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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设部城市建设司2001年工作要点》的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20:11:43  浏览:87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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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设部城市建设司2001年工作要点》的函

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关于印发《建设部城市建设司2001年工作要点》的函



建城综函[2001]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政管理委员会、交通管理局、园林局;上海市水务局、城市交通管理局;重庆市政管理委员会、交通管理委员会;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我司2001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以便安排工作时参考。

  附件:建设部城市建设司2001年工作要点

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二○○一年二月十三日

建设部城市建设司2001年工作要点

  2001年是进入新世纪的第一年,也是我国“十五”计划的开局之年。《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对城市建设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要用现代经营方式和服务技术改造市政服务业,提高服务质量和经济效益;要提高用水效率,把节水放在突出位置,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抓紧治理水源污染,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加紧南水北调的前期工作;加强城市道路建设,适当发展大城市轨道交通;要广泛开展城市绿化,强化城市大气污染、水污染、垃圾污染和噪音污染的综合治理,使大中城市的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加强城乡公共设施建设;拓宽投资渠道,注意投资效益,把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为今后几年城市建设管理工作指明了方向。做好2001年的工作,对实施“十五”计划开好局,起好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工作思路: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加快城市建设事业的发展。贯彻落实扩大内需、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方针,进一步加快城市基础设施特别是城市环境设施和交通设施建设,以城市节水、城市绿化为重点,努力提高城市总体功能和环境质量,以城市供热体制改革为重点,深化市政公用行业改革,促进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主要工作:

  一、开好全国城市绿化工作会议,加快城市绿化建设。

  根据国务院的部署,今年二月下旬将召开全国城市绿化工作会议,就加快城市绿化建设作出部署。国务院将发出《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明确城市绿化的有关要求和政策,这是城市绿化事业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认真贯彻好这次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和改进城市绿化工作,搞好绿化规划的编制和管理,拓宽资金渠道,合理利用土地,加强科技指导,着力搞好城市公园、绿化带、片林、草坪的建设与保护,大力推广庭院、墙面、屋顶、桥体的绿化美化。使城市绿化和生态环境建设有一个大的进展。要深入开展园林城市创建活动,组织好第六批国家园林城市审定命名工作,办好第四届中国国际园林花卉博览会和中国(厦门)国际城市绿色环境博览会,推动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做好城市园林世界遗产的申报管理工作。建立园林绿化专家顾问委员会。组织制定风景园林注册专业资格的有关标准和实施办法。

  二、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国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会议”精神,重点抓好城市节水工作。

  贯彻实施好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大力加强城市节水和治污工作。制定并实施节水型器具的强制性标准;制定城市自来水管网漏失率的控制标准及检测规范;研究制定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定额标准;研究和推广污水回用的技术和设备,制定有关技术政策;继续做好城市供水水质标准的制定工作。召开全国城市节水工作会议,总结推广各地成功的经验,表彰先进,推动城市节水工作深入开展。广泛开展创建节水型城市工作,修订节水型城市考核验收标准,年底前公布第一批初步达标城市名单。继续贯彻实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总结两部制水价改革试点情况,与有关部门配合积极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促进和推动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提高,抓紧将城市水价和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到位。继续抓好“三河三湖”流域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建设管理。

  组织做好“南水北调工程(东、中线)受水区城市节水治污及供水需求预测研究”工作,争取2OO1年3月底形成“南水北调工程(东、中线)受水区城市节水治污及供水需求预测研究报告”和“南水北调工程(东、中线)受水区城市供排水、配套工程规划方案”两份报告,为国家确定南水北调工程(东、中线)规模及投资提供决策依据。

  三、以城市供热体制改革为重点,大力推进市政公用事业改革。

  从总体上看,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相对滞后,竟争能力不强,市场化水平较低,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特别是城市供热行业,仍然延续计划经济模式运行,致使北方许多城市困难重重,不仅严重影响居民生活,供热企业自身的生存和发展也举步维艰。解决城市供热问题,出路在改革。改革的目标是节能降耗,满足人民需求,形成供热企业积累、发展的良性机制。首先要改革供热收费制度,将采暖由国家和单位包费改为个人出钱,变暗补为明补,实行分户计量,分户收费。今年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城市供热制度改革指导意见”,从政策上推进城市供热制度特别是供热收费制度改革。制定“城市供热按热量计量收费实施意见”;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创造条件,逐步做到分户计量,按消费热量收费。要认真做好调研,抓好供热改革试点,推动供热计量装置、设备国产化。研究制定“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和“城市供热价格管理办法”。依据科技进步,推进供热系统技术创新,完善热控制系统和计量系统,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推行供热商品化提供技术保证。要推进供热单位的改革,改变吃财政大锅饭的状况,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决策引导,争取使供热价格有所降低,服务水平大幅度提高。筹备召开城市供热体制改革座谈会,交流各地的经验,总结部署试点工作,深化供热体制改革。

  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要按照政府全面规划、统一管理、特许经营、适度竞争的指导思想,加快政企分开和市场化经营的步伐,强化竞争机制,通过有序竟争和推行现代经营方式和服务技术,促进各行业的发展和服务质量的改善。市政公用企业改革的核心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增强竞争能力。要深入贯彻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精神,结合市政公用行业特点,在总结各地取得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抓紧制定城市建设各行业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意见,加快和深化市政公用事业改革。

  四、加强城市市容环境管理工作,搞好人居环境建设。

  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处理原则,加强对城市垃圾排放、收集、运输、处理的管理。认真总结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试点的经验,积极稳妥地推广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工作。要努力提高环卫机械化清扫率和全天保洁率,提高环卫工作的水平。要统筹规划,开发和推广适合我国国情的垃圾无害化处理的实用技术和国产化设备。要运用市场机制,积极培育城市环卫产业。积极争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政策的早日出台,加大投入,加快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要继续深入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搞好城建监察工作,加强市容市貌和市政公用设施的管理,保证城市基础设施的完好运行和市容环境的不断改善。下半年筹备召开全国市容环境管理工作会议,重点部署今后的工作,把城市市容环境管理工作推向新阶段。

  今年是开展“中国人居环境奖”评选的第一年,正确引导,开个好头,至关重要。要完善申报和评选办法,制定评选规程,精心组织申报和评选,注重实效,通过这项活动的开展,扩大影响,引起整个社会对改善人居环境的关注,推动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建设,更好地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

  五、突出规划、保护、管理,进一步做好风景名胜区工作。

  认真贯彻落实全国风景名胜区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前提是规划,核心是保护,关键在管理”的要求,重点抓好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编制审批及规划的实施管理,按照城市规划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要求,成立风景名胜区规划审查委员会,完善规划管理制度,出台《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管理规定》,贯彻实施《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加快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审批。继续组织好风景名胜区世界遗产申报工作,强化世界遗产地的保护监督。做好第四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审批协调工作,加强风景名胜区规范化管理。

  六、继续搞好城市公交整顿与畅通工程,大力发展公共交通。

  深入贯彻落实公共交通优先政策,指导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的修订与完善。在特大城市重点建设轨道交通系统。加强城市公共客运市场的管理,规范客运市场秩序。继续深入贯彻国发[2000]34号、国办发[1999]94号和国办发明电[2000]22号文件精神,开展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清理整顿和“畅通工程”工作。

  全国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将组织对全国完成清理整顿工作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抽查和验收,办公室将制定具体的验收标准。根据这项工作进展情况,筹备召开全国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工作总结大会,并向国务院做出工作汇报。与公安部一起2月初召开2001年畅通工程电话会议,继续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实施全国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畅通工程”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8号),做好“畅通工程”的工作,修订完善《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评价体系》,为适应城市交通的发展,结合实施“畅通工程”逐步开展重大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工作,制定《重大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体系》。按照国务院的要求,配合财政等部门做好车辆燃油税费改革的有关配套工作,切实保证这项改革的顺利实施。

  七、以城市燃气为重点、加强安全管理工作。

  城市燃气行业以安全管理为工作重点,继续进行安全大检查和燃气市场的清理整顿,加强安全标准、规范建设,修订完善燃气企业运行、维修、抢修安全技术管理规定、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城镇燃气施工规范,对燃气企业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使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要做好“西气东输”沿线省市利用天然气的前期工作。对风景名胜区、公园、游乐园、公共交通等的安全管理也要进一步加强。

  八、贯彻落实中央积极的财政政策,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做好城市基础设施国债项目的筛选、把关和督促检查工作,注重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结构调整,把城市环境设施建设和交通设施建设作为重点。要加强对城市路网结构和交通结构的研究,搞好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和建设,适度发展大城市轨道交通,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满足城市交通发展的需要。积极推进城市建设投融资体制改革,大力拓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渠道。

  九、强化法制建设和政策研究工作。

  修订《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并争取报国务院法制办,修改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争取将《城市排水管理条例》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修改《城市绿化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和抓紧制定并颁布《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管理规定》和《城镇燃气管网抢修和维护技术规程》,起草《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办法》、《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编制《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方法和名词术语标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标识标准》、《城市垃圾分类收集的统计和评价指标》三项技术标准。开展《中外城市基础设施对比研究》和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准入制度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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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最低工资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最低工资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8号
  

现发布《陕西省最低工资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 程安东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陕西省最低工资规定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境内的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乡镇企业中主要生活来源依靠工资性收入的劳动者是否适用本规定,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确定。



上述用人单位中,在学徒、熟练、见习、试用期内的劳动者,重新就业的离退休人员以及课余领取劳动报酬的在校学生,不适用本规定,仍按原来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单位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下列各项:



(一)加班加点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最低工资制度实行统一管理。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最低工资制度的实施实行统一管理。



第五条 最低工资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考政府统计部门提供的全省境内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劳动生产率、城镇就业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按照最低工资标准应高于当地社会救济金和失业保险救济金标准,低于平均工资的原则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 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地最低生活费和经济发展水平诸因素的差别程度,提出若干类别的最低工资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按照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审定所属县(市、区)采用的最低工资标准类别。



中央驻陕单位,省、地、市属单位和驻陕部队单位职工依照所在县(市、区)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第七条 最低工资标准按月确定,各种单位时间的最低工资标准可以互相转换。日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最低工资标准除以23.5天换算;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按法定日工作时间换算。



第八条 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后,报送国务院备案,并在七日内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实施后,如果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诸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本地区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累计变动较大时,可作适当调整。在一般情况下,每年调整一次,调整的时间为每年的7月1日。



最低工资的调整,应按照与最低工资标准确定时相同的权限、方式、程序、公布办法进行。



第十条 用人单位必须将政府对最低工资的有关规定告知本单位的劳动者,并明确规定发放工资日期,按时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每月至少支付一次。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其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实行计件工资或者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单位,必须进行合理的折算,其相应的折算额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 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第十一条的规定;非本人原因停工在30日内(含30日)的,仍适用第十一条的规定。



第十三条 劳动者在按国家规定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公休假、计划生育假和其它规定的休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第十四条 最低工资执行情况,由各级人民政府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检查和监督;各级工会组织可对最低工资执行情况实行监督,发现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执行最低工资规定发生争议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章劳动争议条款的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欠发劳动者工资的,按照其欠付劳动者工资时间的长短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欠付工资一个月以内的,支付所欠工资20%的赔偿金;欠付工资三个月以内的,支付所欠工资50%的赔偿金;欠付工资三个月以上的,支付所欠工资100%的赔偿金。逾期未改正和拒发所欠工资及赔偿金的,对用人单位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至5000元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3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复议决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因经济效益不好等因素影响,实行最低工资确有困难的,在征得本企业工会组织同意后,可以提出书面申请,经企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地的县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由地、市劳动行政部门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后,可暂缓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同时报省劳动厅备案。暂缓执行的时间,不得超过半年。暂缓执行期间对劳动者的工资支付,仍按国家和省原来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实行。



附:《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范围》











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陕西省最低工资规定》,现制定本省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范围。



一、最低工资标准:一类标准为200元/月;二类标准为175元/月;三类标准为150元/月;四类标准为125元/月。



二、适用范围;一类标准适用于西安市市辖区及其所辖经济发达的县;二类标准适用于宝鸡、咸阳、铜川市的市辖区和全省范围内经济较发达的县(市);三类标准适用于经济发展水平一般的县;四类标准适用于经济不发达、较贫困的县。



三、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对所辖县(市、区)审定采用的最低工资标准,报省劳动厅平衡,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各市、地、县(市、区)在本标准发布后一个月内,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和《呼和浩特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和《呼和浩特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93年3月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鉴于国务院发布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呼和浩特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暂行规定》,自本决定通过之日起废止。



1993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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