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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更改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 (2011年3月)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4:57:59  浏览:86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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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更改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 (2011年3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更改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

工商市字[201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企业注册登记变更情况,现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部分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称更改如下:

一、以下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变更注册名称

  (一)工商市字〔2006〕35号文件中,上海上汽大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授权上海大众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第205项“山东上海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更名为“山东润华天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第244项“上海大众汽车天津开发区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更名为“天津睦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第257项“上海大众汽车余杭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更名为“杭州元泽汽车有限公司”、第351项“上海大众汽车漯河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更名为“漯河新驭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第441项“榆林市东洲大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更名为“榆林市东洲兴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第449项“上海大众汽车新疆销售有限公司”更名为“新疆申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一汽-大众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大众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第155项“江阴市嘉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更名为“江阴市全顺海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二)工商市字〔2006〕第68号文件中,一汽吉林汽车有限公司授权一汽佳宝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第191项、工商市字〔2009〕166号文件中,一汽吉林汽车有限公司授权一汽佳星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第140项 “山东临沂汽车工业贸易有限公司”更名为“山东远通汽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三)工商市字〔2007〕90号文件中,上海上汽大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授权上海大众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第54项“北京车谷上海大众汽车维修销售有限公司”更名为“北京车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一汽丰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授权一汽丰田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第45项“泰州康福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更名为“泰州中升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四)工商市字〔2008〕166号文件中,上海上汽大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授权上海大众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第38项“上海大众汽车浙南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更名为“温州祥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二、以下品牌汽车销售企业更正注册名称 

工商市字〔2009〕166号文件中,江西昌河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授权昌河铃木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第58项“安徽龙泉商贸有限公司”更正为“安徽龙泉商务有限公司”。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O一一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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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通知
国务院


近几年,一些部门和地区纷纷向农民摊派、收费和集资,使农民负担日益加重。不少地方农民人均负担的增长,超过了人均纯收入的增长,超过了农民的承受能力,严重挫伤农民发展生产的积极性,损害党群、干群关系。如此发展下去,必将影响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安定。对此,各
级人民政府必须高度重视,把减轻农民负担问题真正提到议事日程,作为当前治理整顿、加强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认真抓好。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明确农民合理负担的项目和使用范围。农民除按税法向国家缴纳税金外,向乡村集体上交提留和统筹费,承担一部分义务工,是应尽的义务,要教育农民积极完成。但是,应坚持取之有度、用之合理的原则,因地制宜,量力而行。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对农民合
理负担的项目和使用范围再作如下明确:
(一)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收取集体提留(包括公积金、公益金和管理费),数量及用途要由其成员民主商定。每年可按不同年景,作适当调整。公积金用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购置生产性固定资产,兴办集体企业等。公益金用于“五保户”供养和对特别困难户的补助以
及其他集体福利事业支出。管理费用于干部报酬和管理开支,要严格控制数量,规定用途。
(二)农民负担的乡(包括镇,下同)统筹费,要坚持定项限额原则,由乡统筹安排用于乡村两级的办学、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交通等民办公助事业。要按项目入帐,专款专用。每年可对分配、用途进行调整,但要经过民主商定。
(三)农村义务工主要用于植树造林、防汛抢险、公路建勤、修缮校舍等。农民用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劳动积累工,不属于义务工,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大力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决定》执行。
二、明确规定农民负担的比例。以乡为单位,人均集体提留和统筹费,一般应控制在上一年人均纯收入的5%以内。经济条件好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取比例可适当高一些。乡村两级办学经费应包括在内,按《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执行。农村义务工,每个
农村劳力每年平均负担五至十个标准工;有条件的地方,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适当增加。
三、改进农民负担的提取办法。集体提留,主要按经济收入分摊,也可按土地亩数或劳力分摊。乡统筹费,可按不同产业负担。集体提留和统筹费,全年统算统收,严禁在农民交售农副产品时借机扣取。农村义务工,以出劳为主,一般不以资代劳;不能出劳者,经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
或村民委员会批准,可以资代劳。出工多少,应按劳力分摊;对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承担义务工的劳力,由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可给予减免照顾。
四、实行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集体提留,由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预算方案,经村民或其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人民政府备案。乡统筹费,由乡人民政府编制预算方案,报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农村工作部门备案。每年年底,乡人
民政府要向乡人民代表大会报告集体提留和统筹费使用情况,并向村民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五、建立健全监督管理体系。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农村工作部门负责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工作,必须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要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有关文件,监督检查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参与有关纠纷案件的处理等。本通知下发后,未经县级以上农业
行政主管部门或农村工作部门审核、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部门不得自行下文向农民收取各种费用,以及巧立名目集资、摊派、募捐、赞助等。
六、及时查处违反本通知的行为。除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项目及其提取比例外,其他项目原则上应予取消,超过规定提取比例的应降下来。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新增的统筹费项目和其他收费,基层组织和农户有权拒绝执行。对控告、检举、揭发和抵制不合理负担的单位和个人进行
打击报复的,应依法处理。应严格执行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通知》。对有禁不止,继续摊派和乱收费、乱罚款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规定严格的惩处办法。本通知下发后,向农民收取的不合理款项,应坚决退还。
七、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减轻农民负担。要继续鼓励支持乡村集体企事业的发展。在稳定和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集体可适当保留或增加一部分机动田地、水面、山地,巩固和发展集体农牧综合场、林场、茶场、果园等。要尽量用集体经营增加的收入和乡村企业上交的税
后利润,兴办农村社会公益事业。在有条件的地方,可逐年减少乡村干部的工资来自农民提留的比例。同时,要下决心精简乡村由集体负担的脱产和半脱产人员。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本通知的规定,制定减轻农民负担的具体办法。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在1990年6月底以前,对过去下发的有关文件进行清理,提出处理意见报农业部审核,由农业部汇总报国务院审定。凡不符合国务院有关规定的,应
坚决停止执行。今后,国务院各部门未经农业部审核、国务院批准,不得下发涉及农民负担的文件。今年各地要组织力量,对农民负担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和整顿。今后,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农村工作部门每年要检查一次农民负担情况,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本通知要向农民公布,广为宣传,做到家喻户晓。



1990年2月3日

财政部关于中央民航和旅游企业特定短期贷款贴息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中央民航和旅游企业特定短期贷款贴息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年5月13日 财企〔2003〕150号

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非典”疫情对我国部分行业和企业的生产经营带来严重影响,为帮助企业克服困难,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根据2003年5月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决定对中央民航和旅游企业的短期贷款给予财政贴息,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短期贷款贴息对象、额度和期限
1、短期贷款贴息对象为中央大型民航和旅游企业。
2、贴息贷款额度,根据企业2003年5月1日至9月30日发生的用于支付人员工资费用、必要的保障性供给等与正常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的费用的短期贷款数额确定。
3、短期贷款贴息期限为5个月。
二、企业申请贴息应提供的材料
1、企业2002年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必要的保障性供给等与正常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的费用支出情况,2002年度财务会计决算,2003年一季度财务会计报表等。
2、短期贷款合同、相关借款凭据以及利息结算清单(复印件)。
三、短期贷款贴息的审核
短期贷款的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贴息期限为5个月。对借款单位逾期不归还银行贷款产生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不予贴息。
四、监督检查
财政部驻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要对短期贷款贴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贴息贷款用途、挪作他用的企业,要依法进行处理。
五、地方财政部门可视“非典”对当地民航、旅游等企业的影响情况,制定相应的救助政策,并报财政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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