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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职名单(1994年8月31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23:07:21  浏览:90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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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职名单(1994年8月31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职名单(1994年8月31日)


(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免去胡久远、邹承雍、马健(女)、杨立新、张廷智、张继红(女)、彭仁翔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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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劳动部关于铁道行业实行货运、客运业务师聘任制的通知

铁道部 劳动部


铁道部、劳动部关于铁道行业实行货运、客运业务师聘任制的通知
铁道部、劳动部



铁路货运、客运工作是铁路运输组织的重要基础,货运、客运人员是铁路运输的主要技术工种,对确保铁路安全、正点、优质、高效地运送货物、旅客有着重大意义。根据国务院批准原劳动人事部发布的《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决定在铁道行业高层次货运、客运人员中实
行货运、客运业务师聘任制,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铁路货运、客运人员中分别设立货运业务师、客运业务师职务。
二、铁路货运、客运业务师是按铁路运输生产业务岗位的需要,在实行职务系列管理的高层次人员中设置的技术业务职务,不是技术业务称号,不是高层次货运、客运人员的普遍晋升。货运业务师、客运业务师的考评、聘任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关于技师的任职条件、考核标准、比
例限额、职务津贴和福利待遇等政策规定办理,并结合铁路运输生产业务特点,制定具体的考核标准,严格进行考核评聘。
三、聘任货运业务师以铁路货运人员职务系列中货运值班员、货运调度员、货运安全员、货运计划员、货运检查员、货运核算员和专用线货运员七个工种(职名)的人数为基数;聘任客运业务师以铁路客运人员职务系列中客运值班员、售票值班员、行李值班员、客运计划员、售票员、
行李员六个工种(职名)的人数为基数。
四、鉴于铁路货运、客运工作的性质和特点,要求货运业务师、客运业务师具有全面的技术业务能力。因此,应在二等及以上车站的货运值班员、货运调度员、货运计划员和专用线货运员中,按货运业务师考核标准考评聘任货运业务师;在二等及以上车站的客运值班员、售票值班员、
行李值班员、客运计划员中,按客运业务师考核标准考评聘任客运业务师。
五、根据铁路车务工作的性质和特点,将车务人员中设立技师的职务名称“车务技师”一并改为车务业务师。
六、实行货运业务师、客运业务师是劳动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铁路局应结合具体情况选货运站、客运站各一个进行试点,按照铁道部、原劳动人事部铁劳(1987)1257号联合通知公布的《关于铁路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和铁道部关于试点
工作的要求,坚持高标准,严格考评,加强领导,审慎行事,把好事办好。在试点的基础上做好工作总结,为货运、客运业务师聘任制工作进一步推开打好基础。



1990年11月16日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南州政府系统电子公文传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黄政办〔2008〕36号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南州政府系统电子公文传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委、办、局:
  《黄南州政府系统电子公文传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四日
  
  
  
黄南州政府系统电子公文传输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 《电子公文传输管理办法 》和青海省政府《电子公文传输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使州政府办公室和各地、各部门之间电子公文传输工作规范化,确保电子公文传输的安全有效,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室是电子公文传输的管理机构,负责本机关电子公文传输的管理工作;技术服务部门是电子公文传输的技术保障机构,负责电子公文传输系统的技术保障工作。
  第三条 电子公文是指通过由州政府办公室统一配置的“黄南州电子公文传输系统 ”处理后形成的具有规范格式的公文的电子数据。
  第四条 电子公文传输是指电子公文的生成、发送和接收
过程。
  第五条 州政府办公室负责对电子公文传输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各地、各部门办公室主管本单位的电子公文传输工作。
  第六条 电子公文与相同内容的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法定效力。
  第二章 电子公文的传输
  第七条 电子公文传输在黄南州政府专网平台上进行。州政
府办公室按照系统命名规范统一为各地、各部门建立各自的公文
发送、接收专门用户。
  第八条 传输电子公文应当使用州政府办公室统一要求的软件和设备:
(一)电子公文传输系统 (统一配备);
(二)加密狗 (统一配备);
(三)彩色打印机 (自行购买)。
第九条  公文完成审核、签批手续后,应由负责录入、传输工作的部门将其通过 “黄南州电子公文传输系统 ”处理生成电子公文,经部门负责人核准后,通过黄南州政府专网发送至接收单位。
  第十条 电子公文发送后,发送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对所发电子公文的接收情况进行查询;对接收单位退回的电子公文应及时签收,发现问题应及时与接收单位联系。
  第十一条 接收电子公文的单位应当对公文的发送单位、公文的完整性和格式等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方可接收,对紧急公文应及时签收处理。对不能正常接收的电子公文,接收单位应及时与发送单位联系解决。
  第三章 电子印章的制发与管理
  第十二条 各地、各部门电子印章由州政府办公室统一制作、颁发,不得擅自制作使用。对电子印章的管理等同于实物印章。
  第十三条 各地、各部门办公室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电子印章。
  第十四条 电子印章由指定人员在专用计算机上使用。
  第四章 安全保密
  第十五条 密级在机密 (包括机密 )以上的公文不得以电子公文的形式传输。
  第十六条 电子公文传输各环节必须严格保密,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操作程序或提供电子印章软盘等相关设备和软件。
  第十七条 电子公文传输系统用户密码口令应由使用单位定期更换。
  第十八条 用于电子公文传输的计算机及其相关设备应指定专人管理和维护。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存放电子公文的服务器或计算机,指定专人严格管理,未经电子公文传输部门负责人同意,不得删除和打印。
第二十条 电子公文的归档按照档案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地、各部门在本地区或本系统内开展电子公文传输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州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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