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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医院中医药特色评价指南(试行)》和《中医医院(三级)中医药特色评价细则(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8:06:18  浏览:84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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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医院中医药特色评价指南(试行)》和《中医医院(三级)中医药特色评价细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中医药发〔2006〕70号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医院中医药特色评价指南(试行)》和《中医医院(三级)中医药特色评价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局有关直属单位:

为了科学、客观地评价中医医院的中医药特色,促进中医医院进一步加强内涵建设,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中医药服务的需求,我局组织制定了《中医医院中医药特色评价指南(试行)》和《中医医院(三级)中医药特色评价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可据此研究制定其他级别中医医院及各级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的特色评价细则。

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医政司。

附件:

1.中医医院中医药特色评价指南(试行)

2.中医医院(三级)中医药特色评价细则(试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附件1

中医医院中医药特色评价指南(试行)

为了科学、客观地评价中医医院的中医药特色,促进中医医院进一步加强以坚持中医药特色、发挥中医药优势为核心的内涵建设,促进中医药学术水平的进步,提高中医诊疗技术水平,提高中医药临床疗效,满足人民群众对中医药服务的需求,根据党和国家的中医药方针政策及卫生、中医药法律法规,制定本评价指南。
一、管理
(一)认真落实党和国家的中医药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并实施保持发挥中医药特色的规划和工作计划。
(二)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建立一支懂得科学管理、具有中医药知识、热爱中医药事业的各级管理队伍。专业技术人员结构合理。培养一批中医药学术带头人,积极开展名老中医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加强专业技术人员中医药知识与技能的继续教育,加强中青年业务技术骨干的培养。
(三)充分、合理应用中医诊疗技术,不断提高中医治疗率。建立具有中医药特色的临床科室和专病门诊(病房),开展中医重点临床科室建设。
(四)确定与中医临床密切结合的科研方向。重点学科、专科的研究方向稳定,主要研究课题与重点病种相结合。
(五)加强中医药科学知识宣传,医院环境体现中医药文化特色,提供具有中医药特色的食疗服务。
二、临床科室
(一)制定并实施本科中医、中西医结合诊疗常规。定期对诊疗常规实施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及评估,修订诊疗常规,优化中医、中西医结合诊疗方案。对主要病种疗效及中医药特色进行年度分析、总结和评估,并制定改进措施。
(二)医师队伍素质不断提高,所有医师熟练掌握本科主要病种中医、中西医结合诊疗常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熟练掌握本专业中医药基础理论和基本技能。
(三)不断提高中医诊疗水平。提高对本科常见病、多发病、疑难病和急危重症中西医诊断与鉴别诊断的准确性。上级医师正确指导下级医师进行中医药诊治工作。使用中医药治疗的,辨证准确、理法方药一致。手术病例能正确配合使用中医药治疗。不断提高中医治疗率和参与治疗率,不断提高临床疗效。
三、重点专科
(一)达到临床科室的基本要求,并成为本院发挥中医药特色的示范科室。
(二)医师队伍结构合理。重视本专科名老中医学术经验的继承工作,加强专科学术继承人的培养。学术继承人应当认真学习钻研中医经典著作,总结名老中医的学术思想和临床经验,熟悉本专业学术前沿动态,对本专业主要病种具有较高的中医药诊疗水平。
(三)制定并实施专科建设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发挥中医药特色的具体措施。确定的重点病种应有明显的中医药特色优势并保持相对稳定。具有一定的规模,有保证中医药特色与优势发挥的经费投入与设备配置。
(四)积极开展中医药特色诊疗方法的研究,具有独特的中医药诊疗方法和中药医院制剂。
(五)学术水平在本区域领先,工作效率高于本院其他同类科室。
四、急诊
(一)制定急诊科主要病种的中医、中西医结合诊疗常规。定期对中医药在急诊急救中发挥作用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及评估,修订诊疗常规,优化诊疗方案,提高中医药在急诊急救中的应用水平。
(二)能够提供中医、中西医结合急诊医疗服务,并在急诊急救中积极运用中医药诊疗技术。
(三)医师队伍结构合理,有熟练掌握中医、中西医结合知识与技能的人员指导急诊工作,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掌握本专业急诊常见病、多发病的中医、中西医结合诊疗常规,掌握并正确使用急诊常用中医技术。中医治疗的病例,辨证准确,理法方药一致。
五、药事
(一)药学技术人员结构合理,主要岗位工作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要求。
(二)加强中药尤其是中药饮片的质量管理,严格采购、验收、储存、调剂、煎煮等环节的质量控制。提高中药医院制剂的质量。充分发挥老中药专家的作用,继承中药鉴别或炮制经验。
(三)积极开展中药临床药学工作。开展中药遴选、安全性监测,建立中药临床使用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制度。建立临床药师查房制度,对中药使用情况进行分析并指导临床合理使用。
六、护理
(一)护理人员的中医药知识和技能满足岗位需要,掌握中医护理常规、操作规程。
(二)组织实施《中医护理常规 技术操作规程》。开展辨证施护和中医特色护理,对中医特色护理进行评价并制定改进措施。




附件2
中医医院(三级)中医药特色评价细则(试行)

一、管理(300分)

项目 主要指标 检查方法 评分细则 分值
(一)发展规划(10分) 1.依据科学发展观,制定医院中长期发展规划;2.在规划中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中医药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3.坚持以中医为主的发展方向,有发挥中医药特色与优势的目标和可操作的具体措施。 查阅医院的中长期发展规划。 无中长期发展规划,或规划中未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中医药方针政策、未坚持以中医为主的发展方向,不得分;规划中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目标不明确,扣8分;规划中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目标明确但缺乏具体措施,扣6分。 10
(二)工作计划(10分) 1.依据医院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2.计划中有发挥中医药特色与优势的具体内容;3.配套制定发挥中医药特色与优势的具体实施方案。 查阅医院近三个年度的工作计划。 无年度工作计划,或年度工作计划中无发挥中医药特色与优势的具体内容,不得分;有发挥中医药特色与优势的具体内容,但与医院中长期发展规划衔接不够,或实施方案不具体,扣5分。 10
(三)领导水平(20分) 1.医院领导熟悉中医药法律法规及中医药政策。 现场考核4人。考核主要内容:中医药专门法律法规,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中医药内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的中医药政策,医药卫生体制、社会保障制度等改革中的中医药政策。 每1人不熟悉,扣2分。 5
项目 主要指标 检查方法 评分细则 分值
(三续)领导水平(20分) 2.分管医疗、教育、科研的院领导应具备中医医院管理基本知识。 现场考核3人。 每1人不了解中医医院管理基本知识,扣2分。 5
3.医院主要职能部门(医务、护理、科研、教育、人事)负责人应了解本部门的业务管理知识及保持发挥中医药特色的制度措施并具有组织落实的能力。 现场考核3人并查阅主要职能部门制度措施落实情况的资料。 每1人不了解本部门的业务管理知识及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具体措施,扣1分;每1个部门上述制度措施落实不到位,扣2分。 10
(四)人员配置(50分) 1.临床科室负责人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从事相关专业10年以上工作经历,其中中医、中西医结合临床科室主任或副主任中应有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查阅临床科室负责人名单及其相关证明材料。 检查5个临床科室,每1个科室的人员不符合要求,扣2分。 10
2.药学部(药剂科)主任或副主任中应有具备副主任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药师。 查阅药学部(药剂科)主任、副主任名单及其相关证明材料。 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 2
3.护理部主任应具有副主任护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至少接受100学时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 查阅护理部主任相关证明材料。 不具有副主任护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扣2分;未接受至少100学时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扣3分。 5
4.中医、中西医结合科室学术带头人应为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查阅医院科室设置名单和抽查3个相关科室学术带头人名单及相关证明材料。 未设立学术带头人,不得分;每1个科室未设立学术带头人,扣2分;学术带头人每1人不符合要求,扣1分。 6
项目 主要指标 检查方法 评分细则 分值
(四续)人员配置(50分) 5.重点专科(专病)学术带头人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为省级中医药学术团体专业委员会委员。重点专科(专病)应确定学术继承人,学术继承人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为高年资主治医师。 查阅医院重点专科(专病)学术带头人、学术继承人名单及相关证明材料。 重点专科(专病)每1个科室未确定学术带头人,扣1分;学术带头人每1人不符合要求,扣1分;重点专科(专病)每1个科室未确定学术继承人,扣1分;学术继承人每1人不符合要求,扣1分。 7
6.医院专业技术人员结构合理。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占全院执业医师比例达到60%以上。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占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比例达到60%以上。临床科室主任和副主任中,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专业毕业或系统接受中医药专业培训两年以上的比例应达到60%以上。护理人员中系统接受中医基础理论知识和基本技能培训的比例达到70%以上。 查阅本年度人事档案及相关证明材料。 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占全院执业医师比例低于60%,扣1分;每低于标准1个百分点,再扣0.5分(最多扣5分);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占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低于60%,扣1分;每低于标准1个百分点,再扣0.5分(最多扣5分);临床科室主任和副主任中,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专业毕业或系统接受中医药专业培训两年以上的比例,每低于标准1个百分点,扣0.5分(最多扣5分);护理人员中系统接受中医基础理论知识和基本技能培训的比例,每低于标准1个百分点,扣0.5分(最多扣5分)。 20
项目 主要指标 检查方法 评分细则 分值
(五)继续教育(30分) 1.加强以中医药知识与技能为主要内容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及临床西医人员(包括医师和护士)学习中医药专业知识与技能的继续教育,西医人员进院三年内应接受至少100学时的中医知识与技能培训。 查阅医院近三年的继续教育计划及抽查10名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登记、20名临床西医人员(医师、护士各10名)继续教育学分登记。 未实施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扣10分;未实施西医人员(包括医师和护士)学习中医药专业知识与技能的继续教育,扣10分;抽查的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登记,每1人不合格,扣1分;抽查的西医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登记,每1人不合格,扣0.5分。 15
2.开展名老中医学术思想和临床经验继承工作,落实专项经费和配套措施;确定名老中医学术继承人,完善学术继承人管理制度。 查阅近三年相关资料及上年度财务预算与支付凭证。 未开展名老中医学术思想和临床经验继承工作,不得分;无专项经费支出,扣5分;无配套措施,扣5分;未确定名老中医学术继承人,扣10分;无学术继承人管理制度,扣3分。 15
(六)科室管理(30分) 1.设置中医一级临床科室不少于12个。 查阅医院科室设置名录并抽查门诊日报表。 每少1个,扣1分。 5
2.重点建设的中医、中西医结合临床专科(专病)不少于3个。 查阅确定重点建设的中医临床专科(专病)名单文件。 没有确定重点建设的中医临床专科(专病),不得分;确定重点建设的中医临床专科(专病)每少1个,扣2分。 5
3.开设具有中医药特色的专科(专病)门诊不少于30个。 查阅门诊公示牌及门诊日志等相关资料。 低于30个,扣2分;每少1个,再扣1分。 10
项目 主要指标 检查方法 评分细则 分值
(六续)科室管理(30分) 4.科室综合考核目标中应有发挥中医药特色与优势的评估指标。 查阅上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办法及考核记录。 无保持发挥中医药特色与优势的评估指标,不得分;每1个科室指标未落实,扣2分。 10
(七)科研管理(30分) 1.医院在科研规划或年度计划中确定的研究方向应与中医临床密切结合。 查阅近三年医院的科研规划及年度计划。 无规划或计划,不得分;规划或计划确定的研究方向与临床结合不密切,扣8分。 10
2.医院中医药课题占研究课题总数比例≥80%。 查阅近三年科研课题目录等相关资料。 每低于标准1个百分点,扣0.5分。 10
3.重点学科、专科应有稳定的研究方向,主要研究课题应与重点病种相结合。 查阅近三年重点学科、专科的课题研究目录。 研究方向不稳定,扣5分;主要研究课题与重点病种结合不密切,扣5分。 10
(八)教学管理(10分) 承担中医药专业学生临床教学和实习任务,重视学生中医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和临床实践能力的培养。 查阅上年度教学资料。现场考核5名学生(考核内容:中医基础理论和基本技能)。 每1人掌握不全面,扣2分。 10
(九)文化建设(10分) 1.大力宣传和普及中医药科学知识。 查阅相关资料及现场考察。 未开展,不得分。 4
2.医院环境体现中医药文化特色。 现场考察。 未体现,不得分。 3
3.开展中医食疗服务。 查阅病历资料并现场考察。 未开展食疗服务,不得分。 3
(十)综合指标(100分) 1.开展中医诊疗技术项目(以医疗服务收费项目计算)≥60种。 查阅本年度中医诊疗技术项目清单。 低于60项,扣10分;每少1项,再扣1分。 20
2.采用非药物中医技术治疗人次占医院门诊总人次的比例≥10%。 查阅上年度医院针灸科、推拿按摩科、理疗康复科等以非药物中医技术治疗为主的科室的门诊人次。 低于10%,扣5分;每低于标准1个百分点,再扣1分。 10
项目 主要指标 检查方法 评分细则 分值
(十续)综合指标(100分) 3.门诊处方中,中药(饮片、成药、医院制剂)处方比例≥60%。 查阅上年度统计资料。 低于60%,扣5分;每低于标准1个百分点,再扣1分。 15
4.门诊处方中,中药饮片处方比例≥30%。 查阅上年度统计资料。 低于30%,扣5分;每低于标准1个百分点,再扣1分。 15
5.中药(饮片、成药、医院制剂)收入占药品收入比例≥50% 。 查阅上年度财务报表。 低于50%,扣5分;每低于标准1个百分点,再扣1分。 10
6.中药饮片收入占药品收入比例≥15%。 查阅上年度财务报表。 低于15%,扣5分;每低于标准1个百分点,再扣1分。 10
7.常年应用的中药医院制剂品种≥40种。 查阅上年度中药医院制剂入出库单。 低于40种,扣5分;每减少1个品种,再扣1分。 20

二、临床科室(200分)
说明:
1.对每家医院的4个中医、中西医结合临床科室进行评价考核,每个科室分别打分,最后求平均分作为临床科室的实际得分。
2.该项评价的科室中不含重点专科,4个科室由医院推荐2个、评价组随机抽2个。

项目 主要指标 检查方法 评分细则 分值
(一)诊疗规范(40分) 1.制定本科中医、中西医结合诊疗常规。 查阅诊疗常规。 无诊疗常规,不得分;诊疗常规低于5个,每少1个扣2分。 10
2.规范应用本科中医、中西医结合诊疗常规。 抽查近一年5个主要病种(指本科收治的前三位病种或科室确定的重点病种,下同)的病历30份(每个病种6份)。 每1份病历不合格,扣0.5分。 10
项目 主要指标 检查方法 评分细则 分值
(一续)诊疗规范(40分) 3.定期对本科诊疗常规实施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及评估,优化诊疗方案,修订诊疗常规。 查阅3个诊疗常规的分析、总结、评估材料及诊疗常规的修订资料。 未对诊疗常规实施情况进行分析、总结、评估,每1个扣2分;未优化诊疗方案、修订诊疗常规,每1个扣2分。 10
4.对主要病种疗效及中医药特色进行年度分析、总结和评估,并制定改进措施。 查阅上年度分析、总结和评估资料。 未对主要病种疗效及中医药特色进行分析、总结、评估,不得分;有分析、总结,但无改进措施,扣5分。 10
(二)人员素质(30分) 1.医师熟练掌握本科主要病种中医、中西医结合诊疗常规。 现场考核3名医师。 每1人掌握不全面,扣4分。 10
2.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掌握本科中医基础理论和基本技能(含中医诊疗技术操作,如针灸技术应用等)。 现场考核3名医师。 每1人掌握不全面,扣4分。 10
3.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掌握100首中药方剂(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确定具体范围)。 现场考核3名医师或集中笔试。 每1人掌握不全面,扣4分 10
(三)诊疗水平(130分) 1.中西医双重诊断准确,中医证候诊断准确率≥90%。 抽查近一年病历30份。 未实施双重诊断或双重诊断不准确,每1份病历扣1分(最多扣10分);中医证候诊断准确率低于90%,扣5分;每低1个百分点,再扣0.5分(最多扣10分)。 20
2.上级医师在查房中体现对下级医师中医诊治的指导作用。 抽查近一年病历30份。 查房记录中无上级医师辨证分析与治疗法则、处方、用药要点讲解记录,每1份病历扣1分;对下级医师的诊疗缺陷未及纠正,每1份病历扣1分。 15
项目 主要指标 检查方法 评分细则 分值
(三续)诊疗水平(130分) 3.非手术病例针对主病主证使用中医药治疗,主要病种中医治疗率≥60%;提高中医辨证论治水平,辨证论治优良率[注]≥90%。 抽查近一年主要病种非手术病历30份。 主要病种中医治疗率低于60%,扣10分;每低于标准1个百分点,再扣1分(最多扣25分);中医辨证论治优良率低于90%,扣5分;每低于标准1个百分点,再扣1分(最多扣20分)。 45
4.手术病例能正确配合使用中医药治疗。 抽查近一年手术病历20份。 围手术期应配合使用中医药而未使用的,每1份病历扣1分。(非手术科室加查近一年主要病种病历20份,对主病主证未使用中医药治疗,每1份病历扣1分。) 20
5.辨证使用中成药。 抽查近一年病历30份。 未辨证使用或不符合证候诊断,每1处扣1分。 20
6.及时开展病例讨论,提高中医诊治急危重症、疑难病的水平。 抽查5份讨论病例。 未开展病例讨论,不得分;病例讨论中无中医内容,每1例扣3分。 10
注:
1.中医辨证论治水平,以辨证论治优良率为指标进行考核,考核要点为:病史资料真实齐全(病史、症状、舌象、脉象)、病因
病机分析透彻、证候诊断准确、治则治法正确、依法组方、君臣佐使合理选药,体现理法方药完整统一。
2.考核方法为综合评价。

三、重点专科(240分)
说明:
1. 对每家医院的3个重点中医、中西医结合专科进行评价考核,每个重点专科分别打分,最后求平均分作为重点专科的实际得分。
2. 各医院被评价考核的重点专科,按以下顺序依次选择: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确定的重点专科、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确定的重点专科、地市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重点专科、医院确定的重点专科。
项目 主要指标 检查方法 评分细则 分值
(一)诊疗规范(25分) 1.制定本专科中医、中西医结合诊疗常规。 查阅诊疗常规。 无诊疗常规,不得分;诊疗常规低于5个,每少1个扣1分。 5
2.规范应用本专科中医、中西医结合诊疗常规。 抽查近一年5个主要病种病历30份(每个病种6份)。 每1份病历不合格,扣0.5分。 10
3.定期对本专科主要病种诊疗常规实施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及评估,修订诊疗常规,优化诊疗方案。 查阅5个诊疗常规的分析、总结、评估材料及诊疗常规的修订资料。 未对主要病种诊疗常规实施情况进行分析、总结、评估,每1个扣1分;未优化诊疗方案、修订诊疗常规,每1个扣1分。 5
4.对主要病种疗效及中医药特色进行年度分析、总结和评估,并制定完善与提高措施。 查阅上年度分析、总结和评估资料。 未对主要病种疗效及中医药特色进行分析、总结和评估,不得分;未制定完善与提高措施,扣3分。 5
(二)人员素质(45分) 1.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占执业医师的比例≥70%。 查阅科室人员名单及执业证书。 低于70%,扣5分;每低于标准1个百分点,再扣1分。 10
2.重视本专科名老中医学术经验的继承工作,加强专科学术继承人的培养。学术继承人应当认真学习钻研中医经典著作,总结名老中医的学术思想和临床经验,熟悉本专业学术前沿动态,对本专业主要病种具有较高的中医药诊疗水平。 综合考核。 未开展本专科名老中医学术经验继承工作,不得分;学术继承人不熟悉本专业中医经典著作及学术前沿动态,扣3分;对本专业主要病种不具有较高的中医药诊疗水平,扣4分。 10
3.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熟练掌握本专科中医基础理论和基本技能。 现场考核5名医师或集中笔试。 每1人掌握不全面,扣2分。 10
4.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掌握100首中药方剂(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确定具体范围)。 现场考核5名医师或集中笔试。 每1人掌握不全面,扣2分 10
项目 主要指标 检查方法 评分细则 分值
(二续)人员素质(45分) 5.医师熟练掌握本专科主要病种中医、中西医结合诊疗常规。 现场考核5名医师。 每1人掌握不全面,扣1分 5
(三)诊疗水平(95分) 1.中西医双重诊断准确,中医证候诊断准确率≥90%;提高中医辨证论治水平,辨证论治优良率[注]≥90%。 抽查近一年病历30份。 未实施双重诊断或诊断不准确,每1份病历扣0.5分(最多扣10分);中医证候诊断准确率低于90%,扣5分;每低1个百分点,再扣1分(最多扣10分);中医辨证论治优良率低于90%,扣5分;每低1个百分点,再扣1分(最多扣15分)。 35
2.上级医师在查房中体现对下级医师中医诊治的指导作用。 抽查近一年病历30份。 查房记录中无上级医师辨证分析与治疗法则、处方、用药要点讲解记录,每1份病历扣1分;对下级医师的诊疗缺陷未及时纠正,每1份病历扣1分。 15
3.非手术病例针对主病主证使用中医药治疗,主要病种中医治疗率≥70%。 抽查近一年5个主要病种非手术病历30份(每个病种6份)。 低于70%,扣5分;每低于标准1个百分点,再扣1分。 20
4.手术病例能正确配合使用中医药。 抽查近一年手术病历20份。 围手术期应配合使用中医药而未使用的,每1份病历扣0.5分。(非手术科室加查近一年主要病种病历20份,对主病主证未使用中医药治疗,每1份病历扣0.5分。) 10
5.辨证使用中成药。 抽查近一年病历30份。 未辨证使用或不符合证候诊断,每1处扣1分。 10
项目 主要指标 检查方法 评分细则 分值
(三续)诊疗水平(95分) 6.及时开展病例讨论,提高中医诊治急危重症、疑难病的水平。 抽查5份讨论病例。 未开展病历讨论,不得分;病例讨论中无中医内容,每1例扣1分。 5
(四)特色与优势(75分) 1.制定建设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有发挥中医药特色的具体措施并落实。 查阅规划与上年度工作计划等相关资料。 无规划、工作计划或在规划与计划中无发挥中医药特色与优势的措施,不得分;发挥中医药特色与优势的措施不具体或落实不到位,扣8分。 10
2.确定的重点病种应有明显的中医药特色优势并保持相对稳定。 查阅近3年的资料。 无确定的重点病种或重点病种诊疗常规中未体现中医药特色与优势,不得分。 5
3.开设中医专病门诊≥3个,床位数≥30张。 查阅有关资料。 无专病门诊,扣5分;专病门诊每少1个,扣3分;床位数低于30张,扣2分;每少1张,再扣0.5分。 10
4.开展本科独特的中医诊疗方法≥3种。 查阅病历等相关资料。 每少1种,扣3分。 5
5.本专科中药医院制剂≥2种,并正确使用。 查阅病历及相关资料。 无专科中药医院制剂,不得分;每少1种,扣3分;1种未使用或使用不正确,扣3分。 5
6.总结整理专科文献、经验及理论,并研究中医药特色诊疗方法。 查阅相关资料或档案。 未总结整理专科文献、经验及理论或未研究中医药特色诊疗方法,不得分;中医药特色诊疗方法研究不够,扣3分。 5
7.有提高中医治疗率的措施并落实。 查阅相关资料。 无提高中医治疗率的措施,不得分;有措施但未落实,扣3分。 5
8.有保证中医药特色与优势发挥的经费投入与设备配置。 查阅财务报表、科室有关资料。 无经费、设备投入,不得分;经费投入不够或设备配置不合理,扣3分。 5
项目 主要指标 检查方法 评分细则 分值
(四续)特色与优势(75分) 9.每个医师担负的门诊人次、出院人数、住院床日及床位使用率等指标至少3项优于本院同类科室平均水平。 查阅上年度统计资料。 每1项指标不符合要求,扣4分。 10
10.区域外患者比例≥20%。 查阅上年度统计资料。 低于20%,扣2分;每低于标准1个百分点,再扣0.5分。 5
11.接受院外会诊,指导其他医院开展本专科中医、中西医结合诊疗工作;每年接受进修生≥2名。 查阅相关资料及上年度医院进修人员名单。 未接受院外会诊,扣3分;未指导其他医院开展本专科中医、中西医结合诊疗工作,扣3分;无进修生,扣5分;每少1人,扣3分(最多扣5分)。 10
注:
1.中医辨证论治水平,以辨证论治优良率为指标进行考核,考核要点为:病史资料真实齐全(病史、症状、舌象、脉象)、病因
病机分析透彻、证候诊断准确、治则治法正确、依法组方、君臣佐使合理选药,体现理法方药完整统一。
2.考核方法为综合评价。

四、急诊(100分)

项目 主要指标 检查方法 评分细则 分值
(一)诊疗常规(20分) 1.急诊科主要病种的中医、中西医结合诊疗常规健全。 查阅诊疗常规。 无诊疗常规或诊疗常规中未体现中医药内容,不得分;每少1个,扣2分。 5
2.定期对中医药参与急诊治疗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及评估,优化诊疗方案,修订诊疗常规。 查阅分析、总结、评估材料及诊疗常规的修订资料。 未进行分析、总结及评估,每1个扣1分;未优化诊疗方案、修订诊疗常规,每1个扣1分。 5
项目 主要指标 检查方法 评分细则 分值
(一续)诊疗常规(20分) 3.有提高中医药在急诊急救中的应用水平的措施并落实。 查阅相关资料。 无提高中医药在急诊急救中的应用水平的措施,不得分;有措施但未落实,扣5分。 10
(二)服务水平(30分) 1.能提供中医、中西医结合内科、外科、妇科、儿科、骨伤科急诊服务。 查阅前一个月急诊排班表及现场抽查。 每少1科,扣2分。 5
2.急诊中应用的中医诊疗技术≥5项。 现场检查。 低于5项,扣2分;每少1项,再扣2分。 10
3.积极运用中医诊疗技术参与急诊抢救。急诊病人中医参与治疗率≥80%,中医治疗率≥30%。 查阅前一个月急诊处方及留观病历。 中医参与治疗率低于80%,扣3分;每低于标准1个百分点,再扣1分(最多扣10分);中医治疗率低于30%,扣3分;每低于标准1个百分点,再扣1分(最多扣10分)。 15
(三)人员素质(50分) 1.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占执业医师的比例≥50%。 查阅上年度急诊科人员名单与执业证书。 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占执业医师的比例低于50%,扣2分;每低于标准1个百分点,再扣1分。 5
2.主任或学术带头人能指导下级医师应用中医药参与急诊诊疗。 抽查近一年急诊留观病历5份。 主任查房中无中医内容,每1份病历扣1分。 5
3.疑难病例讨论、三级医师查房对病情变化、合并症、急危重症的处理意见应有中医药内容。 抽查近一年急诊留观病历5份。 疑难病例讨论、三级医师查房对病情变化、合并症、急危重症的处理意见无中医药内容,每1份扣2分。 10
4.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能够掌握本科急诊常见病、多发病的中医、中西医结合诊疗常规。 抽查3名医生。 每1人掌握不全面,扣2分。 5
项目 主要指标 检查方法 评分细则 分值
(三续)人员素质(50分) 5.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能够掌握并正确使用急诊常用中医技术。 抽查3名医生,考核5项技术。 每1项不正确,扣1分。 5
6.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能够掌握急诊常用中药方剂60首(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确定具体范围)。 抽查3名医生,每人考3首方剂。 每1首不正确,扣1分。 10
7.中医治疗的病例,辨证准确、理法方药一致,中医证候诊断准确率≥90%。 抽查近一年急诊留观中以中医为主进行诊治的病历10份。 每1份辨证不准确或理法方药不一致,扣1分;中医证候诊断准确率低于90%,扣3分;每低于标准1个百分点,再扣1分。 10

五、药事(100分)

项目 主要指标 检查方法 评分细则 分值
(一)人员素质(20分) 1.中药饮片质量验收负责人应具有副主任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饮片鉴别经验。 查阅本年度人事档案及现场考核。 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5
2.中药饮片调剂复核人员应具有主管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查阅本年度人事档案及现场考核。 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5
3.煎药室由中药师负责。 查阅本年度人事档案及现场考核。 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2
4.中药煎药人员经过岗前培训。 查阅本年度人事档案及现场考核。 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3
5.中药制剂负责人应具有副主任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查阅本年度人事档案。 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5
项目 主要指标 检查方法 评分细则 分值
(二)质量管理(60分) 1.中药采购制度、进货渠道符合国家规定。 查阅制度,检查中药入库清单。 无制度或进货渠道不符合要求或有伪、劣药品及明令禁止购销的产品,不得分。 10
2.中药饮片验收制度健全并认真落实。 查阅上年度中药饮片采购质量管理制度及进货质量验收记录。 无制度或无记录,不得分;制度不完善,记录不完整,扣3分。 5
3.中药储存管理规范,有保证质量的管理制度和设施条件。 查阅药品储存管理制度及现场检查。 中药饮片有变质、霉变、生虫、串药等现象或无管理规范、制度,不得分;设施条件不完善,扣3分。 5
4.饮片调剂的基础设施条件能满足工作需要。 现场检查。 基础设施条件不能满足工作需要,不得分。 5
5.建立中药饮片调剂制度,严格处方审核,调剂复核率100%,每剂重量误差应在±5%以内。 查阅中药饮片调剂制度、处方并现场考核。 无饮片调剂制度,扣5分;抽查一日的中药饮片处方,1张未按规定审核或无复核签字,扣0.5分(最多扣5分);抽查调剂后的中药饮片20剂,重量误差1剂不符合要求,扣0.5分(最多扣5分)。 10
6.加强中药饮片煎煮质量控制。按要求浸泡、先煎、后下、单煎、包煎、烊化等,煎煮完的饮片无硬心、生心。 现场检查。 每1项不符合要求,扣2分。 10
7.加强中药医院制剂的质量控制与监测。 医院建立制剂室的,查阅医院制剂室的许可文件及2个院内制剂品种的配制质控记录;医院未建立制剂室的,查阅委托配制协议书及受委托方的资质文件。 每1项不符合要求,扣3分。 10
项目 主要指标 检查方法 评分细则 分值
(二续)质量管理(60分) 8.充分发挥老中药专家的作用,继承中药鉴别与炮制经验。 现场考核并查阅有关资料。 未开展中药鉴别与炮制经验继承工作,不得分;开展工作力度不够,扣2分。 5
(三)临床药学(20分) 1.开展中药遴选、安全性监测,建立中药临床使用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制度。 查阅上年度相关资料。 未开展中药遴选、安全性监测,不得分;未建立中药使用不良事件报告制度,扣5分。 10
2.建立临床药师查房制度,对中药使用情况进行分析并指导临床合理使用。 查阅上年度相关资料。 无临床药师查房制度,扣5分;未进行中药使用情况分析并向临床反馈,扣5分。 10

六、护理(60分)

项目 主要指标 检查方法 评分细则 分值
(一)人员素质(25分) 1.护士掌握本科常见病的中医护理常规。 抽查5名护士。 每1人掌握不全面,扣1分。 5
2.护士掌握中医护理基本操作。 抽查临床科室5名护士。 每1人掌握不全面,扣1分。 5
3.护士了解中医药基本知识,满足健康宣教的需要。 抽查临床科室5名护士。 每1人不了解,扣1分。 5
4.护士能提供具有中医药特色的康复和健康指导。 现场检查临床科室,询问病人并抽查5名护士。 每1人不合格,扣1分。 5
5.急诊科护士能够掌握中医急症护理知识和技能。 抽查从事急诊护理工作3年以上的护士5名。 每1人掌握不全面,扣1分。 5
(二)特色护理(35分) 1.有组织实施《中医护理常规技术操作规程》的计划并加以落实。 查阅相关资料。 无组织实施《中医护理常规技术操作规程》的计划,不得分;有计划无落实记录,扣3分。 5
项目 主要指标 检查方法 评分细则 分值
(二续)特色护理(35分) 2.每个病区确定辨证施护病种不少于两种,书写辨证施护病历每年不少于15份。 查阅相关资料,现场检查。 未确定辨证施护病种,不得分;年辨证施护病历每少1份,扣2分。 10
3.采取中医护理措施应体现辨证施护,并有记录。 抽查5份运行病历,查阅护理记录。 未采取中医护理措施,每1份病历扣1分;采取中医护理措施但未体现辨证施护,每1份病历扣1分。 5
4.积极开展专科(专病)中医特色护理。 现场检查5个病区并查阅资料。 每1个病区未开展,扣2分 10
5.对中医特色护理进行评价并制定改进措施。 查阅近三年相关资料。 未对中医特色护理进行评价,不得分;有评价但未制定改进措施,扣3分。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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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财政局


厦财综〔2008〕11号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07]64号)和《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厦府[2006]379号)的精神,经商市建设与管理局、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我局制定了《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财政局

                                 二○○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厦门市财政局   2008年3月22日印发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专款专用,根据《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07]64号)、《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厦府[2006]379号)、《厦门市国有企业承担政府性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厦委办发[2006]5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是指按照有关规定筹集的,用于新建、改建、收购、回购社会保障性经济适用房和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廉租住房等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统筹原则。市财政局应根据财力可能,参与制定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并按照年度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筹集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

  (二)控制性原则。市财政局对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的筹集和使用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确保建设资金的安全、合理和有效使用。

  (三)专款专用原则。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按规定专项用于经批准的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四)效率原则。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的筹集、调度、审核、拨付实行高效规范管理和使用,应切实降低工程建设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

  第四条 相关单位的管理职责:

  (一)市财政局是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的筹集、拨付、使用、管理和预决算审核以及监督检查等工作。

  (二)市建设与管理局负责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预决算编制与社会保障性经济适用房配售房款收入的管理及房产管理工作;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负责社会保障性租赁房购房资金预决算编制以及房产管理工作。同时负有对预算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责任。

  (三)业主单位负责项目投资及平衡方案的初步测算,项目投资计划的执行、控制和分析报告,配合市财政局筹措项目建设资金,按期汇总编报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计划;对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款拨付申请进行初审;对代建单位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做好项目竣工决算工作。

  (四)代建单位负责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组织项目实施,协助业主单位有效做好项目控制投资,按期编报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计划,项目建设资金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及时配合业主单位报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资料,做好完工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五条 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于下列渠道:

  (一)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

  (二)财政预算安排用于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资金;

  (三)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资金;

  (四)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社会保障性住房专项建设补助资金;

  (五)社会保障性住房按照规定价格出售所取得收入,社会保障性住房售房收入资金按照财政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六) 根据年度建设计划,由业主单位(或代建单位)作为项目融资主体向银行贷款专项用于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资金;

  (七)社会捐赠的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

  (八)其他可用于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资金。

  第六条 实施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筹融资时,应将融资规模、利率、期限、担保单位、还款来源等按现行政府债务管理方式报送市财政局审批。贷款资金的提取、拨付、使用等按照我市现行财政性投融资项目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七条 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开支,包括新建、改建、收购和回购社会保障性住房开支,社会保障性住房配售之前发生的维护和管理费用支出,以及偿付为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而产生的银行融资本息,不得用于其它开支。

  第八条 新建社会保障性住房开支,指利用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新建社会保障性住房的支出,包括依法支付的征地拆迁补偿款支出、工程进度款和工程备用金支出。

  第九条 改建社会保障性住房开支,指对拟用于社会保障性住房的现有住房进行维修改造的支出。

  第十条 收购社会保障性住房开支,指利用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收购现有住房专门用于社会保障性住房用途的支出,包括支付的房屋价款等。

  第十一条 回购社会保障性住房开支,指依法对现有社会保障性住房实施政府回购的支出。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实行项目预算管理。市建设与管理局和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于每年第三季度根据下年度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编制下年度社会保障性住房支出项目预算。社会保障性住房支出项目预算经市财政局审核后编入市本级财政预算,依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支出项目预算涉及新建、改建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必须符合基本建设管理程序。

  第十四条 市建设与管理局和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应严格按批复的预算执行,不得随意调整、变更预算。如需调整、变更预算的,应按规定的程序报市财政局审批后执行。

  第五章  资金拨付

  第十五条 市建设与管理局和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应在每月20日前向市财政局报送下一月份的资金使用计划和上一月份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市建设与管理局和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每月月初应根据社会保障性住房项目实施进度及资金需求计划,编制当月银行贷款提款计划,报经市财政局审批同意后,由融资主体凭市财政局开具的《放款通知书》向银行申请下拨相应规模的专项贷款。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收购、回购社会保障性住房,由市建设与管理局和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按照现行征地拆迁及财政投融资基本建设项目等有关规定,根据工程合同和进度、购房合同以及年度预算,提出资金拨付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后,由市财政局将资金直接拨付给社会保障性住房代建单位或销售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可根据需要设立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共管帐户,资金按规定专项用于经批准的社会保障性住房项目支出。

  第六章  决算管理

  第十九条 每年年度终了,市建设与管理局和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应按照财政财务有关规定,报送年度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支出项目决算。年度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支出项目出现资金结余,经市财政局批准后,可以继续滚存下年使用。

  第二十条 市建设与管理局和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在向市财政局报送年度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支出项目决算时,应当提交年度社会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及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等相关资料。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建设与管理局和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应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性住房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的维修和保养;建立社会保障性住房房产档案和使用情况报告制度,做到帐帐、帐实相符。

  第二十二条 在社会保障性住房新建和改建竣工验收后,业主单位应按照《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厦财基[2002]41号)的有关规定,及时向市财政审核中心报送项目竣工决算审核资料,代建单位应予以积极配合并做好工程完工交付、资产移交及基建支出核销账务处理工作。业主单位应及时接收房产,并移交给市建设与管理局或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相关单位应按照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将房产登记入帐。

  第二十三条 收购社会保障性住房和依法对社会保障性住房实行政府回购的,收购或回购单位应及时接收房产,并按照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登记入帐。

  第二十四条 社会保障性住房建成销售后,市建设与管理局应及时核销资产。

  第二十五条 房产管理部门应将临时闲置的社会保障性住房处置方案及时报市财政局审定,由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市建设与管理局和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健全管理制度,建立有效内部约束机制,定期对建设资金支出进行检查监督,同时加强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局要加强对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筹集和资产使用的监督检查。对于不按照规定筹集、安排使用和管理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的筹集、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辽阳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


辽阳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辽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


  《辽阳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业经2010年7月22日辽阳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实施,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唐志国

   二〇一〇年八月四日

辽阳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促进我市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改善、提高城市水环境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向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居民(以下称排水户)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污水,是指城市中的企业、事业、机关、学校、团体和居民在生产、经营、生活和其他活动中,排放的各种污水、废水的总称。

  本办法所称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是指收集、接纳、输送、处理、处置和利用污水设施的总称(包括接纳、输送城市污水的管网、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装置及其附属设施,以及专门用于污水处理的管道、沟渠、泵站等)。

  第四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遵循合法、合理、保本微利的原则。

  第五条 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是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征收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并指导县(市)和宏伟区、弓长岭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财政、价格、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已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排水户,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排水管网排放污水的,环保部门不再征收污水排污费;城建部门不再征收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第七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根据用水量按月计征。使用自备水源或者其他水源的排水户交纳的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征收主管部门直接征收。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排水户交纳的城市污水处理费,由财政主管部门委托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

  第八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确定和调整,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和征收主管部门,根据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成本及企业、居民的承受能力等提出意见,并按规定举行听证后,报请省价格、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排水户不得将污水直接向水体排放。

  第十条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排水户,其用水量按照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没有水表的,按照技术推定法(单位时间管径流量×时间)核定水量。

  第十一条 使用自备水源(含从地下或者地表取水)的排水户,已经安装计量装置的,其用水量按照计量装置显示的量值计算;未安装计量装置的,按照提水设施铭牌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水量。

  第十二条 对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按照用水量的80%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

  第十三条 对未安装计量装置的建筑施工的用水,按照批准后的施工图建筑面积核定用水量。对建筑施工临时向污水排放设施排水的,根据水表显示的量值或者水泵铭牌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水量。

  第十四条 自建污水处理设施的排水户,其污水处理后水质达到法定排放标准,直接向水体排放的,免征城市污水处理费。达到法定排放标准,进入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按规定标准的70%征收污水处理费。

  第十五条 使用车辆运水或者其他水源的排水户,按照其运水工具的容量或者用水量征收污水处理费。

  取地下水用于水源热泵等用途的排水户,未按照规定回灌直接排入排水管网的,按照取水计量值征收污水处理费。

  第十六条 征收主管部门应当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征收主管部门依法对排水户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十七条 征收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二)要求被检查排水户出示城市排水许可证;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材料;

  (四)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五)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征收主管部门和工作人员对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有保密的义务。

  第十八条 征收污水处理费与代征单位的主征费实施“一票征收”,使用统一的专用票据并单独列明城市污水处理费缴款数额。征收、代征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征收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全额缴至本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代征单位应当定期向财政主管部门和征收主管部门报送征收情况报表。

  第十九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专款用于以下事项:

  (一)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水管网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二)支付代征手续费。

  除国家和省明确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截留、挤占、挪用城市污水处理费。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阻挠征收管理人员依法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

  第二十一条 征收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城市污水处理费的使用计划,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核拨。

  第二十二条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企业,不得谎报实际运行数据或者编造虚假数据,骗取污水处理费。

  第二十三条 征收主管部门应当对污水处理企业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污水处理企业违反规定擅自停止运行或者超负荷运行造成污水不能及时处理的,责令其改正,并据实核减其污水处理费用。

  第二十四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污水处理企业和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单位的排放管理,对未达标排放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未按照规定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排水户,由征收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对从事经营活动的排水户,并处应缴费额的1至3倍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其他排水户,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未办理城市排水许可手续,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征收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在城市排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将污水排入水体的,由征收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企业谎报实际运行数据或者编造虚假数据,骗取污水处理费的,由征收主管部门追缴骗取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并处骗取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征收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将征收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全额缴入本级国库或者有其他截留、挤占、挪用行为的;

  (二)擅自批准减缴、免缴、缓缴城市污水处理费的;

  (三)不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城市污水处理费的;

  (四)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情形的。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有效期限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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