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0:05:56  浏览:99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


襄樊政发[2007]18号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襄樊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三月五日



襄樊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使襄樊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和程序化,保证市政府合法、公正、及时地办理行政复议事项,根据《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是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是市政府的行政复议工作机构,其负责行政复议工作的内设机构,对外加挂“襄樊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的牌子,具体负责行政复议法第三条规定的工作。

第三条 襄樊市市长是市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对复议案件的审理、复议工作的相关事宜作出决定。


市长根据本规则的规定可委托分管副市长或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对行政复议案件的有关事宜进行处理。


第四条 行政复议申请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提出。接受书面申请的,包括来访、邮寄送达、基层转送的书面申请。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按照当事人的数量,当面要求或者电话联系申请人提交申请书的份数、申请人身份证明以及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等相关材料。


接受口头申请的,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安排两名工作人员在场,询问口头申请人的身份、审查证件、了解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当场做好笔录,并将笔录向申请人宣读,申请人签字或印指模加以确认。


市政府其他办事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及时将行政复议申请送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第五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在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时,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上加盖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专用印章,明确收到复议申请的时间,并将接受申请的处理情况进行登记,以便统计、存档备查。


第六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初步审查。主要审查下列事项:

(一)是否符合法定申请日期;

(二)是否符合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的规定;

(三)是否属于行政复议法受理范围;

(四)是否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依据;

(五)是否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是否已向其他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七)其他须审查事项。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对申请材料不全、难以确定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对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且属于市政府受理范围的,自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七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对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后,分别不同情形作出处理:

(一)符合受理条件应由市政府受理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办案人员提出立案受理意见,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审核同意后,制作《提出答复通知书》;涉及第三人的,制作《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提出答复通知书》和《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加盖市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

(二)符合受理条件,但不属于市政府受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同意后,送市长、分管副市长、秘书长签批,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不予受理决定书》加盖市政府印章。

(四)不能确定是否超过申请期限的复议申请,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第八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分别向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发送《提出答复通知书》、《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和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


被申请人自收到《提出答复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逾期不提交,将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而决定撤销。


第三人在收到《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应当提交书面答复意见;逾期不提交,不影响市政府对复议案件的审查和决定。


在受理重大复杂、群众关注的复议案件后,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书面告知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首长,告知书加盖市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


第九条 被申请人的书面答复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二)答辩的理由;

(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及有关的证据材料;


第十条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采取公开听证、当面核实辩论等多种方式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的意见: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或第三人提出要求的;

(二)申请人、被申请人或第三人对于案件事实争议较大的;

(三)案情重大、影响面广或者书面复议不能正确解决行政争议的其他情况;

(四)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行政复议办案人员应熟悉了解案情,核实证据、实地调查,及时对案件提出处理建议。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复议案件,采取简易程序加以解决。对重大复杂、群众关注的复议案件,应公开复议、专家论证,增强案件审理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办案人员调查时,应制作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共同签名或盖章。


第十三条 行政复议期间,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办案人员认为符合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停止执行情形的,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签批,发出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通知;发现有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中止或终止情形的,应依法予以中止或终止审理,通知书由办案人员提出建议,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签批。《停止执行通知书》、《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和《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加盖市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


第十四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向市长提出复议决定的建议: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或者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或者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或者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建议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撤销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四)被申请人不按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的,被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五条 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应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在法定期限到期前15日内提出,由分管副市长安排,根据案件的需要,会议可请相关人员参加。


第十六条 《行政复议决定书》由市长签发,由具体办案人员负责制作文书,加盖市政府印章,并分别送达给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行政复议决定应当自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需要延长法定期限的,由办案人员报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签批,可延长30日作出。《决定延期通知书》加盖市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并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第十七条 被申请人不执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报经市长批准,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责令履行通知书》加盖市政府印章。


第十八条 复议案件审理完毕,复议人员应当在收到复议决定书送达回证之日起5日内,将案件文件立卷归档。


第十九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送达各种行政复议文书,可以直接递交被送达人,也可以委托下级行政机关或组织代为送达,或者采取邮寄、公告等方式送达。

第二十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行政复议和应诉情况的统计工作以及行政复议决定的备案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全国白蚁防治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全国白蚁防治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

建房〔2012〕92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进一步发挥白蚁防治在防灾减灾和保障经济建设成果中的积极作用,全面推进白蚁防治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我部制定了《全国白蚁防治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贯彻落实。
  附件:全国白蚁防治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全国白蚁防治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



全国白蚁防治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是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的一项专项规划纲要,着力于解决“十二五”期间白蚁防治事业改革与发展的根本性、战略性和前瞻性问题,阐述了今后一段时期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确定了工作重点、主要任务以及保障措施,为我国白蚁防治事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一、主要成就
“十一五”期间,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领导下,各地白蚁防治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在防灾减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服务和保障我国社会经济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防治规模不断扩大
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部第130号令,始终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积极开展白蚁防治工作。2011年完成新建房屋白蚁预防面积约5.89亿平方米,装饰装修房屋白蚁预防面积约1024万平方米,对约4200万平方米的居民住房、直管公房进行了蚁害检查,对约6080万平方米的既有房屋进行了白蚁治理。同时,还对 2500余座水库、2530余公里堤坝和约25万公顷的园林果木等进行了蚁害检查和治理,并对部分城市地铁、核电站、文物古建等进行了防白蚁处理,切实保护了国家和人民的财产安全。
(二)法规体系逐步建立
以《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为核心,以《房屋白蚁预防技术规程》等规范性文件为基础,各地积极开展宣传贯彻工作,因地制宜出台了相关配套措施和细则,逐步形成结构合理、科学规范的白蚁防治政策法规体系,有力促进了白蚁防治的规范发展。为引导和推动白蚁防治事业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2011年成立全国白蚁防治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专门开展白蚁防治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的研究、制定和推动工作。
(三)国际公约全面履行
各地坚持把履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的斯德哥尔摩公约》(以下简称“POPs公约”)作为日常工作来抓,科学谋划、统筹部署,有计划、有步骤地推广应用环保型白蚁防治新技术,以替代氯丹和灭蚁灵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2009年,在行业内开展了“践行绿色承诺,共筑和谐家园”的全国性公约签名承诺活动,号召以实际行动履行POPs公约,全面停用氯丹和灭蚁灵。在安徽、湖南和江苏三省以及杭州、南昌、成都、广州和南宁五市,率先开展了有害生物综合治理(Integrated Pest Management,简称“IPM”)技术替代氯丹和灭蚁灵等高毒杀白蚁药剂的示范活动。经过努力,白蚁防治行业已基本停用氯丹和灭蚁灵,新技术推广面积达5000多万平方米,从业人员的新技术培训达3300人次,较好地履行了POPs公约。
(四)科技创新成效显著
各地重视白蚁防治技术的研发,在科技创新上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研究开发了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为全面提升我国白蚁防治技术水平提供了有力的科技支撑。《中国白蚁防治氯丹灭蚁灵替代示范项目——作为IPM基础数据的地下白蚁种群生态学研究》、《白蚁监控喷粉技术研究》和《农药登记用白蚁防治剂药效试验方法及评价的研究和修订》等多个国家级科研项目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构筑浙江“母亲河”的防蚁护盾--钱塘江海塘白蚁综合治理》项目成果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房屋建筑绿色环保控制白蚁新技术研究》获浙江省科技二等奖;《农村住房白蚁综合治理技术研究》项目获湖北省重大科学技术成果证书。
(五)诚信建设积极推进
以颁发《全国白蚁防治行业信用建设指导意见》为契机,白蚁防治行业积极推进诚信体系建设,通过加大宣传和贯彻力度,绝大多数白蚁防治单位已经将“诚实守信”作为日常工作的自觉要求和行为规范,做到施工有礼貌、治理讲方法、根治有措施、结算有标准。伴随着用户满意度的不断提高,白蚁防治行业的社会公信力也得到了提升。
二、存在问题
我国白蚁防治事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防治方式亟需改变
当前我国白蚁防治方式仍以化学防治为主,在人居环境中大量喷洒化学药剂,给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带来了潜在威胁。亟需采取措施改变传统的白蚁防治方式,逐步推广应用环保型白蚁防治新技术。
(二)行业监管有待加强
部分白蚁防治单位集“运动员”和“裁判员”于一身,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从业单位监督管理的力度不够,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监管与服务不到位的现象时有发生。
(三)配套制度仍需完善
与《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相配套的制度建设相对滞后,缺乏白蚁防治工程质量管理等配套性规范,环保型白蚁防治新技术的推广政策还有待加强。
(四)专项经费缺乏保障
个别地方政府随意减免白蚁预防费,甚至存在将白蚁专项经费挪作他用的现象,使得后期的复查和灭治经费得不到保障,严重影响白蚁防治的工程质量和后续工作。
(五)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白蚁防治一线工作人员报酬偏低,难以吸引高素质的技术人才。对在职人员继续教育和知识更新重视不够,不注重专业人才建设,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不高。一些白蚁防治单位还大量聘用临时工作人员,人员的频繁变动,加大了队伍的不稳定性。
三、发展基础
(一)科学发展观为白蚁防治工作指明方向
发达国家的白蚁防治方法已由单一的化学防治逐步转为有害生物综合治理。相比而言,我国目前白蚁防治工作仍以化学防治为主,无论是防治手段还是防治理念,与发达国家都有一定的差距。正确认识白蚁防治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必须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的理念,正视我国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事实,适应传统白蚁防治方式向现代有害生物综合治理转变的需要,抓住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为白蚁防治工作提供的新机遇,关注水利工程、核电工程和文物古建以及农林果木等方面白蚁防治的要求,科学谋划白蚁防治工作的转型升级和持续发展,发挥白蚁防治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积极作用,促进白蚁防治工作与经济社会建设和生态环境建设的协调发展。
(二)履行国际公约为行业创新发展提供契机
履行POPs公约,实施“中国白蚁防治氯丹灭蚁灵替代示范项目”,为白蚁防治行业全面停用氯丹和灭蚁灵,减少化学药剂使用,促进行业技术转型升级提供了良好的契机。我们要充分利用履约平台,扩大社会宣传,推广先进的IPM理念,积极研究和应用环保型白蚁防治新技术和新产品,大力推动白蚁防治行业创新发展和持续发展。
(三)生态文明建设为行业转型升级设计主线
保护生态环境,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已成为我国的重要国策,也给白蚁防治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十二五”期间,白蚁防治工作要紧紧围绕“环境友好型”和“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这条主线,改变传统思维模式,加大白蚁防治技术转型升级的步伐,努力开创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相适应的白蚁防治工作新局面。
(四)社会经济发展为行业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十一五”期间,伴随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白蚁防治事业取得了长足进步,白蚁防治专项经费收入逐年增加,科研成果不断诞生,人员素质不断提高,为行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和人才保障。“十二五”期间,我国宏观经济发展势头不减,在转变发展方式和调整产业结构的大背景下,白蚁防治事业必将得到进一步的发展。
四、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转型升级为主线,以履行国际公约为契机,以规范化和标准化管理为基础,以人才队伍建设为支撑,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目标,转变发展理念,破解现实难题,加强行业监管,提高科技水平,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白蚁防治事业又好又快地发展。
(二)总体目标
“十二五”期间,白蚁防治工作要紧紧围绕“转型发展、创新发展、统筹发展、和谐发展”十六字方针,力争实现以下总体目标:

1.转变防治方式,促进转型升级
建立环保型白蚁防治新技术推广机制,实现白蚁防治方式转型升级。“十二五”后期,省会城市应用IPM技术防治白蚁的面积力争达到白蚁防治总面积的50%以上,其它城市达到30%以上。白蚁危害得到有效控制,化学药物使用量大幅降低,实现白蚁防治工作与生态文明建设的和谐发展。
2.扩大覆盖范围,保障经济建设
进一步提高白蚁防治覆盖面,开展白蚁预防地区的新建房屋的预防覆盖率达到95%以上。积极拓展业务新领域,实现白蚁防治在水利工程、核电工程、文物古建、交通通讯、农林果木和园林绿化等领域的广覆盖,充分发挥白蚁防治在防灾减灾和保障经济建设成果中的积极作用。
3.完善科研机制,提高服务能力
建立健全联合科研机制,发挥各地白蚁防治机构的优势,形成合力,培养一批具有丰富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的科研带头人,培育一系列高质量的科研成果,促进行业整体科研水平的提升,提高行业的技术服务能力。
4.加强规范管理,实现持续发展
进一步完善白蚁防治政策法规体系和各项工作制度,加大白蚁防治单位规范化管理力度,建立以诚信建设为核心的行业自律管理机制,实现白蚁防治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五、主要任务
(一)转型升级
1.继续推动全行业认真履行POPs国际公约,禁用氯丹和灭蚁灵等高毒杀白蚁药剂,保护生态环境。
2.总结示范项目的成功经验,加快以白蚁监测控制技术为核心的IPM技术在全国范围内的推广应用。
3.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积极推广应用环保型白蚁防治新技术,逐步替代传统的以喷洒化学药剂为主的白蚁防治模式,最大限度地减少化学品用量。
4.扩大新技术的应用范围,在农林果园、水库堤坝和园林绿化等领域的白蚁防治中推广应用环保型新技术。
(二)人才培养
1.落实白蚁防治从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制度,建立证书定期检查登记制度,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十二五”后期,上岗人员持证率力争超过95%。
2.建立和实施全国白蚁防治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制订白蚁防治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技术标准。
3.建立白蚁防治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制度,规范继续教育培训管理体系,加快从业人员专业知识更新和专业技能的提高。
4.广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专题培训,加大IPM技术的培训力度,采取所(站)长轮训和专业技术人员普训等形式,提高从业人员专业素质。
(三)规范管理
1.适时修改完善《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继续加强《房屋白蚁预防技术规程》贯彻实施工作,开展《房屋建筑白蚁防治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调研和起草工作,做好《白蚁防治专业术语》国家标准的编制工作,开展《水库、堤坝白蚁防治技术标准》和相关白蚁防治产品标准的前期调研及立项工作,力争出台白蚁防治专项经费使用管理规定,以规范白蚁防治专项资金使用。
2.完善白蚁防治单位部门设置,“十二五”后期,有蚁害地区的省会城市白蚁防治单位质量检测部门和标本室建立率达100%;地级市白蚁防治单位质量检测部门和标本室建立率达80%以上;县(市)级白蚁防治单位标本室(柜)建立率达80%以上;各白蚁防治单位药物专用仓库和档案室(柜)建立率达100%。提升白蚁防治单位机械化施工能力,省会城市白蚁防治单位机械化施工设备拥有率达100%;地级市白蚁防治单位机械化施工设备拥有率达70%以上;县(市)级白蚁防治单位机械化施工设备拥有率达50 %以上。白蚁防治单位逐步推行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开展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3.贯彻落实《全国白蚁防治行业信用建设指导意见》,建立白蚁防治从业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制度。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数据库和开放式信息查询平台,运用信用评价、信用警示等自律机制,加强信息公开,提升行业公信力。
(四)科技创新
1.基础研究方面
以白蚁生物学、生态学与行为学为基础,研究全球气候变暖对我国白蚁分布与危害的影响,建立我国白蚁危害区域的认定制度,制订白蚁危害程度的等级标准、申报流程及认定管理细则。开展白蚁食物消化机理研究,分析体内外共生微生物在白蚁同伴识别与食物消化利用中的作用,研究开发以白蚁消化酶和共生微生物为靶标的白蚁防治新药物、新技术。
2.应用技术研究方面
以节能减排为目标,大力开展绿色环保、低能耗的白蚁防治新技术研究。建立产学研合作机制,推动企业、白蚁防治单位与科研院所三方合作,力争在物理防治和生物防治(尤其是微生物防治)方面取得较大的突破,建立利用物理设施和真菌、病毒产品防治白蚁的新技术,制定相应的技术应用和评估标准。以白蚁监测控制技术为核心,开展高效、持久的白蚁引诱材料和饵剂研究,开发白蚁入侵自动检测技术和长久有效的白蚁监控装置,建立白蚁监测控制技术在古建筑(仿古建筑)、土质堤坝和经济林木方面的应用标准和评估细则。
3.新技术成果转化方面
鼓励研发白蚁防治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保护知识产权,加大新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力度。建立白蚁防治产品与科研成果的评估、论证及推荐制度,最大限度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五)信息建设
1.建立和完善白蚁防治行业信息数据库。“十二五”期间,逐步建立和完善白蚁防治行业从业单位的基础信息库、全国白蚁种类分布信息库、重点项目白蚁防治信息库、科普宣传和教育培训信息库等基础数据库。
2.以全国白蚁防治行业网络为平台,以《城市害虫防治》及《白蚁防治》等刊物为载体,进一步开发利用信息资源,加大IPM新理念、新方式和新技术的宣传力度,着力提高社会公众的防蚁意识和行业认知。
3.组织开展国内外白蚁防治信息咨询服务,广泛开展对外交流和学习,借鉴先进经验,实现信息共享。
六、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主体
1.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充分认识白蚁防治工作重要性的基础
上,切实履行监管职能,采取措施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和标准,加大对白蚁防治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管的力度。
2.充分行使全国白蚁防治中心组织和指导全国白蚁防治工作的相应职能,着力推动全国白蚁防治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的贯彻落实工作。
3.充分发挥全国白蚁防治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在促进白蚁防治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方面的作用,加快研究和制定一系列行业技术标准并予以贯彻实施。
4.充分发挥中物协白蚁防治专业委员会及各级白蚁防治协(学)会的作用,理顺政府行政监管和行业协会自律的关系。
5.充分调动各地白蚁防治单位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合理配置从业人员数量与施工机械设备,确保白蚁防治工程质量和进度。
(二)制订扶持政策
建立健全白蚁防治新技术推广应用政策,加快推动出台新技术的指导性意见,制定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以建立白蚁防治工作的长效机制。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出台新技术促进政策,推动建立新技术的收费标准。
(三)保障资金投入
建议专门从白蚁预防收费中提取不少于6%的经费,用于开展白蚁防治的科研和宣传。鼓励通过联合出资、共同委托等方式进行合作研究开发。各地应进一步规范白蚁预防收费的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白蚁防治收费政策,不得随意减免白蚁预防收费,对于确需减免的,当地政府应建立相应的财政补偿机制。
(四)完善科研机制
充分挖掘和整合各地优势资源,探索建立以实用创新为导向的联合科研机制。本着共同开发、成果共享、资金分担、统一管理的原则,由全国白蚁防治中心牵头,以全国白蚁防治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为依托,制订行业科技发展计划,开展课题研究、成果评价、成果转换和技术交流。以专业科研机构为骨干,开展基础性、前瞻性和关键性技术研究工作,以各级白蚁防治机构为主体,开展技术创新和合理化建议活动。
(五)加强宣传教育
各地白蚁防治单位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宣传单等宣传工具,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科普知识教育,提高普通民众对白蚁危害性和防治重要性的认识,增强白蚁防治技术转型升级的社会共识。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管理办法》的决定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管理办法》的决定

2004年4月16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废止《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管理办法》的议案,决定废止《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管理办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