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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1:45:31  浏览:89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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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


津政发〔2007〕015号


关于印发天津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
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九日



       天津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
       用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节能工作,规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
用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
(国发〔2006〕28号)、《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及有关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
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当遵
守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
报告必须包含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内容(见附件)。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审批、核准前,必须进行合理
用能审查,在备案前应征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以促进合理
利用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从源头上杜绝能源的浪费,促进
本市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  
  第四条 市经委是全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固定资
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评估和审查工作,并进行监督管理。
  各级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建设、交通、水利、安
全监管、环保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相关工作。
  区县工经(贸)委等区、县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开发区、
保税区、高新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本区域内固定
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审查,接受市经委的工作指导与监督。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审查应当遵循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六条 年能耗1000吨标准煤以上(含本数,下同)或年耗
电在300万千瓦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委托合理用能
评估机构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的合理用能专题
论证内容(节能篇)进行评估,并出具合理用能评估报告。合理
用能评估管理办法由市经委另行制定。
  第七条 合理用能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市有关规定;
  (二)项目是否符合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和行业节能设计
规范;
  (三)项目的用能总量及用能种类是否合理;
  (四)项目的设计是否采用先进工艺技术,是否达到国内能
耗先进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其单位建筑面积、设备、工艺和产
品能耗是否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
  (五)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明令推广或淘汰的设备、产品目
录;
  (六)项目的能耗指标、采用的节能技术措施和预期达到的
节能效果分析;
  (七)项目合理用能的综合评估意见;
  (八)法律、法规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市经委负责审查年综合能耗2000吨标准煤以上或年
耗电500万千瓦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对符合条件的发放《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审查决定书》。
  区县工经(贸)委等区县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开发区、保
税区、高新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年综合能耗2000吨标准
煤以下或年耗电500万千瓦时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对符合
条件的发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审查决定书》,其中,
对年综合能耗1000吨标准煤以上或年耗电300万千瓦时以上的项
目,在作出审查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市经委。
  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申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审查应当提交下列
材料:
  (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审查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项目基本情况表;
  (四)项目节能措施综述;
  (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
  (六)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评估报告;
  (七)申请单位主管部门意见;
  (八)根据合理用能评估报告意见需补充的材料;
  (九)相关节能设计标准和规范;
  (十)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审查程序为:
  (一)合理用能审查部门在接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确定
是否受理,并通知申请单位。如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
的,应当场或者在接件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
正的全部内容;
  (二)对提交的项目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应进行现场勘
查;
  (三)对审查合格的项目,合理用能审查部门应在15个工作
日内出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审查决定书》,如需进行
现场勘查的,可延长20个工作日;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单位出
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自合理用能审查通过之日起,
两年内仍未开工建设或有其他原因需要取消审查的,合理用能审
查部门可以取消审查决定。
  第十二条 通过合理用能审查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遇有建
设规模、建设内容、节能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单位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审查部门报告,由原审查部门出具书面确
认意见或要求其重新办理审查手续。
  第十三条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部门应严格把关,对未进
行合理用能审查或未通过合理用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
核准或备案,不得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更不得批准开工建设;
对擅自进行审批、核准或备案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
任。
  第十四条 合理用能审查部门可委托有资格的节能监测
(察)机构对通过合理用能审查的项目实施监督。
  第十五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加强项目建
设和运行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节能措施与能效指标的落实;
对建设内容和生产行为违反已审查节能措施的,要责令停止施工
并限期整改,同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项目正式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报请合理用能
审查部门进行合理用能的竣工检验。对未达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
能设计规范要求的,不予验收。
  第十七条 合理用能审查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
规定,对在项目审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
贿受贿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八条 对在合理用能评估和审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合理用能专题论证的主要内容
http://www1.tj.gov.cn/szf/main.nsf/0/6CFBF55777C73B75482572A70011C293/$file/津政发(2007)015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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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2012年度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


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2012年度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

各司、局,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体育总局2012年度规章制定计划》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在组织起草工作时,注意以下问题:

一、按照《行政许可法》、《立法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严格遵守有关立法权限规定,防止违规设定行政许可,切实维护法制统一。

二、按照《国家体育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认真做好规章调查研究、征求意见等组织起草工作。

三、报请局长办公会审议发布的部门规章,必须在计划规定时间内按时完成。

四、2012年度规章制定计划既包括部门规章,也包括法规性文件,仅规范总局本级内部事务的法规性文件原则上不列入计划。

各单位在计划实施过程中,如有必须调整的项目,请及时与政策法规司联系。



办 公 厅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日







国家体育总局2012年度规章制定计划



一、2012年以总局名义发布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共10项)





序号
名 称
起草单位
完成时间

1
体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修订)
办公厅
2012.6

2
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管理办法(修订)
青少司
2012.5

3
关于加强新时期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
青少司
2012.12

4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管理办法
经济司
2012.6

5
中国体育旅游博览会申办暂行办法
经济司
2012.6

6
关于加强体育场馆运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经济司
2012.12

7
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办法
科教司
2012.6

8
国家体育总局重点实验室评估办法
科教司
2012.12

9
国家体育总局系统微博(自媒体)管理工作指导意见
宣传司
2012.4

10
航空体育竞赛管理办法
航电模中心
2012.12








二、2012年调研,2013年出台项目(共7项)





序号
名 称
起草单位

1
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施行办法(修订)
群体司

2
学校体育场馆向公众开放实施意见
青少司

3
业余训练教练员管理办法
青少司

4
全国青少年运动员注册管理办法
青少司

5
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管理办法
青少司

6
全民健身站点规范办法
社体中心

7
近现代体育文物征集管理办法(修订)
文化中心


文化部关于规范进口音像制品审批文号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规范进口音像制品审批文号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各音像出版单位:
进口音像制品审批文号,是国家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给进口音像制品的法定标志。为了整顿进口音像制品在使用审批文号上的混乱状况,规范音像制品的进口管理,文化部决定自1999年1月1日起,出版发行的进口音像制品使用新的审批文号,其他各类审批文号一律停止使用。

新的审批文号由号头、年份和序号三部分组成,故事类节目使用“文像进字”号头,音乐类节目使用“文音进字”号头。如一个完整的文号应当表述为“文像进字(1999)1号”。
音像出版单位应当将审批文号完整准确地印(录)制在音像制品的封面和故事类节目的片头。各级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市场的监督和检查,违反本规定的,由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1999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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