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加快新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加快新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沪府发〔2011〕1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关于本市加快新城发展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关于本市加快新城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充分发挥新城在上海创新驱动、转型发展中的战略作用,进一步提高统筹城乡发展的水平,现就本市加快新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识加快新城发展的重大意义
“十二五”时期上海城市建设的重心将向郊区转移,新城建设对郊区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带动作用。新城作为支撑上海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战略空间,是上海统筹城乡发展、探索新型城市化道路的重要载体,是实践世博理念、放大世博效应的重要抓手,是加强与长三角地区联动发展、共同打造世界级城市群的重要途径。
(一)加快新城发展,有利于优化城市发展空间布局,促进人口、基础设施、社会资源和各类生产要素的合理分布,在更高水平上统筹城乡发展,构建覆盖城乡的基础设施体系和公共服务体系,切实提升城市现代化管理水平,构筑符合上海特大型城市特点的城乡一体化发展新格局。
(二)加快新城发展,有利于将新城及周边地区建设成为本市主要的先进制造业基地、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和重要的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培育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产业集群,打造支撑和引领转型发展的新增长极,促进本市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能级提升。
(三)加快新城发展,有利于在中心城区和周边长三角地区城市中间地带形成郊区新城群,拓展中心城区的辐射功能,深入开展城市间互利共赢合作,积极融入长三角城市群,打造面向长三角地区集聚、辐射和服务的新高地,分享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重大机遇。
二、明确加快新城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总体要求,以高起点规划为引领,高标准建设、高水平管理,充分发挥新城优化空间、带动发展、集聚人口、惠及群众的重要作用,统筹城市建设、产业发展、人口疏导、环境保护和社会管理,坚持基础设施和环境建设优先,坚持社会事业发展和产业发展同步,努力将新城建设成为主体功能明确、服务功能健全、产城融合、用地节约、生态宜居的现代化城市。
(二)基本原则
1.功能优先、协调发展。坚持城市形态与城市功能协调,坚持基础设施和重大社会事业项目建设先行,坚持产业发展与新城建设融合,坚持新城建设与城市管理并重,坚持新城发展与新农村建设同步,努力实现新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2.以人为本、集约发展。以先进规划理念为指导,注重民生需求,注重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注重城市设计,着力形成有疏有密、错落有致,紧凑型、高密度的城市形态,创造有竞争力的投资环境,营造有吸引力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3.深化改革、创新发展。通过管理创新和体制创新,充分发挥政府在规划引领、政策聚焦、标准制定、重大项目带动等方面的主导作用,调动各类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各方广泛参与新城建设和管理的合力。总结借鉴现代城市发展的先进理念和先进经验,推动世博成果示范应用,努力走出一条具有上海特点的现代化新城建设道路。
4.因地制宜、有序发展。遵循城市发展规律,结合自然禀赋、现实基础和发展条件,有重点、有步骤、有层次地推进新城建设,合理确定新城发展目标和建设进程,分类推进新城建设和发展。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新城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在郊区基本形成与中心城区功能互补、错位发展、联系紧密的新城群。嘉定新城、松江新城初步确立长三角地区综合性节点城市地位,集聚100万左右人口;浦东临港新城、青浦新城、奉贤南桥新城具备较高能级的城市综合集聚辐射功能,集聚60-80万人口;金山新城、崇明城桥新城对周边地区发展的服务带动作用明显增强,集聚20-40万左右人口。
“十二五”时期是上海新城发展的关键阶段,力争到2015年实现以下目标:
1.基本形成产城融合的发展态势。统筹工业园区、产业基地、大型居住社区与新城的建设,符合功能导向和就业容量大的产业项目向新城集聚,产业发展与新城建设互动融合,新城的产业支撑明显增强,初步形成本地居住、本地就业的产业、新城融合发展态势。
2.基本形成城乡一体现代化的基础设施体系。力争所有新城(除崇明三岛外)连通轨道交通,新城内部路网和对外联系快速通道基本成形,水、电、天然气等基础设施完成建设,“宽带、泛在、融合、安全”的信息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同步推进。
3.基本形成较为均衡的优质公共服务体系。增加投入,不断提高社会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和水平,逐步缩小与中心城区在社会公共服务方面的差距,让新城居民享有与中心城区居民基本均等的优质公共服务。
4.基本形成生态宜居的绿色低碳发展环境。新城建设普遍遵循低碳环保、可持续发展和源头预防理念,城市资源更加有效利用,新城的绿地覆盖率、空气质量、建筑节能标准明显高于中心城区平均水平,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得到更广泛应用。
三、落实加快新城发展的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
(一)加快新城基础设施建设。围绕新城发展,切实将全市基础设施建设重心转向郊区,优先实施轨道交通、骨干道路等新城内外交通工程,提高新城内部市政配套水平,营造出行便捷、生活便利、生态宜居的环境。
1.实行土地出让收入专项支持政策。“十二五”期间重点发展的新城,出让土地取得的市本级土地出让收入在根据国家及本市规定计提各项专项基金(资金)后余额的30%,以项目支出的形式对新城范围内的基础设施项目予以支持。区级土地出让收入在根据国家及本市规定计提各项专项基金(资金)后的余额,优先用于新城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有关区县政府)
2.支持新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十二五”期间力争实现新城(除崇明三岛外)与中心城区之间全部有轨道交通连接,重点建设16号线至临港新城、5号线延伸至奉贤南桥新城、17号线至青浦新城线路。加快完善新城与中心城区,以及新城之间骨干道路系统,基本建成嘉闵高架、宝安公路、嘉松公路、北松公路等。加快建设新城内部道路网络,提高路网密度。(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申通公司、有关区县政府)
3.加大对新城市政配套建设的支持力度。由市级财政性建设资金对新城内外市政道路重点建设项目给予补贴。研究市级财政性建设资金对新城垃圾末端处理设施、供水设施、污水管网、污水厂改造建设的支持政策。优先发展新城公共交通,由市公交扶持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公交枢纽、公交停车保养站等公交设施给予相应补贴。鼓励大型商业企业和开发主体加强新城商业网点的配套建设。鼓励新城合理有序开发利用地下空间,所在区县征收的民防工程建设专项资金,按照规定计提本市轨道交通建设资金后,重点用于支持新城民防工程体系建设。结合大型居住社区建设,给予新城相关道路、公交枢纽、供排水等大市政配套建设补贴。(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建设交通委、市交通港口局、市绿化市容局、市民防办、市环保局、市商务委、市水务局、有关区县政府)
4.加大对新城绿化建设的支持力度。支持新城按照功能区域单元统筹计算绿地率。研究立体绿化面积折算绿地面积的政策,支持新城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等立体绿化建设,鼓励新城更加集约紧凑发展。按照本市促进林业健康发展有关政策,在已制定的2010-2012年公益林建设计划中,优先安排新城的公益林建设。在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前提下,鼓励新城林地增加基础设施、养护设施、休闲设施等,发挥其公共绿地功能。研究市级资金支持新城公共绿地建设的政策。(责任单位:市绿化市容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有关区县政府)
5.支持新城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开展区域信息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并将其纳入新城总体规划和控详规划。鼓励电信运营企业加大建设投入力度,推进基础通信管线、移动通信基站、通信局房、室内覆盖系统、光纤到户等集约化建设。到2015年,基本实现百兆家庭宽带接入能力全覆盖,每秒3兆以上无线宽带接入能力全覆盖,户均互联网接入带宽达到每秒20兆。大专院校和交通枢纽、商业集中区、公共活动中心等主要公共场所、服务场所无线局域网覆盖率达90%以上。加快推进有线电视数字化整体转换,基本实现下一代广播电视网络全覆盖。(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通信管理局、市建设交通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文广影视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有关区县政府、相关通信企业)
6.积极支持新城低碳发展。优先支持新城开展低碳发展试点。市有关专项资金优先支持新城全面执行新的建筑节能标准,以及太阳能光热、太阳能光电、地源热泵等可再生能源示范应用。实现管道天然气覆盖率达100%,推进清洁能源广泛使用。在具备条件的新城,开展集中供暖和分布式供能建设试点,并使其享受相关政策支持。支持具备条件的新城开展新能源汽车示范应用、智能电网示范建设。建设新城环境空气质量监控网络。支持新城开展示范性低碳工业园区建设。(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电力公司、有关区县政府)
(二)促进新城社会事业发展和社会管理创新。加快中心城区优质社会资源向新城辐射,高水平配置新城公共服务设施,加强和创新新城社会管理,不断提高新城对人口的吸引力。
1.提高新城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增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卫生服务、文化活动“三个中心”的功能,逐步增加生活服务、矛盾调处、平安建设等服务内容,落实市建设财力对新城“三个中心”建设的补贴政策。同步规划建设新城养老等社会福利配套设施,落实市建设财力对新增养老床位的补贴政策。加强新城体育场、游泳池、健身房等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实现社区公共运动场全覆盖。按照标准同步配套建设幼儿园、中小学。新建住宅小区按照规定要求,配足养老服务、社区服务、居(村)委会等公共服务设施。公共项目按照标准建设应急避难场所。民用建筑按照民防工程规划,同步配建地下民防工程。(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教委、市文广影视局、市民政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体育局、市民防办、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有关区县政府)
2.加快新城社会事业功能性项目建设。优先支持重大功能性社会事业项目落户新城。研究对新城优质教育资源布局的支持政策。“十二五”期间,每个新城至少新增一所示范性优质高中。落实“5+3+1”三级医院建设项目补贴政策,确保2012年建成运营,并研究对新城三级医院运营的支持政策。加快推进艺术中心、文化遗址、影视基地、影剧院等一批文化设施项目建设。支持新城发展体育赛事、体育健身和体育休闲产业,引导体育消费。鼓励和支持中心城区科研院所等机构落户新城。(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局、市教委、市体育局、市科委、市文广影视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有关区县政府)
3.积极吸引各类人才向新城集聚。研究制定有利于人才向新城集聚的政策举措。对在重点产业园区就业、所在企业属于本市重点发展行业,且在新城有稳定居所的各类人才,研究优化其申办居住证、户籍的操作办法。加大公共租赁住房(含单位租赁房)的建设和供应力度,鼓励新城探索实施有利于集聚人才的住房政策。(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公安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科委、有关区县政府)
4.加强和创新新城社会管理。把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放在新城建设的突出位置,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体制。建立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形成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诉求表达、矛盾调处、权益保障机制,构建社会矛盾源头治理体系。把更多资源投向基层,夯实基础,强化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构建以社区党组织为核心,居委会、业委会、社会组织等共同参与的新型社区管理和服务体系。加强对来沪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实有人口动态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系,提高危机管理能力。(责任单位:市社会工作党委、市综治办、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有关区县政府)
(三)进一步强化产业支撑。全市重大产业项目布局向新城倾斜,支持新城及周边地区制造业能级提升和转型发展,支持新城服务业做强做大,努力创造更多就业机会,实现产城融合。
1.加快发展各类服务业。支持新城规划建设内外贸一体化、具有综合功能的商贸商务区,加快发展商贸、物流、信息、研发设计、文化创意、专业服务、旅游、教育培训、医疗保健等现代服务业。市服务业相关专项资金支持新城服务业发展。落户新城的企业集团总部,享受市级有关总部经济补贴政策。鼓励新城规划产业区块外的存量工业用地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优先在新城及周边地区布局现代服务业集聚区、文化产业集聚区、创意产业集聚区、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高技术服务产业园区、服务外包基地和总部经济园区等新型产业发展载体。鼓励新城率先开展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在市场准入、管理体制和税制改革等方面先行先试。支持新城发展服务外包。(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旅游局、市文广影视局)
2.提升制造业能级和水平。引导支持新城工业园区创建国家新型工业化示范基地、生态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化扶持政策向新城倾斜,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在安排使用上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新城产业项目。鼓励工业用地提高产出率,在符合有关规定和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对工业用地提高容积率不再增收土地价款。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优先支持新城加快淘汰高能耗、高污染、高危险、低效益的企业。支持符合新城产业导向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向新城集聚。在规划完善、产业发展、招商引资、基础设施配套等方面,加强工业园区与新城的衔接。(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有关区县政府)
(四)积极推进用地政策向新城建设倾斜。支持新城盘活存量土地,使建设用地资源向新城倾斜,努力缓解新城建设中土地资源紧缺的矛盾。
1.完善新城用地制度。在国家现有土地政策框架内,优先安排增减挂钩周转指标,支持新城所在区县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开展农村宅基地置换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引导农民向新城集聚。完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调剂中心建设,有关区县要将调剂获得的占补平衡指标优先用于新城建设。(责任单位: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市发展改革委、有关区县政府)
2.用地计划安排向新城倾斜。新城被列入市年度计划重大工程的项目,其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由市级层面统筹解决。对“十二五”时期重点发展的新城所在区县,在正常下达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的基础上,每年再增加一定量新城专项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责任单位: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建设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
(五)促进新城发展惠及当地群众。妥善安置征地农民,加强老城区改造和特色风貌保护,让新城发展惠及更多群众。
1.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在新城范围内征用集体土地,要整村推进被征地农民动拆迁,防止出现“城中村”、“难点村”等问题。在城乡规划引导下,优先选择区位条件好、配套方便的地块规划建设农民安置房。新建农民安置小区在容积率、绿地率、房型设计等方面,与周边普通商品房相协调。减免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所涉及的各种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相关施工、勘察、设计市级交易服务费;按照本市相关规定建设民防工程、绿化设施等后,免收民防工程建设费、绿化保证金等相关费扩;给予农民集中居住区供电配套工程收费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农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建设交通委、市绿化市容局、市民防办、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电力公司、有关区县政府)
2.多渠道增加农民收入。加大对被征地农民的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增强其就业竞争力,并使其享受农民培训和就业相关政策。对新城建设中涉及撤制村队的,研究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将集体资产量化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立农民增收长效机制。(责任单位:市农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有关区县政府)
3.推进新城旧区棚户简屋改造。设立城镇棚户简屋改造专项基金,重点用于新城旧区棚户简屋改造支出或补贴。对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新城旧区棚户简屋改造地块,涉及部分农用地转用指标、占补平衡指标的,市、区县两级政府可采取计划单列方式统筹平衡;市、区县两级政府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在计提国家和本市有关专项资金后,剩余部分按照市和区分工专项用于支持新城旧区改造、基础设施建设等。(责任单位:市建设交通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有关区县政府)
四、加快新城发展的体制机制保障
(一)建立全市新城建设的协调机制。加强新城建设统筹协调,切实形成市、区县联动的工作格局。
1.建立市级新城建设统筹协调机制。成立市新城建设推进协调领导小组,负责新城总体规划、用地安排、重大项目等审核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协调。成立新城建设决策咨询专家委员会,发挥社会专家作用,加强对新城规划实施的监督、指导和评估,提高新城规划建设水平。(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绿化市容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农委等)
2.增强市级部门推进新城建设的合力。市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新城建设,主动加强调研,针对新城建设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深化完善支持政策和举措,提供高效便捷服务,加大对新城发展的支持力度。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和新城发展的需要,下放或委托项目建设、交通管理、市容绿化、项目规划许可等有关城市管理权限。新城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区县政府牵头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规划部门技术审查通过后,由区县政府批准,报市规划部门备案审核。(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绿化市容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农委等)
3.不断完善区县建设新城的体制机制。建立健全区县级新城建设的组织领导架构和推进实施机制。根据新城发展的阶段性要求,加强新城开发建设主体与街道、镇等行政管理主体的协调。注重新城建设开发体制与运行管理体制的衔接,统筹兼顾新城的城市建设、运行管理、社会管理。(责任单位:有关区县政府、市民政局)
(二)探索新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的新模式。积极吸取和运用现代城市建设和管理的经验,进一步提高新城建设和管理水平。
1.创新投融资模式。支持运用企业债券、政策性贷款、保险资金等方式,拓宽新城建设的融资渠道。支持新城基础设施建设采取特许经营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新城建设。(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办、相关金融机构)
2.积极探索基础设施建设的新标准、新规范。市有关部门要会同相关区县抓紧研究制定新城基础设施建设的新标准、新规范,组织编制各项基础设施专业规划。新城主要干道、景观道路、主要商业街等道路上的通信、电力线路必须入地。对新建住宅小区实行通信配套集约化建设、第三方维护模式,并大力推动既有住宅小区信息通信设施开放共享。(责任单位:市建设交通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通信管理局、有关区县政府等)
3.优化市政设施运营方式。研究优化中心城区通往新城轨道交通的运营方式,延长轨道交通晚间运营时间,增强新城通勤的便利性。研究探索连接中心城区和新城的高速公路运营收费新机制。支持新城城市基础设施维护管理体制改革,扩大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提高城市运营水平。(责任单位:市建设交通委、市交通港口局、申通公司、市发展改革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泰王国政府海运协定
中国政府 泰王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泰王国政府海运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以下称为“缔约双方”),希望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加强两国间的友好关系,为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泰王国之间建立密切的海运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 一 条
在本协定中:
一、 “缔约任何一方船舶”、“缔约双方船舶”和“缔约另一方船舶”系指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泰王国国旗的商船。
二、 船员系指在船舶航行期间,在该船上履行职责和服务,持有本协定第十条所述身份证件,其姓名列入船员名册的包括船长在内的人员。
第 二 条
缔约任何一方船舶可以在两国对外开放的港口之间航行,经营两国之间或一国和第三国之间的客货运输。
第 三 条
缔约任何一方航运企业所经营的为缔约双方所能接受的悬挂第三国国旗的租船,应享有同第二条及第十四条规定相同的权力。
缔约任何一方航运企业所经营的悬挂与缔约另一方订有海运协定的第三国国旗的商船,应被认为是缔约双方所能接受的。
第 四 条
为了执行本协定的条款,在各自法律、规定和规章范围内,缔约双方同意:
一、 通过双方的主管机构,就两国间的海运活动进行相互协商和交流情况。
二、 缔约双方可在方便之时和有利的条件下缔结补充议定书。
第 五 条
一、 缔约任何一方的船舶在缔约另一方领水内航行、进出港口或在其港内停泊,缔约双方应相互给予对方的船舶和船员以最惠国待遇。
二、 缔约一方的港口设备,包括码头、岸上和水上的装卸、堆存以及港口的助航设备和引航服务等,应按照最惠国待遇,提供缔约另一方船舶使用。
第 六 条
缔约双方应在其各自法律和港口规章范围内,加快办理海关、检疫、边防检查和其它港口手续,并采取适当措施加快装卸作业,避免对船舶造成不必要的延误。
第 七 条
一、 缔约任何一方停泊在缔约另一方领水和港口的船舶上的船员、旅客和货物,应受缔约另一方符合国际法的法律、规定和规章的管辖。
二、 缔约任何一方在缔约另一方领水或港口停泊的船舶,应遵守缔约另一方对于设备,安全以及船舶载重线方面的有关法律、规定和规章。
第 八 条
本协定的规定不适用于沿海航行。当缔约任何一方船舶为卸下从国外运来的货物和旅客,成装载货和旅客运往国外,而由缔约另一方的一个港口驶往另一港口时,不应作为沿海航行。
第 九 条
一、 缔约任何一方应根据缔约另一方主管当局按照其有关法律和规定正式颁发的登记证书,承认船舶的国籍。
二、 缔约双方应互相承认由缔约另一方主管当局正式颁发的,或由缔约一方承认并为缔约另一方所接受的第三国颁发的吨位证书和其它船舶证书或文件,而无须对有关船舶重新丈量和重新检验。
三、 证书中所载船舶注册吨位,应作为按船舶吨位计收吨税和任何其它税收以及港口费用的计算基础。
四、 如果船舶吨位与证书中所记载吨位确实存有重大差异,缔约任何一方主管当局应将其通知缔约另一方主管当局。
第 十 条
缔约任何一方应承认缔约另一方主管当局正式颁发的船员身份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发的证件为“海员证”;泰王国颁发的证件为“海员证”。
第 十 一 条
一、 对持有身份证件,其姓名列入向主管当局递交的船员名单中的船员,应准许其在船舶靠挂的港口所在地登岸。登岸的船员应遵守缔约另一方港口的现行法律、规定和规章。
二、 船员由于伤病和其他为缔约一方主管当局所接受的理由,经缔约一方主管当局核准,可以在缔约一方的城镇停留。
三、 船员由于遣返、登船任职和其他为缔约一方主管当局可以接受的理由,在其护照经正式签证之后,可以在缔约任何一方领土入境,出境或过境。
四、 缔约任何一方根据其法律,有权拒绝任何船员入境,即使他们持有第十条所述证明其为船员身份的证明文件。
第 十 二 条
缔约任何一方船舶在缔约另一方港口停留期间,前者的使领馆官员与该船船员,在履行有关手续以后,有权互相联系和会见。
第 十 三 条
一、 缔约任何一方的船舶在缔约另一方领水内发生搁浅、沉没或遭遇其他事故或损失时,缔约另一方主管当局应在其力所能及的范围内,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救助旅客、船员、船舶和货物。
二、 对从本条第一款所述船舶卸下或抢救的货物和物件,在下述情况下,不应征收关税和其他税捐:
(一) 该货物和物件的交付并非为在缔约另一方领土上使用或消费;
(二) 就监管此项货物和物件,向缔约另一方海关当局尽快发出通知。
第 十 四 条
一、 由缔约任何一方政府机构成交的两国间的货物,应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由缔约双方船舶按均等分配货载的原则承运。
二、 如果第一条和第三条所述缔约任何一方的船舶不能运输本条第一款中所述其份额内的货物,则缔约另一方的船舶可以优先承运该项货物。
第 十 五 条
对缔约任何一方海运企业所经营的船舶,包括由该企业经营的悬挂第三国国旗的租船,在缔约另一方从事旅客和货物运输所得收入进行征税时,应给予最优惠的待遇。
第 十 六 条
缔约任何一方应根据本国现行兑换条例,给予缔约另一方海运企业以将其在前者领海上的海运收入,以可自由兑换的货币或任何其他为缔约双方同意的货币进行自由汇兑的权利。
第 十 七 条
为了促进缔约双方海运的发展和处理在执行本协定过程中所产生的共同关心的问题,应由缔约双方主管当局指派专门代表在双方同意的日期和地点,进行会晤。
第 十 八 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以后,本协定将自动无限期延长,直至缔约任何一方在六个月前以书面通知终止本协定为止。
应缔约任何一方要求,并经双方同意,本协定可以修订。
对本协定的任何修订或废止,在其修订或废止生效之日以前,不影响本协定所产生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经其各自政府正式授权的下列代表,已在本协定上签字盖章,以昭信守。
本协定于一九七九年三月二十三日在曼谷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泰文和英文写成。所有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在解释上发生分歧时,以英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泰 王 国 政 府
代 表 代 表
曾 生 翁·蓬尼空
外交部副部长
交通部部长 代理外交部部长
附:
补充议定书(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根据中泰两国政府于一九七九年三月二十三日签订的海运协定第四条第二款,同意由缔约任何一方航运企业以分期付款购置的悬挂第三国国旗并持有足以证明其为缔约任何一方航运企业所经营的证件的商船,应享有与给予本海运协定第一条第一款所述船舶同样的待遇。
本议定书作为于一九七九年三月二十三日签订的海运协定的组成部份。
一九七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于曼谷签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泰 王 国 政 府
代 表 代 表
曾 生 翁·蓬尼空
外交部副部长
交通部部长 代理外交部部长
补充议定书(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同意中泰两国政府海运协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应被认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间就防止对船舶所得税重复征税的一项协议。
一九七九年三月二十三日于曼谷签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泰王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曾 生 翁·蓬尼空
交通部部长 外交部副部长
代理外交部部长
注:按双方会谈中达成的谅解,我对泰商船免征全部税收:泰对我商船只免所得税的50%,其它税损照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