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口丝束商检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7:19:36 浏览:8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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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口丝束商检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口丝束商检工作的通知
-----中国烟草物资公司文件 中烟物业[2003]2号
各省级烟草物资公司(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二醋酸纤维丝束(以下简称醋纤丝束)属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多年来,各省级物资部门认真开展了对调入的进口醋纤丝束的商检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同时也为处理质量问题创造了条件。为了进一步做好对进口醋纤丝束的商检工作,建立规范、科学的商品检验和检验结果的备案制度,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凡从我公司调入的进口丝束,各省物资部门在调入省内后10天内必须向所在地的检验检疫部门完成报检手续。未完成商检的进口丝束不得用于生产。
若不按法律规定报检或漏检的,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和经济后果自负。
二、各省完成商检后的15天内,将商检报告的副本邮寄我公司业务一部备案。逾期不完成商检或不通报商检结果的,将暂停丝束的调拨。
三、请你们加强与当地检验检疫部门的联系和沟通,配合检验检疫部门做好抽样及其他相关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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