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有企业实行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向职代会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3 10:10:12 浏览:94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浙江省国有企业实行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向职代会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
浙江省监察厅
浙江省国有企业实行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向职代会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企业改革和经济发展,保持企业领导干部的清正廉洁,加强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在企业管理中的民主参与和监督作用,根据监察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国有企业实行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向职代会报告制度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应当建立职代会的国有企业和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公司制企业。
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应当建立职代会的集体企业,参照适用本办法。
在浙中央及各部委直属的国有企业,也应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在经营管理等活动中用于接待应酬而支付的各种费用,主要包括业务洽谈、产品推销、对外联络、公关交往、会议接待、来宾接待等。
第四条企业应当加强对业务招待费使用的管理,坚持必须、合理、节俭的原则,从严控制。反对铺张浪费,不准乱提滥支。私人消费不得以业务招待费名义报销。
第五条企业厂长(经理)应当每半年一次亲自向职代会(职工大会)据实作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其年中一次也可在职代会联席会议上进行报告),并形成书面材料。职工代表应向职工传达报告内容。对职工或职工代表的审议意见,企业厂长(经理)应作出实事求是的解释。
第六条企业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报告应含以下内容:
1、按政策规定本企业业务招待费可列支数;
2、本企业业务招待费实际支出数;
3、业务招待费支出项目和金额;
4、企业领导班子各成员列支数;
5、业务招待费支出情况、超支或节约情况、与上年度同期的对比及原因分析;
6、今后的打算或整改措施;
7、其他应说明的问题。
第七条企业党组织应对本单位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及向职代会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督促厂长(经理)按期向职代会报告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财务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企业业务招待费开支情况的财务监督;企业监察、审计、工会等部门应当在报告前联合对企业业务招待
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向职代会报告开支是否符合制度,使用是否合理,手续是否完备等检查结果。
第八条企业应当在每年年终分别向企业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和上级工会书面报告当年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向职代会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九条企业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和上级工会应加强对本实施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本实施办法执行的企业和个人,应督促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批评教育以至纪律处分。
第十条企业主管部门和各企业可结合本行业、本地区及本企业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监察厅
1997.5.19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城市邮件妥投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城市邮件妥投办法》的通知
十政发[2002]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白浪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县级事业单位,各大中型企业,驻市各单位:
《十堰市城市邮件妥投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望遵照执行。
二○○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十堰市城市邮件妥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确保用户安全、方便使用邮政通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通邮条件
第二条:各行政、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必须在其办公楼地面层设邮件收发室,配备专(兼)职收发人员。
两个以上单位同在一幢或一个院内的,应协商设立统一的邮件接收室。需要上楼投递邮件的,用户应当与邮政部门或分支机构协商,并按规定支付特殊服务费。
第三条:新建的企、事业单位须到邮政部门办理邮件投递登记手续。
单位更名、迁址必须到邮政部门办理邮件改寄新地址的有关手续。
第四条:居民住宅楼的每一单元地面层,应安装有与住户房号相对应的信报箱或者在楼房集中处设有信报箱间(群)。
第五条:居住平房的居民,经有关部门正式命名且编制有门牌号码,并在固定位置设信报箱。
第三章 妥投方式
第六条 设有收发室的单位,邮政部门一律将邮件、报刊投到收发室,由收发室工作人员统一签收后分发到用户。
第七条 高层楼房、住宅小区已在地面层安装信报箱的(一户一箱),邮政部门按箱投递到户。
第八条 编制有正式街道名称、门牌号码的平房用户,邮政部门按址按箱分别投递到户。
第九条 不具备通邮条件的单位、个人,可以到就近的邮政局(所)办理信箱租用,自取邮件、报刊。
第四章 办理通邮程序
第十条 凡是具备通邮条件的单位、个人,均可向邮政局提出实行按址妥投邮件、报刊申请。
第十一条 邮政部门收到申请后立即进行实地勘察,符合通邮条件的,同用户签订妥投协议,一周内负责按址投递邮件、报刊。
第五章 收发室和信报箱的建设
第十二条 收发室须设在地面层,便于邮运车辆通行和邮件投递。
收发室面积一般为15平方米左右为宜,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信报箱。
第十三条 企、事业单位收发室、职工住宅楼房的信报箱间(群)由产权单位建设;商品房住宅区由开发商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标准设计、建设信报箱。
第十四条 信报箱间(群)的建设由邮政部门统一规划、设计、施工。
第十五条 信报箱间(群)由产权单位负责维修或更换;亦可委托邮政部门更换和维修,工料费由产权单位支付。
第六章 收发人员配备
第十六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收发人员由所在单位配备和管理。邮政部门负责对收发人员进行邮政法律常识和邮政业务培训。
第十七条 收发人员须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三十日后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十堰市邮政局负责解释。
肇庆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
肇 庆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肇府[2002]1号
肇庆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端州区、鼎湖区、高要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肇庆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印了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肇庆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净化、美化城市环境,减少噪声、火灾及人身伤害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汉安管理处罚条例》、《民用爆炸品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城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公安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端州区公安分局、星湖公安分局、市森林公安分局及其所属公安派出所按权限分工具体负责本规定的实施。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管理、环境、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工作。
各镇、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应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第三条 肇庆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东至水基,南至西江河,西至三榕水厂,北至北岭山南麓。具体界线由市公安局会有关部门划定。
第四条 在重大的节目、庆祝、庆典活动中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须经公安局批准。
第五条 市殡仪馆围墙内指定地点可燃放爆竹。
第六条 在本市城区禁放范围内(市殡仪馆除外),不准销售烟花、爆竹。
第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个人、单位及其直接责任人、批准人,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规定给予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处罚。
宾馆、酒楼、建筑工地等放纵其他单位和个人在其场所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追究单位领导、业主的责任。
第八条 违法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民用爆炸品管理条例》处理。
第九条 销售、燃放烟花、爆竹,造成人员伤亡、财物损失的,必须依法赔偿损失;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对谩骂、侮辱、殴打、围攻执法人员和举报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以行政拘留、罚款;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未成年人违反本规定的,依法给予处罚和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没有经济能力不能交缴罚款和履行赔偿责任的,依法由其父母或其监护人承担。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监督、劝阻,或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二○○二年三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