款协定附件三的规定相一致。此附件可以由借款人和亚行通过协商一致随时予以修改。
  第3.03款 除非借款人和亚行另行同意,所有使用本贷款资金支付的货物、服务,应根据本贷款协定附件四和附件五的规定进行采购。对于未按借款人和亚行所商定的程序采购的货物和服务合同,或合同条款条件不能使亚行满意,亚行可以拒绝提供资金。
  第3.04款 除非借款人和亚行另行同意,借款人应保证促使用本贷款资金采购的货物和服务仅用于实施本项目上。
  第3.05款 根据贷款规则第8.03款的规定,从本贷款帐户提款的终止日为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或借款人与亚行随时商定的其它日期。

  第四条 特别契约
  第4.01款 (A)借款人应敦促广梅汕公司按照健全的管理、财务体制、工程设计、环境保护措施以及铁路运营的规则,认真而有效地执行本项目。
  (B)在项目的执行和项目设施运营过程中,借款人应履行或促使履行本贷款协定附件6中规定的全部义务。
  第4.02款 借款人应根据需要和亚行所接受的条款条件,向广梅汕公司尽快提供或督促提供为执行本项目所需要本贷款以外的资金、设施、服务、土地及其他资源或促使其得以及时提供。
  第4.03款 借款人应保证与项目执行和项目设施运营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活动符合有关政策和规定。
  第4.04款 借款人应向亚行提供,或督促有关方面向亚行提供其合理要求的一切报告和信息,包括关于:①本贷款和贷款资金的使用和有关管理服务情况;②用本贷款资金支付的货物、服务和其它项目列支的情况;③本项目的情况;④广梅汕公司及借款人任何其它与本项目执行和项目设施运营的有关单位的管理运营和财务状况;⑤借款人的其它事项。
  第4.05款 借款人应允许亚行的代表检查本项目,以及用本贷款资金采购的货物及其有关的记录和文件。
  第4.06款 借款人应从自己一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广梅汕公司能够履行其在项目协议书中所承担的义务。借款人不应采取或允许采取任何会妨碍履行这些义务的行动。
  第4.07款 (A)借款人应行使转贷协议中所规定的借款人的权利,籍以维护借款人和亚行的利益,并实现本贷款的目的。
  (B)事先未经亚行同意,不得转让、修改、废除或放弃转贷协议书中所规定的各种权利和义务。
  第4.08款 (A)借款人和亚行双方都认为,在对借款人资产行使留置权方面,亚行以外的外债债权人不应享有超过本贷款的优先权。为此,借款人承诺:①除非亚行另行同意,如果以借款人任何资产建立任何外债作担保的留置权,此留置权应根据实际情况,平等地、按比例地保证本贷款本金、利息和其他费用的偿还;②借款人在建立,或允许建立此种留置权时,将对上述要求作出明确规定。
  (B)本款(A)段中的各项规定不适用于:①在购置某项财产时,纯粹为了担保偿还其价款而建立的任何留置权;或者②在正常银行业务中产生的留置权,以及期限为一年以内的债务作担保而产生的任何留置权。
  (C)在本款(A)段中所使用的“借款人资产”一词系指借款人任何行政分支部门或任何机构的资产,以及这些行政分支部门代理人的任何资产,包括中国人民银行的资产和任何其他行使借款人中央银行职能机构的资产。

  第五条 中止、取消、加速偿还
  第5.01款 根据贷款规则第8.02①款的要求,现补充规定下列中止借款人从本贷款帐户提款的权利的情况;
  (A)借款人或广梅汕公司不能履行《转贷协议》中承担的义务;
  (B)章程或其它任何条款以任何方式被废除、中止或修改,如亚行认为,这种废除、中止或修改将可能对项目的执行或项目设施的运营产生不利影响。
  第5.02款 本贷款协定第5.01款所列的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按贷款规则第8.07款的要求,也构成加速偿还的条件。

  第六条 生效
  第6.01款 根据贷款规则第9.01款(F)的要求,下列所述情况为本贷款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
  (A)本贷款协定,需经借款人的国务院批准;
  (B)转贷协议在形式和内容上要符合亚行要求,并应正式以借款人和广梅汕铁路公司的名义签署。一俟贷款协定生效,转贷协议即生效,其条款对各方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6.02款 根据贷款规则第9.02款的要求,下列事项要包括在向亚行提出的意见书中作为附加条件。
  转贷协议正式由借款人和广梅汕公司批准或认可、签署,并以其名义发出,签字双方在法律上受其条款约束。
  第6.03款 根据贷款规则第9.04款要求,确定本贷款协定签字后九十天内的某一天为贷款的生效日期。

  第七条 授权
  第7.01款 借款人指定广梅汕公司为其代理人,按本贷款协定第3.02、3.03、和3.05各款及贷款规则第5.01、5.02、5.03、5.04、5.05各款和规定要求,采取必要的行动,或签订必要的协议。
  第7.02款 广梅汕公司根据本贷款协定第7.01款的授权,而采取任何行动或签订的任何协议,均应对借款人具有完全的约束力,并如同借款人采取的行动或签订的协议具有同样效力。
  第7.03款 根据本贷款协定第7.01款授予广梅汕公司的权利,经借款人与亚行商定后,可予以撤销或修改。

  第八条 其它规定
  第8.01款 根据贷款规则第11.02款要求,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是贷款国的指定代表人。
  第8.02款 根据贷款规则第1.01款的要求,兹确定以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西城区城坊街32号(邮政编码:100800)
  中国人民银行
  电报挂号:RENMIN BANK,BEIJING
  电传号码:22612 PBCHO CIX
  传真号码:(861)601-6724
  亚行方面为:
  菲律宾 马尼拉789邮政信箱
  亚洲开发银行
  电报挂号:ASIAN BANK,MANILA
  电传号码:29066 ADB PH (RCA)
       42205 ADB PM IMT
       63587 ADB PN (ETPI)
  传真号码:(632) -631 -6816
       (632) -632 -6816
       (632) -741 -7961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正式授权代表,于本协定首页所载日期,在亚行总部以各自的名义签署并交换本贷款协定,以昭信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亚洲开发银行 
     授权代表:               行长:

 附件:一、项目说明

     二、分期付款表
       提前还款优惠
     三、贷款款项分配与提取
       附:贷款金额的分配
     四、采购
       附:国内生产货物优惠
     五、咨询
     六、项目的执行和项目设施的运营及其它事宜

 附件一           项目说明

  本项目的主要目的是:
  (A)促进本项目区域成品和基本商品内外流通的经济、有效的运输;
  (B)为本项目地区矿业、工业、农业及旅游业建立必要的运输基础设施;
  (C)通过创造新的增加收入的机会,支持本项目区内的扶贫工作;
  (D)打通本地区同国家铁路网通路;
  (E)完成本省东西铁路干线,为本省经济均衡发展提供条件;
  (F)加强广东省珠海、深圳、汕头经济特区之间的交通运输联系;
  (G)使广东省铁路系统与国家南北交通一体化。
  本项目包括修建广东省常平至汕头的铁路,和畲江至梅州的延伸线,及其配套工程,包括下列各项:
  (A)路基建造,包括土石方圬工;
  (B)约480公里的标准轨距铁路单线轨道施工(上部建筑),采用道碴,钢筋混凝土轨枕和木枕及50公斤/米级的钢轨;
  (C)修建:
  ①约28个新车站;
  ②约179座大中型钢筋混凝土桥,总长约为26284m;约2510座小桥涵,总长约50,000米;
  ③约68个隧道,总长约为19,050米;
  ④信号和通信及其它设备、车辆、房屋建筑及供电、给排水系统。
  本项目还包括征地,以及由于项目引起的人员搬迁的赔偿和提供咨询服务。
  本项目预计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一竣工。

 附件二        分期偿还本金时间表

       应还日期            偿还本金(以美元计算)
1、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一日          1,655,600(USD)
  一九九八年六月一日             1,738,400
2、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一日            1,825,300
  一九九九年六月一日             1,916,600
3、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一日            2,012,400
  二000年六月一日             2,113,100
4、二000年十二月一日            2,218,700
  二00一年六月一日             2,329,600
5、二00一年十二月一日            2,446,100
  二00二年六月一日             2,568,400
6、二00二年十二月一日            2,696,900
  二00三年六月一日             2,831,700
7、二00三年十二月一日            2,973,300
  二00四年六月一日             3,122,000
8、二00四年十二月一日            3,278,000
  二00五年六月一日             3,441,900
9、二00五年十二月一日            3,614,000
  二00六年六月一日             3,794,700
10、二00六年十二月一日           3,984,500
   二00七年六月一日            4,183,700
11、二00七年十二月一日           4,392,900
   二00八年六月一日            4,612,500
12、二00八年十二月一日           4,843,200
   二00九年六月一日            5,085,300
13、二00九年十二月一日           5,339,600
   二0一0年六月一日            5,606,600
14、二0一0年十二月一日           5,886,900
   二0一一年六月一日            6,181,200
15、二0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6,490,300
   二0一二年六月一日            6,814,800
16、二0一二年十二月一日           7,155,600
   二0一三年六月一日            7,513,300
17、二0一三年十二月一日           7,889,000
   二0一四年六月一日            8,283,500
18、二0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8,697,600
   二0一五年六月一日            9,132,500
19、二0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9,589,100
   二0一六年六月一日           10,068,600
20、二0一六年十二月一日          10,572,000
   二0一七年六月一日           11,100,600
                 合计:200,000,000(USD)

  注*.*本栏数字系根据各提款日期确定的美元等值额。每笔到期债务的偿还,系按贷款规则第3.06和第4.03款的规定而作出的安排。
  提前偿还的贴水
  根据贷款规则第3.06(B)款的规定,兹对本贷款本金的任何部分提前偿还对应付贴水的百分比作如下规定:

  提前偿还时间:            贴水:
                   在提前偿还日适用于未偿还的贷款
                   余额的利率(以每年的百分率表示)
                   乘以:
  到期前不超过三年                0.12
  到期前超过三年但不超过六年           0.24
  到期前超过六年但不超过十一年          0.44
  到期前超过十一年但不超过十六年         0.64
  到期前超过十六年但不超过二十年         0.80
  到期前超过二十年但不超过二十三年        0.92
  超过二十三年                  1.00

 附件三        贷款资金的分配和提取

  1、本附件附表列出由本贷款资金支付的货物、服务和其它项目的类别及每一类别贷款资金的分配。
  2、除非按本附件规定或亚行另行同意外,本项目的任何当地开支不能从贷款帐户中提取。
  3、除非亚行另行同意,所附分配表中的各项应按照下列百分比由贷款资金支付:
  (A)Ⅰ类——外汇支出的100%
  (B)Ⅱ类——总支出的45%(不包括关税和其它税收)
  (C)Ⅲ类——外汇支出的100%
  (D)Ⅳ类——总支出的20%
  (E)Ⅴ类——外汇支出的100%(不包括关税及其它税收)
  (F)Ⅵ类——应付余款
  4、Ⅰ类所包括的项目应根据本贷款协定附件四的有关规定,通过国际竞争性招标和国际采购的方式进行采购。通过有效的国际竞争性招标或采购而授予当地供应商的任何合同,用贷款资金支付应基于下述原则:
  (A)从本国供应商中购买的货物是由国内制造的,支付货物出厂价格的100%(不包括任何税收)。
  (B)从本国供应商中购买的货物完全是进口的,仅支付合同价格的外汇部分。
  5、分配给Ⅷ类的82,000,000美元是用来支付当地开支的。这项金额可以从贷款帐户上按下列百分比用外币提取,但不得超过82,000,000美元:
  Ⅷ类A——100%的当地支出;
  Ⅷ类B——总支出的55%(不含各类税收)
  Ⅷ类C——总支出的80%(不含各种税收)
  6、亚行有权代表借款人从贷款帐户中提款,以支付在本项目建设期间需到期偿还的贷款利息和承诺费。
  7、尽管贷款资金分配和提取的百分比在上面已作规定,但是:
  (A)如果分配给某类别(除Ⅴ类外)的贷款金额,不能满足那类别的开支,亚行通知借款人(Ⅰ)对所需类别进行贷款资金的再分配,以满足预计的资金缺口。这部分补缺资金是已分配给另外类别的贷款金额,是亚行认为这类别的其它支出不需要这部分资金支付;(Ⅱ)如果此次再分配仍不能满足某预算缺口,就应减少用于此类别开支的提款百分比,以便此类的提款可进一步继续。直到所有的开支支付完毕。
  (B)如果分配给某类别的贷款金额超过了那个类别经同意的开支需要,亚行通知借款人后,可重新将这部分剩余资金,分配给所需类别(除Ⅴ类外)。
  (C)如果在Ⅷ类范围内分配给某个分类的贷款金额满足不了支付那个分类经同意的全部开支,亚行可通知借款人(Ⅰ)把原分配给Ⅷ类中另一分类的,亚行认为该分类其它支出不需要的款额调出,重新分配给金额不足的分类,(Ⅱ)如果再分配不能完全满足预计资金缺口,就减少用于此分类的开支提款比例,以便在此分类的提款可继续下去,直到所有支出已支付完毕。

 附表          贷款资金分配表

             (广梅汕铁路项目)

   种  类             分配额(美元)
  Ⅰ、建筑材料(钢轨、钢材)     30,300,000
  Ⅱ、土建工程            20,400,000
  Ⅲ、设  备            23,700,000
  Ⅳ、房屋和其它设施          5,100,000
  Ⅴ、咨询服务               100,000
  Ⅵ、建设期利息和承诺费       25,000,000
  Ⅶ、未分配             13,400,000
  Ⅷ、当地支出            82,000,000
    A、建筑材料
      (道碴、石料、轨枕)    20,200,000
    B、土建工程          25,000,000
    C、房屋和其它设施       20,400,000
    D、未分配           16,400,000
                总计:200,000,000(美元)

 附件四            采购

  1、除亚行另行同意外,由本贷款支付的货物和服务的采购必须遵循本附件以下各节所述的程序。本附件中所使用的“服务”一词不含咨询服务。
  2、货物和服务的采购应按照多次修改过的,并于一九八九年三月出版的《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和采购指南》的规定执行,该指南已提交借款人。
  3、除第六段、第七段规定外,货物和服务的采购,不得对任何特定的供应商或承包商,或任何特定等级的供应商或承包商有任何限制或优惠。
  4、(A)除下面第七段所规定的外,设备或材料的供货合同相当于500000美元或以上者,应根据采购指南第二章的规定,通过国际竞争性招标授予合同。
  (B)根据国际竞争性招标授予的合同,应尽快将总采购通知(亚行将分期安排出版),在不迟于项目首次招标邀请发布前90天送交亚行。其格式、详度以及所包含的信息应符合亚行的合理要求。只要还有某种货物和工程需在国际竞争性招标的条件下进行采购,就必须每年向亚行提供必要的信息,以充实这份总采购通知。
  (C)国际竞争性招标授予的合同,按照采购指南第四章规定的程序,采购工作应由亚行进行审查。每一份根据这种程序递交亚行审批的招标邀请文件初稿,至少应于发布前21天递达亚行,这些文件应包含亚行合理要求的信息以确保亚行对邀请书分期安排发表。
  5、除下面第七段规定外,每一个设备和材料供货合同,预算费小于500,000美元等值者(小项目除外),应根据采购指南第三章的规定,通过国际采购方式授予。
  6、在国际竞争性招标条件下,国内投标和国外投标相比较时,根据借款人的意见以及本附件所附的规定,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制造的货物提供优惠,但提供该类货物的投标人应向借款人和亚行满意地证实该产品国内值增加部分至少是该产品出厂价的20%。
  7、土建工程,包括房建和其它设施合同可以在通过资格预审的当地承包人中通过当地竞争性招标授予;包括道碴在内的石料和钢筋混凝土轨枕合同可以在当地承包人中授予;但均应按广梅汕铁路公司的标准程序进行。一俟投标评估结束,应即征取亚行对每一个这种合同授予意见的批准。为此,应向亚行提供三份①公开开标记录;②投标总结和评价;③授予合同建议;④合同草稿或认可书初稿。每一项合同授予后,立即向亚行提供三份签署的合同副本。

 附件四之附录      国产货物的优惠

  1、通过国际竞争性招标采购的货物,根据下述规定,借款国所生产的货物可获得优惠。提供这类货物的投标商应向借款人和亚行满意地证明该产品的国内增值部分至少为出厂价的20%。
  (A)运用对国产货物优惠条款,首先应对所有合理投标按下述三个类别划分。
  Ⅰ类:投标提供的货物是在借款国制造的,并满足所需要的最低国内附加值。
  Ⅱ类:投标提供的是在借款国制造的其他货物。
  Ⅲ类:投标提供的是进口货物。
  (B)每一类别的最低评估标应通过每一类别评估标的对比而确定。评标时,不应考虑对进口所征收的关税和进口税。
  (C)这些最低评估标应相互比较,如果比较后Ⅰ类或Ⅱ类的某一标被认为是最低评估标,那么就应将合同授给此标。
  (D)但是如果按上条(C)的比较结果,最低评估标价是Ⅲ类,则需进一步与Ⅰ类的最低评估标价进行比较。为了进一步比较,应对Ⅲ类的最低评估标价按下列任何一条向上调整。
  (i)对Ⅲ类标提供的进口货物,应附加上未获豁免权进口商应付的关税和其他进口税;或
  (ii)如果上述(i)提到的关税和进口税超过投标到岸价15%,则对这些货物标价仅按到岸价的15%增加。
  这样进一步比较后,如果Ⅰ类标被认为是最低评估标,则应选择其授予合同;如果不是上述情况,Ⅲ类为最低评估标,则应中标,授予合同。
  2、要求申请优惠的承包商提供必要的资料,包括最低国内附加值,证明其取得投标优惠的合法性。
  3、招标文件中应清楚地表明能给予的优惠和认定优惠投标资格所要求的信息,以及上述评标比选所遵循的程序。

 附件五            咨询

  1、在本项目执行方面,将利用咨询专家服务,特别在下列方面协助广梅汕铁路公司:
  (A)、工程设计,包括通信系统的设计和施工监理;
  (B)、货物和服务采购;
  (C)、项目的总体实施以及技术事项,包括隧道施工和土工技术咨询,咨询专家的职权范围由亚行和广梅汕铁路公司协议决定。
  2、咨询专家的选择、聘用及服务应根据本附件规定以及经多次修正的,并于一九七九年四月出版的《亚行和其借款人聘用咨询专家指南》的规定执行,该指南已提交借款人和广梅汕公司。
  3、上述第一段(A)和(B)中所提到的服务,应使用当地胜任的咨询专家,并由广梅汕公司支付其费用。这类当地咨询专家的选择和聘用,在其承担这项工作的资格和经验方面,由亚行批准。
  (A)、上述第一段(A)中提到的服务,第二铁路设计院和第三铁路设计院已由广梅汕铁路公司聘用;
  (B)、上述第一段(B)中提到的服务,已聘用中国机械进出口公司和中国国际招标公司;
  (C)、如果第二铁路设计院、第三铁路设计院、中国机械进出口公司或中国国际招标公司无力承担它们的工作,那么亚行可接受的其它咨询机构,可以按要求遵循亚行满意的程序聘用。
  4、上述第一段(C)提到服务的咨询专家应由广梅汕铁路公司按下列程序选择和聘用:
  (A)、方案邀请:方案邀请书和有关文件,在发布前应征得亚行同意。为此,至少应向亚行提供三份方案邀请书初稿邀请的咨询专家名单方案评价的拟定标准和其它有关文件。应有60天的时间作为递交方案的期限。应在最后邀请书发布后,立即向亚行提供发表的最后稿及全部有关文件供参考。
  (B)、合同草案:与咨询专家的合同草案应在开始评选方案之前尽早提供给亚行审批。
  (C)、方案选择:在对收到的方案进行了评估之后和与被选咨询专家谈判之前,应征得亚行对被选名单的批准。为此,评选方案后,应立即向亚行提交三份:(i)方案评选意见(连同以前未向亚行提交的每一申请书)和(ii)选择的理由。
  (D)、签约:谈判结束后,但须在签约前,应向亚行提交(i)谈判达成的合同,由亚行审批,和(ii)方案评选意见。合同签字后,立即向亚行提交三份签字合同副本。签字后,如果有任何实质性修改的提议,应拟定修改内容提交亚行事先批准。

 附件六:   项目的执行和项目设施的运营及其它事宜

              项目的实施

 项目的执行机构
  1、(A)广梅汕公司对项目的全面实施负责。广梅汕公司总经理是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对项目实施的协调和监督。
  (B)广梅汕公司的副总经理,被指定为项目经理,将(i)负责施工的日常监督,本项目所需服务和货物的采购和编制项目有关的报告;(ii)配备相应的、足够数量的、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广东省
  2、借款人应促请广东省支持和协助广梅汕铁路公司在项目实施和运营中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工程技术能力,有良好环保措施和铁路施工规则,并根据项目协议履行其义务。借款人要特别促请广东省立即在其权限范围内采取一切行动:(A)维护广梅汕公司的法人地位和进行经营的权利,及维护和加强广梅汕公司执行项目、项目运营及从事经营所需要的一切权利、财产、权力和优惠政策。(B)对铁路运价进行确定、调整、批准,使广梅汕铁路公司足以保持在项目协议第2.16条规定的财务水平之上。

 征地
  3、借款人应按时满足并促请广东省按时满足加快项目实施所要求的土地、土地使用权和道路使用权。
  4、借款人、广东省、广梅汕公司应保证所有的由于项目征地而受影响的人,按其损失或毁坏财产得到合理赔偿。广梅汕公司在项目实施期间,每年向亚行提交一份关于受征地影响人赔偿状况的报告。

             其它项目有关事宜

 铁路延伸
  5、借款人应保证广梅汕公司和汕头港务局联合修建和管理从广东省汕头市客站延伸至汕头港的铁路专用线。
  6、广梅汕铁路公司应向亚行报告本铁路和梅隆窄轨铁路连接的进度情况及该工程的筹资情况。

 培训
  7、(A)广梅汕公司应在项目实施期间,每年向亚行提交关于先前在三茂公司协助下制定项目实施和铁路运营保养方面的职工培训和学习计划的进展报告。为此,借款人应促请三茂铁路公司在其培训设施中给广梅汕公司职工保留适当位置。
  (B)广梅汕铁路公司职工将被派到三茂公司参加三茂公司的管理信息系统和市场导向改革实践,直到一九九三年八月三十一日止。随后,三茂公司职工将派到广梅汕铁路公司协助广梅汕铁路公司实施由机构建设技术援助支持的管理信息系统和市场导向改革。广梅汕铁路公司和三茂铁路公司应在不迟于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编制职工联合培训计划。

 财务安排
  8、根据本贷款协定第4.02条和项目协议第2.02条,借款人应采取并促请广东省和广梅汕公司采取一切亚行为之满意的必要行动和计划措施,保证按时提供项目实施和完成所要求的足够的当地货币资金。这些资金可按相应条件和条款,通过国营银行系统、发行债券、内部资金和其他相应的融资渠道提供。

 项目的监测
  9、从第一个财政年度一九九七年开始,每一个财政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广梅汕公司应向亚行提交公司实绩和预测情况报告,该报告要将获得的成就和预测与亚行和广梅汕公司在公司的全面运营方面一致同意的运输、定员和财务运营指标进行比较。
  10、借款人将促请广东省(通过省计委),在由亚行根据社会经济技术援助资助的咨询专家的帮助下,不迟于一九九三年六月三十日开始以下工作:
  (A)收集资料及统计数据,以便建立项目区内的社会经济基本指标;
  (B)开发一个长期综合监测系统,在项目实施期间和项目竣工后十年,对本项目区内的社会经济影响进行监测;
  (C)每年向亚行报告这个监测系统的成果,直到一九九九年止。这个监测系统将为借款国其它可能由亚行出资的运输项目社会经济影响监测提供示范。

 使用和保养
  11、(A)广梅汕铁路公司负责本铁路项目设施的全面管理、监察、使用和维修保养,包括铁路及相关的设施如车站、信号楼、货物的装卸设备等,但不包括广梅汕铁路公司从铁道部租用的车辆。沿线车站机车车辆的供煤供水的使用和保养、装卸服务应由广梅汕铁路公司提供。维修保养应由广梅汕铁路公司在沿铁路修建的各个车间进行。
  (B)除自己的车辆外,广梅汕铁路公司应根据铁道部标准使用费办法(包括铁道部的运营成本再加差额利润)按小时向铁道部租用所需车辆。广梅汕铁路公司负责①自己车辆的小维修保养和②铁道部对其车辆进行大修的费用。
  (C)在该铁路与借款人国铁路网联接方面,借款人应促请铁道部所属广州铁路局提供列车调度服务,包括机车调度设备。这种服务所需费用由广梅汕铁路公司承担。从该铁路始发接入借款人国铁系统或从国铁系统始发接入该铁路的客货运收入应由广梅汕铁路公司和铁道部按①在各自线路上运行距离和②广梅汕铁路和铁道部实行的运价共同分享。

 环境
  12、借款人应保证并促请广东省保证本项目的执行和运营符合借款国环境保护法。

 财务事宜
  13、借款人应促请广东省和广梅汕铁路公司批准、调整广梅汕铁路的运价,使其保持在保证广梅汕铁路公司良好的财务状况所必须的水平上,包括实现项目协议第2.16款所载财务契约;目前拟定运价为每吨公里0.13元。借款人、亚行、广东省和广梅汕铁路公司应在不迟于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对广梅汕公司的这种财务状况进行检查,必要时随时进行检查,以便保证广梅汕公司良好的财务状况,并根据广梅汕公司运营中一些事件和政策变化进行修改。
  14、(A)广梅汕公司应进行初步运价研究,以确定其客货运价。这项研究应不迟于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完成,并提交亚行征求意见,且应在一九九五年财政年度里进行修订。
  (B)广梅汕公司应在一九九六年财政年度编制一份类似于三茂公司编制的运价表,但要考虑下列情况做些修正:①所运商品的分流幅度;②需要引进不同商品不同运价和不同距离不同运价,和③鼓励特别是大宗货物的长途运输。在不迟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将这种运价表提交亚行征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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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上海市撤销南汇县设立南汇区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同意上海市撤销南汇县设立南汇区的批复



国函〔2001〕3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撤销南汇县设立南汇区的请示》(沪府〔2000〕37号)收悉。同意撤销南汇县,设立南汇区,以原南汇县的行政区域为南汇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惠南镇。

  南汇区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市自行解决。

国 务 院      

二○○一年一月九日

本溪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

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


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


  《本溪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业经1996年11月25日本溪市人民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1997年1月19日

            本溪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结社自由,保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管理,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协会、学会、研究会、联合会、联谊会、促进会、基金会、商会等社会团体,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登记,经核准登记后,方可进行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市、自治县(区)民政部门是社会团体的登记、监督、管理机关。


  第四条 依法保障经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社会团体依法取得的名称、荣誉、财产、知识产权等,也不得干涉社会团体依照其登记的章程进行活动。


  第五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成立的内部团体,由本单位负责管理,只能在本单位内部活动,可不履行登记手续,但须报市、自治县(区)民政部门备案。
第二章 登记与审批





  第六条 成立社会团体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反映会员共同目的和要求的章程。其章程应包括社会团体名称、宗旨、任务、组织机构、会员资格、入会手续、会员的权利和义务、负责人产生程序和职权范围、经费来源、章程修改程序、终止程序等内容。
  (二)有得到多数发起者拥护的负责人和一定数量的会员。负责人必须由本社会团体所涉及的学科、专业、行业等领域中有一定权威、影响和代表性的人员担任。
  (三)有合法的经费来源和一定的社会团体业务活动经费。
  (四)有办公地点等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七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事先经过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申请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主持本社会团体实际工作的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正式文件;
  (三)社会团体章程;
  (四)参加单位和人数及主要负责人履历;
  (五)组织机构概况;
  (六)经费来源证明;
  (七)社会团体筹建过程的报告;
  (八)其它应说明的事项。


  第八条 成立全市性的社会团体,向市民政局申请登记;成立县(区)以下社会团体,向其办事机构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成立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向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各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不得超出各自管辖范围,批准成立社会团体。


  第九条 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在30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登记的答复。


  第十条 对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具备法人条件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发给社会团体登记证。社会团体经批准登记后,必须在30日内召开成立大会。


  第十一条 取得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法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
  (二)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经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由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在指定的报刊上发布公告。


  第十二条 申请人对自治县(区)民政部门不予登记不服的,可在接到书面答复后10日内,向市民政部门申请复议。市民政部门在接到复议申请后,应在3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报市政府备案。申请人对市民政部门不予登记不服的,可在接到书面答复后10日内,向省民政部门申请复议。


  第十三条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成员分布和活动地域相一致。在同一行政区域内不得组建名称、性质、宗旨、任务相同或相似的社会团体。


  第十四条 社会团体刻制印章和开立银行帐户,须持社会团体登记证副本和登记管理机关证明书,按有关规定到公安部门和开户银行办理。


  第十五条 社会团体印章一律为圆形,镌刻团体名称全文。启用印章及财务专用章时,应将印模报送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六条 社会团体登记证不得伪造、涂改、复制、出让、转借。如有遗失应及时声明作废,并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发。

第三章 变更与注销





  第十七条 社会团体的变更或者注销,须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再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改变名称,更换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改变办事机构地址或联络地址,应在改变后10日内向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因改变宗旨,或者由于其他变更造成与原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不一致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交回原登记证书和印章,再依照社会团体成立条件,到相应的登记管理机关重新办理登记。


  第二十条 社会团体自行解散的,应向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文件和清理债务完结证明。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后,收回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和印章。社会团体法人注销登记后,由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在报刊上公告。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具备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可以从事经营性活动,但不得以社会团体自身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
  具备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可筹集下列资金作为开展社会团体活动经费:
  (一)团体和个人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业务主管部门的拨款;
  (三)经有关部门批准办学、办刊物、办展览和技术咨询服务的收入;
  (四)技术资料或科研成果有偿转让的收入;
  (五)协作单位提供的经费;
  (六)接受国内外的捐赠、赞助;
  (七)法律允许的有偿服务的收入,创办与本会宗旨任务相适应的经济实体的收入;
  (八)其它合法收入。
  各项收费标准需经有关部门批准,一切经费收支均须纳入财务管理,按规定合理使用。


  第二十二条 全市性社会团体可设办事部门或专业委员会,但不得设立二级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独立性社会团体机构,不得在县(区)和有关单位设立分会。全市性社会团体可以团体会员的身份,自愿申请加入同一性质的省和国家性的社会团体组织。


  第二十三条 社会团体的领导成员须经民主选举或协商产生,不得由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任命。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是其他已注册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社会团体召开重要会议,组织较大活动(包括涉外和同外省市社会团体的联谊活动),要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并定期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通报情况。社会团体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及出版的各种刊物,要及时报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团体行使下列职责:
  (一)保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
  (二)监督社会团体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监督社会团体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手续;
  (四)监督社会团体按其登记的章程开展活动;
  (五)监督社会团体的财产和经费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目的;
  (六)对社会团体财务和会费基金施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七)对社会团体开展学术交流及论文评报工作管理;
  (八)对社会团体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 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部门对社会团体行使下列管理职责:
  (一)社会团体申请登记的资格审查;
  (二)社会团体合并、撤销的审查和善后处理;
  (三)社会团体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管理指导;
  (四)社会团体开展活动的管理指导。


  第二十七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团体实行年检制度。
  社会团体应于每年第一季度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上一年度的年检报告和有关材料。其内容包括:
  (一)开展活动及作用发挥情况;
  (二)组成人员变化情况;
  (三)资金筹集及使用情况;
  (四)其它有关情况。


  第二十八条 未经核准登记或批准筹备的社会团体,不准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不得在电视、广播、报纸、刊物、公告、广告、书籍上进行宣传或开展超出筹备范围的活动,新闻媒介不得为其传播。


  第二十九条 社会团体应按规定缴纳费用。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团体违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按《条例》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处理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必须查明事实,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或者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使社会团体合法权益遭到损害的,由有关部门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对于各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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