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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3:05:10  浏览:88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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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十政发[1998]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白浪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县级事业单位,各大中型企业: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十堰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
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八年三月四日
              十堰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有效地控制
人口增长,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和《湖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流动人口”,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其现居住地和其常住户口
所在地不在同一个乡(镇)或街道办事处的育龄人员。
  第三条 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实行“单位负责、条条保
证、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属地管理体制。各级政府都要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本
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组织并协调计划生育、公安、工商、劳动、卫生
、交通、房管、城建、经贸、计划、教育、农业等部门,分工协作,综合治理,共同做好流
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
理为主。
  第五条 各县市区、各乡(镇)、街办要按照行政区划对本辖区内所有流动人口的计划生
育管理负起责任,并有权对辖区内有流动人口的单位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
,搞好检查监督和协调服务,把好流出流入关。
  各乡(镇)、街办及其计划生育部门要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流出育龄人员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组织流动人口参加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
识培训;
  (二)与流出的已婚育龄人员签订计划生育合同,要求她们找一个担保人,落实一项长效
节育措施,隔月寄回一次孕检证明;
  (三)建立与流出育龄人员和流出育龄人员现居住地的联系制度,登记注册,掌握流出育
龄人员的流动情况和实行计划生育的情况;
  (四)为流出育龄人员出具由湖北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的计划生育证明。证明应填
清姓名、性别、年龄、婚姻状况、生育状况、节育状况、居民身份证号码、过去受有关计划
生育奖励处罚及落实情况、不准生育或限制生育的病情内容;
  (五)流动人口在常住户口所在地申办《湖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应当交纳工本费。
具体收费标准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六)依照《条例》规定,审核批准流出育龄夫妻的申请,落实有关奖励处罚措施;
  (七)检查流入人口中已婚育龄人员的计划生育情况,提供避孕药具和节育技术服务,督
促已婚夫妇落实节育措施,督促流动人口中计划外怀孕的妇女及时采取措施终止妊娠;
  (八)综合统计、记录流动人口生育状况,负责与流动人口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街办计
生办联系并通报有关情况;
  (九)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有流动人口的单位落实管理措施;
  (十)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做好本单位、本系统所招用的合同工、临
时工及出租房屋、接受户口挂靠等接纳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公安、工商、劳动
、城建、交通、房管、卫生等部门在为流动人口办理有关证照时,应当首先审查有无经现居
住地计划生育部门查验过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对无计划生育证者,应限期补办后方可审
批。凡发现未检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而为流动人口办理有关证照者.依照市委、市政府关
于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权”的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处理。
  根据流动人口从业和居住情况,按地域和行业分别归口,由有关部门及单位对流动人口
的计划生育工作实施经常性管理;
  (一)国有、集体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流动人口由用工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二)从事各类承包经营的流动人口,由发包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三)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中的流动人口由发给其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管
理,私营企业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协助管理;
  (四)从事建筑施工的流动人口,由核准其在当地施工的城建部门和用工的建筑公司及工
程建设单位共同负责管理;
  (五)从事交通运输的流动人口,由核准其营运的交通部门负责管理;
  (六)从事劳务服务的流动人口,由核发务工许可证的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及接纳其提供劳
务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负责管理;
  (七)随亲属居住无从业单位的流动人口,由其亲属所在单位负责管理;
  (八)其他流动人口,由其现居住地城镇居民委员会或农村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
  按以上分工负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经常性管理责任的单位、部门和有关人员,应当统一
接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领导,接受其计划生育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 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负有经常性管理责任的单位、部门和有关人员应当认真履
行以下职责:
  (一)在接纳流动人口时,认真查验有无完备的计划生育证明,督促流动人口回原籍办理
省统一印制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并交现居住地街办计生部门查验;
  (二)将遵守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作为接纳流动人口的首要条件,订立从业合同的应载入
合同;
  (三)随时了解掌握所接纳的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情况,发现未按要求采取节育措施
的,应当督促其采取节育措施,发现计划外怀孕的,应当负责动员其就地采取措施终止妊娠

  (四)负责组织流动人口中已婚育龄妇女(绝育和持有《计划生育证》者除外),隔月到计
划生育服务部门进行“三查”(查环、查孕、查病);
  (五)有针对性地在流动人口中开展基本国情、基本国策和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
  (六)及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及其计划生育管理部门通报所负责的流动
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情况。
  第八条 医疗卫生单位在进行孕情检查、围产期检查时,应认真查验孕妇有无计划生育
证明;在接纳孕妇分娩时,应当弄清是否属计划外怀孕,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当地计划生
育行政管理部门。
  第九条 宾馆、饭店、招待所、旅社发现投宿妇女中有逃避计划生育者,应当立即向当
地计生部门报告。
  私房出租者对承租者租住期间的计划生育负有监督责任。出租私房时,应当查验承租者
有无计划生育证明,对无计划生育证明者不得同意其租住。私房出租管理部门发现承租人计
划生育手续不完备时不予办理私房出租有关手续。
  第十条 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生育必须持其常住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
计划生育证>>,并经现居住地乡镇或街办计生部门核准。否则,一律视作计划外生育。
  第十一条 流动人口应当在抵达现居住地三日内向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计生部门出示由省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计划生育证明,经审查登记并出具查
验证明后,方可到有关部门办理从业或居住的其他手续。其中已婚育龄人员(已绝育者除外)
应当向现居住地计生部门交纳计划生育管理费,每人每月5元。
  管理费的用途是:
  (一)用于提供避孕药具服务;
  (二)用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活动经费;
  (三)用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表彰先进;
  (四)用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计帐卡的印制等。
  第十二条 流动人口应自觉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已生育一孩又无禁忌证的育龄夫妇
,女方应放置宫内节育器;已生育二孩及二孩以上的育龄夫妇,一方要施行绝育手术,计划
外怀孕的妇女,要限期采取措施终止妊娠。未采取绝育措施的已婚育龄妇女要隔月到计划生
育服务部门参加“三查”。
  第十三条 流动人口的节育手术费,有用工单位的、由用工单位负担,没有用工单位的
、先由本人垫付,凭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证明由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
府或街道办事处按规定核销。
  第十四条 流动人口违反《条例》有关规定的,按《条例》规定的处罚办法予以处罚;
流动人口及负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的单位或有关人员,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以
下办法处罚:
  (一)骗取、伪造、涂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的,处以200元至500元罚款;贩卖流动人
口计划生育证明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500至1000元罚款。
  (二)流动人口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或未申报查验、未接受年度检
查的,应当限期补办。逾期不办的处以50至200元罚款。
  (三)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妇女计划好家应为“计划外”怀孕的,要限期采取补救措施。经
说服动员拒不终止妊娠的,有关职能部门应责令其停工停业,拒不终止妊娠强行生育的和拒
不落实节育措施的,按《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四)对流动人口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或有关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计划外生育的,
每生育一个计划外孩子对该单位征收计划外生育费500元,属生计划外多胎的,每生一个征
收计划外生育费2000元,并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细则应当予以处罚的,由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
办事处作出处罚决定,有关部门、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认真落实处罚决定。
  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未被现居住地发现的,其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
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发现后,应按有关规定负责处理。
  流动人口在一地因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已受到处理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受到处
理。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按《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对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对如实举报
流动人口计划外怀孕或生育的单位和个人,对流出人口中积极实行计划生育者,由各级人民
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计划生育管理人员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中有徇私舞弊、侵犯流动人口合
法权益等行为的,由行政管理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按本细则收取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费、计划外生育费,应当用于流动人
口计划生育工作,不得挪作他用,并分别按10%的比例上交市、县(市、区)计生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 本细则应用中的有关问题由十堰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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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国集团多伦多峰会宣言(译文)

二十国集团


二十国集团多伦多峰会宣言(译文)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二十七日)





  按:2010年6月26日至27日,二十国集团领导人第四次峰会在加拿大多伦多举行,通过题为《二十国集团多伦多峰会宣言》的成果文件。译文全文如下:

  一、前言

  1、我们聚会于多伦多,这是二十国集团(G20)被确立为国际经济合作主要论坛后的首次峰会。

  2、我们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方面已取得进展。在此基础上,我们同意进一步采取行动,确保全面经济复苏和高质量的就业增长,改革和强化金融体系,实现世界经济强劲、可持续、平衡增长。

  3、我们迄已交上一份不错的成绩单。各国协调推出前所未有的财政和货币刺激计划对恢复私人需求和信贷发挥主要作用。我们正采取有力举措,稳定并改善金融体系。向国际金融机构大幅增资有助于稳定并减轻危机对世界上最弱势群体的影响。正在推进的国际金融机构治理和管理改革,也将提高其有效性和相关性。这一改革必须完成。我们恪守了反对保护主义的郑重承诺。

  4、然而,挑战依然严峻。尽管经济正恢复增长,但复苏并不均衡,基础依然脆弱,许多国家失业率居高不下、令人无法接受,危机对社会造成的影响依然深远。巩固复苏是关键。为此目标,我们要继续完成现有的经济刺激计划,并努力为产生强劲私人需求创造条件。同时,近期有关事件凸显保持公共财政可持续性的重要性,我们要根据各自国情,采取可信、逐步到位、增长友好型的计划,以实现财政可持续性。财政状况严峻的国家要加速财政整顿步伐。同时,重新平衡全球需求也应推进,以确保全球实现可持续增长。我们应在金融修复和改革领域取得更多进展,增强金融部门透明度,强化其资产负债表,支持信贷供应和实体经济快速增长。我们已采取新步骤,建立监管更为完善和更富韧性的金融体系,服务于民众需求。对国际金融机构的改革也亟需完成。

  5、我们认识到,实现强有力的就业增长、向民众特别是弱势群体提供社会保障十分重要。我们欢迎今年4月举行的劳工和就业部长会议所提建议,以及国际劳工组织同经合组织一道制定的培训战略。

  6、我们决心兑现所有承诺,已指示部长和高官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全面、如期加以落实。

  二、“强劲、可持续、平衡增长框架”

  7、G20当务之急是巩固和促进复苏,为经济强劲、可持续、平衡增长奠定基础,加强金融体系应对风险能力。为此,我们欢迎部分G20成员采取行动并作出承诺,扩大需求,推动平衡增长,强化公共财政,促进金融体系更为强健和透明。这些措施极大地促进了我们的集体福祉,是我们先前行动的延续。我们将继续合作,并采取适当措施,以促进经济增长,推动强劲和持久的复苏。

  8、匹兹堡峰会启动的“强劲、可持续、平衡增长框架”对我们政策行动的整体一致性进行评估,强化政策框架,是实现我们共同目标的手段。

  9、我们已完成了第一阶段互评进程,结论是我们能够做得更好。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预测,如果我们采取更富雄心的改革,中期内可实现以下目标:

  ●将全球产量提高近4万亿美元;

  ●创造数以千万计的就业岗位;

  ●帮助数量更多的人口脱贫;

  ●极大缓解全球失衡。

  在可持续基础上推动全球增长是我们改善包括贫困国家在内的各国民生的最重要步骤。

  10 、我们致力于采取协调一致行动推动可持续复苏,增加就业,实现更强劲、更可持续、更平衡增长。这些措施将根据各自国情而有所区别。我们今天同意:

  ●发达国家完成财政刺激计划并公布“增长友好型”的财政整顿计划。财政整顿计划在今后一段时间将得以落实。拥有良好的财政状况,对实现持续复苏、更灵活地应对新冲击、确保具备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的能力、避免给子孙后代留下赤字和债务均十分关键。调整方式必须仔细衡量,以支持私人需求的复苏。风险在于,如果数个主要经济体同步进行财政调整,可能给复苏带来负面影响。但若在必要时未采取整顿措施,也会打击信心,损害增长。考虑到上述平衡,发达经济体承诺在2013年前将财政赤字至少减半,在2016年前稳定或降低政府债务占GDP的比重。考虑到日本的具体情况,我们欢迎日本政府近期一同宣布的增长战略和财政整顿计划。面临严重财政挑战的国家需加快整顿步伐。财政整顿计划必须可信、明确,根据不同国情有所区别,且着眼于加强经济增长的举措。

  ●一些新兴市场国家需加强社会保障网,推进公司治理改革,发展金融市场,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增强汇率灵活性;

  ●G20全体成员需进行结构改革,以改善并维持我们的增长前景;

  ●在重新平衡全球需求方面应取得更多进展。

  应继续保持适当货币政策,以维护物价稳定并以此推动经济复苏。

  11 、发达赤字国应增加储蓄,同时保持市场开放并增强出口竞争力。

  12、盈余经济体应实施改革,减少对外需的依赖,主要依靠内需拉动增长。

  13、我们承诺缩小发展差距,并充分考虑我们政策行动对低收入国家的影响。我们将继续支持发展融资,包括运用新手段鼓励通过公共和私有资源进行发展融资。

  14、我们认为,上述措施归根结底需在国家层面加以实施,并根据各国国情进行调整。为推动这一进程,我们第二阶段相互评估应以国家主导和咨询性为特征,应在单个国家和欧盟层面实施。如有需要,我们将采取更多举措以实现强劲、可持续、平衡增长。

  三、金融监管改革

  15、我们正在建立更具抗风险能力的金融体系,以服务实体经济,减少道德风险,限制系统风险积累,支持全球经济强劲、稳定增长。通过加强审慎监督,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增强透明度,加强持久国际合作,我们强化了全球金融体系。许多工作业已完成。我们对欧洲金融稳定机制的全面实施、欧盟决定公开发布欧洲银行测试结果的决定、以及美国最近通过的金融改革法案表示欢迎。

  16、但我们依然重任在肩。为此,我们将采取共同行动,按期或加速兑现华盛顿、伦敦和匹兹堡峰会关于改革金融部门的承诺。在向新标准过渡的时期内,要考虑上述改革对发达和发展中经济体宏观经济产生的累积性影响。我们承诺开展国际评估和同行审议,确保所有决定得以全面落实。

  17、我们的改革包括四个支柱。

  18、第一是强有力的监管框架。我们注意到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建立全球性的银行资本和流动性新机制方面取得的进展,这将显著增强各国银行体系的抗风险能力。我们欢迎并支持委员会上述工作。全面执行新的改革标准后,资本的数量将大大提高,质量将得到极大改善。这将使银行能在无需政府超常规介入的情况下承受诸如近期金融危机所产生的巨大压力。我们支持在首尔峰会时就新资本框架达成一致。我们同意,所有成员都执行新的标准。为避免影响经济持续复苏并对市场产生干扰,上述标准将在一定期限内逐步实施,争取于2012年底前全部到位。过渡期由金融稳定理事会和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共同开展的宏观经济影响评估确定。新标准的逐步实施要考虑到各国国情和起点的不同。各国在执行初期存在的差异应逐步缩小,最终执行全球统一的新标准。

  19、我们同意加强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实施强有力措施,以国际一致和非歧视方式,提高对冲基金、信用评级机构、场外衍生品市场的透明度和监管的力度。我们重申制定全球统一的高质量会计准则,以及落实金融稳定理事会稳健薪酬标准的重要性。

  20、第二是有效监管。我们赞同执行更强有力的新规则需要更有效的监督和监管。我们责成金融稳定理事会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商,向10月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汇报并提出加强监督和监管的建议,尤其是旨在加强监管者职能、所需资源以及具体权限方面的建议,以便主动识别和应对风险,包括早期干预。

  21、第三是处置和解决系统性机构问题。我们致力于打造一个在危机中能有权力、有办法对各类金融机构进行重组或处置,而无需让纳税人最终承受负担的体系。我们要求金融稳定理事会于首尔峰会前讨论并确定有效处置具有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具体政策建议。为降低道德风险,需要建立一个政策框架,包含有效的处置手段、强化的审慎监管要求、金融市场核心基础设施等内容。我们同意,在出现政府为修补金融体系、降低金融系统风险需提供资金时,金融部门应公平和实质性地偿付政府干预所产生的费用。为此,我们承认对此可有一系列政策选项。一些国家将征收金融税,其他国家将采取不同措施。

  22、第四是透明的国际评估和同行审议。我们重申对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的金融部门评估规划的承诺,并支持通过金融稳定理事会开展的强有力、透明的同行审议。在对避税天堂、反洗钱行动、恐怖主义融资及审慎标准执行进行全面、一致和透明的评估基础上,我们正在解决不合作辖区问题。

  四、国际金融机构和发展

  23、国际金融机构一直是应对国际经济金融危机的中坚力量,筹集了至关重要的资金,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筹集的7500亿美元和多边开发银行筹集的2350亿美元。这些举措凸显了国际金融机构作为全球合作平台的价值。

  24、我们承诺加强国际金融机构的合法性、可信度和有效性,使其成为我们未来更强有力的伙伴。

  25、为此,我们已落实匹兹堡峰会关于多边开发银行的承诺。这包括增加3500亿美元资本金,使多边开发银行贷款能力几乎翻番。新增资本同仍在进行的重要改革共同发挥作用,将使这些机构更加透明、负责、有效,并加强它们对提高贫困人口生活水平、促进增长、应对气候变化和粮食安全的关注。

  26、我们将兑现承诺,使多边开发银行的优惠贷款窗口,特别是国际开发协会和非洲开发基金获得大幅增资。

  27、我们已核准世界银行股东通过的重要的发言权改革方案,使发展中国家和转轨国家的投票权自2008年以来增加4.59%。

  28、我们强调要确保各国批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2008年份额和发言权改革、以及新借款安排扩大方案。

  29、为落实匹兹堡峰会承诺,我们呼吁加快推进所需开展的大量工作,在首尔峰会前完成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份额改革,同时兼顾其他治理结构改革。

  30、今天我们在先前承诺的基础上,致力于通过公开、透明、择优进程,遴选所有国际金融机构负责人和高层管理人员。我们将在首尔峰会之前,在推动更广泛改革的大背景下,推进这一进程。

  31、我们责成G20财长和央行行长就如何加强全球金融安全网提出政策建议,并提交首尔峰会讨论。我们的目标是建立一个更加稳定和更富韧性的国际货币体系。

  32、我们同海地人民并肩努力并向其提供重建亟需的援助,包括免除海地在国际金融机构所有债务。我们欢迎启动海地重建基金。

  33、我们已启动“中小企业融资挑战”计划,承诺为实施优胜倡议筹集资金,其中包括从多边开发银行获得有力支持。我们已制定了一套促进创新性和普惠性融资的原则。

  34、我们欢迎启动全球农业和粮食安全基金,落实匹兹堡峰会有关粮食安全的承诺。这是进一步落实全球农业和粮食安全伙伴关系的重要步骤,我们将争取更多捐助。展望未来,我们承诺探讨面向创新、面向成果的机制,以运用私营部门开展农业革新。我们呼吁全面落实拉奎拉倡议,并推广其原则。

  五、反对保护主义、促进贸易和投资

  35、全球经济危机导致七十多年来最严重的贸易萎缩,但G20成员选择了保持市场开放,把握贸易和投资所带来的机遇。这是正确的选择。

  36、我们将自己的承诺延长三年,至2013年底,包括:不提高投资和贸易(包括货物、服务)壁垒,不设置新壁垒,不设置新的出口限制,不执行违反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出口刺激措施。我们承诺一旦违反上述措施将予纠正。我们将努力把各自国内政策举措,包括财政政策、扶持金融部门的行动等,对贸易和投资造成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我们要求世贸组织、经合组织、联合国贸发会议继续根据各自职责监督形势发展,每个季度公开报告上述承诺落实情况。

  37、开放市场对促进增长、扩大就业,实现强劲、可持续、平衡增长极为重要。我们要求经合组织、国际劳工组织、世界银行、世贸组织向首尔峰会提交关于贸易自由化促进就业和增长的报告。

  38、我们重申,支持在维护现有授权和基于已有进展的前提下,尽早完成世贸组织多哈回合谈判,并取得平衡和富有雄心水平的结果。我们责成本国代表借助一切谈判渠道,寻求实现上述目标,并向首尔峰会提交进展报告。我们届时将讨论谈判状况及下步举措。

  39、我们承诺保持促贸援助的势头。我们要求包括世界银行和其他多边开发银行在内的国际机构,加强自身能力,支持贸易便利化,以推动全球贸易。

  六、其他问题及未来议程

  40、我们认为,腐败威胁市场诚信,损害公平竞争,扭曲资源配置,破坏公信力,削弱法治。我们呼吁所有G20成员批准并全面实施《联合国反腐败公约》,鼓励其他国家采取同样行动。我们将依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条款全面落实审评。我们同意,在匹兹堡峰会后所取得进展基础上建立一个反腐败问题工作组,就G20如何继续有效地为国际反腐败作出贡献和树立榜样等问题提出全面建议,供首尔峰会领导人讨论。反腐合作的关键领域包括但又不仅限于:制定并实施严格有效的反贿赂规则,公私部门均开展反腐败,防止腐败人员利用全球金融体系,对腐败人员拒发签证,开展遣返涉腐人员和返还资产的合作,保护腐败行为检举人等。

  41、我们重申对实现绿色复苏和全球可持续增长的承诺。我们当中已具名支持《哥本哈根协议》的成员重申支持《协议》的落实,呼吁其他成员具名支持《协议》。我们承诺,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目标规定及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能力等原则为基础,参与《公约》下的谈判。我们决心通过坎昆会议的包容性进程,确保取得成功结果。我们感谢墨西哥于今年11月29日至12月10日在坎昆举办《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16次缔约方大会,赞赏其为协助谈判所作努力。联合国秘书长气候变化融资问题高级别咨询小组正在就创新性融资方式等问题进行探讨,我们期待看到有关成果。

  42、我们赞赏国际能源署、石油输出国组织、经合组织和世界银行提交的能源补贴报告。各国财政和能源部长根据本国国情提交了关于在中期内规范逐步取消低效、鼓励浪费的化石燃料补贴的措施和时间表,同时考虑弱势群体的利益和发展需求。我们对他们所做的工作表示欢迎。我们也鼓励各国继续全面落实符合各国具体情况的措施,并在今后峰会加以审议。

  43、我们从近期墨西哥湾原油泄露事件认识到,需要分享最佳做法以保护海洋环境,预防近海勘探、开发和运输等发生意外,及处理其影响。

  44、我们认为2010年是解决发展问题的重要一年。9月举行的联合国 “千年发展目标高级别会议”是一重要契机,应重申全球发展议程和全球伙伴关系,制定全体行动,重申各自帮助最贫困国家的承诺,推动在2015年前实现千年发展目标。

  45、鉴此,通过共同努力使最不发达国家成为全球经济体系的积极参与者和受益者非常重要。我们为此感谢土耳其决定于2011年6月举办第四次联合国最不发达国家会议。

  46、我们欢迎旨在保护弱势群体的“全球同心倡议”发布中期报告,期待其提供有关最新进展。

  47、对于实现强劲、可持续、平衡增长并有效抵御冲击这一宏大目标,缩小发展鸿沟、消除贫困是不可或缺的。为此,我们同意建立“发展工作组”,授权其根据G20重在促进经济持续增长的目标,完善发展议程,制定跨年度行动计划,并提交首尔峰会讨论通过。

  48、我们同意于今年11月11日至12日在韩国首尔举行峰会,并于2011年11月在法国及于2012年在墨西哥召开峰会。

  49、我们感谢加拿大成功举办多伦多峰会。

  附件一

  强劲、可持续、平衡增长框架

  1、二十国集团(G20)华盛顿峰会、伦敦峰会和匹兹堡峰会决定采取超常规且高度协调的政策行动,作为成果,全球经济正以超出预期的速度复苏。我们过去两年的果断及前所未有的行动遏制了经济下滑,推动了复苏。

  2、但风险犹存。很多G20成员失业率依然高企,令人难以接受,发达国家之间、发达国家与新兴市场国家之间复苏亦不均衡。这对经济持续扩张构成风险。若不进一步采取相关行动,全球经常账户失衡很可能将再次增大。尽管我们在修复和改革金融部门方面取得相当进展,但金融市场依然脆弱,资金流动仍受限制。部分国家的高额财政赤字和债务持续上升引起各方关切,成为经济不确定性和金融市场波动的原因之一。

  3、G20当务之急是巩固和促进复苏,为经济强劲、可持续、平衡增长奠定基础,加强金融体系应对风险能力。为此,我们欢迎部分G20成员采取行动并作出承诺。就近期举措而言,我们尤其欢迎欧洲金融稳定机制的全面落实以及欧盟承诺公开发布正在进行的欧洲银行测试结果;我们欢迎近期一些G20成员有关财政整顿计划及目标的声明。这些措施极大地促进了我们的集体福祉,是我们先前行动的延续。我们将继续合作,并采取适当措施,以促进经济增长,推动强劲和持久的复苏。

  4、匹兹堡峰会启动的“强劲、可持续、平衡增长框架”是实现我们共同目标的手段。G20成员需对国际社会负责,确保全球经济总体健康。我们承诺对我们政策行动的整体一致性加以评估,强化政策框架,以实现共同目标。通过采取集体行动,我们将确保可持续和更为平衡的增长能惠及各国、各地区,并符合我们的发展目标。

  5、我们已完成了第一阶段互评进程。根据匹兹堡峰会要求,G20财长和央行行长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经合组织、国际劳工组织及其他国际组织的协助下,已对我们各自政策框架的整体一致性以及替代情景下的全球经济前景进行了评估。

  6、评估结果显示,如不采取协调一致的应对政策,全球产出预期可能低于危机前水平;大多数国家失业率比危机前更高;部分发达国家财政赤字和债务高企,令人难以接受;危机期间曾一度缩小的全球经常账户失衡将再度增大。此外,这一前景还将面临相当大的下行风险。

  7、我们认为能够做得更好。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预测,如果我们采取更富雄心的改革,中期内可实现以下目标:

  ●将全球产量提高近4万亿美元;

  ●创造约5200万个就业岗位;

  ●帮助近9000万人口脱贫;

  ●极大缓解全球经常账户失衡。

  如果我们能协调行动,所有地区现在和未来都将受益。此外,我们改善包括贫困国家在内的各国民生的最重要步骤,是在可持续基础上推动全球增长。

  8、我们致力于采取协调一致行动推动可持续复苏,增加就业,实现更强劲、更可持续、更平衡增长。这些措施将根据各自国情而有所区别。我们今天同意:

  ●发达国家完成财政刺激计划并公布“增长友好型”的财政整顿计划。财政整顿计划在今后一段时间将得以落实;

  ●部分新兴市场国家加强社会保障网,推进公司治理改革,发展金融市场,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增强汇率灵活性;

  ●G20全体成员进行结构改革,以扩大和稳定我们的增长;

  ●全球需求再平衡方面应取得更多进展。

  应继续保持适当货币政策,以维护物价稳定并以此推动经济复苏。

  9、我们同意,发达国家完成财政刺激计划并公布“增长友好型”的财政整顿计划。财政整顿计划在今后一段时间将得以落实。拥有良好的财政状况,对实现持续复苏,更灵活地应对新动荡,确保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的能力,避免给子孙后代留下赤字和债务均十分关键。调整方式应予仔细衡量,以维护私人需求的复苏。风险在于,如果数个主要经济体同步进行财政调整,可能给复苏带来负面影响。但若在必要时未采取整顿措施,也会打击信心,损害增长。考虑到上述平衡,发达经济体承诺在2013年前将财政赤字至少减半,在2016年前政府债务占GDP比重实现稳定或明显降低。考虑到日本的具体情况,我们欢迎日本政府近期一同宣布的增长战略和财政整顿计划。存在严重财政挑战的国家需加快整顿步伐。财政整顿计划必须可信、明确,根据不同国情有所区别,且着眼于加强经济增长的举措。

  10、我们一致通过一套发达经济体实施财政整顿计划的原则,包括:

  ●财政整顿计划应切实可信。有关计划的制定应基于对经济增长及各国财政情况的审慎预测,还应提出实现重建财政可持续性目标的具体措施。强化预算框架和预算机构,有助于巩固整顿计划的可信度。

  ●立即公布中期财政计划。我们将为确保财政可持续性制定明确可信的方案。各国应根据自身经济形势和全球经济需求确定退出财政刺激政策及减少赤字和债务的速度和时机。但应当明确,发达国家需在2011年开始财政整顿,当前面临严峻财政风险的国家可提前采取行动。

  ●财政整顿应主要着眼于促进经济增长。我们将寻求更有效使用财政资源的方式,既减少我们干预措施的总体开支,又可将有限资源用于刀刃。另外,我们应着重推进结构改革,促进经济长期增长。

  11、发达赤字国应增加储蓄,维持开放市场环境并增强出口竞争力。

  12、盈余经济体应积极改革,减少对外需的依赖,主要依靠内需拉动增长。这既可帮助增强经济韧性,抵御外部冲击,又可促进更稳定的经济增长。为此,发达盈余经济体将重在结构改革,增加内部需求。新兴盈余经济体应根据本国国情实行以下改革:

  ●加强社会保障网(如公共医疗卫生及养老金计划),公司治理,发展金融市场,以减少预防性储蓄,刺激私人消费;

  ●增加基础设施建设支出,提升生产力,减少供应瓶颈;

  ●增强汇率灵活性以反映经济基本面。汇率过度、无序波动会对经济金融稳定带来负面影响。以市场为导向、反映经济基本面的汇率机制有助于维持全球经济稳定。

  13、G20成员普遍认识到,结构改革对经济增长和全球福祉可产生重大影响。我们将采取措施增强经济增长潜力,同时对弱势群体给予特殊关注。倘根据生产力的提高而增加工资,结构改革可能会促进需求的普遍均衡增长。在政策选择上,应根据各自国情在促进更多市场竞争和经济增长以及构建社会安全网络之间取得平衡。同时采取这些举措将有助于释放需求,具体包括:

  ●发达经济体应进行产品、服务及劳动力市场改革,这对因危机失去部分生产能力的经济体而言尤为重要。劳动力市场改革可包括:增强失业救济金发放的针对性,实施更加积极有效的劳动力市场政策(如:二次职业培训,再就业及技能开发项目,提高劳动力流动性等)。还可为建立工资谈判机制创造合适条件,以支持就业。产品和服务市场改革宜包括:增强服务业的竞争,减少网络产业、专业服务业及零售业的竞争壁垒,鼓励创新,进一步减少对外国企业参与竞争的障碍。

  ●新兴市场经济体应减少对劳动力流动的限制,为外国投资者提供机会,简化产品市场管制等。

  ●避免采取新的保护主义措施。

  ●完成多哈回合谈判,通过促进贸易流动推动世界经济加速增长。开放的贸易将为各国带来显著收益,促进全球再平衡。

  ●加速金融体系修复和监管改革步伐。发达经济体金融监管不力导致了本次危机。我们将落实G20金融监管改革计划,确保构建一个服务于实体经济需求的更强有力的金融体系。新兴经济体虽不处于危机中心,但部分新兴经济体要进一步发展金融部门,为推动并维持经济高速增长提供有深度、有广度的金融服务。发达经济体金融改革要考虑到资本流动对新兴和发展中经济体产生的负面效应。要保持警惕,确保资本市场开放,避免金融保护主义。

  14、我们欢迎今年4月G20劳工和就业部长会议就全球金融危机对就业影响提出的建议。我们重申承诺,将致力于实现强劲的就业增长,向弱势群体提供社会保障。有效的就业政策要把高质量就业置于复苏的核心。我们感谢国际劳工组织同经合组织一同制定培训战略,该战略将有助于劳动者掌握现在和未来就业所需的各项技能。

  15、我们承诺缩小发展差距,并充分考虑我们政策行动对低收入国家的影响。我们将继续支持发展融资,包括运用新手段鼓励利用公共和私有资源进行发展融资。本次危机对世界贫穷国家的发展轨迹产生长期影响。发展中国家可能在利用公共和私人资源获取发展融资方面面临更多挑战。我们当中的很多成员已针对这一问题采取措施,革新融资方式,比如预先市场承诺计划,中小企业挑战计划,以及增加金融包容性新近取得的进展。低收入国家具备促进全球经济更强劲、更平衡增长的潜力,应被视为投资市场。

  16、上述措施归根结底需在国家层面加以实施,并根据各国国情进行调整。我们欢迎部分G20成员为实现这一共同目标而宣布的其他举措。

  17、为推动这一进程,以国家主导和咨询性为特征的第二阶段评估应在单个国家和欧盟层面实施。各国需确定将采取的措施,落实我们今天达成的共识,保证更强劲、更可持续、更平衡的增长。我们要求财长和央行行长细化这些措施并向下次峰会提交报告。我们将在必要时继续利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经合组织、国际劳工组织及其他国际机构的专长。这些措施将构成11月首尔峰会宣布的全面行动计划的基础。在寻求强劲、可持续、平衡增长过程中,我们继续鼓励评估经济发展对社会和环境的影响而开展的方法论证工作。

  18、通过今天达成的上述政策承诺,加之业已采取的政策举措,我们将实现强劲、可持续、平衡增长的目标,G20全体成员乃至全球均将从中获益。

  附件二

  金融监管改革

  1、金融危机造成巨大损失,我们不容许危机再度发生。近期金融动荡更坚定了我们共同修补和改革金融体系的决心。我们需建立更具抗风险能力的金融体系,以服务各经济体的需求,减少道德风险,限制系统风险积累,支持全球经济强劲、稳定增长。

  2、我们共同采取举措,加强审慎监督,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增强透明度,继续加强国际合作,在强化全球金融体系方面取得了显著进步。我们欢迎美国制定的强有力的金融监管改革法案。

  3、然而,我们依然重任在肩。进一步修补金融部门对全球经济可持续复苏至关重要。许多工作仍待完成,以恢复银行资产负债表和市场的稳健性,并提高其透明度;加强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及风险管理,强化全球金融体系,恢复信贷以支持经济可持续增长。我们欢迎欧盟领导人将公开公布欧洲银行测试结果的决定,这有助于增强市场信心,显示欧洲银行体系的抗风险能力和透明度。

  4、我们将采取共同行动,按期甚至加速兑现华盛顿、伦敦和匹兹堡峰会关于改革金融部门的承诺。在过渡期内,要考虑上述改革对发达和发展中经济体宏观经济产生的累积性影响。

  关于资本和流动性

  5、我们同意金融监管改革的核心在于加强资本和流动性,限制过度杠杆行为。我们同意提高资本的质量、水平和国际一致性,强化流动性标准,限制过度杠杆经营和涉险,减少顺周期性。

  6、我们总结并评估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建立全球性的银行资本和流动性新机制方面取得的进展,欢迎并支持委员会的工作,改革取得的实质性进展将显著增强各国银行体系的抗风险能力。

  ●新的改革标准全面实施后,将大大提高资本水平。

  ●资本的质量也将大幅提高,银行吸收损失的能力将得到加强。

  7、我们支持各国在首尔峰会时就建立新的资本框架达成一致,以提高资本要求。具体包括:

  ●在一级资本内部,使所有银行的普通股扣减后占风险加权资产的比例有所提高并对此制定最低要求,从而使银行在持续经营条件下能够充分吸收资产损失,能在无需政府超常规介入的情况下承受诸如近期金融危机所产生的巨大压力。

  ●寻求建立一套全球一致、透明、且较为保守的适用于普通股或非股份制公司相当于普通股资本工具的扣减标准,同时预留一段适当的全球一致的过渡期。

  8、匹兹堡峰会决定,所有主要金融中心将于2011年前执行“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框架”。我们同意,所有成员均将执行上述标准。为避免影响经济持续复苏并对市场产生干扰,上述标准将在一定期限内逐步实施,争取于2012年底前全部到位。过渡期由金融稳定理事会和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共同开展的宏观经济影响评估确定。

  9、新标准的逐步实施要考虑到各国国情和起点的不同。各国在执行初期存在的差异应逐步缩小,最终执行全球统一的新标准。现有的公共部门注资在过渡期仍将适用。

  10、我们重申,支持引入杠杆率作为以风险为基础的“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框架”的补充措施,并在适当评估和校准的基础上,在合适的过渡期后将其引入第一支柱。为确保可比性,将充分调整会计差异后,对杠杆率的具体内容实行国际一致。

  11、我们认为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所开展的定量影响测算非常重要。该测算旨在衡量新巴塞尔标准的潜在影响,确保制定高质量的、经充分调整的资本和流动性的新标准。金融稳定理事会和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共同开展的宏观经济影响评估将对上述新标准的逐步实施提供参考。

  12、我们欢迎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同意在2011年12月31日前确定统一的起始日,实施修改后的交易帐户规则的所有内容。

  13、或有资本有助于加强市场纪律、构建一个私营部门完全承担其投资损失的金融体系,我们支持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上述领域发挥作用。对建立或有资本的考虑应纳入2010年金融监管一揽子改革措施中。

  14、我们呼吁金融稳定理事会和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首尔峰会前汇报制定一揽子改革措施所取得的进展。我们认识到金融部门在推动经济强劲增长方面所发挥的关键作用,承诺构建稳定、抗风险能力强、确保可持续获得信贷的金融体系。

  关于更强有力的监管

  15、我们赞同,执行更强有力的新规则需要更有效的监督和监管。我们承诺遵循“巴塞尔委员会有效监管核心原则”,责成金融稳定理事会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商,向10月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汇报并提出加强监督和监管的建议,尤其是旨在加强监管者职责、能力、资源以及具体权限方面的建议,以便主动识别和应对风险,包括早期干预。

  关于金融机构的处置

  16、我们将继续落实有关减少金融体系道德风险的承诺,致力于打造一个在危机中能有权力、有办法对各类金融机构进行重组或处置,而无需让纳税人最终承受负担的体系。上述权力应能应对持续经营条件下及破产处置时对资本和流动性的重组。我们认可并已承诺运用国内处置权力和工具,以维护金融稳定,并承诺落实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于2010年3月发布的关于跨境银行处置的10条关键建议。为此,我们支持各国在必要时修改有关处置和清偿的程序和法律,赋予国内相关机构开展跨境处置合作与协调的能力。

  17、我们同意,处置机制应能:

  ●妥善分担损失,减少道德风险,保护纳税人;

  ●延续关键领域金融服务,包括为投保储户提供不受干扰的服务;

  ●提高处置机制在市场中的信誉;

  ●最大程度地减少风险蔓延;

  ●对有序处置和合约关系转移进行早期规划;

  ●若发生跨境机构倒闭,各国国内相关机构和不同辖区间应开展有效合作和信息交换。

  解决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问题

  18、我们欢迎金融稳定理事会在减少具有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道德风险方面出台的临时报告。我们认识到,在限制道德风险方面仍有大量工作尚待完成。对这些机构的审慎监管要求应覆盖其倒闭产生的成本。我们要求金融稳定理事会于首尔峰会前讨论并确定有效处置具有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具体政策建议,比如考虑采用各种金融工具和机制进行更有力的监管,加强市场纪律,包含或有资本、自救机制、额外资本和流动性要求、征税、结构性约束以及对无担保债权人资产打折的方法。

  19、金融稳定理事会为其确定的主要复杂金融机构组建了联合监管机制和危机管理工作组,我们对在此方面取得的实质性进展表示欢迎。

  20、我们将继续开展合作,于年底前为主要跨境机构制定一致认可的、针对个体机构的有力的恢复和快速处置计划。我们承诺继续努力确保不同辖区就金融机构处置程序开展合作。

  关于金融部门责任

  21、我们同意,在出现政府为修补金融体系、降低金融系统风险需提供资金时,金融部门应公平和实质性地偿付政府干预所产生的费用。

  22、为此,我们承认对此可有一系列政策选项。一些国家提出征收金融税,其他国家将采取不同措施。我们同意有关政策选项应遵循以下原则:

  ●保护纳税人;

  ●降低金融体系风险;

  ●在经济景气和萧条时期均确保信贷流动;

  ●考虑各国的国情和选择;

  ●推动建设公平的竞争环境。

  23、我们感谢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这方面所做工作。

  关于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和监管范畴

  24、我们同意需加强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建设,以减少系统性风险,提高市场效率、透明度和诚信。应在全球范围内采取行动,最大限度地减少监管套利,推动建立公平的竞争环境,广泛推进并落实良好操守、诚信和透明的原则。

  25、我们承诺协调推进落实对场外衍生品的监管,提高透明度和标准化程度。我们重申致力于根据情况在交易所或电子交易平台进行所有标准化场外衍生品合约的交易,并最迟于2012年底通过中央交易对手方进行清算。应向交易存托机构提供所有场外衍生品合约信息。我们将努力建立符合全球标准的中央交易对手方和交易存托机构,确保各国监管当局获得所有相关信息。此外,我们同意积极采取针对证券融资和场外衍生品交易等行为的扣减及保证金等政策措施,以减轻上述行为的顺周期性效应,加强金融市场抗风险能力。我们认识到已在该领域做了许多工作。我们将继续支持在落实上述举措方面取得更多进展。

  26、我们承诺加快实施强有力措施,以国际一致和非歧视方式,提高对冲基金、信用评级机构、场外衍生品市场的透明度,并加强对其监管力度。我们承诺完善大宗商品市场的运行和透明度。我们呼吁信用评级机构加强透明度,提高质量,防止利益冲突,同时呼吁各国监管者在监督信用评级机构时,继续着重关注上述问题。

  27、我们承诺在法规制定和监管方面减少对外部评级机构的依赖。我们注意到,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正就如何消除监管资本框架下因使用外部评级所引发的不当激励开展了有关工作,金融稳定理事会正着手制订如何减少各国当局和金融机构对外部评级依赖的原则。我们呼吁两机构向10月G20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提交报告。

  28、我们认识到国际证监会组织在推动监管当局信息交换、制订对冲基金监管原则以加强规范和减少系统性风险方面开展了重要工作。

  29、我们呼吁金融稳定理事会审议各国和各地区落实此前G20有关承诺情况,推动全球政策协作并予评估。如需进一步开展工作,应向2010年10月举行的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汇报有关评估情况。

  关于会计准则

  30、我们再次强调制定和改进全球统一高质量会计准则的重要性,敦促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和财务会计准则理事会加倍努力,于2011年底前完成趋同项目。

  31、我们鼓励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进一步增强各方参与力度,包括在制订独立会计准则进程框架内,加强同新兴市场经济体的沟通。

  关于评估和同行审议

  32、我们承诺,支持通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开展的金融部门评估规划和金融稳定理事会实施的同行审议,对各国金融体系进行有力、透明、独立的国际评估和同行审议。各国金融体系本质上互相依存、密不可分,需要我们共同兑现承诺。一些国家脆弱的金融系统对国际金融体系的稳定构成了威胁。国际评估和同行审议极为重要,有助于确保各国金融部门更加安全。

  33、我们重申金融稳定理事会在以下领域的首要作用:制定国际金融监管政策和标准,协调不同标准制定机构,通过专题评估和国别评估确保对各国金融部门改革进程的问责,通过在不同部门和辖区一致推进执行标准以建立公平竞争环境等。为此,我们鼓励金融稳定理事会加强能力建设,以适应不断增加的需求。

  34、我们呼吁金融稳定理事会确保并扩大同非G20成员的外围活动,以体现金融体系的全球特征。我们认识到金融稳定理事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和其他国际标准制定和监管机构,对金融体系健康有效运转发挥着中心作用。

  35、我们全力支持金融稳定理事会开展专题同行评估,以加强不同国家落实金融和监管政策的一致性,并评估各国取得预期目标的有效性。我们欢迎金融稳定理事会公布的关于薪酬的首次专题评估报告。报告表明,在执行金融稳定理事会关于合理薪酬标准方面取得了一定进展,但全面落实仍任重道远。我们鼓励各国和金融机构在今年年底前全面执行金融稳定理事会标准和准则,呼吁金融稳定理事会继续开展该领域的监督,并于2011年第二季度深入开展第二轮同行审议。我们同样期待金融稳定理事会对风险披露的专题评估结果。

  36、我们注意到金融稳定理事会国别评估计划取得的显著进展。该评估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联合开展的金融部门评估规划的重要补充,为各国就如何应对挑战开展相互学习和交流提供了平台。今年将完成三个国别评估。

  关于其他国际标准和不合作辖区

  37、我们同意,在全面、一致和透明的评估基础上,考虑采取措施并建立机制,以解决不合作辖区问题,鼓励其遵守有关国际标准,包括在国际金融机构协助下提供技术支持。

  38、我们全力支持“全球税收透明度和情报交换论坛”有关工作,欢迎同行审议取得相关进展,以及建立面向各国的多边情报交换机制。2009年4月伦敦峰会以来,已签署的税收信息交换协议增加了近500个。我们鼓励全球税收论坛于2011年11月前向领导人汇报各国在制订加强有效信息交换所需法律框架方面的进展。我们欢迎追回被窃资产项目取得的进展,支持该项目继续监督相关进展,以追讨腐败行为所产生的收益。我们已做好准备对“避税天堂”采取反制措施。

  39、我们全力支持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及与其工作职责相同的区域机构在反洗钱和反恐融资领域开展的工作,支持其定期更新和公开具有重大缺陷的辖区名单。我们鼓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继续监督和加强在全球范围内落实反洗钱、打击反恐融资国际标准。

  40、我们欢迎金融稳定理事会对各辖区遵守审慎情报交换和国际合作标准情况进行评估。

  附件三

  加强国际金融机构的合法性、可信度和

  有效性,支持最脆弱国家

  1、全球经济金融危机体现了国际金融机构协调多边行动的价值。这些机构身处应对危机的前沿,筹集了9850亿美元应急资金。此外,国际社会和国际金融机构筹集了超过2500亿美元的贸易融资。

  2、危机也表明继续推进改革的重要性。作为合作的关键平台,我们承诺加强国际金融机构合法性、可信度和有效性,确保其具备协助我们维持全球经济金融稳定、支持其各成员的经济增长和发展。

  3、为加强国际金融机构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我们在伦敦和匹兹堡承诺,支持采取新的公开、透明和择优程序遴选国际金融机构领导人和高层管理人员。我们将在首尔峰会前,在推动更广泛改革的大背景下,推进这一进程。

  多边开发银行融资

  4、国际金融危机发生至今,多边开发银行一直在应对全球危机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提供了2350亿美元贷款,数量超过在伦敦峰会上作出的承诺,其中超过半数来自世界银行集团。值此私营部门资金缩减之时,这些贷款对维护全球稳定至关重要。多边开发银行作为很多国家重要发展伙伴的地位更胜以往。

  5、我们已兑现承诺,通过对亚洲开发银行、非洲开发银行、泛美开发银行、欧洲复兴开发银行和世界银行集团,特别是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金融公司等增资,使主要多边开发银行获得必要资源。作为上述机构的主要股东,我们与其他成员共同努力,使这些机构资本基础增加了85%,约合3500亿美元。总体看,他们每年对发展中国家的贷款总量将从每年370亿美元增加到每年710亿美元。此举将提高他们应对中短期贷款需求增加的能力,使其有足够资源支持其成员的需求。我们支持尽快落实这些协议。

  多边开发银行
  增资幅度
  危机前年度贷款额

  (亿美元)a
  新年度贷款额(亿美元)b

  非洲开发银行
  200%
  18
  60

  亚洲开发银行
  200%
  58
  100

  欧洲复兴开发银行c
  50%
  53
  110

  泛美开发银行d
  70%
  67
  120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30%
  121
  150

  国际金融公司
  2亿美元选择性增资
  54
  170

  总额
  85%
  370
  710


  * 均以美元计价。

  a.2000-2008年 b.2012-2020年 c.大部分为第四次股份审查时的临时增资,待缴。d.包括减免海地泛美开发银行债务的协议。

  6、我们认识到非洲对发展的迫切需求,它远落后于千年发展目标。鉴此,通过对非洲开发银行进行200%增资,其年度贷款水平将相应增长3倍,其支持区域长期经济增长和发展的能力将得到强化。

  7、为确保国际金融公司具备继续发展所必要的资源,我们将考虑设立一项股东分红和收益留存的长期混合安排,以此作为近期对发言权改革进行选择性增资的补充。

  8、为支持低收入国家,并考虑其需求更多优惠贷款,我们将兑现承诺,为多边开发银行的优惠贷款窗口安排大幅增资,特别是今年对国际开发协会和非洲开发基金增资。我们欢迎许多G20成员采取重要举措,成为这些机构的捐助者。我们重申支持更公平和更广泛的负担分摊办法。

  多边开发银行改革

  9、我们已履行承诺,确保通过新增资本和重要的机制改革,使多边开发银行更有效,更高效,更易于问责。这些措施包括:

  ●承诺通过在财务上更审慎的方式进一步支持最贫穷国家发展,包括在可行条件下转移资源,将多边开发银行净收入转向面向低收入国家的贷款窗口,增加它们对低收入国家和落后地区的投资。这将确保新增资本惠及低收入国家和中等收入国家。

  ●采取具体措施确保援助更加透明,更高问责,更优治理,受援国更多主导,权力更加下放并在合适情况下更多使用国别体系,更优化的采购指南,管理、效果追踪和资金贡献的新方法;加强知识管理,确保人力资源适当并具有合适的多样性,更好地履行环境和社会保障责任,更稳健的风险管理;通过定价与费用挂钩方式,确保财务可持续性;承诺继续减少管理费用并使其更加透明。

  ●进一步支持私营部门发展,包括通过更多私营部门运作和投资,将其作为可持续和包容性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再次承诺多边开发银行的核心职能是发展,并应就解决跨国问题的全球方案发挥更大作用,如气候变化和粮食安全。

  10、通过这些改革承诺,我们可以建立更大、更好的多边开发银行,将战略重点更多放在提高贫困人口生活水平,突出增长,促进安全,解决气候变化和粮食安全等全球性挑战。这些改革措施业已付诸实施,我们将继续努力确保顺利完成此项工作,并根据需要不断推进改革。

  世界银行发言权改革

  11、我们欢迎各方就世行发言权改革达成一致,按照匹兹堡峰会共识,增加发展中国家和转轨国家3.13%投票权。再加上前一阶段改革增加的1.46%投票权,我们已向发展中国家和转轨国家转移4.59%的投票权,总投票权达到47.19%。我们承诺继续推进改革,最终实现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平等分享投票权的目标,同时保护最小国家利益,形成一个动态公式以反映各国经济权重变化和对世行发展使命的贡献。我们也核准国际金融公司的发言权改革,将总额为6.07%的投票权转移给发展中国家和转轨国家,使其投票权增至39.48%。

  免除海地债务

  12、我们与海地人民并肩努力,帮助他们从1月地震灾难中恢复过来。在此艰难时刻,我们同其他捐助方一道向海地提供援助,包括通过世行、泛美开发银行和联合国组建的海地重建基金会。为确保海地经济恢复的努力集中于灾后重建行动,避免被过去债务所累,G20财长今年4月同意免除海地对所有国际金融机构所欠债务,包括必要时共同分担有关费用。我们高兴地看到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已就减免这些债务的框架达成协议;世界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已采取措施实现这一目标,泛美开发银行不久之后也将采取相关措施。我们将尽快公平分担相关费用。我们将在首尔峰会上报告进展。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改革

  13、我们承诺强化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合法性、可信度和有效性,以确保其能够成功履行职能。危机伊始,G20和国际社会就采取重要行动,包括筹集7500亿美元,用以支持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员危机融资的需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通过即期双边贷款和票据购买协议的方式筹集2500亿美元,并随即转入“新借款安排”增资5000亿美元的计划中。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还实施总额为2500亿美元的特别提款权普遍分配方案,以增加所有成员外汇储备。借助重要的监管和贷款改革,包括新的早期预警演习及设立“灵活信贷安排”等预防性工具,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应对危机能力已获大幅提高。但是,全面改革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仍任重道远。

  14、为落实匹兹堡峰会承诺,我们呼吁加快推进各项实质性工作,在首尔峰会前完成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份额改革,同时兼顾其他治理结构改革。对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治理结构进行现代化完善,是我们提高其合法性、可信度和有效性努力的核心要素。我们认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仍是一个以份额为基础的机构,其份额分配应客观反映各成员在世界经济中的比重。由于富有活力的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强劲增长,这一比重已发生重大变化。因此,我们承诺以现有份额计算公式为基础,从高估国向低估国转移份额,向富有活力的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转移至少5%的份额。我们还承诺保护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最贫困成员的投票权。作为该进程的组成部分,我们同意其他一些重大事宜尚需解决,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任何份额增资对份额占比调整的影响;执董会规模和组成;加强执董会效力的途径;理事们参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战略性监督等。基金组织工作人员的多样性应予增强。

  15、我们强调确保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拥有足够资源,保证其在全球经济中发挥重要作用。绝大多数G20成员已批准2008年制定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份额改革决议,正在落实伦敦峰会的承诺。其他尚未批准该决议的成员也承诺在G20首尔峰会前完成。此举不仅将增加发展中国家的发言权和参与度,进而提高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合法性,还将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新增300亿美元的份额资源。我们呼吁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所有成员于年内批准该决议。

  16、部分G20成员已正式接受最近达成的扩大新借款安排的改革,这将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份额资源提供重要支持,整合5000多亿美元,使其能向陷入危机的国家提供贷款。其他参与新借款安排的G20成员将在下次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前完成审批进程。我们呼吁所有已加入和新加入新借款安排的成员效仿此举。

  17、G20成员已承诺,将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新收入模式,通过出售其黄金、运用内部资源及其他资源等方式,确保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向最贫穷国家新增60亿美元的优惠融资。我们正兑现承诺。部分G20成员积极支持该承诺,向“减贫和增长信托基金”提供额外贷款和贴息资源,其他成员也计划在未来数月采取行动。

  18、我们注意到,需通过国家、地区和多边努力,应对资本流动波动性和金融脆弱性,防范危机蔓延。我们责成G20财长和央行行长根据良好激励原则,就如何加强全球金融安全网提出政策建议,并提交首尔峰会讨论。为配合这些努力,我们也要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加快审查其贷款工具,以便进一步对其适当改革。同时,应强化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监督职能,重点监督可能存在的系统性风险和脆弱性。我们的目标是建立一个更加稳定和更富韧性的国际货币体系。

  进一步支持弱势群体需求

  19、危机期间,我们在支持最贫困国家方面取得重大进展,须继续采取举措帮助弱势群体,确保最贫穷国家受益于我们恢复全球经济增长的努力。我们认识到这十分迫切,承诺2015年前实现千年发展目标,并将为此付出更大努力,包括通过运用官方发展援助。

  20、我们承诺提高贫困人口获得金融服务的能力,增加发展中国家中小企业融资,并已取得具体进展。

  21、资金充足的中小企业对创造就业和经济增长至关重要,特别是对新兴经济体而言。我们启动了“中小企业融资挑战计划”,旨在找到为中小企业动员资金的最具潜力的公私合作模式。我们承诺筹集资金落实优胜倡议,包括从多边开发银行获取有力支持。我们欢迎多边开发银行为可扩展、可持续的中小企业融资倡议提供有力支持,包括通过“中小企业融资挑战计划”下与私营部门合作。我们期待在首尔峰会上宣布“中小企业融资挑战计划”优胜倡议,以及收到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模式的建议。

  22、我们制定了一套促进创新性和普惠性融资的原则,这将为采取具体、实用的行动计划打好基础,提高贫困人口获得金融服务的能力。这一行动计划将在G20首尔峰会上宣布。

  23、在匹兹堡峰会上,我们认识到持续性资金支持和有针对性的投资对提高低收入国家的长期粮食安全十分重要。我们欢迎发起全球农业和粮食安全基金,这有助于为低收入国家提高农业生产力提供可预测的资金,提高农业人口收入,建立可持续农业体系。全球农业和粮食安全基金已批准向孟加拉国、卢旺达、海地、多哥和塞拉利昂提供总额为2.24亿美元的首笔赠款。我们还支持发展全球农业和粮食安全基金私营部门贷款窗口,增加私人部门投资,为贫穷国家的中小型农业企业和农户提供资源。我们欢迎已获得的支持,鼓励捐助方向全球农业和粮食安全基金公私部门贷款窗口提供更多资金。

  24、面对需求和环境压力上升的背景,亟需通过区域和南南合作等方式加快研发,缩小农业生产差距,对非洲尤其如此。私营部门对开发和运用创新性方案十分关键,这有助于取得具体成果。我们致力于挖掘潜力,开发诸如预先市场承诺计划等面向创新、面向成果的机制,运用私营部门的创造性和资源,在贫穷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业发展状况方面取得突破性革新。我们将在首尔峰会上汇报有关进展。



附 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附英文)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附英文)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现将《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印发给你们,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1986年3月21日原财政部税务总局检发的《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同时废止。

附:营业税税目注释
一、交通运输业
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或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
凡与运营业务有关的各项劳务活动,均属本税目的征税范围。
(一)陆路运输
陆路运输,是指通过陆路(地上或地下)运送货物或旅客的运输业务,包括铁路运输、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及其他陆路运输。
(二)水路运输
水路运输,是指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海洋航道运送货物或旅客的运输业务。
打涝,比照水路运输征税。
(三)航空运输
航空运输,是指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旅客的运输业务。
通用航空业务、航空地面服务业务,比照航空运输征税。通用航空业务,是指为专业工作提供飞行服务的业务,如航空摄影、航空测量、航空勘探、航空护林、航空吊挂飞播、航空降雨等。
航空地面服务业务,是指航空公司、飞机场、民航管理局、航站向在我国境内航行或在我国境内机场停留的境内外飞机或其他飞行器提供的导航等劳务性地面服务的业务。


(四)管道运输
管道运输,是指通过管道设施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资的运输业务。
(五)装卸搬运
装卸搬运,是指使用装卸搬运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在运输工具之间、装卸现场之间或运输工具与装卸现场之间进行装卸和搬运的业务。
二、建筑业
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
(一)建筑
建筑,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在内。

(二)安装
安装,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及其他各种设备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和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在内。
(三)修缮
修缮,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四)装饰
装饰,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使之美观或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五)其他工程作业
其他工程作业,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以外的各种工程作业,如代办电信工程、水利工程、道路修建、疏浚、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平整土地、搭脚手架、爆破等工程作业。
三、金融保险业
金融保险业,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金融、保险。
(一)金融
金融,是指经营货币资金融通活动的业务,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
1、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包括自有资金贷款和转贷。
自有资金贷款,是指将自有资本金或吸收的单位、个人的存款贷与他人使用。
转贷,是指将借来的资金贷与他人使用。
典当业的抵押贷款业务,无论其资金来源如何,均按自有资金贷款征税。
人民银行的贷款业务,不征税。
2、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残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

凡融资租赁,无论出租人是否将设备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按本税目征税。
3、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或非货物期货的所有权的行为。
非货物期货,是指商品期货、贵金属期货以外的期货,如外汇期货等。
4、金融经纪业,是指受托代他人经营金融活动的业务。
5、其他金融业务,是指上列业务以外的各项金融业务,如银行结算、票据贴现等。存款或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保险
保险,是指将通过契约形式集中起来的资金,用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的业务。
四、邮电通信业
邮电通信业,是指专门办理信息传递的业务。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邮政、电信。
(一)邮政
邮政,是指传递实物信息的业务,包括传递函件或包件、邮汇、报刊发行、邮务物品销售、邮政储蓄及其他邮政业务。
1、传递函件或包件,是指传递函件或包件的业务以及与传递函件或包件相关的业务。

传递函件,是指收寄信函,明信片、印刷品的业务。
传递包件,是指收寄包裹的业务。
传递函件或包件相关的业务,是指出租信箱、对进口函件或包件进行处理、保管逾期包裹、附带货载及其他与传递函件或包件相关的业务。
2、邮汇,是指为汇款人传递汇款凭证并兑取的业务。
3、报刊发行,是指邮政部门代出版单位收订、投递和销售各种报纸、杂志的业务。
4、邮务物品销售,是指邮政部门在提供邮政劳务的同时附带销售与邮政业务相关的各种物品(如信封、信纸、汇款单、邮件包装用品等)的业务。
5、邮政储蓄,是指邮电部门办理储蓄的业务。
6、其他邮政业务,是指上列业务以外的各项邮政业务。
(二)电信
电信,是指用各种电传设备传输电信号来传递信息的业务,包括电报、电传、电话、电话机安装、电信物品销售及其他电信业务。
1、电报是指用电信号传递文字的通信业务及相关的业务,包括传递电报、出租电报电路设备、代维修电报电路设备以及电报分送、译报、查阅去报报底或来报回单、抄录去报报底等。
2、电传(即传真),是指通过电传设备传递原件的通信业务,包括传递资料、图表、相片、真迹等。
3、电话,是指用电传设备传递语言的业务及相关的业务,包括有线电话、无线电话、寻呼电话、出租电话电路设备、代维修或出租广播电路、电视信道等业务。
4、电话机安装,是指为用户安装或移动电话机的业务。
5、电信物品销售,是指在提供电信劳务的同时附带销售专用和通用电信物品(如电报纸、电话号码簿、电报签收簿、电信器材、电话等)的业务。
6、其他电信业务,是指上列业务以外的电信业务。
五、文化体育业
文化体育业,是指经营文化、体育活动的业务。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文化业、体育业。
(一)文化业,是指经营文化活动的业务,包括表演、播映,其他文化业。
经营游览场所的业务,比照文化业征税。
1、表演,是指进行戏剧、歌舞、时装、健美、杂技、民间艺术、武术、体育等表演活动的业务。
2、播映,是指通过电台、电视台、音响系统、闭路电视、卫星通信等无线或有线装置传播作品以及在电影院、影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放映各种节目的业务。
广告的播映不按本税目征税。
3、其他文化业,是指经营上列活动以外的文化活动的业务,如各种展览、培训活动,举办文学、艺术、科技讲座、演讲、报告会,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业务等。
4、经营游览场所的业务,是指公园、动(植)物园及其他各种游览场所销售门票的业务。
(二)体育业
体育业,是指举办各种体育比赛和为体育比赛或体育活动提供场所的业务。
以租赁方式为文化活动、体育比赛提供场所,不按本税目征税。
六、娱乐业
娱乐业,是指为娱乐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经营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场、游艺场等娱乐场所,以及娱乐场所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服务的业务。
(一)歌厅,是指在乐队的伴奏下顾客进行自娱自乐形式的演唱活动的场所。
(二)舞厅,是指供顾客进行跳舞活动的场所。
(三)卡拉OK歌舞厅,是指在音像设备播放的音乐伴奏下,顾客自娱自乐进行歌舞活动的场所。
(四)音乐茶座,是指为顾客同时提供音乐欣赏和茶水、咖啡、酒及其他饮料消费的场所。
(五)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场,是指顾客进行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活动的场所。
(六)游艺
游艺,是指举办各种游艺、游乐(如射击、狩猎、跑马、玩游戏机等)活动的场所。
上列娱乐场所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的饮食服务及其他各种服务,均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七、服务业
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其他服务业。
(一)代理业
代理业,是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事项的业务,包括代购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介绍服务、其他代理服务。
1、代购代销货物,是指受托购买货物或销售货物,按实购或销额进行结算并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2、代办进出口,是指受托办理商品或劳务进出口的业务。
3、介绍服务,是指中介人介绍双方商谈交易或其他事项的业务。
4、其他代理服务,是指受托办理上列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的业务。
金融经纪业、邮政部门的报刊发行业务,不按本税目征税。
(二)旅店业
旅店业,是指提供住宿服务的业务。
(三)饮食业
饮食业,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顾客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
饭馆、餐厅及其他饮食服务场所,为顾客在就餐的同时进行的自娱自乐形式的歌舞活动所提供的服务,按“娱乐业”税目征税。
(四)旅游业
旅游业,是指为旅游者安排食宿、交通工具和提供导游等旅游服务的业务。
(五)仓储业
仓储业,是指利用仓库、货场或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
(六)租赁业
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
融资租赁,不按本税目征税。
(七)广告业
广告业,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等形式为介绍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通告、声明等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
(八)其他服务业
其他服务业,是指上列业务以外的服务业务。如沐浴、理发、洗染、照相、美术、裱画、誊写、打字、镌刻、计算、测试、试验、化验、录音、录像、复印、晒图、设计、制图、测绘、勘探、打包、咨询等。
航空勘探、钻井(打井)勘探、爆破勘探,不按本税目征税。
八、转让无形资产
转让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著作权、转让商誉。
(一)转让土地使用权
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土地租赁,不按本税目征税。
(二)转让商标权
转让商标权,是指转让商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三)转让专利权
转让专利权,是指转让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四)转让非专利技术
转让非专利技术,是指转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提供无所有权技术的行为,不按本税目征税。
(五)转让著作权
转让著作权,是指转让著作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著作,包括文字著作、图形著作(如画册、影集)、音像著作(如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
(六)转让商誉
转让商誉,是指转让商誉的使用权的行为。
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但转让该项股权,应按本税目征税。
九、销售不动产
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一)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
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是指有偿转让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所有权的行为。
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视同销售建筑物。
(二)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有偿转让其他土地附着物的所有权的行为。
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建筑物或构筑物以外的其他附着于土地的不动产。
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
在销售不动产时连同不动产所占土地的使用权一并转让的行为,比照销售不动产征税。

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但转让该项股权,应按本税目征税。
不动产租赁,不按本税目征税。

NOTICE ON PRINTING AND ISSUING ANNOTATION ON BUSINESS TAX CATEGORY(TRIAL IMPLEMENTATION)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 27 December 1993 Guo Shui Fa[1993] No. 149)

Whole Doc.

To tax bureaus of various provinces, autonomous regions and
municipalities, and to tax bureaus of various cities with separate
planning:
The Annotations on Business Tax Category (Trial Implementation) is
hereby printed and distributed to you, which will come into effect as of
January 1, 1994, the original Annotations on Business Tax Category (Trial
Implementation) signed and issued on March 21, 1986 by the General Tax
Bureau of the Ministry of Finance is abolished at the same time.
Appendix: Annotations on Business Tax Category (Trial Implementation)

APPENDIX:

Annotations on Business Tax Category (Trial Implementation)

I. Communications and Transportation

The communications and transportation industry refers to the business
activity of using means of transportation or manpower and animal power to
carry cargoes or passengers to the destination, so as to shift the
position of space.
The levying scope of this tax item includes: land, water, air and
pipeline transportation, loading and unloading transportation.
Various labor service activities related to transportation business
all come under the levying scope of this tax category.
(1) Land Transportation
Land transportation refers to the transport business for transporting
cargoes or passengers through land (above or under ground), including
railway, highway, cable car, cableway transportation, as well as other
land transportation.
(2) Water Transportation
Water transportation refers to the transportation business of
carrying cargoes or passengers through rivers, lakes and streams and other
natural and artificial water courses or sea lanes.
Tax shall be levied on salvage in light of water transportation.
(3) Air Transportation
Air transportation refers to the transportation business of carrying
cargoes or passengers through air routes.
Tax shall be levied on general air service and air-ground service
business in light of air transport. General air service refers to the
business of providing flying services for specialized work, such as air
photography, aerial survey, air exploration, air forest range, air
suspended sowing and air precipitation.
Air-ground service business refers to the business of providing labor
service ground services including navigation by air liners, airports,
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ve bureaus and air stations to Chinese and
foreign airplanes or other air vehicles which navigate within China or
land in airports within China.
(4) Pipeline Transportation
Pipeline transportation refers to the transport business of
delivering gas, liquid and solid materials through pipeline facilities.
(5) Loading-Unloading Transportation
Loading-unloading transportation refers to the business of loading,
unloading and transporting cargoes between means of transportation,
between the loading-unloading spots or between the means of transportation
and the loading-unloading spots by the use of means of loading, unloading
or manpower and animal power.

II. Building Industry

The building industry refers to construction and installation
engineering operations.
The levying scope of this tax item includes construction,
installation, repair, decoration and other engineering operations.
(1) Construction
Construction refers to the engineering operation of building new,
reconstructing, expanding various buildings and structures, including the
engineering operation of installation or decoration of various types of
equipment or pillars and operating platforms connected to the structures,
as well as the engineering operation of various kilns and metal
structures.
(2) Installation
Installation refers to the engineering business of the assembly and
arrangement of production equipment, power equipment, hoisting equipment,
transport equipment, transmitting equipment, medical and lab equipment, as
well as various other kinds of equipment, including the engineering
operation of setting up operating platforms, ladders, balustrades
connected to the equipment and engineer operation of insulation,
anti-corrosion, heat preservation and paint for the installation of
equipment.
(3) Repair
Repair refers to the engineering operation of repairing, reinforcing,
maintaining and improving the building and structures, so as to restore
their original use value or extend the service period.
(4) Decoration
Decoration refers to the engineer operation of decorating the
buildings and structures, so that they will look more beautiful or have a
particular purpose.
(5) Other Engineering Operations
Other engineering operations refer to various engineering operations
other than the engineering operations mentioned above, such as the
engineering operations of handling on a commission basis telecommunication
projects,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s, reconstructing roads, dredging,
drilling wells (sinking wells), demolishing buildings or structures,
levelling land, putting up scaffold and dynamiting.

III. Financial Insurance Business

Financial insurance business means the operation of finance and
insurance business. The levying scope of this tax item include finance
and insurance.
(1) Finance
Finance refers to the operation of the business of monetary funds
accommodation activity, including loans, financial leasing, the transfer
of financial commodities, financial brokerage and other financial
businesses.
1. Loan refers to the business of lending money to others for use,
including loans lent with funds at one's own disposal and enlending.
Loans lent with money at one's own disposal means lending money in
one's own hand or savings deposits absorbed from units or individuals to
others for use.
Enlending means extending loans with borrowed funds to others for
use. Tax is levied in light of loans extended with funds at one's own
disposal on the mortgage loan business of pawnbroking irrespective of the
source of funds.
No tax is levied on the loan business of the People's Bank.
2. Financial leasing refers to the equipment leasing business with
the financial nature and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shift of ownership. I.
e., the lessor leases the purchased equipment to the lesse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specifications, types, performance and other conditions required
by the lessee. Ownership of the equipment within the contracted period
belongs to the lessor, the lessee possesses only use right. After paying
off rental upon expiration of the contract, the lessee has the right to
purchase the equipment in light of the scrap value in order to possess
ownership of the equipment. Tax is levied according to this tax item on
financial leasing no matter whether or not the lessor sells the equipment
at scrap value to the lessee.
3. The transfer of financial commodities refers to the behavior of
ownership of transferring foreign exchange, negotiable securities or
non-goods futures.
Non-goods futures refers to futures outside commodity futures and
rare metal futures, such as foreign exchange futures.
4. Financial brokerage means the business wherein one is entrusted
with the task of engaging in financial activities.
5. Other financial businesses refer to various financial businesses
other than the businesses listed above, such as bank settlement and bill
discount. No tax is levied on savings deposits or the behavior of
purchasing financial commodities.
(2) Insurance
Insurance means the business of using the funds pooled in the form of
contract to compensate for the economic benefits of the insurant.

IV. Postal and Telecommunications Service

Postal and telecommunications service refers to the business of
specially handling information transmission. The levying scope of this tax
item includes posts and telecommunications.
(1) Postal Service
Postal service refers to the business of delivering object
information, including the delivery of letters or parcels, postal order,
the distribution of newspapers and magazines, the sales of postal
articles, postal savings as well as other postal business.
1. The delivery of letters or parcels refers to the business of
delivering letters or parcels as well as business related to the delivery
of letters or parcels.
The delivery of letters refers to the business of receiving and
sending letters, postcards, and printed matters.
The delivery of parcels refers to the business of receiving and
sending parcels. Business related to the delivery of letters or parcels
refers to the business of leasing letter boxes, handling imported letters
or parcels, keeping overdue parcels, incidental goods-carrying and other
businesses related to the delivery of letters or parcels.
2. Postal order refers to the business of delivering remittance and
the exchange for the remitter.
3. The distribution of newspapers and magazines refers to the
business of the postal departments receiving subscription, delivering and
selling various newspapers and magazines for the publishing units.
4. The sales of postal articles refers to the business of the postal
department which, while providing postal services, incidentally sells
various articles related to postal business (such as envelops, letter
paper, money order and parcel wrappers)
5. Postal savings deposits refers to the business of savings deposits
handled by postal departments.
6. Other postal businesses refer to the various postal businesses
other than the businesses listed above.
(2) Telecommunications Service
Telecommunications service refers to the business of using telex
equipment to transmit electrical signals so as to deliver information,
including telegraph, telex, telephone, telephone installation, the sale of
telecommunications articles and other telecommunication businesses.
1. Telegraph refers to the telecommunications business of using
electrical signals to transmit written language matters and related
business, including transmitting telegraphs, leasing telegraph and
electric circuit equipment, repairing telegraph and electric circuit
equipment as well as sending and translating telegraphs, checking the
sent-out telegraph original on file or the receipt of the sent-in
telegraph, copying the original of the sent- out telegraph.

2. Telex (fax) refers to the communications business of delivering
the original copy through telex equipment, including delivering materials,
graphic, photos and authentic work.
3. Telephone refers to the business of using telex equipment to
transmit words and related business, including wire and wireless
telephone, the paging system, leasing telephone and electric circuit
equipment, repairing or leasing broadcasting circuits and TV channels.
4. Telephone installation refers to the business of installing or
telephones for the subscribers.
5. The sales of telecommunications articles refers to the business of
incidentally selling special and general telecommunications articles (such
as telegraph paper, telephone directory, telegraph signing book,
telecommunications equipment and telephone) in addition to providing
telecommunication service.
6. Other telecommunications businesses refer to telecommunications
businesses other than those listed above.

V. Cultural and Sports Undertakings.

Cultural and sports undertakings refer to the business of engaging in
cultural and sports activities.
The levying scope of this tax item includes the undertakings of
culture and sports.
(1) cultural undertaking refers to the business of engaging in
cultural business, including performances, broadcasting on television,
other cultural undertakings.
Tax is levied on the business of operating sightseeing places in
light of the cultural undertaking.
1. Performances refer to the business of performing activities such
as drama, songs and dances, fashion show, aerobics exercise, acrobatics,
folk arts, wushu (martial art) and physical culture.
2. Broadcast on television refers to the business of transmitting
works through wire or wireless device such as broadcasting stations,
television stations, sound system, close- circuit television, satellite
communications as well as projecting various programs at cinemas,
theatres, picture recording halls and other sites.
Tax is not levied on advertising broadcast on television in light of
this tax category.
3. Other cultural undertakings refer to the business of engaging in
cultural activities other than those listed above, such as various
exhibitions, training activities, the holding of forums on literature,
arts, science and technology, giving speeches, public lectures, the
borrowing of books and reference materials from libraries.
4. The business of operating sightseeing places refers to parks,
zoos, botanies as well as other businesses of selling entrance tickets for
various sightseeing sites.
(2) Sports Undertaking
Sports undertaking refers to the business of holding various sports
competitions and providing sites for sports competitions or sport
activities.
Tax is not levied in light of this tax category on the provision of
sites for cultural activities and sport competitions in a leasing form.

VI. Recreational Undertaking

Recreational undertaking refers to the business of providing sites
and services for recreational activities.
The levying scope of this tax item includes: the business of
operating song-performing halls, dance halls, karaoke song and dance
halls, music saloon, billiard, golf course and bowling alleys, and
amusement parks, as well as the business of recreational centers providing
services for customers' recreational activities.
(1) Song-performing halls refer to the place where customers
performing singing activities with music accompaniment for self-
amusement.
(2) Dance halls refer to providing sites for customers' dancing
activities.
(3) Karaoke song and dance halls refer to sites where customers
engage in song and dance activities for self-amusement under music
accompaniment broadcast by audio and video equipment.
(4) Music saloon refers to places which provide customers with music
appreciation, tea, coffee, wine and other drinks.
(5) Brilliard, golf course and bowling alley refer to sites where
customers engage in brilliard, golf and bowling activities.
(6) Amusement
Amusement park refers to the place for holding various amusement and
recreational activities (such as archery, hunting, horse race and video
games).
The catering service as well as various other services provided by
the recreational centers listed above for the customers to engage in
recreational activities all come under the levying scope of this tax item.

VII Service Trades

Service trades refer to the business of providing services for
society by making use of the equipment, tools, sites, information or
techniques.
The levying scope of this tax item includes: factorage, hotel and
catering trades, tourist industry, storehouse, lease, advertising and
other services.
(1) Factorage Factorage refers to the business of handling the
entrusted matters for the consignor, including buying and selling goods
and importing and exporting on a commission basis, recommendation service
and other agent services.
1. Buying and selling goods on a commission basis refers to the
business of a person who is entrusted with buying or selling goods,
settling accounts and receiving service charg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value of goods bought or sold.
2. Handling import and export on a commission basis refers to the
business of a person being entrusted with importing and exporting
commodities or labor.
3. Recommendation service means the business in which the broker
introduces both sides to trade talks or other affairs.
4. Other agency services refer to the business of being entrusted
with handling affairs other than those listed above.
Tax is not levied in light of this tax item on financial brokerage,
postal departments' business of distributing newspapers and magazines.
(2) Hotel Service
Hotel service refers to the business of providing boarding service.
(3) Catering Trade
Catering trade refers to the business of providing customers with
catering consumption service simultaneously while offering food and places
for eating.
Tax is levied in light of the tax item of recreational business on
restaurants, dining halls and other catering service sites, simultaneously
at the time of dining, providing customers with service for them to engage
in singing and dancing activities in the form of self-amusement.
(4) Tourist Industry
Tourist industry refers to the business of arranging boarding and
means of communications for the tourists and providing them with tourist
guide and other tourist services.
(5) Storage
Storage refers to the business of using warehouses, goods yards or
other sites to deposit and keep goods for the passengers.
(6) Leasing Business
Leasing business means the business of transferring sites, houses,
articles, equipment or installations to others for use within an agreed
period of time.
Tax is not levied in light of this tax item on financial leasing.

(7) Advertising Business
Advertising business refers to the business of recommending
commodities, engaging in the publicity on service items, cultural and
sport programs or announcements and declarations and providing related
services by means of books, newspapers, magazines, broadcast, television,
movie, lamp, billboard, showcase, neon light and lamp box.
(8) Other Service Trad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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