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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查开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6:23:02  浏览:92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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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查开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查开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9〕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环境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加强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查开采的管理,国土资源部研究制定了《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查开采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四

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查开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查、开采的管理,保护我国优势矿产资源,不断提高优势矿产的合理开发利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是指按照有关规定,由国家实行有计划勘查、开采管理的矿种。

第三条 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勘查、开采实行统一规划、总量控制、合理开发、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设立或撤销名单,经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五条 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查、开采的登记、审批。

国土资源部可根据需要,授权有关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进行勘查、开采的登记、审批。

第六条 国土资源部负责组织全国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国土资源部按照矿产资源规划,根据相关产业政策、资源储量变化、市场需求等因素,按年度分矿种下达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查、开采计划,依法设立探矿权、采矿权,并加强监管。

第八条 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资源调查评价和矿产地储备工作由国土资源部统一组织实施。

第九条 探矿权人在对其他矿种进行勘查活动时,应对共、伴生的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进行综合勘查评价,并单独估算资源储量。否则,地质储量报告不予评审、备案。

第十条 国土资源部按照规划对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管理,分年度下达分省(区、市)控制指标。综合开采、综合利用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纳入开采总量控制管理。

第十一条 各有关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本辖区矿山企业的资源储量、开发利用情况、资源利用水平等,将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矿山企业,企业名单和指标分解情况应向社会公示,公示结果予以公告,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国土资源部向社会公布全国控制指标分解落实情况。

各有关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分解下达控制指标时,上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间应按照职责分工签订责任书,矿山所在地市或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矿山企业间签订合同书,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责任书、合同书式样由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实行月报和季报统计制度。

矿山企业每月应按规定向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送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各有关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每季度向国土资源部上报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

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报表及报送时间等要求由国土资源部相关统计制度规定。

开采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矿山企业应建立储量、产量、销售原始台账及开采总量控制相关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各有关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每年11月底前向国土资源部上报当年指标完成情况(含预计完成情况)及下年度指标申请报告。

第十四条 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不得买卖和转让。特殊情况,由矿山所在地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当地进行调配并报部备案。

第十五条 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与其他矿种共、伴生的,凡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资源储量达到中型以上,且占矿山全部资源储量达到20%的,按主采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设立采矿权,并执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各项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共、伴生情况的,矿山开采企业综合开采、综合利用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应严格按照下达的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组织生产,其主采矿种的开采规模应与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相适应,不得因开采主采矿种而导致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超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生产。

经批准,主采矿种扩大开采规模,造成综合利用的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采出量超出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采矿权人应妥善保存,不得超开采总量控制指标销售。

对暂不能开采、利用的矿体、尾矿,采矿权人应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护,不得随意丢弃、浪费或破坏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资源。

第十七条 开采非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矿山企业在开采其他矿产过程中,新发现矿区内有共生或伴生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应当向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告,经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后,依据评审结果,纳入矿产资源规划,并分别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或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切实加强本辖区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勘查、开采管理,加大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的检查力度。矿山所在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按照责任书的有关要求,指派专人负责对矿山开采企业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到位,并建立加强开采总量控制管理的具体管理措施。

第十九条 违反本暂行办法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查、开采的,按照国家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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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发布节能荧光灯等四项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科[1997]159号




关于批准发布节能荧光灯等四项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国务院有关部委(局、总会、总公司)环保机构:

为鼓励有益于环境保护产品的开发使用,统一环境标志产品的认证条件,现批准发布“节能荧光灯"等四项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技术要求编号与名称如下:

1、HJBZ 015.1-1997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节能荧光灯

2、HJBZ 015.2-1997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节能低汞型双端荧光灯管

3、HJBZ 015.3-1997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节能电子镇流器

4、HJBZ 017-1997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低噪声洗衣机

以上技术要求自批准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节能荧光灯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2、节能低汞型双端荧光灯管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3、节能电子镇流器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4、低噪声洗衣机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七日



关于推进科技类学术团体创新发展试点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中国科协


关于推进科技类学术团体创新发展试点工作的通知


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全国科技大会精神,积极探索科技类学术团体(以下简称学会)发展规律,促进学会的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学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创新型国家中的积极作用,民政部、中国科协就共同开展全国学会创新发展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学会创新发展的重要意义
  当前,我国正处在建设创新型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历史时期。学会作为科技工作者参与学术活动、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组织形态,集中了各学科领域的众多专家、学者和科技工作者,智力密集,人才荟萃,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学会的组织建设和活动状况,及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发挥情况,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广大科技工作者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服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影响着科技界参与自主创新的质量和水平。进一步推动学会发展,发挥学会作为党和政府团结、联系广大科技工作者的桥梁纽带作用,引导学会积极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是完善社会管理体制、整合社会管理资源、提高社会管理水平的重要方面,是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促进科技事业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是激发广大科技工作者的创新精神、培养高水平创新人才、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途径。

  近年来,在我国各项改革不断深化的背景下,学会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的改革取得积极进展,多数学会在推动科技创新、开展学术交流、促进科学普及、为科技工作者服务、畅通党和政府与科技界的沟通渠道等方面发挥着日益明显的作用。但是,学会的整体发展仍不能满足时代发展和社会需求,学会作为国家创新体系重要力量的作用未能充分展现,学会的凝聚力、服务能力仍需加强。进一步加强学会自身建设,规范学会管理,提高学会对会员的凝聚力和服务能力,增强学会的持续发展活力,是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事业发展新形势的必然要求。抓住良好机遇,加大改革力度,完善政策措施,引导、推动学会规范发展,是当前社会组织发展与管理工作中的一项紧迫任务,也是广大科技工作者的迫切愿望。

  二、明确学会创新发展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推进学会创新发展试点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并重,按照学会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科技工作者服务的基本定位,把促进学会发展与增强社会服务功能结合起来,加强学会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学术建设、能力建设,循序渐进,以点带面,分类指导,因会制宜,围绕制约学会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积极探寻学术性社会团体发展规律和改革的有效途径。

  通过学会创新发展试点工作,培育扶持一批内部管理规范、学术质量优良、服务效应明显、发展能力强劲、社会信誉良好的示范性学会,引领和推动各类学术性社会团体向自主、自立、自强、自律方向发展,初步建立学术性社会团体规范发展的政策框架,形成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符合社会发展规律,满足政府、社会和会员需求的学术性社会团体发展格局。

  三、以改革的精神,探索学会创新发展的方向
  学会创新发展试点工作,主要围绕以下五个方面展开:
  (一)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以章程为核心,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会议制度;合理控制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规模,健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民主议事、民主决策规则,防止行政化倾向;有条件的社团探索配备监事或建立监事会。

  (二)强化会员主体地位。确立以会员为本的理念,完善以会员为主体的组织体制,落实会员权利和义务;建立会员参与机制,落实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民主选举制度,探索差额选举、竞选、直选等选举方式;强化会员服务,落实会籍管理,建立会员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拓宽会员服务的渠道、内容和措施。

  (三)创新组织机构建设。强化学会独立法人意识,从体制上推动学会自主活动、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科学合理设置分支机构,改进和加强分支机构管理,探索分支机构负责人在民主选举的基础上由理事会聘任,做到动态管理、考核评估、优胜劣汰;探索以竞争和流动为核心的动态人事管理,推动工作人员公开社会招聘,尝试秘书长竞聘上岗,建立健全学会人事、财务及资产、档案、印章等内部规章制度,提高办公自动化、信息化水平,建立志愿者登记注册制度,推进学会办事机构规范化建设和工作人员职业化建设。

  (四)规范各类服务活动。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管理监督,严格依照章程开展活动;坚持不以营利为目的,加强会费收支管理,规范经营活动和收费行为,杜绝借开展活动敛财等不良行为;规范对外交流合作活动,实行重大事项通报,探索财务收支、接受捐赠、社会服务等信息公开制度。

  (五)增强社会服务功能。为学术建设服务,加强和改进学术交流,完善同行认可、社团认可机制,倡导学术道德自律,繁荣学术,促进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为科技进步服务,鼓励学会发挥自身优势,搭建科技咨询和科普平台,探索开展科技中介服务活动,努力承接科技研究课题、技术攻关项目,积极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充分利用国家优惠政策,拓宽经费来源渠道,壮大科技服务实力;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有条件的学会应努力承接决策咨询、科技评价、科技人员评价等政府职能,积极参与公益活动,服务新农村建设,为和谐社会建设贡献力量。

  四、加大扶持力度,保证试点工作取得成效
  学会创新发展的试点工作,由民政部、中国科协共同组织、指导和监督。在改革试点的推进过程中,民政部作为登记管理机关,主要负责在相关政策上给予支持和指导。中国科协作为业务主管单位,负责拟订改革试点工作的具体方案,并对试点学会给予具体组织、指导和监督,酌情给予一定资金扶持。在学会开展试点过程中,民政部、中国科协将共同加强学会规范发展的政策研究,加大宣传力度,协调有关方面出台扶持政策,为试点的顺利推进创造良好条件。

  学会创新发展试点单位的遴选,按照明确要求、自愿申请、动态评估、择优支持、追踪问效的原则,由学会提出申请,在专家评审的基础上确定。学会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全面改革试点或者专项改革试点。试点实行定期检查评估,不合格者将被停止资助,取消试点资格。

  民政部、中国科协鼓励中国科协所属其他全国学会依照本通知精神,在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学会章程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地推进相关改革工作。

民政部 中国科协

二○○七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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