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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海南省三亚市开展对越南旅游业务的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13:22:54  浏览:86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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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海南省三亚市开展对越南旅游业务的函

国家旅游局


关于同意海南省三亚市开展对越南旅游业务的函
国家旅游局


(1993年9月25日 国家旅游局)


海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报国务院的《关于三亚新华旅行社开展越南旅游业务问题的请示》(琼府[1993]52号),国务院已批准,责成我局通知并明确有关具体规定如下:
一、三亚市利用至岘港的海上航线开展对越旅游业务,限定为五日游,以海南省旅游局为主管部门,以三亚新华旅行社为承办单位。
二、参游人员均须持用本国护照,并应集体出入境。签证手续按照两国有关规定办理,争取按照即将商谈签订的两国互免团体旅游签证协定的办法处理。
三、我方参游人员仅限在海南省有常驻户口的居民,省外人员不得参游。承办单位要协同有关部门明确旅游路线和活动范围,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对双方参游人员加强管理。
四、对参游人员出入境携带行李物品,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和现行其他有关规定监管,我方参游人员应遵守越南海关的有关规定。
五、开展对越五日游活动,必须坚持自费的原则,严禁承办单位以任何借口搞公费旅游;同时要坚决防止借旅游渠道搞偷渡私渡以及贩毒、贩枪的行为。对发生违反我国有关法规的情况,承办单位要承担管理责任和法律责任。
六、应利用这条海上航线,开辟和组织香港等地的海外旅游者经琼前往越南的旅游。
请对此项业务加强领导,严格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严防发生非法偷渡、异地办照、公费旅游等问题。如出现上述问题,要立即停办,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993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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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交通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指导意见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科教发[2005]648号



关于加强交通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各港口(港航)管理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部属有关单位,部内各司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04]34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快交通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更好地为行业管理和社会公众服务,现就加强交通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则
  (一)交通信息资源是指从公路水路交通建设、生产和管理过程中产生,并利用信息化手段进行处理的有利用价值的、数字化的信息。
  (二)根据交通行业特点,交通信息资源主要划分为基础信息、生产运行信息、行政管理信息、统计信息、交通安全监督及保障信息和公众服务信息等六方面。
  (三)交通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主要内容包括:
  1.交通信息标准建设;
  2.交通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建设和管理;
  3.交通信息采集;
  4.交通信息资源公开;
  5.交通信息资源共享;
  6.交通信息资源的公益性和商业性服务;
  7.交通信息资源安全管理。
  (四)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信息化部门负责交通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
  (五)本意见适用于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行业企事业单位。
  二、交通信息标准建设
  (六)交通信息标准是指在交通行业范围内推行的,在信息化工作过程中必须遵守的一系列规定和规范。
  (七)交通部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协调交通信息行业标准的制订和修订;指导和规范交通信息地方标准的制订。
  (八)地方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交通信息标准的制订和修订。
  (九)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统一交通信息技术要求的,可以制订地方标准。制订地方标准前,应向交通部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备并接受指导。
  三、交通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建设和管理
  (十)交通信息资源目录体系是通过对交通信息资源分级分类和格式标准化,实现交通信息资源的有序组织,从而便于交通信息资源采集、公开、共享的工具。
  (十一)交通部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和管理交通信息资源目录体系总体框架,制定有关管理规定,更新和调整部级目录内容,合并和整理下一级交通主管部门上报的目录。
  (十二)在交通部确定的交通信息资源目录体系总体框架下,地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和管理本行政区域交通信息资源目录,制定有关管理规定,更新和调整相关目录内容,合并和整理下一级交通主管部门上报的目录,向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上报目录的建立、更新和调整。
  (十三)在交通部确定的交通信息资源目录体系总体框架下,交通部直属行政机构负责建立和管理所管理领域交通信息资源目录,制定有关管理规定,更新和调整相关目录内容,向交通部信息化主管部门上报目录的建立、更新和调整。
  (十四)为保证交通信息资源目录的完整性和一致性,交通部直属行政机构和地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在建立交通信息资源目录以及更新和调整目录内容时,需经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四、交通信息采集
  (十五)交通信息的采集是指对交通信息的收集、录入、加工、分类和整理等。
  (十六)各类交通信息的采集分别依托现有管理体制,有关具体工作按照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现有管理规定执行。
  (十七)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进行信息采集的力度,加强业务系统和数据库系统的建设,保证信息采集与日常业务应用相衔接,提高信息采集的效率和准确性。
  五、交通信息资源公开
  (十八)交通信息资源的公开是指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及交通部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或者部门内部公开相关信息。
  (十九)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是交通信息公开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公开交通信息的义务。
  (二十)交通信息公开应当及时、真实和公正。国家和交通主管部门明确规定保密的信息按照相关规定管理。
  (二十一)地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交通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部门的信息公开规定。
  六、交通信息资源共享
  (二十二)交通信息资源共享是指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之间在信息的处理、传送、存储、交换和使用等方面的共享。
  (二十三)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本部门的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计划和管理制度。
  (二十四)交通信息资源共享应遵循充分发挥信息资源最大效益的原则,避免信息资源的重复建设、重复开发。
  (二十五)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行政、计划和预算等手段,协调内部各业务部门间的信息交流,推动交通信息资源在各级交通主管部门间的共享。
  七、交通信息资源的公益性和商业性服务
  (二十六)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结合工作特点和社会需求,主动为企业和社会公众提供公益性交通信息服务,积极向公益性机构提供必要的交通信息资源。
  (二十七)引导和鼓励企业及其他组织从事交通行业市场信息、允许加工利用的政府信息等信息资源的商业性服务,发挥市场对信息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使交通信息资源更好地为行业管理和社会公众服务。
  八、交通信息资源安全管理
  (二十八)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信息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规范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交通信息安全方面的技术和管理规范、规定或办法,保证交通信息资源安全。
  九、附则
  (二十九)对于交通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资金支持。
  (三十)本意见由交通部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三十一)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关于加强湿地生态保护工作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然[1994]184号




关于加强湿地生态保护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
  沼泽、海涂、湖滨等湿地是重要的自然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具有调蓄洪水、调节气候、涵养水源、净化水质、维护生物多样性等多种环境功能。保护湿地资源,维护湿地基本生态过程,是改善我国生态环境和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需要,也是当今世界自然保护的重点之一。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对湿地保护重视不够,不合理开发活动特别是大量地开垦沼泽、围湖造田和建设一些不适当的岸边工程等,已使湿地急剧减少,资源遭受破坏,生态环境恶化,自然灾害加剧。目前,在未统筹规划和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情况下,大量改变湿地功能和用途的各种经济开发活动仍在进行。如不及时采取措施严格管理,促进湿地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我国湿地破坏情况会更趋严重,并将直接危及国家特别是湿地开发地区的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加强湿地保护已成为我国自然保护工作重要而急迫的任务。为此,特通知如下:

  1、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重视湿地保护工作,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开展保护湿地生态环境的监督检查。要组织力量对本地区湿地资源和环境的现状进行调查,对主要湿地的生态功能进行科学评价,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湿地保护与利用规划,作为加强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的依据。

  2、加强湿地开发的环境管理,组织制定湿地保护的法规。对于以湿地为对象进行经济开发,涉及湿地丧失或功能改变的在建项目,凡未做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责成补做;凡经评价或科学论证属于开发利用不合理的项目,应向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提出处理意见。今后,凡涉及湿地开发利用的项目,都应符合湿地保护与利用规划的要求,河流源头和上游区、泻洪区、水土流失严重区、干旱区、珍稀动植物栖息分布区以及对区域生态和气候具有重要影响的湿地严禁开发。对于因地制宜以开发利用湿地资源为目的的生产项目,要把开发利用的强度限制在湿地生态系统可承受的限度之内,并做好资源的养护增殖使其持续利用。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地湿地保护情况制定相应的法规,使保护管理工作有法可依。加强湿地水环境管理,向湿地排放污水或利用湿地处理各种污水应当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防止污染和生物资源的破坏,对当地生态环境产生不良影响。

  4、加强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对于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水源涵养密切的湿地,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积极配合农业、林业、水利、海洋等部门搞好自然保护区的规划和建设,对一些重要确需保护的湿地要尽快划定为自然保护区,防止继续开发和破坏,对于已建湿地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要进行检查,协助解决存在问题。

  5、加强湿地保护的科学研究和重要湿地的恢复试点工作。有重点地安排好湿地开发环境影响评价、湿地维护、湿地资源保护性开发利用、海岸带红树林保护、湿地恢复重建等方面的科研课题,为湿地的保护管理提供科学依据。对遭严重破坏或丧失了功能的重要湿地,有条件的可向当地政府提议,开展恢复重建的可行性研究和恢复试点。

  6、加强湿地保护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抓住目前湿地保护是全球性自然保护热点的有利时机,广泛开展多边或双边的国际合作,积极争取国外的资金和技术援助。

  各地对加强湿地生态保护有何政策建议以及工作中的经验和问题、重大湿地生态破坏情况等,请及时报我局。

  一九九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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