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金华市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8 22:30:35  浏览:91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金华市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管理办法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


金政[2001]34号 金华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金华市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金华市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金华市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规范市场价格行为,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从事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格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第三条 经营者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遵守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实行明码标价,禁止价格欺诈。
  第四条 价格欺诈是指经营者使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标价方式,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第五条 经营者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使用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监制的标价签、价目表。未经监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和销售。
  经营规模较大的企业,经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审核、监制,可以自行设计、制作符合本企业特点的标价签、价目表。所制作的标价签、价目表仅供本企业使用,不得销售或馈赠他人使用。
  第六条 集贸市场、临时性的交易场所等交易行为较为简单的市场、经营农副产品的流动摊位,可暂不实行明码标价。具体名单由县级以上的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不宜使用统一标价签、价目表的少数行业,明码标价可以使用未经监制的标价签、价目表。具体行业由县级以上的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 各类市场的举办者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做好本市场内的明码标价工作。
  第八条 经营者明码标价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明码标价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做到字迹清晰、醒目,含义明确。确需使用外文的,应当同时标明规范汉字和外文。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一律使用阿拉伯数码标明人民币金额。
  (二)商品的品名应当标明全称,有品牌的应当标明品牌。
  (三)商品的产地应当标明商品的生产地。生产地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较大城市的,可以直接标明,生产地为其他市、县的,应当同时标明省、自治区名称和市、县名称。中外合资企业生产商品的产地应当标示为国产商品,不得标示为进口商品。进口商品的产地应当标明商品生产地或者组装地、分装地的国家(地区)的名称。
  (四)计价单位应当使用法定计量单位。无法使用法定计量单位的,计价单位的使用应当符合通常惯例。
  (五)商品房的销售,应当在售房处醒目位置标明所售房屋的图纸,并采用价目表的形式用文字标明所售房屋的座落位置、房屋类别、建筑结构、房型规模、房屋面积、销售形式、销售价格,以及代收费用的项目、内容、收费标准和金额等内容。销售价格的标示应当与房屋图纸一一对应。新建住宅的明码标价应当同时使用经统一监制的明码标价书。
  (六)物业管理收费应当在物业小区内醒目位置标明物业管理收费的项目、服务内容(明细)、收费等级、收费标准。代办服务费、特约服务费应当单独标明收费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
  (七)提供服务的应当在经营场所或者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服务的内容、等级或规格和服务价格等。
  第九条 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时,以广告、标价签、价目表或者其他形式作出价格承诺的,应当依据所作出的承诺兑现。
  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先消费后结算的,须出具结算单据,并应当列出收款项目和价格。
  一项服务可以分解为多个项目和标准的,经营者应当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和标准,禁止混合标价或捆绑销售。
  第十一条 降价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必须使用降价标价签、价目表,如实标明降价的原因以及原价、现价,以区别于正常价格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
  降价原因的标示应当真实、准确、醒目。
  第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保留降价前的价格记录或者核定价格的有关资料,以便查证。
  第十三条 消费者要求出示降价前价格记录的,经营者应当提供。
  第十四条 经营者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使用价格宣传语言时,禁止使用“市场最低价”、“甩卖价”、“跳楼价”、“大放血”等模糊的或无依据的价格表示。
  因商品质量原因或者企业破产、抵债、改变经营范围降价销售的商品,应当统一使用“处理价”,不得使用“优惠”、“酬宾”、“折扣”等其他用语。
  第十五条 下列行为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一)对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或者提供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等进行虚假标示或者模糊标示的;
  (二)虚拟原价或谎称降价而实际没有降价的;
  (三)对同种商品和服务使用两套不同的标价签或价目表的;
  (四)故意采取货签不对位、不在醒目位置标示价格或者收费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使消费者蒙受损失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使用不规范价格用语的;
  (六)利用其他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的。
  第十六条 经营者不明码标价,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依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由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经营者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价格欺诈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由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为个人且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工商、卫生、药品、文化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严格审查把关,防止虚假价格信息的发布。
  新闻媒介不得刊登和发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虚假价格信息。
  第十九条 消费者组织、职工价格监督组织、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的价格监督组织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委托的职责权限范围内对明码标价进行监督。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业的明码标价工作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劳动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跨省招聘职工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跨省招聘职工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



广东省劳动局:
你局《关于我省南海县劳动局处罚外商投资企业跨省招聘工人行政复议案的请示》(粤劳法〔1991〕97号)收悉。经研究,对“请示”中提出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部、人事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外商投资企业用人自主权的意见》(国办发〔1988〕20号,以下简称《意见
》)中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跨地区、跨省招聘职工问题,函复如下:
一、《意见》第一条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地区招聘职工不能满足需要时,可以跨地区招聘”,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地区(指设区或相当于设区的市)招聘不到或在短期内也难以通过培训招到适合工作需要的人员,经所在地区劳动部门确认,可以跨地区招聘。
二、《意见》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聘职工不再报省级劳动、人事部门批准”,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招聘职工(主要指工程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也包括技术工人)不能满足需要,经所在省级劳动部门确认,可以跨省、自治区
、直辖市招聘。
三、外商投资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劳动法规,充分利用所在地区的人力资源。对于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到外地招聘职工的外商投资企业,劳动部门有权对其进行监督检查并予以处理。



1991年10月17日

中日韩加强科技与创新合作联合声明

中国 日本 韩国


中日韩加强科技与创新合作联合声明




  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日本国、大韩民国领导人,于2010年5月29日在韩国济州岛举行的第三次中日韩领导人会议上

  共同认识到,三国是区域经济和世界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有责任为解决区域性和全球性问题付出积极努力;

  一致认为,经济发展需要科技进步和创新的支撑,进一步促进和深化三国科技和创新合作对于提高三国研发实力、解决三国共同面对的区域性和全球性问题具有重要意义,符合各方利益;

  重新确认2009年10月10日发表的《中日韩可持续发展联合声明》所作承诺;

  决心本着相互尊重、互利共赢的精神,协调和支持已有三方合作各机制下的科技和创新合作,支持以三方协商确定的方式在三方共同感兴趣的领域开展科技和创新合作:

  — 继续为联合研究计划和前瞻计划提供经费支持,并根据实际情况探索进一步扩大投入的可能性。此外,我们将探索建立新的联合基金的可能性,以支持在三国共同感兴趣的领域,以三国商定的方式开展联合研究。

  — 加强在传染病防控和临床研究等方面的科技交流与合作,充分发挥科技进步对于提高民众健康水平的重要作用。

  — 加强在污染防治、危险废物处理技术和管理、电子废物处理技术和管理、作物科学研究等方面的科技交流与合作;积极推进三国在水资源管理领域的科技合作,运用科技力量推动可持续发展。

  — 深化信息通信领域科技合作,特别是在传感器网络、4G移动通信标准和互联网安全等方面的科技交流与合作,利用科技进步促进产业形成和发展。

  — 在季风、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等方面开展合作研究,通过科技进步提高东北亚地区应对灾害的能力。

  — 自2010年起定期共同举办青年科研人员研讨会,鼓励青年科研人员在未来三国科技发展和三国科技合作中扮演关键角色,支持三国民间科技团体开展科技交流与合作,推动三国科普事业的发展。

  为开展上述合作,我们将充分发挥现有三国科技合作机制的作用,协调各领域的科技和创新合作,并在各方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探讨建立新的合作机制,开拓新的合作方式。

  我们将努力推动合作,提高三国科技水平和创新能力,支撑三国经济社会发展,合力应对共同面对的区域性和全球性问题,探讨有利于实现建设东亚共同体长远目标的途径。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