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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第二批“全国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名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6 15:42:21  浏览:93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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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第二批“全国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名单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等


关于公布第二批“全国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名单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等


(1994年8月25日 国家旅游局 国内贸易部中国轻工总会 中国纺织总会发布)


根据国函〔1992〕171号文件中关于“为改变旅游商品生产厂家技术落后、资金缺乏、设备陈旧等状况,同意由国家旅游局牵头,会同轻工部、商业部、纺织部等部门,在全国逐步挑选三百家左右生产旅游商品的厂家作为全国旅游商品的定点生产企业,重点给予扶持”的批复,
国家旅游局会同内贸、轻工、纺织等部门,已于1993年8月10日审定公布了第一批“全国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123家。今年,国家旅游局、国内贸易部、中国轻工总会、中国纺织总会对地方第二批申报的496家厂家又进行了认真评审,确定其中的141个厂家为第二批“全
国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名单附后)。
被确定为“全国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的厂家,享受国函〔1992〕171号文件规定的各项扶持政策,具体按《全国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审批及管理试行办法》(旅资发〔1993〕017号)第九条办理。国家旅游局将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向定点企业统一颁发“全国旅
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和标志牌,并对定点企业的生产、销售情况进行宏观管理和指导。各定点企业须执行有关管理及统计制度,在发展旅游商品生产销售方面下更大的功夫,为繁荣我国旅游商品市场、满足海内外旅游者购物需求、促进企业效益增长作出更大贡献。
请你们接此通知后,尽快将此件复印发本地区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和有关厂家。

附:第二批全国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名单(141家)

地 区 定点企业 定点商品
北京 北京市北郊工艺美术厂 景泰蓝工艺品
北京 北京挪佛工艺品有限公司 紫石砚、NF艺术瓷
北京 北京金漆镶嵌厂 金漆镶嵌
北京 北京天源酱园 酱菜
北京 北京葡萄酒厂 桂花陈酒
北京 北京日化一厂 饭店用品
北京 北京亚奥玩具公司 长毛绒玩具
天津 天津市床单五厂 饭店用品
天津 天津驿发美陶工艺品有限公司 黑陶、彩陶
上海 上海工艺美术总公司 工艺品
上海 上海红星绒绣厂 绒绣
上海 上海墨厂 墨
上海 上海迎春丝巾厂 丝巾
上海 上海东方箱包厂 箱包
上海 上海鹏泰装璜旅游用品厂 帐篷、睡袋、旅游服
上海 上海市药材公司 六神丸、珍珠粉
上海 上海皮鞋厂 皮鞋
上海 上海丝织地毯厂 丝毯
河北 河北省旅游局香河县达洋工艺制品厂 红木家具
河北 保定市铁球厂 保健铁球
河北 霸州市信安镇利民工艺品厂 人造琥珀
山西 山西省宏艺首饰总厂 首饰
山西 大同市金属工艺总厂 金属工艺品
山西 山西太原市金漆镶嵌厂 金漆镶嵌
内蒙古 内蒙古第三毛纺厂 羊绒面料、羊绒围巾
内蒙古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地毯厂 汉宫地毯
内蒙古 内蒙古万山利口饮品有限公司 万山利口葡萄酒
辽宁 沈阳市羽毛工艺品厂 羽毛工艺品

辽宁 沈阳市三环机绣厂 机绣产品
辽宁 抚顺市雕刻厂 煤精雕刻
辽宁 抚顺市抚远机械有限公司 旅游床、帐篷、伞
辽宁 大连唐古工艺品有限公司 陶瓷工艺品
辽宁 大连佳地针织厂 运动服装
辽宁 大连第一服装厂三分厂 夹克衫
吉林 吉林省通化市工艺美术厂 松花石砚
吉林 吉林省辽源市紫禁城香皂厂 老年皂、太子皂
吉林 吉林省通化市特产集团总公司 长白山山野菜
山珍制品厂
吉林 吉林省长春市春城酿酒公司 三鞭酒
吉林 吉林省康龙参集团公司 景天王参茶
黑龙江 伊春市华侨联合工艺公司 根木雕
黑龙江 哈尔滨市工艺美术厂 麦秸工艺品
黑龙江 大兴安岭北奇神保健品有限公司 北芪神茶
江苏 江苏徐州大孤山工艺厂 裘皮玩具
江苏 南通纺织装饰品公司 装饰布
江苏 江苏常熟市花边厂 花边
江苏 江苏江阴市鑫来礼品公司 珠绣工艺品
江苏 江苏苏州丝绸博物馆 丝绸制品
江苏 江苏南通紫光艺术品有限公司 红木雕刻
浙江 浙江省萧山市江南旅游用品厂 湿纸巾
浙江 杭州都锦生丝织厂 丝织工艺品
浙江 浙江省东阳市工艺品工业公司 木雕
浙江 杭州永固防雨制品厂 雨具
浙江 桐庐亨通饮料食品公司 柠檬红茶
浙江 杭州王星记扇厂 扇子
浙江 浙江省嵊县工艺竹编厂 竹编工艺品
浙江 杭州艺术美术研究所 工艺品
安徽 中国安徽宣纸集团公司 宣纸
安徽 金寨县丝绸总厂 丝绸
安徽 合肥日用化工总厂 芳草牙膏
安徽 芜湖市工艺美术集团公司 铁画
安徽 安徽双龙石榴酒有限公司 石榴酒
福建 漳州市化学品厂 片仔癀珍珠膏(霜)
福建 厦门市华特旅游用品厂 饭店用品

福建 漳州香料总厂 风油精、无极膏
福建 福建省五洲太子参实业有限公司 太子参精
福建 漳州市八宝印泥厂 八宝印泥
江西 南昌珍珠工艺品厂 珍珠工艺品
江西 景德镇市青花文具瓷厂 青花文具瓷
江西 江西省婺源茶厂 茗眉茶等
江西 江西樟树制药厂 中成药
江西 江西省婺源龙尾砚厂 龙尾砚
山东 山东烟台工艺美术厂 工艺品
山东 银丰果汁饮料(乳山)有限公司 果汁饮料
山东 山东声乐鞋业集团公司 鞋
山东 山东金丝枣酒厂 金丝枣酒、阿胶枣
山东 山东荣成市石岛制绣集团总公司 刺绣品
山东 山东省淄博市工艺美术研究所
旅游工艺品车间 刻瓷、内画壶
山东 泰安市亚泰旅游用品厂 饭店用品
山东 国营青岛汽水厂 崂山矿泉水
山东 山东青岛飞龙工艺品公司 帽子
山东 山东青岛中药厂 深海龙系列
山东 青岛天鹅集团公司 刺绣、贝雕
河南 镇平县地毯集团公司 薄型丝毯
河南 南阳市玉器厂 玉器
河南 漯河肉联厂 火腿肠
河南 洛阳市美术陶瓷厂 美术陶瓷
湖北 仙桃市贝雕工艺厂 贝雕
湖北 武汉市地毯厂 地毯
湖北 英山县茶叶公司 茶叶
湖北 武汉市中国书画院 书画制品
湖北 蒲圻市旅游工艺品厂 竹、木工艺品
湖南 湖南省工艺美术研究所 工艺品
湖南 南岳旅游产品开发研究所 魔灯镜
湖南 湖南省湘绣研究所 湘绣
湖南 安化县茶叶试验场 安化松针
湖南 醴陵群力瓷厂 釉下彩强化瓷
广东 广东佛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美陶
广东 广东省南玉工艺总公司 玉石、宝石工艺品

广东 广东省顺德市红旗金属制品厂 旅游桌凳
广东 河源冠康参茸保健品有限公司 康琳洗液
广东 汕头鳗联曼源生物保健品有限公司 镘油精
广西 柳州牙膏厂 牙膏
广西 桂林旅游工贸公司 旅游纪念品
广西 桂林市美术陶瓷厂 美术陶瓷
广西 合浦县工艺美术厂 牛角雕
广西 广西荔浦罐头食品厂 罐头
海南 海南省海口罐头厂 果汁饮料
海南 海口市椰雕工艺厂 椰雕工艺品
四川 渠县工艺美术厂 瓷胎竹编
四川 攀枝花市工艺美术公司 苴却砚
四川 天歌轻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羽绒服装
南充羽绒厂
四川 成都金银制品厂 花丝镶嵌
四川 成都市邛崃真丝针织厂 真丝针织服装
四川 成都春江轻工开发有限公司 木雕工艺品
四川 成都蜀绣研究所 蜀绣
四川 北碚玻璃器皿厂 玻璃器皿
四川 重庆羽绒服装厂 羽绒服装
四川 大足石刻艺术品公司 石刻艺术品
四川 重庆泛亚国际服装有限公司 丝绸服装
四川 重庆市九龙坡区露凝香食品厂 火锅调料
贵州 安顺市民族工艺服装厂 工艺服装
贵州 台江县苗族刺绣厂 苗族刺绣
贵州 贵州省安顺市布依地毯总厂 布依地毯
贵州 贵州赤水扇庄 竹扇
云南 大理市大理石厂 大理石工艺品
云南 宣威火腿厂(真空复合袋火腿车间) 真空复合袋包装火腿
云南 昆明市蜡染工艺美术厂 蜡染工艺品
云南 腾冲县工艺美术厂 玉器、首饰
陕西 陕西省秦洋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黑米酒
陕西 陕西省安康地区缫丝二厂 真丝针织服装
陕西 陕西榆阳远东绒衫有限公司 羊绒衫
陕西 铜川市耀州窑博物馆文物复制厂 文物复制品
甘肃 天水丝毯总厂 丝毯
甘肃 天水市雕漆工艺厂 雕漆
甘肃 甘肃省旅游服务公司纸织画社 纸织画
甘肃 甘肃省酒泉工艺美术厂 夜光杯
青海 青海第一毛纺厂 牦牛绒衫
宁夏 宁夏卫港鞋业有限公司 旅游鞋
宁夏 银川市滇真乳品饮料总厂 乳品饮料
新疆 新疆民族工艺品厂 民族工艺品



1994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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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援外出国人员国外津贴费标准和艰苦地区补贴标准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财政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援外出国人员国外津贴费标准和艰苦地区补贴标准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厅、外贸局,各总公司,各外贸中心,各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各驻外使馆经济商务处:
因人民币汇率并轨,现决定对援外出国人员(包括军援专家、经援专家、医疗队员及执行援外出国人员国外津贴费标准的其他有关人员)的国外津贴费标准及艰苦地区补贴标准作相应调整(调整后的标准详见附件)。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实行承包制经援项目的出国人员的国外津贴标准和艰苦地区补贴标准,可在此次调整后的标准范围内,由各承包单位自行确定。

附件一:援外出国人员国外津贴费标准(人民币)
一级:1110元
二级:949元
三级:830元
四级:754元
五级:714元

附件二:援外出国人员艰苦地区补贴标准(人民币)
一般艰苦地区:243元
较艰苦地区:484元
特殊艰苦地区:646元
特殊高原地区806元
对各个国家的艰苦地区的分类仍按原规定执行。



1994年2月21日

福建省消防设施管理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消防设施管理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消防设施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9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1999年10月8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消防设施的管理,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设施规划、建设和保护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消防设施分为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和建筑消防设施。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规划,并纳入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财政、建设等有关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规划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公安消防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管理
第四条 计划部门应当将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投资纳入社会发展计划;在审查基本建设项目时,应当审查城市公共消防设施投资计划。
建设部门应当将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投资纳入年度城市发展计划,安排资金用于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年度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计划,筹集资金,用于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
第五条 消防站和城市公共消火栓建设必须严格按照依法批准的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规划组织建设。
城市公安消防站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建设,专职消防队(站)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建设;城市公共消火栓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
第六条 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应满足城市消防供水的要求,当水量、水压不足时,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负责扩建、改建或更新。
城市道路建设和改造必须符合消防的要求,城市道路交通隔离、防护栏的设置不得妨碍消防车通行和影响消火栓的使用。
居民住宅区内应当建设消防车通道。
第七条 邮电部门应按照国家规定负责119火警线、调度线等专用通信线路的建设和保护。
消防无线专用频率应当专频专用,有关主管部门应依法予以保护。
第八条 城市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当地人民政府应按有关规定责成有关部门增建、改建、配置或实施技术改造。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埋压、圈占、损毁、拆除消防供水设施,不得将消防供水设施用于与消防无关事项,不得挖掘、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和损坏消防通讯设施。
因工程建设等原因确需迁移、占用消防供水设施的,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限期由迁移或占用单位负责补建或恢复。
城市消火栓及相关的消防供水设施被损坏时,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安排修复。
第十条 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由建设部门、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组织实施;维护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建筑消防设施管理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必须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防火设计,安装、配置建筑消防设施。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区内应修建供本单位、本住宅区内使用的公共消防设施。
第十二条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竣工后,自动消防设施必须经依法设立的建筑消防设施专业检测机构技术测试。未经专业检测机构技术测试,公安消防机构不予验收,工程视为未经消防验收。
第十三条 自动消防设施技术测试由施工、安装单位负责委托专业检测机构检测。
施工、安装单位委托专业检测机构检测时,应向检测机构提供下列资料:
(一)自动消防设施竣工图纸;
(二)选用的消防产品的性能说明等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专业检测机构接受委托后,应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标准以及自动消防设施设计图纸进行技术检测,并在10日内向委托单位出具检测报告。
检测报告作为公安消防机构工程竣工消防验收的依据之一。
专业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应科学、真实、准确,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投入使用后,建筑物的使用者或管理者必须建立消防设施日常检查维修保养制度,负责日常检查维修保养。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区内的公共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由本单位或居民住宅区的建设开发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 依法设立的消防设施维修保养企业可以接受单位、个人委托,提供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服务;提供服务的,必须与委托方签定《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消防设施维修保养企业应依照有关消防法规技术规范和检查维修保养规程进行维修保养,保证消防设施正常运行;在对消防设施进行维修保养后,应对维修保养的消防设施加贴维修保养合格标签。
第十八条 公安消防机构应对建筑消防设施的日常使用和维护保养进行监督管理,对建筑消防设施专业检测机构和维修保养企业提供的服务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建筑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九条 有关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不履行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条 未依法取得建筑消防设施专业检测或者维修保养资格而从事建筑消防设施专业检测或者维修保养活动的,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规程和自动消防设施质量检验评定规程由省公安厅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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