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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物价局《阳泉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4:31:24  浏览:95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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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物价局《阳泉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批转市物价局《阳泉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阳政办发[1999]101号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八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营以上企业:
  市物价局制定的《阳泉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阳泉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保护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和物业公司的合法权益,
促进我市物业管理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山西省城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
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内物业管理单位对普通住宅小区、高级住宅、别墅、商厦、写字楼
、营业用房及其它建筑物等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 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经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并经市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登记注册的物业公司,在城镇范围内接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对住宅小区提供居住环境及生活需求
有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市物价部门是本市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本市物业管
理的行政主管部门。物价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管理部门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和交费登记证制度。符合资质的物业服务机构须经物价部
门审核批准后方可按相应档次收取费用,未经批准不得收费。 第六条 城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根据
不同服务性质和服务需求实行不同的价格管理形式。普通建筑标准住宅的公共性服务收费与公众代办性服务收
费实行政府定价;高级公寓、别墅等高标准的住宅及写字楼、商住楼的公共性和公众性和公众代办性服务收费
实行政府指导价;特约服务收费除物价部门有统一收费标准外,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
第七条 物业管理单位已接受委托对住宅小区等实施物业管理并相应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的,其它部门和
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八条 物业管理单位收取综合服务费应提供下列服务:
1、对房屋的共用部位和公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修保养,保障房屋设施、设备的安全使用和正常运行

2、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包括打扫公共场地、公共走廊、通道、道路、清理上下水道、清洗公共水池、水
塔和清运垃圾等。
3、设专职保安人员,安排日夜值班巡逻,加强治安防范,维护住宅区的正常生活秩序。
4、搞好小区绿化,定期对花木、绿地浇水、施肥、修剪,进行维护管理。
5、协调解决其他公共事务。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
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室内暖气线路、室内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
、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十条 房屋修缮专项资金的收取和使用,按照国家建设部、财政部建住房(98)213号"关于印发《住宅共
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市政府办公室阳政办发(1999)10号文批转市房管局《阳泉市
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执行。
第十一条 公共性服务项目实行综合服务收费,费用构成如下: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办公费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2、公共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修及保养费;
3、直接用于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固定资产折旧费;
4、绿化管理费;
5、清洁卫生费;
6、治安防范管理费;
7、法定税费;
8、合理利润。
第十二条 公共性综合服务费中含15%至20%的公共设施、设备日常维护费,物业管理单位应逐月从收取的
公共性综合服务费中提取,专项用于公共设施、设备日常维护。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服务实行按分类等级标准收费。分类等级标准分为二类四级。具体分等级和等级标准
收费见附件一。不达类级的或只提供单项服务收费以及公众代办性服务收费的实行专项审批。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单位的收费要实行明码标价、收费项目、标准及收费办法应在经营场所或服务地点公
布,每半年(或一年)以书面形式向住户公布收支情况,接受业主委员会和物价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项目、标准和收费办法,应当在物业管理合同中明文规定,共同遵守。
第十六条 物业收费计费面积为建筑面积。层高不达2.2米的,阁楼或地下室减半收取。物业管理费应按
月或按季收取,不得超期预收,住户应按规定向物业管理单位交纳管理服务费。
第十七条 社会救济户、非在职的优抚户,特困家庭和下岗双职工,住房在规定面积以内部分,物业管理
服务收费应酌情减收。
第十八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价格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规定的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按
照物业管理服务的标准,向住户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按国家规定建立有关财务会计核算制度,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接受
物价、财税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单位与住户之间发生的收费纠纷,可由物价部门进行调处,也可通过仲裁或诉讼程序
解决。
第二十一条 物价部门要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法收费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价格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阳政办发(1999)10号文《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房地
产管理局关于阳泉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配套施行。本暂行办法未列及内容,按国家计委、建
设部计价费(96)第266号和省物价局、省建委晋价房字(98)第34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县、区物价部门可根据本暂行办法参照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阳泉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

附件一:

阳泉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

根据《阳泉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我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分二类四级执行。
(收费标准按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A类为普通建筑标准的住宅小区;B类为高级公寓、别墅等高级
建筑标准住宅及写字楼、商住楼。
一、收费标准
A类住宅(九层以下)
一级每平方米0.30元;
二级每平方米0.25元;
三级每平方米0.20元;
四级每平方米0.15元。
办公、营业用房
一级每平方米0.50元;
二级每平方米0.40元;
三级每平方米0.30元;
四级每平方米0.20元;
B类别墅、写字楼等
一级每平方米0.60元;
二级每平方米0.50元;
三级每平方米0.40元;
四级每平方米0.30元。
二、等级标准
A类住宅(九层以下)
一级:
1、小区规划布局合理,整体环境优美舒适,物业管理规模在15-20万平方米以上,绿化覆盖率达20%以上
,维护管理良好。
2、公共配套设施完善,维护良好。道路平整顺畅,水、电、消防设施先进,保障及时、有效。
3、实行半封闭式管理,配备先进保安设备,保安人员24小时值班巡逻,区内治安秩序良好。
4、环境清洁卫生,公共场地、楼道每天清扫,区内卫生无死角,无积存垃圾,无乱堆乱放,下水道、化
粪池通畅。
5、管理人员素质高,文明礼貌,服务周到。
6、物业管理单位持有二级或以上资质证书。
二级:
1、小区整体环境舒适,管理物业规模在10-15万平方米以上。绿地覆盖率达到15%以上,园林绿化维护管
理良好。
2、公共配套设施维护良好。道路平整顺畅,水、电、消防设施保障有效。
3、保安人员24小时值班巡逻,保护小区安全。
4、公共场所、楼道两天清扫一次卫生,无积存垃圾,无乱堆乱放杂物,下水道、化粪池通畅。
5、物业管理单位持有二级或以上资质证书。
三级:
 1、小区整体环境舒适,管理物业规模一般在10万平方米以下。小区内绿地覆盖率达到10%以上,园林绿
化生长较好。
2、公共配套设施好。水、电、消防设施有效。
3、保安人员24小时值班,保持小区安全。
4、公共场所、楼道三天清扫一次卫生,下水道、化粪池通畅。
5、物业管理单位持有三级或以上资质证书。
四级:
1、小区内绿化维护正常。
2、公共配套设施完整。符合设计要求,能有效为小区服务。
3、保安人员24小时值班,保持小区安全。
4、环境清洁卫生,保持公共场地清洁,下水道、化粪池通畅。
5、物业管理单位持有三级或以上资质证书。
B类别墅、写字楼等
一级:
1、小区(楼宇)的房价在我市属高档水平,购房对象主要是高收入阶层等。
2、小区内绿地覆盖率达到30%以上,有一定规模的园林建筑小景,绿化物、花草修剪整齐美观、生长、维
护良好。
3、公共配套设施完善。道路顺畅、电梯、水、电、消防设施先进、维护良好,保障有效,停车场地、生
活服务、娱乐、商业设施配套、适用、方便。
4、小区(楼宇)实行封闭式管理,保安设施先进、完善,配备先进保安设备和监控报警系统,保安人员
24小时值班巡逻,治安良好,无偷盗案件发生。
5、环境优美,清洁卫生,公共场地每天清扫、保洁,楼内大堂洁净无灰尘,区内无卫生死角,无积存垃
圾,无乱堆乱放,下水道、化粪池通畅。
6、获得全国优秀物业管理住宅小区及优秀示范小区证书者。
7、物业管理单位持有二级或以上资质证书。
二级:
1、绿化率、公共配套设施、清洁卫生、治安等标准与一级相同。
2、获得全省优秀物业管理住宅小区证书者。
3、物业管理单位持有二级或以上资质证书。
三级:
1、绿化率、公共配套设施、清洁卫生、治安等标准与一级相同。
2、获得地市级优秀物业管理住宅小区证书者。
3、物业管理单位持有三级以上资质证书。
四级:
1、绿化率、公共配套设施、清洁卫生、治安等标准略低于一级标准。
2、获得县(区)级优秀物业管理住宅小区证书者。 3、物业管理单位持有三级或以上资质证书。
三、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等级标准将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状况、居民收入及物价水平的变化适时作出调整。
上述各类各级别物业小区,如不能全部达到该级别标准要求的,在具体核定收费标准时应适当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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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主体问题
——一个实证的分析

倪学伟

[案情]
原告:防城港务局。
被告:广西玉林市对外经济贸易集团公司。
1993年3月26日至1995年1月6日,原告与被告属下玉林地区对外经济贸易发展公司(下称发展公司)签订17份《卸船出口货物港口费收协议》,约定原告提供码头供发展公司进口货物,发展公司依约支付港口费用。原告依约履行了义务,但发展公司仅支付部分港口费用;双方于1996年12月26日签订还款《协议书》,约定后者于1997年12月31日前还清拖欠之港口费105104.21元。但发展公司仅还款2万元,尚欠85104.21元。发展公司现已被玉林市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港口费85104.21元,并以日5‰的比率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被告书面辩称,作为其子公司的发展公司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独立核算单位,其民事责任应由其独立承担。
发展公司前身为玉林地区外贸开发公司,系1989年12月9日由原玉林地区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下称玉林外经委)向国家工商机关注册设立。玉林外经委作为开办单位向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报的“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中填报“玉林地区外贸开发公司;经济性质:国营;注册资金5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30万元、流动资金20万元。”其附报经玉林地区行政公署财政局盖章确认的证明书,载明:“玉林地区外贸开发公司现有办公楼530m²,仓库115 m²,门市部200m²,招待所460 m²,四幢房屋共1305 m²,价值30万元作为该公司的固定资产”。玉林地区外贸开发公司由此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从事经营活动。但玉林外经委始终未将上述资信证明申报的房屋产权过户至该公司名下。1993年2月5日,该公司更名为发展公司。1997年12月22日,发展公司被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
1994年1月21日,玉林外经委报经玉林地区行署批准,组建玉林地区对外经济贸易(集团)公司,与玉林外经委合署办公,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管理体制。发展公司成为其紧密层成员,由其负责对发展公司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发展公司须按销售收入的0.5%向其上交管理费。1997年12月10日,根据玉林市委、市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玉林外经委与玉林地区对外经济贸易(集团)公司实行政企分开,由原来的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分立为两个各自独立的机构,玉林外经委负责行政管理,更名为玉林市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局(下称合作局);玉林地区对外经济贸易(集团)公司更名为广西玉林市对外经济贸易集团公司(即本案被告,下简称集团公司),负责包括发展公司在内的属下公司的人事任免、债权债务处理等事务,是这些属下公司的主管单位。

[审判]
北海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发展公司拖欠原告货运港口费用的《协议书》,系双方平等自愿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所确认的债权关系合法有效。发展公司理应按约还款,但其仅偿还部分欠款,余款久拖不还,直至被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作为发展公司原开办单位和上级主管单位的集团公司未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和清偿其债务,集团公司依法应作为被告承担民事责任。
玉林外经委在开办、设立发展公司的前身玉林地区外贸开发公司之时及其后,未将以固定资产出资的30万元房屋过户至玉林地区外贸开发公司或其后的发展公司名下,属虚假出资。依最高法院法复[1994]4号《关于企业开办的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第一条第二项“企业开办的企业已经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实际投入的自有资金虽与注册资金不符,但达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七)项或其他有关法规规定的数额,并且具备了企业法人其他条件的,应当认定其具有法人资格。但如果该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开办企业应当在该企业实际投入的自有资金与注册资金差额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玉林外经委应在虚假出资30万元额度内承担玉林地区外贸开发公司或其后的发展公司所负之民事责任。玉林外经委现已分立为合作局和集团公司两个实体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的规定,合作局和集团公司应共同承担玉林外经委对发展公司30万元额度内的民事责任。原告选择集团公司作为被告,要求其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而放弃对合作局追偿的权利,此乃原告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告将身为主管和开办单位的集团公司列为被告合理合法,请求判令其偿还发展公司债务数额在玉林外经委虚假出资额度内,未损害集团公司合法权益,应予支持,但《协议书》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为日5‰的约定于法无据,不予保护。
北海海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七条、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广西玉林市对外经济贸易集团公司给付原告防城港务局港口费85104.21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1995年1月6日至1996年4月29日按日万分之三计;自1996年4月30日至判决之日按日万分之四计),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清偿。
案件受理费3063元,由被告负担。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评析]
本案所涉及的实体问题,即债权债务纠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在此不作探讨。北海海事法院将投入注册资金不到位的开办单位列为被告,并判定其在虚假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无疑是正确的。问题在于,欠债企业发展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如何确定诉讼主体?即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发展公司在注销前未列为被告,是否属于漏列被告的疏漏?进一步说,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在注销前是否还具备主体资格?对此问题的回答是肯定的,理由如下: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与企业的消灭(被注销)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应予区别。企业消灭是指企业丧失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失去民事实体与程序主体资格的法律事实。企业消灭须经两个法定程序,即企业消灭事由的出现和企业的清算与注销。
企业消灭事由的出现,是企业消灭的第一个法定程序,但并非消灭事由一出现,企业就立即消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条规定:“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本条用反对解释方法应解释为:“不经清算,法人不得消灭”。企业消灭事由出现后,企业的民事行为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即受到较大的限制,即法律规定的“法人终止,应当……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企业不得从事新的民事活动和其他活动,只能进入企业消灭的下一程序——清算与注销。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企业消灭事由有四:①法人依法被撤销,即包括了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②法人解散;③依法宣告破产;④其他事由。
企业消灭事由出现后,就不能再进行新的民事活动和其他活动,只能进行企业清算,进入法人清算与注销程序。《民法通则》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法人解散,应当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法人终止,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企业最终消灭的必经程序,未经此程序,不得消灭。在清算目的范围内,该企业拥有法人资格,其所为的一切清算目的范围内的行为(法人消灭事由出现后的诉讼行为,无论是作为原告还是作为被告,显然都是清算目的范围内的行为),是该企业的正当行为,且是必须的、义务性的行为。也就是说,清理债权债务、收回债权、偿还债务以及到法院起诉、应诉,这是清算阶段的主要工作,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有责任必须完成。如果从法律上否认这种企业的适格当事人资格,无权起诉、应诉,从而丧失通过国家审判权对收回债权的保护,那么它又如何去完成清算阶段的这些工作呢?所以,无论是从《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还是从一般法理精神,抑或是从公平、公正的理念以及法律应有的周延考察,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清算注销前,都应当是适格当事人。
清算完毕后,应由清算人或清算组织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经注销登记并公告后,企业即消灭。
综上所述,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只是其消灭的事由之一,并不是企业消灭本身。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企业仍然存在,只是不能为新的民事活动或其他活动,只能进行清算(因其债权债务而进行的诉讼活动当属清算之列)和办理注销登记。亦即在本案中发展公司尽管已被吊销了营业执照,但因未办理清算和注销手续,因而在法律上是存在的,应将其列为适格的被告。原告起诉时未将发展公司列为被告,法院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的规定,通知发展公司作为被告参与诉讼。



联系地址:广西北海海事法院 倪学伟
邮政编码:536000 E-mail:nxw8859@163.com
联系电话:(0779)3203755—8859(O)




关于印发《全国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十二五”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农业部


关于印发《全国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十二五”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农办机[2011]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机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农机局:

  为加强农机安全监理工作,提升安全监管能力,推进农业机械化安全发展,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0〕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1〕47号)和《全国农业机械化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我部组织编写了《全国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十二五”规划(2011-2015年)》。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监理机构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认真贯彻《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全国农业机械化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和本《规划》的有关规定。加强《规划》实施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监管到位,转变监理方式,提升监管能力,强化督促检查,确保“十二五”规划目标任务的实现。

  农业部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全国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十二五”规划

(2011-2015年)

  农业机械化安全发展是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标志,农机安全监理是农业机械化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农机安全监理工作,事关农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强农惠农政策的落实,事关农村的和谐稳定。为适应农业机械化快速发展的新形势和安全发展的新要求,加强“十二五”期间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工作指导,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0〕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1〕47号)以及《全国农业机械化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制定本规划。

  一、“十一五”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工作主要成就

  (一)法制化建设加快,法规体系基本建立

  “十一五”期间,一批农机安全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相继出台。2009年《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公布实施,标志着农机安全监管工作迈入了法制化轨道。农业部制修订了《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拖拉机登记规定》、《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和《农机事故处理办法》等规章;制定了《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建设规范》、《农业机械安全监理人员管理规范》等规范性文件。2008年以来,修订了《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16151-2008)国家标准;制定了《植保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安全监理检验技术规范》、《拖拉机号牌》、《农业机械事故现场图形符号》等行业标准。各地相继制修订了涉及农业机械安全监理的37部地方性法规,全国农机安全法规体系进一步完善。

  (二)机构持续加强,队伍保持稳定

  “十一五”期间,各级政府和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更加重视农机安全工作,不断强化体系建设。2010年农业部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设立了安全监理处。全国30个省(区、市)设立了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县级以上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达2901个,农业机械安全监理人员3.3万余人,基本形成了县以上有机构、县以下有人员的国家、省、地、县、乡、村多级农业机械安全监管网络。参公管理步伐明显加快,36%的县级以上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纳入参公管理,52%的实行全额预算拨款,80%的省级安全监理机构纳入参公管理。农业机械安全监理体系不断完善,人员队伍相对稳定,经费保障明显改善。

  (三)工作改革创新,机制逐步完善

  “十一五”期间,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将农机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分解到各省(区、市),将农机安全生产纳入了地方政府考核范围,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初步形成了“政府负责、农机主抓、部门配合、群众参与”的农机安全监管机制。农业部、国家安全监理总局组织开展了“创建平安农机,促进新农村建设”活动。各地因地制宜,整合各方面资源,采取多种措施,积极探索免费安全监理、互助保险、农机交警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改进了监管方法,促进了农机安全生产。

  (四)投入不断增加,装备和信息化建设初见成效

  “十一五”期间,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服务能力建设纳入《全国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建设规划》,在部分产粮大县启动实施安全监理装备建设项目。农业部实施了移动式拖拉机安全检测装备项目,为全国100个县配备移动式安全检测装备,组织开发了移动式农机驾驶人考试车等监理装备技术。各地用于安全监理基础设施、装备建设等方面的资金不断增加。监理信息化步伐加快,“农业机械安全监理系统”和“农机事故报送分析系统”纳入了农业部“金农工程”建设,开发设计全国统一的农业机械登记信息库、驾驶人信息库、事故信息库。

  (五)理念不断转变,监管领域延伸拓展

  “十一五”期间,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及其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严格依法行政,规范监管行为,转变监管理念,不断拓展监管领域。农机安全监管的重点由原来的道路为主转向在重要农时季节对农机田间作业环节进行监管。农机安全监管已成为农机化公共服务重要内容,基层监理人员深入乡村,组织宣传教育培训,开展安全检查,排查事故隐患。加强对参加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安全查验,组织开展发放安全宣传资料,发布安全提醒信息等服务。

  总体上,“十一五”全国农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在农机数量持续快速增长的情况下,全国农机安全生产形势保持平稳,农机事故持续下降,重特大农机事故得到有效控制。据统计,2010年全国拖拉机道路交通事故4989起,死亡1908人,受伤5076人,直接经济损失1012.94万元;道路外农机事故共812起,死亡214人,受伤517人,直接经济损失865.13万元。与2005年相比,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均大幅下降。

  二、“十二五”农业机械安全监理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我国农业机械化正处在加快发展、结构改善、质量提升、领域拓宽的重要阶段,随着农业机械快速增长,事故隐患多、安全监理手段弱等问题更加突出,农机安全监理工作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

  (一)面临的机遇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确立了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以《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为基础的农机安全监理法规体系不断完善,农机安全监理职责更加明确,法制基础更加牢固。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对农机安全监理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规定将农机安全检验、牌证发放等属于公共财政保障范围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农机安全保险和渔业保险进行保费补贴。各级政府对农机安全监理工作高度重视,将农机安全事故纳入考核指标,安全生产责任制深入落实,安全监理工作的政策环境更加优化。国家财政支农惠农力度不断增大,用于购机补贴和农民培训经费持续增加,相关安全投入不断增加,农民购置应用安全可靠、先进适用农机具热情高涨,为农机安全监理工作提供了良好的社会环境和大有作为的广阔空间。

  (二)面临的挑战

  尽管我国农机安全监理工作在“十一五”期间取得了长足发展,但农机安全生产及监管水平依然不高,事故隐患依然突出,与推进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的要求还存在较大差距,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农村和谐社会的新任务还不相适应,面临诸多亟待解决的矛盾和问题。一是农民文化素质普遍偏低,安全意识淡薄,缺乏必要的安全知识和驾驶操作技能,有的未经培训就驾驶操作农业机械,极易造成安全事故。二是农业机械安全性能低,农业机械的科技含量普遍不高,与国际先进水平有较大差距,不少机械安全性能达不到国家安全标准,潜藏着巨大事故隐患。三是监管手段薄弱,农机安全投入不足,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人员普遍不足,工作经费不够,执法装备严重滞后,不能满足农机安全监理工作需要。四是拖拉机“三率”低,监管漏洞大,全国仅有40%左右的拖拉机办理了注册登记,拖拉机检验率、驾驶人的持证率不高,存在大量的监管死角。一些地区农机事故的统计上报率很低,相当一部分农机事故因私了等原因未纳入统计上报的范围。

  综合判断,随着农业机械化快速发展、领域拓宽,我国农机安全事故仍处于高发、易发、多发期,农业机械化科学发展对农机安全监管的需求越来越迫切。进入“十二五”,我国农机安全监理工作必须站在新的起点上,转变农机安全监理方式,全面推进农机安全监理工作再上新台阶,为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撑。

  三、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农业机械化快速发展的新形势和安全发展的新要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事故、保障安全、促进发展的原则。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全面实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为主线,以提高上牌率、检验率、持证率为重点,以创建“平安农机”和“为民服务创先争优”示范窗口为载体,完善规章制度、严格依法监理,加强体系建设、提高监管能力,强化宣传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大力推进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方式转变,加强事故防控,努力促进农业机械化安全发展。

  (二)主要目标

  ——完善配套规章制度和扶持政策,推进建立农机免费实地安全检验、以旧换新、回收报废、政策性保险等制度,健全农机安全标准、操作规程和安全检验规范;

  ——提高安全监理能力,协调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监理的财政投入,加快装备和信息系统建设,推广应用移动式农机安全检测技术和农机驾驶人考试装备,提高重要农时季节、关键生产环节和重点机械设施的农机安全监管水平;

  ——增强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宣传和培训,提高安全驾驶操作技能;

  ——扩大安全监理覆盖面,“十二五”期末农业机械安全监理上牌率、检验率、持证率水平力争达到70%以上;

  ——创建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为民服务创先争优” 示范窗口各500个以上,“为民服务创先争优”示范岗位标兵1000名以上;

  ——降低事故死亡率,保持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万台死亡率持续下降,农机安全生产形势平稳。

  四、主要任务

  (一)推进监管环节由使用操作向农业机械化全过程转变

  积极协调工业、公安、质监、工商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农业机械生产、销售、维修、使用与报废等全过程安全监管与服务。统筹协调农业机械化系统各方面力量,将安全理念贯穿于农业机械化科研开发、试验鉴定、安全监理、技术推广、教育培训、维修服务和回收报废等各个环节,突出安全,各司其责,综合治理,共同推进安全生产。

  (二)推进监管范围由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向所有农业机械转变

  拓展监管范围,延伸监管领域,积极开展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的监督管理。在抓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管理的同时,加大力度做好卷帘机、微耕机、机动植保机械、机动脱粒机、饲料粉碎机、插秧机、铡草机等农业机械的监督管理工作,因地制宜开展监督检查,排查事故隐患。进一步扩大职业技能鉴定范围,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操作技能。

  (三)推进监管方式由重管理向管理与服务并重转变

  坚持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将农机安全监管与安全宣传和驾驶操作培训等安全服务有机结合起来,主动深入生产一线为农民服务。推进执法依据、办事程序、收费标准、办事人员、办事结果公开,实行承诺服务和首问负责制,推进一站式业务办理模式。创新安全服务方式,积极推进培训服务到乡村、实地检验到村屯、隐患排查到田头、技术咨询到农户、信息发布到机手的安全服务形式。及时做好农机事故认定和调解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推进监管手段由传统向现代化转变

  紧紧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研发、装备和运用高科技安全检查、检验、考试、事故处理的技术与仪器设备,充分发挥科学技术对农机安全生产的支撑和保障作用,提高农机安全监管工作效率和质量。依托现代信息技术,集成行政审批、政务公开、数据采集、宣传教育、信息发布等功能,实现各项业务互通互联、信息数据共享,推进各项安全监管业务信息化建设。

  五、重点工程

  (一)“平安农机”创建工程

  以“创建平安农机,促进新农村建设”为主题,会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深入开展“平安农机”创建活动。积极落实农机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农机安全宣传教育,完善农机安全监管网络,强化农机安全监理装备建设,加大农机安全专项整治力度,消除农机事故隐患,构建“政府负责、农机主抓、部门协作、群众参与”的农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十二五”期间,推出500个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和若干个省级“平安农机”示范县。

  (二)“为民服务创先争优示范窗口”创建工程

  以“争创群众满意窗口、争创优质服务品牌、争创优秀服务标兵”为主题,深入落实中央创先争优活动领导小组《关于在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深入开展“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的指导意见》,在农业机械化管理部门深入开展“为民服务创先争优”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示范窗口创建活动。推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增强监理服务意识,改进监理工作作风,提高监理业务水平,保障依法依规监理,更好地为广大农民机手群众服务。“十二五”期间,创建500个全国农机安全监理“为民服务创先争优”示范窗口和1000名“为民服务创先争优”示范标兵。

  (三)安全监理规范化建设工程

  以建立农业机械安全运行技术条件标准体系、安全操作规程体系、安全检验规范体系为重点,根据农业机械的通用性和区域性特点,建立分级负责的标准化建设机制。制定全国统一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通用性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检验规范;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区域性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检验规范,全面提升农机安全监理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水平。

  (四)安全监理装备和信息化建设工程

  以研究开发推广安全检验、驾驶人考试、事故勘查技术与设备为主要内容,通过国家科研项目、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2009-2020年)和其他装备建设以及地方项目,提升农机安全监理装备的可靠性、适应性,全面提高农机监理机构的装备水平和服务能力。加强安全监理信息化建设,以“金农工程”和各地信息化建设项目为依托,开发农机安全监理适用软件,配备现代化的信息装备,建立农机安全监理牌证管理审批、事故统计报送等信息采集和发布平台,实现监理业务互通互联、信息共享。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安全责任

  积极争取政府对农机安全生产的重视,将农机安全生产纳入各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政府考核目标。落实《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有关“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的财政投入”的规定,争取加大财政和基本建设投入,保障工作经费,改善装备条件。贯彻《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积极协调落实,将农机安全检验、牌证发放等属于公共财政保障范围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农机安全保险进行保费补贴。把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工作摆上重要位置,纳入重要日程,贯穿于农业机械化工作的各方面。建立健全农机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切实把农机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农机专业合作社、维修站点和农机户等。强化工作措施,狠抓工作落实,转变工作作风,周密组织部署。

  (二)加强法规建设,完善规章制度

  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安全标准、操作规程和安全检验规范,加快制定农业机械实地安全检验办法,推进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免费实地安全检验制度的建立。加快制定农业机械以旧换新和报废回收办法,制定完善农机禁用和报废标准,规范农机回收解体或销毁的程序和方法,促进农机更新换代和节能降耗。加快制定农机安全标准、操作规程和安全检验规范,明确技术要求,坚持规范服务,提高农机质量安全和操作使用水平。加快制定地方农机安全法规、标准、操作规程和安全检验规范,形成较为完备的农机安全监理规章制度体系。

  (三)加强安全执法,推进规范管理

  规范牌证管理行为,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牌证业务,开展违规发放拖拉机牌证专项治理。严禁跨行政区域发放牌证,严禁给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发放牌证,严禁给安全检验不合格的发放牌证,严禁给未经考试或考试不合格的人员核发驾驶操作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注册登记、年度检验时,加强对上道路拖拉机运输机组查验交强险投保证明。规范农机培训,结合“阳光工程”的实施,加大农机驾驶操作人员教育培训扶持力度,确保机手熟练掌握驾驶操作技术、安全法规知识和取得法定的驾驶操作证件。规范执法行为,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执法人员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时佩戴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监督检查和事故勘察车辆喷涂统一标识。

  (四)加强开拓创新,健全监管机制

  积极推广免费开展实地安全检验、免费发放牌证、免费培训考试的经验和做法,创新安全监管工作机制,推进免费安全检验制度的建立。鼓励驾驶操作人员、维修技术人员依法成立安全互助组织。鼓励支持安全互助组织有序发展,提供安全救助和安全生产信息等服务。鼓励以师带徒传授农机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探索多种形式的农机保险制度,加强农机综合保险和安全互助保险研究,推动将农机保险纳入农业政策性保险,争取财政资金对农机保险保费给予补贴,不断提高保险服务水平。深入开展“平安农机”和“为民服务创先争优示范窗口”,建立健全农机安全监管工作长效机制。

  (五)加强自身建设,提升监理能力

  加强监理机构和队伍建设,明确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工作的行政执法性质,积极推进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参公管理,强化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充实力量,合理设置岗位和配备人员,强化牌证、检验、考试、事故处理等业务培训,开展岗位练兵和业务技能竞赛,提高农业机械安全监理人员素质。加强农机安全监理装备建设,提高监督检查、实地检验、事故勘察、信息系统等装备能力,改善执法服务手段。加强文化建设,组织开展农业机械安全监理竞赛活动,推出一批优秀的农机安全宣传文化作品。加强行风建设,树立求真务实、开拓创新、清正廉洁、文明高效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精神风貌。

  (六)加强安全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根据农机作业特点,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通过开展“安全月活动”、法律技术咨询、安全知识学习和竞赛等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农机安全知识。推进“六个一”为主题的宣传活动经常化,在每个乡镇组织一次宣传教育活动,给每个农机手送一封农机安全倡议信,放映一部教育警示片,向每个村送一套安全宣传挂图,给每个农机户送一本农机安全知识手册,在每个村及中小学校上一次农机安全知识课。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和乡村农机安全员的作用,把宣传教育落到实处,营造良好的农机安全生产氛围。

  附表:“十二五”拖拉机“三率”目标任务分解表
http://www.moa.gov.cn/zwllm/tzgg/tz/201110/P02011102141724668193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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