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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泰安市实施〈山东省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2 07:03:38  浏览:91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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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泰安市实施〈山东省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泰政发(1996)88号印发《泰安市实施〈山东省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泰省以上企业单位:
《泰安市实施〈山东省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细则》已经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一九九六年九月三日


泰安市实施《山东省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的维护管理,保障行洪安全,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山东省河道工程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我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及其支流的防洪工程体系受益范围内所有工商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农户,均应当依照本细则规定交纳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以下简称维护管理费)。
受益保护范围是以乡镇(办事处)行政区域为单位划定的。本细则划定的受益保护范围(附后)内的乡镇(办事处)中,某些企业或行政村明显不受益的,所在县市区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测定,并报县市区政府批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河道防洪工程体系包括:堤防、护岸、水闸、圩垸、水库及其他能起分洪、调洪等防洪排水作用的工程设施。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工商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包括:一切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含乡镇、村办企业)、股份制企业、联合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金融、保险部门和各类投资公司。
第五条 维护管理费征收标准为:
(一)农户以耕种或经营面积,按当地当年市场价格确定的小麦折价款计收(对农户暂缓征收):
1、粮食作物每年每亩收小麦1公斤;
2、经济作物、林果、菜园、苇田等每年每亩收小麦1.5公斤。
(二)工商企业和经济组织及个体工商户按上年产值或上年经营业务收入的2.5‰(暂按1‰)征收。经营业务收入按统计上报数据为准。
第六条 中央、省、市属工商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应交纳的维护管理费,由市水利局负责征收。县市区所属的工商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应交纳的维护管理费,由所在县市区水利局负责征收。
维护管理费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或单位代收。委托双方应当签定代收合同,明确权利、义务。
第七条 工商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每半年交纳一次维护管理费。
第八条 应当交纳维护管理费的单位,因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或由县级以上政府确定的困难企业无力交纳的,应当向征收机关提出申请,征收机关可视情给予减免照顾。
第九条 市、县(市、区)水利局征收维护管理费,必须到同级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持征收费;征收维护管理费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专用票据。
第十条 维护管理费按泰安市人民政第40号令《泰安市预算个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县市区水利局征收的维护管理费总额的30℅上缴市。大汶河保护范围内征收的维护管理费总额的20℅上交省。
第十二条 维护管理费主要用于大汶河及其主要支流、大中型水库和城市主要河道的维修。具体支出项目按年度计划执行。
第十三条 维护管理费各交纳单位,必须按交费通知书规定的数额和期限缴纳,逾期未交的,按日加收应交款额的2‰的滞纳金。
第十四条 本细则执行中的具体问题,按泰政办发[19993]78号文《关于市政府行政性规章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规定进行解释。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征收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六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附:泰安市河道防洪工程体系受益保护范围

泰山区6个乡(办事处):岱庙、财源、泰前(泰山环山路以南区域)、粥店、徐家楼、上高;
郊区18个乡镇:省庄、山口、黄前、祝阳、范镇、角峪、化马湾、邱家店、徂徕、房村、汶口、马庄、良庄、北集坡、满庄、道朗、天平店、夏张;
新泰18个乡镇(办事处):市中、西周、东都、旧关、新汶、刘杜、小协、翟镇、谷里、大东庄、果都、羊流、宫里、楼德、天宝、沈家庄、张庄、禹村;
肥城市15个乡镇(办事处):新城、孙伯、安驾庄、马埠、汶阳、王庄、桃园、石横、湖屯、王瓜店、老城、仪阳、潮泉、边院、过村;
宁阳18个乡镇:宁阳、东疏、伏山、罡城、鹤山、蒋集、磁窑、华丰、东庄、南驿、葛石、石集、乡饮、泗店、白马、茅庄、王卞、西疏;
东平县10个乡镇:东平镇、彭集、少河站、州城、须城、水河、老湖、大羊、张河桥、接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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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7年12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企业所得税税前亏损弥补审核制度,严格企业所得税税前亏损弥补扣除的审核,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现印发,请贯彻执行。

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的审核和扣除,特制定本办法。
一、税前弥补亏损的适用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会计报表和其他资料的纳税人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二、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单位)的亏损弥补
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由行业和集团公司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成员企业(单位)当年发生的亏损,在汇总、合并纳税时已冲抵了其他成员企业(单位)的所得额或并入了母公司的亏损额,因此,发生亏损的成员企业(单位)不得用本企业(单位)以后年度实现的所得弥补。
成员企业(单位)在汇总、合并纳税年度以前发生的亏损,可仍按税收法规的规定,用本企业(单位)以后年度的所得予以弥补,不得并入母(总)公司的亏损额,也不得冲抵其他成员企业(单位)的所得额。
三、分立、兼并、股权重组的亏损弥补
(一)企业分立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根据分立协议约定由分立后的各企业负担的数额,按税收法规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在剩余期限内,由分立后的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
(二)被兼并企业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1.被兼并企业在被兼并后继续具有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在税收法规规定的期限内,由其以后年度的所得逐年延续弥补,不得用兼并企业的所得弥补。
2.被兼并企业在被兼并后不具有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在税收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可由兼并企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逐年延续弥补。
(三)企业进行股权重组,在股权转让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按税收法规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在剩余期限内,由股权重组后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
四、年度亏损的确认
纳税人可在税前弥补的亏损数额,是指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收法规规定核实、调整后的数额。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必须在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将本年度纳税申报表和财务决算报表,报送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要依据税收法规及有关规定,认真审核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必要时要调阅纳税人的帐册、凭证等有关资料或深入实地进行审核,以确保纳税人年度税前弥补亏损数额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五、税前弥补亏损的审核
纳税人在税收法规规定的亏损弥补期内,以年度实现的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必须附送《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申报表》(表式由各地自定),主管税务机关要依据税收法规及有关规定和纳税人弥补亏损台帐的有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审核无误后方可弥补。
六、建立弥补亏损台帐
主管税务机关要建立纳税人弥补亏损台帐。台帐的内容应包括以前亏损年度亏损数额、已弥补亏损数额、待弥补亏损数额及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纳税人弥补亏损等情况。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国关于建立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

中国 蒙古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国关于建立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

  一、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的邀请,蒙古国总理苏赫巴特尔·巴特包勒德于2011年6月15日至17日对中国进行了正式访问。

  二、访问期间,温家宝总理同巴特包勒德总理举行了会谈,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吴邦国、国家副主席习近平分别会见。两国领导人在友好诚挚的气氛中就两国关系及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深入认真交换了意见,达成广泛共识。

  三、双方一致认为,中蒙是有着漫长共同边界的友好邻邦,不断巩固和深化中蒙友好关系符合两国和两国人民利益,也有利于促进本地区和平、稳定与发展。双方满意地指出,2003年中蒙建立睦邻互信伙伴关系以来,两国各领域交流与合作不断加深,为两国发展和两国人民福祉做出了贡献,双方对此感到满意。

  为进一步加强中蒙睦邻友好与互利合作,双方决定将中蒙睦邻互信伙伴关系提升为中蒙战略伙伴关系,并加强在以下重点领域的合作。

  (一)加强政治沟通和相互信任,不断强化中蒙战略伙伴关系的政治基础。

  中方重申,发展与蒙古的友好关系是中国政府坚定不移的战略方针。蒙方重申,全面发展与中国的友好合作关系是蒙古对外政策的首要方针之一。

  双方重申,相互尊重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尊重各自选择的发展道路。双方不参加任何针对对方的军事政治同盟,不同第三国缔结任何损害另一方国家主权和安全的条约,不允许第三国利用其领土损害另一方国家主权和安全。

  蒙方重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蒙方坚定支持中方在台湾、涉藏、涉疆问题上的原则立场。中方重申,支持蒙古无核武器地位,支持蒙方通过政治和外交手段保障国家安全和根本利益的努力。

  双方认为,高层交往对双边关系发展有特殊重要意义。双方将保持高层交往势头,积极利用国际多边场合举行两国领导人会晤,加强战略沟通。双方将进一步加强两国议会、政府和政党间的交流与合作。

  双方商定,进一步加强防务安全领域交流与合作。共同打击恐怖主义、贩毒、贩卖人口等跨境犯罪,加强防灾、减灾、预防传染病等领域合作。

  (二)扩大和深化经贸合作,稳步开展互利共赢合作,促进共同发展,为中蒙战略伙伴关系发展提供持久动力。

  双方表示,将在本国经济发展战略基础上,完善双边贸易结构,支持相互投资,保持双边贸易与投资的稳步增长。双方将积极落实《中蒙经贸合作中期发展纲要》,利用好两国政府间经贸科技合作委员会、矿能合作委员会及其他合作机制,确保双边经贸合作有序发展。双方同意,从政策层面支持增加环保、高科技投资。

  双方重申把资源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作为经贸合作首要方向,并表示特别重视矿能资源、农牧业合作。

  双方认为应按照矿能资源开发、基础设施建设、金融合作“三位一体、统筹推进”的原则深化合作。蒙方表示,支持中国企业参与蒙古煤炭、铜、铁、石油、铀矿等矿能项目以及住宅等基础设施建设合作。愿在建设连接两国的铁路、公路等方面同中方加强合作。

  中方表示,愿同蒙方在成品油供应、炼油厂建设、电力贸易、原材料深加工、过境运输、出海口等方面继续开展互利合作,并提供支持和便利。双方还就经蒙境内铺设天然气管道和高压电线路问题交换了意见。

  双方表示,将加强口岸合作,提高通关能力,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保障食品安全合作机制。

  蒙方表示,中国政府提供的优惠贷款和无偿援助是对蒙古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持,对此表示衷心感谢。中方表示,愿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继续向蒙方提供援助,相信这将对促进蒙古经济社会发展、增进中蒙友好发挥积极作用。

  (三)进一步加强人文交流,增进民间友好,巩固中蒙战略伙伴关系的民意基础。

  双方重申,将加强文化、教育、卫生等领域交流与合作。中方表示,愿为蒙方在华设立文化中心提供相关便利,愿积极参与蒙古大学城建设,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同蒙方加强合作。蒙方表示继续支持孔子学院、中国文化中心在蒙古的活动。

  双方认为,加强青少年交流对两国关系未来发展有长远战略意义,新闻媒体交流将为两国关系提供良好舆论环境,应重点予以推动。双方同意,积极开展两国青少年代表团互访,逐步扩大规模并形成机制。建立两国新闻代表团互访机制。

  双方对两国人员往来日益扩大感到满意,同意加强主管部门间的沟通与合作,完善合作机制与相关服务,及时妥善解决双方人员往来中出现的问题,切实采取措施保护本国境内对方公民的合法权益。

  双方对蒙古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总领事馆开馆感到高兴,同意继续加强领事关系。

  双方表示,将在环境保护、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防治荒漠化和沙尘暴等方面加强信息交流与合作。

  (四)加强在国际和地区事务中的相互协调和支持,维护共同利益,不断丰富中蒙战略伙伴关系的内涵。

  双方主张,在国际和地区事务中加强互信与协作,坚持通过对话协商解决争端,共同构筑公正、民主、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

  双方支持联合国在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推动国际合作方面发挥核心协调作用。

  双方重申致力于维护世界和亚太地区的和平与稳定。中方支持蒙方积极参与东北亚、东亚合作,支持蒙古成为亚太经合组织成员,欢迎在联合国支持下于乌兰巴托建立无出海口国家国际研究中心。蒙方高度评价中方为维护地区和平与稳定所作重要贡献,支持早日重启六方会谈,对中日韩三方合作不断加强表示祝贺。

  中方赞赏蒙古作为上海合作组织首个观察员国积极参与该组织活动,愿积极支持蒙方同其他成员国开展务实合作。蒙方表示,愿同中方和上海合作组织其他成员国加强合作,为促进上海合作组织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四、访问期间,双方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国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国政府汽车运输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国政府关于防止盗窃、盗掘和非法进出境文化财产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蒙古国政府提供5亿美元优惠出口买方信贷总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与蒙古国教育文化科学部2011-2016年教育交流与合作执行计划》等文件。

  五、双方一致认为,巴特包勒德总理此次访问取得了圆满成功,对进一步推动两国关系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巴特包勒德总理对中方的热情接待和周到安排深表感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     蒙古国总理

                       温家宝         巴特包勒德

                       (签字)         (签字)

                        二0一一年六月十六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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