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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5:45:57  浏览:85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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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葫芦岛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28号

现发布《葫芦岛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葫芦岛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全市水利建设步伐,提高水利工程设施抗灾减灾的防护能力,缓解城乡水资源供需矛盾,根据《辽宁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利建设基金,是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筹集和建立的专门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的基金。

  第三条 市及县级(合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的领导。各级财政、计划、水利、审计等有关部门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市、县级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一)从市、县级收取并归其使用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3%作为水利建设基金。政府性基金包括:公路建设基金、车辆通行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地方交通及公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征地管理费、市
政设施配套费。
  (二)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和水利专项建设基金市、县留成部分。
  (三)水利建设基金征收过程中发生的银行利息。

  第五条 市、县两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2月底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水利建设基金收支情况。

  第六条 水利建设基金的主要用途:
  (一)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二)河道防洪工程建设;
  (三)水库工程除险加固;
  (四)重点水土保持防治工程建设;
  (五)全市性防汛抗旱通讯和信息系统的维护与建设;
  (六)水利工程维护;
  (七)其它经市政府批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市、县级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由中央或省安排的水利建设项目和本级重点水利建设项目。水利建设基金用于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不得低于总额的80%。

  第七条 水利建设基金的申请与拨付:
  (一)水利建设基金中用于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的部分,由各级水利部门根据同级计划部门审批的水利工程基本建设计划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由财政部门审核后及时拨付给水利部门。
  (二)水利建设基金中用于其它水利建设的部分,由各级水利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由财政部门审核后向水利部门拨付。

  第八条 各级水利部门对财政部门拨付的水利建设基金要设置专户进行管理和核算。

  第九条 水利建设基金的预算和财务管理具体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条 水利建设基金必须专款专用,年度结余,可以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十一条 各地建立水利建设基金后,本级政府不得削减原有水利建设的投资规模。

  第十二条 各级水利部门应当在年终编制水利工程基本建设和其它水利建设的财务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标准和扩大基金的筹集及使用范围;不得擅自减征、免征水利建设基金;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水利建设基金。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的违法违纪行为,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1年9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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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细菌耐药监测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细菌耐药监测工作的通知

卫办医发〔2006〕1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细菌耐药监测网成员单位:
为加强对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促进临床合理用药、保护患者用药权益,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总后卫生部于2005年8月下发《关于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及细菌耐药监测网的通知》(卫办医发[2005]176号)(以下简称《通知》),在全国建立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网”和“细菌耐药监测网”。中国医院协会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和北京大学临床药理研究所受主管部门委托,在多数监测网络成员单位的支持下及时组织完成了第一次监测,向成员单位反馈了监测结果,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供了监测数据。但是,部分医院未充分认识到监测工作的重要意义,未按照有关要求完成人员培训、数据上报等工作,影响了监测的顺利进行和监测结果的质量。为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和细菌耐药监测网成员单位的管理,切实做好监测工作,保证监测质量,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监测网络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两项监测工作。卫生行政部门要督促辖区内成员单位及时完成监测各个环节的工作。各成员单位的领导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支持和领导,积极为监测工作创造条件。相关部门要按照监测方案的要求认真、及时、准确做好数据的搜集、处理和上报工作。
二、为扩大监测网络,更加准确地反映我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所有部属部管医院均列入两个监测网的成员单位。所有部属部管医院要按照《通知》的要求带头做好监测网络的相关工作,同时认真开展本单位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细菌耐药监测。通过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管理,不断提高医疗质量,降低医疗费用,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
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网和细菌耐药监测网所有成员单位要在中国医院协会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和北京大学临床药理研究所的组织下进一步做好监测各个阶段的工作,保证监测工作的及时顺利完成。对于不按要求完成相关工作的,我部将予以通报批评。
四、中国医院协会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和北京大学临床药理研究所要认真组织监测各项工作,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改进监测方法和方案,提高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在工作时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部医政司。

二○○六年七月七日



广西龙胜:套取扶贫款案的错误法律思维!

龙君钱(苗族)


  案情是广西龙胜扶贫办罪犯非法“套取”国家扶贫款,经领导集体决定后私分给单位员工。我在研讨之一中(资料4)认为此种套取行为已经触犯了贪污罪,依现行刑法应定贪污罪。我也在本案研讨之二中(资料5),阐述了二者的具体区别与认定。而桂林中院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定罪显然有误。

  从这个案例,我亦可看出。我国司法界还处在一个“法治扫盲”的阶段,甚至连《中国法院网》这样的权威媒体也跟着犯常识性的错误。加上其他地方媒体的袒护,使得这样的案例成为一种权威。但实质上,很多时候那些权威,是站不住脚的。如04年到我们广西南宁搞“物权法理论研讨会”的江 平教授,就在著名的重庆钉子户拆迁案中,被“钉子户”击败。当然这种背后深藏了什么样的利益,我们就不深究了。(关于江老被钉子户击败的详细情况可参见薛涌的《仇富》)

  本案中,所有认为本案定私分国有资产的法律人员或者非法律人员,我认为他们至少犯了以下两种错误:

  首先,混淆了犯罪的目的和动机!

  就本案而言,行为人将国有扶贫款(国有资产)的所有权,通过非法手段转移到自己所在单位的名下,这是行为人的目的。这些被转移款物也就形成了所谓法律意义上的“赃物”。在这种情况下,不管行为人的动机如何,是生活急需钱,还是贪污享受。也不管是为了和其他所有同伙私分,还是为了给单位“增加收入”等,都不影响贪污罪的成立。其实行为人声称动机是好的,只是帮同伙搞点“钱”花,或者仅是帮单位“增加点收入”等都是为了掩盖犯罪事实、规避刑法、企图逃脱法律严厉的制裁。

  在实践中,也经常发现有些贪生怕死之辈,在套取国家资产后,因惧怕刑法对其个人进行惩罚,所以以单位集体私分为借口,加上刑法从某种程度上对公务人员犯罪的“宽容放纵”(如张明楷教授在《法益初论》认为刑法分则的国家工作人员共同贪污犯罪的规定,与刑法总则有关共同犯罪的规定不相符),再加上司法人员常被案情某些内容所迷惑,以至得出有误的结果。

  因此,对已经触犯贪污罪的行为人定私分国有资产罪,显然是混淆了犯罪的动机和目的。

  其次,认为本案是私分国有资产罪,实质上也就承认了“赃款去向决定此罪与彼罪”的谬言

  我们在“炒冷饭”讨论这个案子的时候,有观点认为本案属私分国有资产罪,即行为人套取国有资产后,经集体研究决定后私分给员工的行为定私分国有资产。鉴于此,我举了个例子,同样的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套取国有资产。经领导集体决定后,将十万余元“赃款”分给龙胜那些因没钱吃饭而伐林的贫农构成何罪?对方观点认为是“涉嫌共同贪污”,从对方观点,我们可看出,对方实际上市承认和支持“赃款去向决定”这样的荒谬观点。

  在《广西的政法管理学院学报》(详见资料2)中,一名为林幼红的学者认为“。。。赃款去向不是贪污罪的必备要件,可以制止犯罪分子钻空子,有利于打击犯罪。如果将赃款赃物的去向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必然让罪犯有机可乘。。。”

  所以,这种赃款去向决定罪与非罪(或者决定此罪彼罪)的观点是十分荒谬的,我们也不必继续骜述。

  综言,本案中广西龙胜扶贫办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套取扶贫款,使得该赃款得以私分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中的贪污罪。加上所涉款物为国家扶贫款物,应从重处罚即按刑法的规定7年以上有期徒刑。(龙于陋室 2010-3-12凌晨)

  优秀图书推荐:

  1、肖扬:《反贪报告》 法律社 09年8月版 48元
  2、林幼红:《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03年4月18卷
  3、江平来广西南宁的资料详见:《中国物权法理论研讨会议综述》冯桂荣等著 04年第5期《法学评论》第155页
  4、龙君钱《本案研讨之一:扶贫办套取扶贫款应定贪污罪》 东方法眼
http://www.dffy.com/sifashijian/al/201002/20100209090601.htm
  5、龙君钱《本案研讨之二:贪污罪和私分罪的具体区别认定》 中国国资网
http://www.guozi.org/data/news/index.php?modules=show&id=55803
 

作者:龙君钱(苗族) 广西龙胜人 法律交流:longlong-161@163.com
来源:东方法眼 http://www.dffy.com/sifashijian/al/201003/2010031221452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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